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质保金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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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质保金条款

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质保金条款

施工合同质保金条款

【篇一:

工程承包合同中质保金的含义是什么】

工程承包合同中质保金的含义是什么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绝然不同。

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非法行为。

两者法律属性的不同,因此处理时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质量保修金为法律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因此,质量保修金应当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方可处理。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7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保修期限届满,如未发生修理费用,或只发生部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修理费用,建设单位则应将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额退还给施工单位,同时连同相应的法定孳息一并返还。

质量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

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来源不同。

保修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工程维修的资金,它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

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由施工方预先付给建设单位的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它来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预收了这笔质量保证金后,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单位,因而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规定,属无效行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施工单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届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时可以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及法定孳息。

樊涛

中国建设报

【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邦泰中心项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保修维修条款

1、本合同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到发包人物业管理公司报到,与发包人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维修项目两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在约定的处理时间内处理完成。

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120%)不经承包人认可,在质保金内扣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管理部门)留下所有记录,供维保方备查。

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的,发包人依法继续追究承包人相应责任。

1.1、定义:

1.1.1、简单维修项目:

简单维修项目指通常一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

如窗配件的维修等。

1.1.2、一般维修项目:

一般维修项目指通常三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

如门窗调整、油漆、室内裂纹、空鼓等。

1.1.3、复杂维修项目:

复杂维修项目指通常七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

如渗水等。

1.1.4、以上项目的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由承包人提出具体原因,发包人签字认可。

1.2、通知方式:

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

1.2.1、电话:

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用电话通知承包人。

以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电话记录,双方约定有效。

发包人电话记录的内容包括通话时间、收话人姓名、送话内容、收话人的应答等。

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须保留电话记录至维保期结束。

1.2.2、传真:

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用传真通知承包人,承

包人收到传真件后向发包人传真回执。

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需保留收到的传真回执至保修期结束。

1.2.3、电子邮件:

承包人必须在合同中提供邮箱地址,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需保留邮件发送记录至维保期结束。

1.2.4、必要时发包人也可用挂号信,特快专递通知承包人。

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

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前原联络方式有效。

否则,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按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按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均未同承包人联系上,则视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有效。

发生承包人三次接到通知后不付诸实施,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质保金,今后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不再通知承包人,并不再退还承包人质量保修金。

但所留保修金不足以支付承包人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有权继续依法追究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2、对承包人保修期的违约处理:

2.1、未按合同约定的处理时间完成维修任务或无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2.2、在约定时间内,承包人需经处理但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则双方另行约定完成时间,由承包人继续处理,达到验收标准后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签字。

若检查验收再达不到验收标准,或超过双方再约定的完成时间,则视为承包人故意拖延,将按照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3、返修项目的质保期:

各保修维修部位的保修期,从保修维修结束验收合格之日起,防水项目保修期五年,土建项目保修期两年,安装项目保修期两年重新计算保修期,第二次退

还质保金的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保修期到期后退还。

4、造成其他损失:

由于承包人质保期内施工质量缺陷等问题,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额赔偿,承包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损失方共同核实,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与损失方共同核实,其责任鉴定可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均视为有效)。

具体损失金额计算按实际发生费用*120%计算,在预留保修金中扣除。

所留保修金不足以赔偿该质量缺陷项目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将保留继续追诉的权利。

5、维修责任的界定:

5.1、总包:

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应认真履行总包责任,督促检查分包方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发包人验收及交付,承包人承担总保修责任,协调和督促分包单位进行保修,分包单位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保修,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违约责任。

5.2、材料:

由承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有承包人承担保修维修责任。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由承包人承担保修维修责任。

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由承包人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

5.3、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对保修期质量缺陷项目进行及时处理,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全部结束。

如承包人不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其责任鉴定可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均视为有效)。

6、承包人在保修维修期间的职责:

6.1、交付使用后,承包人书面提供维修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并经法人和法人代表签章。

6.2、承包人在保修期进出小区的所有维修人员,应遵守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规定。

6.3、凡保修维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应报告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协调后,承包人才能搬动,并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

保修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并对保修维修中对住户生活造成的不方便表示歉意。

承包人在保修期维修施工中给住户财产造成损失的,若住户要求赔偿,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6.4、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管理部门)验收检查,方能撤场。

如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管理部门)对保护措施、标识不认可,承包人又拒不执行,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扣出经费用于现场保护和标识工作。

6.5、承包人保修期保修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承包人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保修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物业管理部门)签认后向物业公司缴纳,否则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

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月日

【篇三:

施工质量保证金实施协议书】

施工质量保证金实施协议书

发包人:

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双方签订的主体施工合同及国家规定的相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本工程实行施工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度为工程总承包造价的1%,计xxxxx元人民币。

二、施工质量保证金在第一次工程款拨付时扣除,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质量监督站备案后返还剩余质量保证金。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合同有关规定扣减施工质量保证金(施工质量保证金扣减经甲方和监理签字即生效):

1、违反施工工序、施工操作工艺规程,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或不符合规范要求,或造成

潜在的工程品质降低,乙方必须及时整改,同时扣减施工质量保证金。

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则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2、施工用材料、成品、半成品无出厂证明和质量证书,使用前未进行试验检验,或检

验不合格,而施工中已使用的,经查出后须立即更换合格材料,同时扣减施工质量保证金。

如已无法更换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保证金,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11、总包在工程移交物业公司、甲方客服部门、销售部门中过程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必

本协议属合同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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