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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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
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
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基本情况介绍
一、基金设立的背景及目的
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切实承担中介机构责任,出资3亿元人民币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基金财产先行补偿适格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到的投资损失,后续再通过法律途径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的其他责任方进行追偿。
二、基金的基本要素
基金由平安证券出资设立,规模为人民币3亿元,基金的存续期间为自成立之日起2个月,基金管理人可视实际情况延长,但最迟不超过2013年12月31日。
平安证券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
基金管理人指定中国建设银行担任基金的托管银行,独立保管基金财产。
三、基金的补偿范围
投资者对万福生科股票的交易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基金的补偿范围:
(一)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之前买入万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年9月15日之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二)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10月26日之前买入万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年10月26日之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三)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2日之前买入万福生科股票,且在2013年3月2日之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以上情形的,分别计算每种情形下的补偿金额,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
四、补偿金支付的基本流程及时限要求
适格投资者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基金网站查询补偿金额及确认《和解承诺函》
适格投资者应在2013年6月11日23时前完成基金网站()注册,登录查询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并在2013年6月11日23时前完成《和解承诺函》点击确认;
(二)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发出对补偿金额的确认指令
适格投资者需于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6月28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发出对补偿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两种渠道,一是交易系统;二是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两种渠道均可发出有效指令。
适格投资者应当注意:
1、本次补偿权益的证券代码为“365268”,证券简称为“WF补偿金”,补偿权份额一份代表人民币一元;
2、委托数量须与补偿权份额完全一致,才被视为有效指令;
3、多次发出指令的,以第一次有效确认指令为准。
特别提示:
以上一、二项流程须依次进行,只有在完成第一项流程后方可进入第二项流程。
(三)补偿金额支付及查询(2013年6月29-2013年7月5日)
2013年6月29日起,补偿工作组将按照发出有效确认指令的适格投资者数据,向基金托管银行下达划款指令,将补偿金划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适格投资者应于2013年7月5日前对补偿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查询,若到账金额与适格投资者在基金网站查询获知的补偿金额不一致,可以通过服务热线向补偿工作组提出。
五、补偿金额的计算规则及案例
(一)计算原则
万福生科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具体补偿计算贯彻“充分补偿”原则,对于同时符合多种不同情形的投资者,分别计算并按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确定最终补偿金额。
在具体的算法选择、公式参数和细节设定等方面,基金均做了合理的可为投资者带来更优补偿结果的安排,例如补偿金额计算中未扣除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佣金费率按照目前市场最高标准3‰计算,资金利息在无法明确区间情况下按照最早起点计算等。
(二)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
计算中涉及的基准日是为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是指虚假信息被揭露或更正后,换手率达到100%的交易日。
具体计算方法和基准日概念解释请参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公告》。
(三)案例
案例一:
投资者操作如下:
序号
操作日期
买卖
方向
成交数量(股)
成交价格(元)
1
2011年9月27日
买入
1000
30.0
2
2011年10月12日
买入
1000
26.0
3
2012年9月18日
卖出
4000
8.5
4
2013年1月23日
买入
2000
7.5
5
2013年3月25日
卖出
2000
6.1
计算过程如下:
由于该投资者的操作分别符合赔偿范围的两种情形,且不同情形下对应的持股不存在时间重合的情况,因此分别计算两种情形的金额再加总即为该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
第一种情形:
基于“被立案稽查公告日”2012年9月15日计算
(1)买入均价和持股数量:
a)2011年9月27日操作后,买入均价为30元,持股数量为1000股。
b)2011年10月12日操作后,买入均价调整为(30*1000+26*1000)/2000=28元,持股数量调整为2000股。
c)2012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2011年分红10转10派3),买入均价调整为(28-0.3)/2=13.85元,持股数量调整为4000股。
(2)卖出均价:
因在对应基准日2012年11月5日前一次性卖出全部4000股,卖出均价为实际交易价格8.5元。
(3)投资差额损失:
结果=(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持股数量=(13.85-8.5)*4000=21400元。
第二种情形:
基于“2008年至2011年财务信息虚假陈述更正日”2013年3月2日计算
(1)买入均价和持股数量:
仅有一笔买入,2013年1月23日操作后,买入均价为7.5元,持股数量为2000股。
(2)卖出均价:
因卖出日在对应基准日2013年3月8日之后,卖出均价为2013年3月2日至2013年3月8日间所有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6.63元。
(3)投资差额损失:
结果=(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持股数量=(7.5-6.63)*2000=1740元。
两种情形下的计算结果相加,该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为:
投资差额损失=21400+1740=23140元。
案例二:
投资者如下操作:
序号
操作日期
买卖方向
成交数量(股)
成交价格(元)
1
2011年9月27日
买入
1000
30.0
2
2011年10月12日
买入
1000
26.0
3
2013年3月6日
卖出
4000
6.5
计算过程如下:
如果投资者操作及对应的持股全部或部分同时符合赔偿范围的多种情形,则应按不同标准分别计算重合部分持股的损失差额损失,再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择一情形确定金额。
第一种情形:
基于“被立案稽查公告日”2012年9月15日计算
(1)买入均价和持股数量:
a)2011年9月27日操作后,买入均价为30元,持股数量为1000股。
b)2011年10月12日操作后,买入均价调整为(30*1000+26*1000)/2000=28元,持股数量调整为2000股。
c)2012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2011年分红10转10派3),买入均价调整为(28-0.3)/2=13.85元,持股数量调整为4000股。
(2)卖出均价:
卖出均价为2012年9月15日至对应基准日2012年11月5日间所有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7.66元。
(3)投资差额损失金额:
结果=(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持股数量=(13.85-7.66)*4000=24760元。
第二种情形:
基于“中报虚假陈述更正日”2012年10月26日计算
(1)买入均价和持股数量:
同上,2012年10月26日前的买入均价为13.85元,持股数量为4000。
(2)卖出均价:
卖出均价为2012年10月26日至对应基准日2012年11月8日间所有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7.3元。
(3)投资差额损失:
结果=(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持股数量=(13.85-7.3)*4000=26200元。
第三种情形:
基于“2008年至2011年财务信息虚假陈述更正日”2013年3月2日计算
(1)买入均价和持股数量:
同上,2012年3月2日前的买入均价为13.85,持股数量为4000。
(2)卖出均价:
因在对应基准日2013年3月8日前全部卖出,卖出均价为实际交易价格,即为6.5元。
(3)投资差额损失:
结果=(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持股数量=(13.85-6.5)*4000=29400元。
比较三种情形下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结果,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确定投资者适用于第三种情形,投资差额损失为29400元。
六、基金信息查询渠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及方式查询获知基金的相关信息、与基金补偿工作组沟通联系:
1、基金网站:
2、热线电话:
4008666789(周一至周日8:
30-22:
00)
3、邮箱:
wfskjj@
4、通信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八一桥西北侧金帆大厦609、610、612室,邮编410005。
5、基金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