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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采购和管理制度

 

药械采购和管理制度

第一节 药械采购

第一条、药械采购

①、药械采购是指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耗材)的采购。

②、药械采购统一由药械科负责采购。

③、对常用药品或器械的采购在采购前必须先制定药械采购计划或采购申

请,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二条、采购计划或申请

①、月采购计划:

药械科应根据上个月和本月实际使用情况科学预测下月

采购量并于每月 25 日前以《药械需求计划表》(附表 1)的形式制定出下月药

械采购计划并上报审批。

②、临时采购申请:

在月采购计划上报后,因临时确需立即采购的,需提

出临时采购申请填写《临时采购申请表》(附表 2)并上报审批。

③、药械科制定药械采购计划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坚持适度原则,不

得少报、多报、滥报,否则造成严重浪费或严重影响临床工作的承担 50%的责

任。

第三条、 采购审批

① 、月采购计划或临时采购申请统一由药械科制定出后报医院总经理审批。

 

②、新品种药品的采购必须由药械科提出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采购。

③、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按照集团规定执行。

第四条、采购

①、药械科凭批准后的采购计划或临时采购申请进行采购,不得无计划、

超计划或无申请随意采购,特殊情况未申请的应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否则

视为违规采购。

②、药械科应及时对已批准采购的药械进行采购,以满足临床的药械需求,

 

月采购计划在每月 5 日前完成采购,一般临时采购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

临时采购在当日内完成,特急临时采购必须马上安排采购。

③、药械采购时至少要选择三家以上采购单位进行药械性价比,然后选择

性价比最优惠的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申购流程进行申购审批。

④、药械采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把价格关和质量关,药械采购出现价格、

质量等问题的,药械科主任承担 80%的责任,药械科会计承担 20%的责任。

⑤、药械采购费用报销时,须附:

A.批准的采购计划(或申请)、B.实际采

购清单、C.入库单(入库单丢失的必须到财务部补办,不得在仓库直接补开,

违者视为再次入库,由仓库员承担全部责任)、D.足额票据(票据上要由一起

参加采购的 2 个人签字并必须注明采购单位的联系电话),“四单”缺一不可。

药械科会计应严把报销关,对不知情的采购报销要坚决不给予审核报销,否则

出现问题的承担全部的责任;采购费出现多报、重复报等报销问题的,药械科

主任承担 20%的责任,药械科会计承担 80%的责任。

⑥、药械采购应提高采购效率,对常用药械实行定期定点采购(定点采购

必须让其保证采购最低价,这一点在与之签订的长期定点采购协议中必须指明),

做到科学采购。

⑦、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应以主人翁的态度认真履行采购职责,把好药

械质量关,廉洁自律,不得有吃、喝、卡、要或收受回扣、以次充好等变相采

购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 10 倍相应金额的罚款,直至开除。

造成损失的照价赔

偿。

 

第二节 药械管理

第一条、药械管理

①、药械管理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耗材的对内对外管理。

②、药械的对内管理是指对药械的入库、编号、登记、领用、出库、保管、

使用、维护、报损、维修、转移、盘点和处置等的管理。

③、药械的对外管理是指建立《药械采购信息管理表》,对全部药械供应类

 

别、供应厂家、供应价格、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系统管理。

药械部门必

须把建立的《药械采购信息管理表》(附表 3)及每月新增或发生变化的药械采

购信息于每月 5 日前报财务部门备案,无特殊情况的逾期 1 天扣 10 元。

第二条、药械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

①、药械科具体负责对药械的管理,为药械的管理部门。

②、财务部负责对全院药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为药械的监管部门。

第三条、入库、登记造册

①、药械采购回来后应及时入库,由仓库出具一式三联的“入库单” 一联

仓库作为入库登记凭证,一联交采购人员作为报销凭证,一联交财务部备案。

②、属于固定资产的医疗器械在入库时,由仓库登记在《固定资产(药械)

入库登记表》(附表 4),属于耗材的登记在《耗材(药械)入库登记表》中

(附表 5)并由仓库人员和入库人员共同签字。

以上 2 个表格每月 3 日前复印

一份到药械科备案,无特殊情况的逾期 1 天扣 10 元。

③、 入库单”必须编号,填错的必须写明作废,“入库单”不得撕掉或缺

④、 入库单”丢失的必须到财务部补办,不得在仓库直接补开,违者视为

再次入库,由仓库承担全部责任。

⑤、入库人和仓库保管责任人应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领用、出库

①、药械出库时:

a、由仓库出具一式三联的“出库单”,一联仓库作为出库登记凭证,一联

交领取人作为科室保有药械凭证,一联交财务部备案。

b、药械出库时属于固定资产的由仓库以科室为单位登记在《科室固定资产

(药械)出库登记表》(附表 6)中,属于耗材的登记在《科室耗材(药械)出

库登记表》(附表 7)中,并由仓库人员和入库人员共同签字。

以上 2 个表格每

月 3 日前复印一份到药械科备案,无特殊情况的逾期 1 天扣 10 元。

c、 出库单”必须编号,填错的必须写明作废,不得撕掉或缺页

 

d、出库单丢失的必须到财务部补办,不得在仓库直接补开,违者视为没有

出库,由仓库承担全部责任。

e、出库人和仓库保管责任人应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

②、各部门要领取药械应填写《药械领用申请单》(附表 8),临床科室申

领药械时必须由护士长签字并经药械科主任签字后方可领取。

无《药械领用申

请单》或《药械领用申请单》未经批准的,仓库不得发放。

特殊情况的事后应

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否则由仓库管理员承担全部责任。

③、药械领用时间为每周二、四(具体时间可由仓库规定。

第五条、药械的保管

①、药械领用前的保管由仓库负责保管。

②、药械出库后的保管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专人保管制度,责任到人。

没有直接使用人的由药械科负责保管。

若药械为多人共同使用的,则共同使用

的每个人均为药械的保管责任人。

③、各科室必须建立《科室固定资产(药械)登记表》(附表 9),作为科

室固定资产保管凭证。

每次科室在领取属于固定资产的药械后应根据仓库开具

的“出库单”及时登记在《科室固定资产(药械)登记表》中。

固定资产领取

后 1 个星期未登记的,对科室负责人罚款 50 元/次。

④、《科室固定资产(药械)登记表》由保管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药械科

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复印一份到药械科备案。

保管责任人离职时由科室负责人

指定专人与其进行移交,并由新保管责任人在《科室固定资产(药械)登记表》

签字确认。

⑤、药械的保管责任人因未尽保管职责而造成医院药械丢失或损坏的,由

保管责任人承担 80%的责任,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和药械科各承担 10%的连

带管理责任。

⑥、保管责任人离职时,应将所保管的药械以清单形式移交给科室负责人

(或护士长)。

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和药械科在保管责任人离职“工作移交

通知单”上签字前应认真核对药械数量是否相符、功能状态是否完好。

否则,

 

若出现药械丢失或损坏的,由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承担 80%的直接管理责

任,药械科承担 20%的连带管理责任。

第六条、药械的使用

①、科室负责人应做好领取药械的使用管理工作,坚持节约的原则合理使

用药械,如发现严重浪费的由科室负责人承担 50%的责任。

②、由于管理不善或操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药械丢失或损坏的,按净值赔

偿;不能落实到人的,由关系人分摊。

工作中不慎损坏药械的,按其原价的 50%赔

偿。

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况赔偿。

第七条、药械的盘点

①、定期实地盘点

a、对固定资产的盘点:

药械科应联合财务部每月对各科室属固定资产的医

疗器械进行实地盘点一次,认真核对《科室固定资产(药械)登记表》中登记

的药械是否与实际药械相符,并检查其功能状态。

b、对耗材的盘点:

药械科应联合财务部每季度对耗材盘点一次。

②、盘点报告制度:

盘点工作完成后,由财务部在每月 10 日前写出《药械

(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附表 10),每季度 10 日前写出《药械(耗材)盘

点报告表》(附表 11)经药械科会签确认后将盘点情况上交总经理。

第八条、药械的维护

①、药械科负责对药械使用过程中的日常定期维护。

②、药械科因未按要求对药械进行定期维护而使药械在使用过程中途不能

工作的,由药械科负责人承担 20%的责任、指定维护人承担 80%的责任。

造成经

济损失的,视情况赔偿。

第九条、药械的报损

①、药械在使用过程中因正常损坏的,应及时报告药械科。

报损可通过口

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2 种。

报损时应说明报损药械所在科室、损坏情形等。

②、药械报损后,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属人为破坏的,由肇事者承担全部

责任,属违规操作损坏或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损坏的,由直接操作者或维护者承

 

担 80%的责任,药械科负责人承担 20%的连带管理责任;属正常损坏的应尽快修

复。

第十条、药械的维修

①、药械的维修由药械科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维修专人不能维修的,由

药械科负责联系外来专业人员或厂家维修点进行维修。

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维

修,否则造成药械损坏的,由擅自维修者承担全部责任。

②、药械维修费在 200 以下的由药械科批准后即可维修,200-500 元的报

行政副院长批准,500 元以上的报医院总经理批准。

③、药械修复后,需经药械科验收。

收取维修费的凭药械科开具的《药械

维修申请、验收单》(附表 12)才能报销。

无《药械维修申请、验收单》的一

律不支付维修费。

第十一条、药械的转移

①、药械的转移是指药械在院内部门间的转移。

②、药械的转移分为暂时转移、定期转移和永久转移两种:

a、暂时转移:

指不超过 7 天的转移,由所需人向药械保管部门暂借,可以

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借时要向药械保管部门打借条为据。

b、定期转移:

指 7 天以上一定时期以内的转移,由所需人提出书面申请经

药械科批准后向药械保管部门暂借。

c、永久转移:

指永久性的药械转移,必须填写一式三联的《药械转移单》

(附表 13)并经药械科批准,一联由移出部门留存,作为药械移出凭证;一联

由移入部门留存,作为药械移入凭证;一联由药械科留存,作为药械去向凭证。

药械移出部门、移入部门和药械科均应在《药械转移单》上签字确认。

③、定期转移或永久转移未经药械科批准擅自转移的,均视为无效转移,

并对药械保管部门罚款 50 元/次。

因无效转移而使药械丢失或损坏的,由药械

保管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药械的出借

①、原则上医院药械不出借给外单位使用。

编号

药械名称

上月库存

本月购进

本月消耗

本月库存

下月采

购量

1

2

月份药械采购计划表

(此表每月 25 日前报总经理审批,次月 5 日前采购到位。

 

②、确需出借给外单位的应由借物人或单位向药械科提出申请,经总经理

批准后方可出借,违者罚款 500 元/次。

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药械保管部门承

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药械的处置

药械的处置包括药械的调拨和报废两种,任何药械的处置都必须经总经理

批准。

①、药械的调拨:

是指将药械永久性调出本单位。

药械调拨应由药械管理

部门填写一式三联《药械调拨单》(附表 14)(一联由药械科留存、一联交财务

部、一联交保管部门),经执总经理批准后才能调拨。

《药械调拨单》上应注明

药械名称及规格型号、编号、所在科室、使用人、启用时间、原值、净值、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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