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第二次会议后初稿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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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第二次会议后初稿范本模板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1。

0.1为了防止和减少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航站楼(以下简称航站楼)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

0。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

1。

0。

3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民用机场的类别和航站楼的实际需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航站楼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0.1民用机场航站楼

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内供旅客办理进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建筑物。

2.0.2公共区

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的区域。

2.0.3出发区

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

2。

0。

4等候区

航站楼内旅客经过安检后等候登机的区域.

2.0.5到达区

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进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

2.0.6行李提取区

办理行李托运的旅客提取行李的区域.

2。

0。

7登机桥

由航站楼建筑主体结构延伸而成的固定段和专业设备厂家生产的活动段组成的设施,固定段连通等候区和到达区,活动段连通飞机。

3基本规定

3。

0。

1航站楼应按其内部用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各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根据该区域的建筑特性、实际用途、火灾荷载、人员密度等进行确定,做到安全可靠、运行管理方便。

3。

0.2根据航站楼的建筑面积,可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航站楼。

航站楼的类别划分应符合表3。

0。

2的规定。

表3.0.2航站楼的类别划分

类别

建筑面积(m2)

一类

A>15,000

二类

A≤15,000

3。

0.3航站楼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高架桥和地下部分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级及不同耐火等级航站楼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3。

0.4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库、停车场或地下商业设施等与航站楼相通的部位,应采取防止火灾相互蔓延的措施。

与其他使用功能的民用建筑合建或贴邻建造时,应采取防火措施与航站楼分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要求。

3.0。

4当航站楼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m2时,可采用胶合木结构建筑.

航站楼的出发区,当其室内梁底距地面的高度大于13m且空间内的店铺及值机柜台等均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或胶合木结构.

3。

0.5航站楼内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

6航站楼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4建筑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

1.1航站楼应布置在机场油库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其总平面设计应根据机场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

2航站楼不应布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并应符合本规范表4.2.1的要求。

4。

1.3公共区与非公共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公共区中的商业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在靠建筑外墙一侧。

4。

1。

4航站楼内不应布置存放甲、乙类物品的储藏间.销售用化妆品、白酒等商品,其储存量不应超过**。

4。

1。

5航站楼内不应设置对外开放的汽车库、屋顶停车场.

4.1.6燃油或燃气锅炉应布置在航站楼外;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用房,宜布置在航站楼外;当受条件限制必须与航站楼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旅客集中场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航站楼内时,不应布置在旅客集中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

7航站楼内的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燃油储罐布置在航站楼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间总储量不应大于5m3;

2应布置在建筑的靠外墙位置;

3不应邻近重要设备房或工作用房及旅客集中场所。

4.2防火间距

4.2.1航站楼与周围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

1的规定。

表4.2。

1未作规定者,应按重要公共建筑根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确定。

表4.2。

1航站楼与周围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航站楼

甲、乙类厂房

50

甲、乙类仓库

150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30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5,≤10

15

>10,≤50

20

>50

25

机场油库

150

森林

300

注: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4。

2.2当丙类厂房,丁、戊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航站楼与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

2.3航站楼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4。

2.1规定减少25%.

4。

3消防车道

4。

3。

1航站楼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3.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5m,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

5m。

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4。

3.3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

3。

4消防车道可利用高架桥和机场的公共道路。

消防车道的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均应能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轮压。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

0.1航站楼内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航站楼的出发区、等候区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行李提取区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位于局部夹层的到达区可与出发区、等候区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

2一类航站楼内非公共区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的规定;

3二类航站楼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地下设备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5。

0.2航站楼内非公共区内、等候区以及地下层与地上层之间设置的中庭、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防火分隔: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B类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4自动扶梯或敞开楼梯周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火卷帘,且应在防火卷帘旁设置宽度不小于0.9m的防火门。

5。

0。

3航站楼内开放的公共区内设置的中庭、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可只在其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800mm的挡烟垂壁。

5.0。

4航站楼公共区内零售商店、休息等房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书报、服装、箱包、玩具等商店不应连续布置,且每个隔间的面积不应大于200m2。

其他物品的商店当连续布置时,其每个隔间的面积不应大于500m2,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2休息室、咖啡店、餐厅等设施,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与其他部位或空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顶板分隔。

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等防火性能等效的方式分隔。

5。

0.5航站楼公共区内的零售商店当符合下列条件时,面向公共区一侧可不设置防火分隔墙:

1单个商店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

2商店之间或与其他房间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的不燃烧体墙体分隔,商店顶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

3商店顶部周围设有挡烟垂壁,且挡烟垂壁底端距地面不大于2m。

5。

0。

6航站楼内设置有明火作业的厨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为A类乙级防火门、窗。

厨房内的排烟管道应相互独立,并应直通建筑室外。

5.0。

7航站楼非公共区内的办公室、储藏间等功能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房间的疏散门应设置A类乙级防火门.

5.0。

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隔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A类甲级防火门。

5.0。

9航站楼内行李处理用房与公共区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行李传送带穿越防火墙处的洞口应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等进行分隔。

5.0.10进入航站楼的管廊,应在与航站楼的结合部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安全疏散

6.1一般规定

6。

1.1航站楼内设置的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6。

1。

2航站楼内非公共区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出口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出口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22m;

2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m。

6.1.3航站楼公共区内任何一点均应有2条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一类航站楼公共区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60m,二类航站楼公共区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m。

6.1。

4航站楼非公共区、公共区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增加25%。

6。

1。

5航站楼内疏散人数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建筑面积、区域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各功能区域的人员密度不应小于表6.1.5的规定。

表6。

1。

5航站楼内不同区域人员密度

功能区域

人员密度(人/m2)

出发区

0。

7

等候区和到达区

0.5

安检区

2。

0

行李提取区

0。

6

工作区

按额定人数确定

6。

1.6航站楼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计算疏散人数和表6。

1.6规定的百人疏散指标经计算确定,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6。

1。

6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6。

1.6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

楼层位置

净宽度

地上一、二层

0.65

地上三层

0。

75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

00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室

0。

75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室

1.00

6.2疏散设施

6.2.1公共区的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航站楼内的其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2办公区的楼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上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3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6。

2。

2当登机桥设置直通地面的楼梯时,通向登机桥的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

10m,净宽不应小于0。

9m;

2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6.2.3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6.2。

4建筑内的门禁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或停电时门应能自动打开.

6.2.5航站楼的高架桥可作为疏散安全区。

7消防设施

7。

1消防给水

7.1.1航站楼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

1.2航站楼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航站楼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按1次考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30L/s。

航站楼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消防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

1。

3航站楼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7。

1。

3的规定。

表7.1。

3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

航站楼

消火栓的用水量(L/s)

同时使用水枪的数量(支)

每根竖管的最小流量(L/s)

建筑面积≥50000m2

30

6

15

25000m2≤建筑面积<50000m2

25

5

15

四类<25000m2

20

4

15

7.1.4航站楼内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m,并应使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3m,且保证有2股水柱能同时到达其保护范围内有可燃物的部位.

消火栓箱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7.1.5航站楼的室内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及灭火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设置在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设施,存在冻结可能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7.1.6航站楼应设置消防水池。

当航站楼设置的给水系统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时,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在其他情况下,航站楼的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

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1。

7一类和二类航站楼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不小于3h和2h计算。

7。

1。

8航站楼的其他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的有关规定。

7。

2灭火设施

7。

2.1航站楼内不同功能用途区域应根据其建筑结构形式、可燃物类型及其分布等设置相适应的自动灭火系统。

7。

2.2航站楼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办公室、休息室、储藏间;

2商业服务设施;

3行李处理用房及其分拣区、提取区;

4建筑高度小于8m的旅客休息区或候机区;

5通风、空调机房;

6自动扶梯底部.

7.2。

3航站楼公共区内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8m且有可燃物的功能区,宜设置适用于高大空间的自动灭火系统。

7.2。

4设置在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8m公共区内的商业设施,当无耐火屋顶时,应设置自动扫描喷水灭火系统。

7.2。

5航站楼内的机房、配电室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7。

2。

6航站楼内应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7.2。

7航站楼内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7。

3防烟与排烟

7.3.1航站楼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公共区;

2非公共区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3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4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房间或半地下房间.

7。

3.2无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防烟系统。

7。

3.3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宜采用管道排烟方式,也可采用在屋面直接设置排烟风机进行排烟的方式。

8电气

8。

1一般规定

8。

1。

1一类航站楼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按一级设计,二类航站楼的消防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8。

1.2一级负荷供电的航站楼,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8.1.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

1。

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8.1.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8。

1.6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8。

1.7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设有高架桥的航站楼,其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可控制电梯停靠在能够直通高架桥的楼层。

8。

2消防应急照明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2。

1航站楼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公共区及非公共区内的疏散走道;

2登机桥、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登机桥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4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房间、半地下房间,地下、半地下疏散走道.

8。

2.2消防应急照明的设计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区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

0lx;

2非公共区内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5l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8.2.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8。

2。

4航站楼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8。

2.5在航站楼公共区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8.2.6航站楼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出发区、到达区;

2办公室、休息室、储藏间;

3商业服务设施;

4行李处理用房及其分拣区、提取区;

5旅客休息区或候机区;

6通风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8。

2。

7当航站楼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00m2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区域分消防控制室。

分消防控制室内的信号应直接传至中央消防控制室。

8。

2.8航站楼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厨房、直燃机房、发电机房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8。

2.9航站楼内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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