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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物权法重点

物权法重点

客观题

【1】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1、物权法定原则。

2、公示、公信原则。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

5、一物一权原则。

6、特别法优先原则

【2】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的区别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没立的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斥互不相容物权再行成立的效力。

【3】出租人的优先权与共有人的优先权竞合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物权性。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4】物权变动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5】合同生效和物权变动时间的判断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即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将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的,合同自手续完备时生效。

物权一般是登记后生效

物权变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买卖合同属于债之合同,它与物权变动的关系是部分要件与整体要件的关系,即物权变动既需要合同的效力也同时需要登记(动产为交付)。

前者可理解为物权变动合意即债的物权变动行为,而后者为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非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是指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因素而导致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

【6】物权的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例:

自物他物)

法定分类

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学理分类

1、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2、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之不同,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3、标的物的种类的不同,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4、物权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可以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物权人之某项物权的存在是否以其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物权可分为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6、物权成立的原因不同,物权可以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物权;

  7、物权的成立及变动是否以登记为要件,物权可以分为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8、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间限制,物权可以分为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9、物权依据的法律不同,物权可以分为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7】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义务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2、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

3、如实、及时进行登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8】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登记书

预告登记效力

1、权利保全效力。

即预告登记后,义务人对不动产权利的处分在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的范围内,处分行为无效。

2、权利顺位保全效力。

即当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不动产权利的顺位不是依本登记的日期确定,而是以预告登记的日期为准加以确定。

3、破产保护效力(满足的效力)。

即在相对人破产,但请求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并未成就时,权利人可以将作为请求权标的的不动产不列入破产财产,使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

异议登记效力

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

异议登记起到了事前防止的效果,即异议登记限制了房屋权利人的处分权,其不能再处分作为异议登记对象的房屋,登记机构也不能办理相应的登记。

事前防止的方式通过限制房屋进入交易市场来确保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观念交付方式的判断

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9】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的客体类型比较

国家所有权的有:

国家专有的矿藏、水流、军事设施等财产;国家专营的铁路、航空、港口、邮电、广播、电视等企事业及设施;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占有的财产;国家所有的文化、科学、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国家所有的历史文物;国家在国外的财产及国家所有的其它财产。

集体所有权的有: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私人所有权的有: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10】善意取得的判断、法律后果、效力

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法律后果

一方面,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另一方面,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但是法律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特殊规定者,则不依上述规则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效力

受让人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消灭,并不得向善意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损失。

【11】先占的构成要件、性质

构成要件

1、先占的主体即可谓先占并且为占有制度所保护的人。

2、先占的客体先占的客体为物,且多为有体物。

3、占有的客观方面即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

4、先占的主观反面即占有的意思。

先占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

抛弃

抛弃的性质属于法律行为。

抛弃物属无主财产,其上已不存在任何所有或占有权能,即既不属于“公”,也不属于“私”,而是一种无主状态,民法上对其一般采用先占取得原则。

【12】无主物判断

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

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13】附合类型(混合添附)

1、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2、不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3、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14】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5】共有物的保存改良处分的权利

经共同所有人的2/3以上同意即可

【1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的管理权

管理权,也叫做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人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的权利。

管理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管理权基于区分所有人的团体性而产生

2、管理权与专有权、互有权并列,处于同等地位

3、管理权是永续性的权利

管理权的内容

1、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监督权;

4、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的义务。

【17】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18】相邻与地役的区别

1、相邻关系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故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而属于所有权中的自我扩张或限制。

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一种用益物权。

2、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且不需要通过登记程序。

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而且如果没有经过登记程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

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

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4、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

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

而相邻关系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5、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6、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

尽管由于相邻关系的适用范围扩大,相邻概念有变化,如河流的上下游的用水人之间,也会发生相邻关系。

但原则上相邻关系要求相互毗邻。

但地役权则既可以发生在相邻不动产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间。

【19】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撤销权(所有权集体财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负责人做出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事项时,受侵害的集体成员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的性质为形成权,该权利对于遏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的权力滥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意义。

【20】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

【21】物担保方式

1、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留置

留置,是指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2】担保物权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3】可抵押和不可抵押的财产

可抵押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可抵押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4】流质条款禁止

流质条款,传统民法上称流质契约,又称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或期前抵押物抵偿约款,是指设定抵押权时或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即归抵押权人所有。

我国大陆的民事立法对于流质契约采取禁止主义。

【25】抵押权的实施方法

拍卖、变卖、折价

【26】动产质权的设立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7】留置权是否成立的判断

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28】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优先问题

竞合问题

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基本原则;

2、“登记优先”原则;

3、“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

4、“法定优先”原则。

优先问题

在担保物权中,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1、简答/名词解释

【1】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简易交付

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而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的情形。

【3】占有改定

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4】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5】预告登记

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6】按份共有

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7】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6、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7、所有权具有平等性

【8】附合

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则会毁损该物或则代价较大。

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盖房。

【9】建筑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0】宅基地使用权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4)福利性:

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11】地役权

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2】地役权消灭情形

1、因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而消灭。

2、因土地征收而消灭。

3、因存续期间的届满和约定消灭事由的发生而消灭。

4、因混同而消灭。

5、因土地重划而消灭。

6、因抛弃而消灭。

7、法院的宣告。

【1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2、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主观方面,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4、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14】动产浮动抵押

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5】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其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其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该抵押应为有效;

3、林木,其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航空器、船舶、车辆,其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其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6】最高额抵押确定情形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2、论述

【1】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从一般原则上讲,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即先成立的物权效力较强,后成立的物权效力较弱。

(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在因同一标的物而有关联时,不论各自的种类为何,也不问各自成立的时间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权的优先性。

2、用益物权的优先性。

3、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例外情形

1、买卖不破租赁

2、基于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的次序

3、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

其特征在于: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3】善意取得制度

定义

善意取得制度系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制度。

构成要件

1、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2、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主观方面,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4、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条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适用范围

对于善意取得的范围,只有不动产和动产中的委托占有物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由于欺诈行为所取得的除以下情形外,其他都可以适用: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5、赃物与遗失物

法律后果

一方面,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另一方面,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但是法律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特殊规定者,则不依上述规则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相邻关系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故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而属于所有权中的自我扩张或限制。

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一种用益物权。

2、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且不需要通过登记程序。

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而且如果没有经过登记程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

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

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4、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

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

而相邻关系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5、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6、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

尽管由于相邻关系的适用范围扩大,相邻概念有变化,如河流的上下游的用水人之间,也会发生相邻关系。

但原则上相邻关系要求相互毗邻。

但地役权则既可以发生在相邻不动产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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