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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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总结
个人所得税总结:
通过非营利团体,机关向红十字、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场所、汶川、世博、非关联科研高校捐赠可全额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内部退养: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先找税率:
(一次性收入A/内退月份+当月工资-2000)确定税率B
应纳税额=(一次性收入+当月工资-2000)×税率B-速算扣除数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奖励的对象是非雇员,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均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三)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选择并固定在一地进汇算交纳)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
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具体分二种情况处理:
全额、部分(定额、定率)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
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付的税款。
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
第一种:
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
①应纳税所得额=雇员所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
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全年一次性奖金:
(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雇员当月工薪所得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不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规定执行。
补充: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职工少支付的差额也是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办法纳税。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5.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天数÷当月天数
(六)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方法为:
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先找税率:
(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年平均工资三倍)A/(在企业工作年数最多12年)找出税率B
应纳税额=【(A/年数-2000)×税率B-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当月如有工资算出当月工资应缴个税两者相加即为当月应交个税。
(七)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工资薪金征税的规定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并且不由境内机构、场所雇主负担)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 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
×
1~5年
居 民
√
√
√
免 税
5年以上
居 民
√
√
√
√
(√代表属于征税范围,要征税;×代表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征税)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并且不由境内机构、场所雇主负担)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 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
×
1~5年
居 民
√
√
√
免 税
5年以上
居 民
√
√
√
√
对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规定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八)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2.期权所得性质及征税规定
行为
计税方法
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
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
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时
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
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先找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每股市价-施权价)×股数+规定月份数-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4.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1)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市价-施权价)股份数
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九)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
1.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
2.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6)研究开发的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
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税务机构核定分摊比率,据此确定扣除
3.承租、承包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或者分配的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2000元/月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非本单位雇员)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3)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每次收入额≤4000元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额×(1-20%)
(1)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
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其他规定
(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②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稿酬所得
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的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减征30%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1)每次收入额≤4000元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额×(1-2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二)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三)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相同。
2.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
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1)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1)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
9.财产转让所得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购入时财产原值-卖出时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财产原值”中重点是:
有价证券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卖价-(买时买价+税费)/卖出百分比-卖时相关税费】×20%
(一)(境内)股票转让所得: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揽储资金.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具体征税办法: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用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
不退国外多交税款;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
在我国补交差额部分税额。
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拍卖物品
适用税目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或者20%后的余额
20%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
“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20%
(1)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
具体为:
①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②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④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⑤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2)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3)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4.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属于特殊情况(了解)
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被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8.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19.个人离婚析产房屋个税问题
自行申报纳税
(一)申报纳税的所得项目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纳税地点
1.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应向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从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应向境内经常居住地的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