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临床试验规范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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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临床试验规范

(2009版)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并结合中医针灸类治疗产品的特点,为指导该类产品临床试验方案的制定和规范技术审查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管理类别为Ⅱ-6827的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

凡有附带功能的仪器(如:

附带处方功能),其附带部分另行规定。

二、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的定义

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是以中医针灸经络理论为基础,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对人体经络穴位进行探测或通过刺激产生相应的生物效应,有助于临床治疗的仪器设备的统称。

注:

自创穴位、经络等不符合中医传统理论的应提供充分科学证据。

三、仪器命名

仪器名称应体现该仪器的技术特征,作用方法和途径,命名规范为:

仪器名称=技术特征+途径/方法+“治疗仪”/“针刺仪”。

如“激光穴位治疗仪”、“电热针穴位治疗仪”、“红外炙(治)疗仪”等。

四、临床试验设计

(一)不同分类的临床试验要求

1.利用针灸原理开发的新的针灸类器械或在原针灸治疗仪器基础上扩大适应症:

应证明其对特定疾病、证候或症状的治疗优于传统针灸治疗,或非劣于传统针灸治疗,但同时具有临床应用价值的优势。

2.在原针灸治疗仪器基础上,以提高疗效或安全性为目的改进的针灸类器械:

应证明其疗效或安全性能优于改进前的器械。

3.开发与已上市仪器功能主治相同的仪器:

应通过临床试验验证该仪器非劣于已上市的仪器或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二)关于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

1.应在以中医针灸经络理论为基础的指导下进行科学设计,能够说明仪器疗效和安全性,试验设计应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2.试验开始前,申请人与研究者共同制定临床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请人共同商定并签字,经伦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3.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

⑴临床试验应当在两家以上(含两家)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同一研究方案的研究机构不少于两家(含两家)。

⑵对照组的选择:

①对于市场上尚未出现的治疗仪器,或扩大适应症的治疗仪器,必须与公认规范的传统针灸治疗方法对照。

②在原针灸治疗仪器基础上改进的器械,对照应选择改进前的器械。

③开发与已有上市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功能主治相同的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必须与已上市仪器进行对照,对照仪器的效应不应低于空白对照效应。

⑶样本量:

①对于市场上尚未出现的针灸类仪器,其疗效非劣于或优效于传统方法治疗,样本量应根据统计学原则计算,并结合安全性评价的考虑。

②在原仪器基础上,以提高疗效或安全性为目的改进开发的仪器,要证明其疗效优于改进前的仪器。

样本量应根据统计学原则计算,每中心试验组最低样本量不少于30例。

③与已上市仪器功能主治相同的仪器,应证明其疗效非劣于已上市仪器,其样本量应根据统计学原则计算,每中心试验组最低样本量不少于30例。

④预期适应症中的不同的中西医病证,应分别根据统计学原则计算。

⑷盲法:

应尽可能地采用盲法。

无法实现过程盲法时,应在盲态下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

⑸制定规范的治疗方案,要制定受试者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

⑹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应当针对具体受试仪器的特性及所治疗疾病特点,选择公认的指标和评价体系进行科学设计。

⑺对临床试验的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应有明确的表述,对可能出现的不良事件和副作用应有相应的处理方案。

⑻设计统一的、规范的临床试验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和研究者手册等相关技术文件。

⑼数据资料应集中管理与分析,建立数据传递与核查程序。

⑽制订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方法,制订完善的仪器操作规范。

⑾制订临床试验的统计分析计划。

(三)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应与试验方案一致,内容应包括:

1.不同治疗组间的基本情况比较,以确定可比性。

2.随机进入各治疗组的实际病例数,分析中途剔除和脱落的病例及剔除理由。

3.采用正确的统计方法对临床试验的数据进行分析,并用文字、表、图及P值和/或95%的可信区间,表达各治疗组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对不良事件的总结分析,对器械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5.临床试验效果的综合分析及结论。

注:

仪器预期用途的描述应体现到具体的中医病名、证候、症状及或西医病名。

如:

“缓解轻中度膝骨关节炎(阳虚寒凝型)疼痛效果较好”,“协助治疗糖尿病(血瘀证)”

(四)临床试验单位资质与资料保存

1.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应为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专业科室。

2.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必须具备该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3.临床试验单位应保证将数据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例报告表。

4.临床试验完成后,主要研究者必须根据统计结果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请人。

病例报告表作为原始资料,作任何更正时不得覆盖原始记录,只能采用附加叙述并说明理由,由做出更改的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5.承担临床试验医疗机构应当保存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申请人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仪器退市后五年。

附件:

样本量设计的考虑(资料性附件)

1.影响样本量的主要因素:

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按照试验设计的目的和要求合理计算确定样本量的大小,以保证临床试验的结果科学、客观。

如果临床验证多个终点指标,应根据每个终点指标分别计算样本量,取其中最大值;如果临床验证多个适应症,应针对每个适应症分别设计样本量,取所有适应症例数之和。

样本量的估计要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

⑴无效假设H0和备择假设H1。

⑵基于无效假设中的结果变量选择适当的统计检验方法。

⑶与标准治疗(对照组)相比,估计合理的效应大小d(组间治疗差异)。

⑶临床上可接受的等效界值Δ的确定。

⑷设定显著性水平和统计效能(a,b),单侧或双侧检验。

⑸样本量计算公式。

⑺考虑失访和脱离病例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临床实际的病例数应在计算样本量的基础上,再适当的增加一定比例的样本。

样本量计算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⑶、⑷”的不确定。

对于组间治疗差异d,应从文献资料中获得,如果目前的文献中缺少高质量的数据可供参考,则可以根据临床实践经验或预试验结果确定,以用来估计两组间合理的效应大小d(组间治疗差异)。

如果在临床试验设计时,确无可靠的对照治疗信息(即无法准确估计疗效差异d时),样本量的大小应至少满足安全性的考虑,即要保证能够通过临床研究,发现可能存在的、小概率的安全性问题。

等效界值Δ需由临床专家根据临床实际情况考虑确定。

若Δ选大了,可能会将疗效达不到要求(疗效劣于对照治疗)的医疗器械判断为非劣效或等效而推向市场;若Δ选小了,则可能埋没一些本可推广(疗效与对照治疗实质等同)的医疗器械。

两个率(定性数据)比较时,Δ一般不超过15%;两个均数(定量数据)比较时,Δ可取临床指标1/5-1/2个标准差,或取阳性对照组优于安慰剂疗效的30%左右;(以上Δ值的选取标准仅供参考,设计时应根据临床实际意义讨论决定)。

2.不同分类仪器的样本量基本要求

⑴开发与已有上市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作用原理及功能主治相同的仪器、疗效相似,试验设计类型应采取等效或非劣效试验。

样本量应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

此时,估计的与标准治疗(对照组)治疗效应差异d应小于等效/非劣效界值Δ。

⑵新开发的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或在原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基础上改进所开发的针灸类仪器,要证明其疗效好于对照组的,试验设计类型为优效性试验。

其样本量应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

⑶若为诊疗仪器,诊断及治疗功能例数应分别计算。

3.样本量计算公式参考

⑴主要疗效指标——定性

优效性试验:

非劣效试验:

等效性试验:

⑵主要疗效指标——定量

优效性试验:

非劣效试验:

等效性试验:

公式及变量说明:

公式适用于治疗组与对照组样本量比为1:

1,计算结果为每组至少需要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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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临床试验规范》

编制说明

一、规范制定的任务来源、背景和目的

为了适应新的管理法规需要,结合既往中医医疗器械的临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制定适合中医医疗器械产品的临床试验规范。

中医针灸类医疗器械产品,是中医医疗器械产品中研制多、历史久、数量多、应用广的产品,对临床许多疾病的治疗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因此制定“中医针灸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临床试验规范”为试点。

本规范旨在加强对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提高中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及审评的科学性。

主要内容包括临床试验的目的、意义,临床方案,临床试验的开展、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统计,以及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的定义、命名等。

规范中未提及的部分参照国家相关法规。

二、规范制定的原则

(一)法规性原则

凡内容涉及现行的有关医疗器械注册规章,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等相关文件,均遵循有关规定撰写。

(二)科学性原则

临床试验方法的科学性是客观评价医疗器械效应的基本保证,本规范将撰写内容的科学性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三)可行性原则

规范的制订重视从国情实际出发,从中医针灸类产品当前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建议采用的临床试验方法、标准、指标等在当前国内临床实践中应具有可行性。

(四)前瞻性原则

本规范在一段时间内对中医针灸类产品的临床试验具有指导意义,内容上有一定先进性,因而具有一定前瞻性。

(五)延续性原则

本规范是以既往有关工作经验及成果为基础,按照新形势需要,结合现有临床研究的问题不足,汲取以前工作的有益经验,取长补短,以期能适应当前临床需要。

三、规范中涉及的经络及穴位的相关标准应主要参考公开发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以下为推荐参考标准:

(一)全国高等中医院校教材;

(二)中国针灸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相关规范及标准。

四、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一)因中医针灸类医疗器械产品与一般医疗器械产品不同,其临床试验单位的资质为该类产品临床验证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所以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应为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专业科室。

(二)本着科学性原则,我们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进行了临床研究设计预试验(比较波姆光治疗仪与普通远红外线治疗仪对于腰椎间盘脱出症的治疗效果和安全性),为确定医疗仪器临床实验规定病例数提供初步的依据。

(三)中医针灸类治疗仪器的研制及作用原理应符合中医理论。

(四)经络、穴位的选择应符合中医理论,国家标准。

(五)新穴位要有充分依据,并经有关部门认可。

(六)单纯针对中医某一证侯的研究,如不治疗具体疾病,只是治疗气虚血瘀证这样的情况,研究设计应该另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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