05起重机械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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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目的

在设备检修起重作业中为防止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西神头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汽机、电气、锅炉、热控、综合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起重机械作业安全管理。

3规定和程序

3.1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3.1.1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是提高起重设备健康水平,保证起重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的根本途径。

因此搞好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1.2各级领导、检修人员、起重专业管理人员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3.1.3起重作业为特殊工种,参加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特殊工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起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新录用的起重作业人员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高处作业如高血压、心脏病、颠痫等病症人员,经医院鉴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应调换做其它工作。

3.2起重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

3.2.1起重作业必须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第十四章起重和搬运中第661条到785条有关规定。

3.2.2起重作业人员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服装要符合《安规》要求;高处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

起重作业指挥人员要带口哨或指挥用小旗,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起吊作业。

3.2.3在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所使用的基本信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有关规定。

3.2.4汽车起重机械或各种移动式悬臂起重机进入厂房进行起吊作业前,由使用起重设备单位派专责人或工作负责人事先检查起吊作业场所周围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对起重司机讲明地下沟道及起吊作业上方、电缆及各种管道布置情况。

3.2.5各式起重机进入电气升压站、主变区及架空电力线路下面进行起吊作业,必须符合《安规》717条规定,应事先办理工作票并制定安全措施方能进行起吊作业。

3.2.6凡是起吊作业必须有负责起重作业专人指挥,重大设备起吊应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3.2.7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交底后方准起吊施工。

3.2.8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起吊精密的、不易吊装的大件,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

3.2.9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

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汽吊吊臂下。

3.2.10起重机严禁同时进行三个动作。

当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每次只许进行一个动作。

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3.2.11起重机工作完毕或正在工作中突遇停电,应先将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3.2.12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3.2.13起吊大件时,必须绑牢。

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铅垂线上。

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在偏位斜吊。

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3.3起重设备、起重工器具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各种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升降机、电梯、卷扬机、电葫芦等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3.3.2凡是分公司、班组保管使用的各种起重工器具,必须进行登记,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试验记录,检查发现问题未进行修理或应报废而未报废的起重工器具,严禁继续使用。

3.3.3各分公司从物资供应部门领用、租赁或自购的起重工器具,必须具备部级检验机构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以及出厂合格证,没有以上“两证”起重工器具禁止使用。

新领用起重工器具必须进行登记,除上台帐外有关资料要保存归档。

3.3.4各分公司要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附录“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标准”对本单位的起重工器具进行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填入工器具台帐。

3.3.5各分公司使用前应检查其起重设备如:

桥式起重机(行车)、吊车、升降机、卷扬机、电葫芦、铲车;经常检查的起重工器具有手拉葫芦、千斤顶、钢丝绳、夹头、卡环、吊钩等。

3.3.6未设置起重专业班组的单位,又没有专责的起重工,这些单位所保管的起重工器具定期检查试验,由安全生产部委托汽机分公司起重班负责进行检查、试验、签发合格证。

3.3.7各分公司在机组A、B、C级检修前须对所使用起重设备及起重工器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3.8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胶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3.4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3.4.1本公司起重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由安全生产部负责。

3.4.2检查考核对象为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或班组、起重机械管理作业人员。

3.4.3检查与考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4职责

4.1全公司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在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安全生产部全面负责,协助生产副总经理督促、组织和指导分公司及检修班组对起重设备和起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基础工作的开展。

4.2各级安全监察人员要配合安全生产部或分公司、班组起重设备管理人员搞好起重设备安全检查或验收工作,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落实完成起重设备安全检查整改项目。

起重设备未取得朔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准用证,起重作业人员不准进行使用,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强令起重作业人员使用无准运证设备进行起重作业。

4.3各单位的起重设备管理由分管设备检修工作负责人主管,分管起重专业技术人员为起重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4.4各检修班组的起重设备及起重工器具管理工作,应在分公司领导下由班长全面负责;班组技术员或起重设备专责人负责本班组的起重设备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有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与检查。

4.5起重专业班组或检修班组的起重工,在行政上受本单位的直接领导,在专业管理上受安全生产部的指导与检查。

4.6起重机械管理作业人员应学习《起重机械安全法规、标准选编》(山西省劳动厅编)有关内容;各专职起重班组的工作人员应学习《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手册》中有关内容。

5持续改善

5.1记录

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制度执行人要及时填写《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附录2)。

5.2检查与评价

5.2.1本制度负责人为安全生产部负责人;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必要时通报制度执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5.2.2本制度执行人为各分公司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对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本单位的工作按制度规定进行。

5.2.3分公司安全管理岗每季度末填写《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附录2),报送检修公司安全管理岗。

5.3反馈

制度负责人应做到规定反馈闭环,及时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反馈信息。

根据反馈的检查、评审情况,适时修订、升版规定。

6附录

附录1:

起重机械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流程图

附录2:

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神头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10月24日

附录1:

     

起重机械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流程图 

时段

安全生产部

各分公司

生产付总经理

总经理

办公会

1

修定本制度

制定起重机械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征询意见

批准发布

2

定期评价制度

执行情况

制度执行意见反馈

审批

1

定期修订制度

升版制度发布

审批

批准发布

附录2:

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行车司机的要求和规定:

1、凡担任行车司机工作者均得年满18周岁,经过身体检查无眼疾(两眼视力各不低于0.7,起重机起升高度在20m以上,两眼视力各不低于1.0,无色盲),无耳病(无听觉障碍)、手脚残废、心脏病、恶性贫血、高血压等妨碍起重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受过专业训练,有地方劳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

2、训练内容:

先学习理论知识,理论学习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司机指导下,在行车上实习,实习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经理论与实际操作考试合格的司机,参加地方劳动部门组织的培训班,取得操作证后报有关部门并公布。

3、凡持有独立操作行车设备操作证的司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行车的构造,具有一定的概念,并熟悉行车全部机构的作用和各部零件与电气设备的用途。

(2)具备操作行车所有机构的技巧能力,以及一般维护所具有的技能。

(3)熟悉钢丝绳的报废规定。

(4)熟悉与起重工及吊装工交换信号。

(5)知道本规定制度的各项要求,严格遵守本制度。

(6)知道触电时的急救方法,并能实际进行。

二、司机在行车开动前的规定:

 

1、检查行车的各机构、制动器(刹车)、电气设备,以及钢丝绳和吊钩等确信完好无损。

2、需确认工作与检修的照明以及信号装置(如电铃和喇叭)等均完好无缺。

3、检查各机构和钢丝绳的润滑情况,必要时需加油。

4、确证在行车上或行车轨道上无检修人员和其它人员。

5、确证所有控制器的操作手柄均在零位,然后才能合上刀闸开关。

6、行车检查完毕,开始工作前,行车司机应进行空车“试运转”,检验下述设备的动作是否完好。

(1)起重机的所有各机构与电气设备。

(2)制动器应完好。

7、在检查和试车过程中,如发现有妨碍行车安全运行的缺陷时,司机立即停止工作,只有将已发现的缺陷消除后方可工作。

8、司机在检查各机构与试车中发现下列情况不得开始工作:

(1)、吊钩不能在夹圈中转动(即横梁中)固定吊钩的螺帽缺少防止自动脱扣的装置(即保险片)。

(2)、钢丝绳有破断的股络、凹痕、烧伤、压伤,有绞绊或有过多数量破断的钢丝。

(3)、制动器失效,闸瓦的闸皮过量磨损不能再调整。

(4)、限位开关失效,防止滑走的自动装置不发生作用。

(5)、司机室内信号装置失灵(喇叭、电铃)

三、司机在行车上工作时的规定:

1、在行车工作时,司机必须密切注意在起重机下面的工作地点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足够照明,照明不足时司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司机在下车以前必须将控制器操作手柄停于零位,并必须拉开司机室内的总刀闸开关。

2、当一台行车有两人(司机和他的助手)工作时或在行车上有实习(学徒)工人时,司机必须监督助手和学徒工的工作;同时司机不在时,不许其助手和学徒工人操作行车。

3、司机在行车开动前及行驶中,须予先发出信号,鸣响信号2――3秒钟再开车,严禁边鸣边开车或先开车后鸣响,开车前应观察是否有人或障碍。

4、司机应按起重工或吊装工的信号起动行车的机构,但停止信号不管是谁发出的,司机均须遵照执行。

5、行车的两套起重机构,工作时需将不用的一套吊钩上至最上高度。

6、不准用行车做两个以上的动作,如移动大车与小车或同时用大小钩起重。

7、必须平稳地进行起重机构的起动和停止,不准使物件摇摆。

机构正开时,不到完全停止,不准直接转换倒开,除为了防止事故或不幸事件发生而必须这样做。

8、在行车提升物件前,司机应证实物件重量,不超过起重机的起重量,如物件过载,超过起重机的起重量,不得起升物体。

9、在起升极限重量或较重的物体时,司机应予先将物体升到不超过100mm的高度,并验证制动器作用的可靠性。

如果在吊钩挂有物件时,起重机构的制动器突然失效,为了保持物件不坠落,司机应将起重机构的开关开在升起位置上,将物件移至空间的近处慢慢放下。

10、起升物体时,司机须注意防止起升之物体顶到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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