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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险业十二五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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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征求意见稿)

“十二五”是我省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关键时期,是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保险具有“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经过近年来的改革发展,当前我省保险业已经站在新的发展起点,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通过制定《山东省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回顾总结我省保险业发展现状,正确把握我省保险业发展定位,明确我省保险业发展战略目标,理清我省保险业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对于指导我省保险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十一五”期间山东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在中国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市场体系建设为基础,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不断转变发展方式,坚持防范风险,开创了蓬勃发展的新局面,为“十二五”时期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一)保险业务快速增长,行业实力不断增强。

“十一五”以来,山东(不含青岛,下同)保险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超过23%,成为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

2009年,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677.58亿元,保险密度为843.5元,分别是2005年的2.33倍和1.29倍;保险深度2.34%,比2005年提高了0.49个百分点。

保费规模在全国的排名由第五名上升为第四名。

保险行业总资产突破一千亿元,达1199.17亿元,是2005年的1.69倍,年均增长14.06%。

(二)保险机构发展迅速,市场体系日趋完善。

保险机构数量快速增加,外资保险公司和各类专业性保险公司相继进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稳步增加,以银邮类为主的兼业代理机构规范发展,保险个人代理人队伍不断壮大,第一家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在济南设立,我省首家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获准筹建,市场主体日益健全。

2009年末,我省共有保险主体53家,其中外资公司11家,专业保险公司5家;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137家,兼业代理机构2683家,保险个人代理人25.7万人。

(三)保险功能进一步发挥,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2009年末,保险业为社会承担各类风险责任9.71万亿元,是2005年末的2.85倍。

“十一五”以来累计支付赔款与给付606.04亿元,是“十五”期间的3.14倍。

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启动并扩大到全省60个县,“治安保险”由我省首创逐步在全国推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稳定运行,安全生产和校园方责任险在全省推开,企业年金业务呈现加快发展态势,受托管理养老和医疗保险业务探索推进,补充医疗和养老保险稳步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开始试点。

保险业在社会风险管理、经济补偿、服务新农村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科学发展理念逐渐树立,行业发展方式逐步转变。

行业稳健经营意识明显增强,在经营中更多地开始关注质量和效益,在竞争中更加注重提供差异化服务,在服务中更加注重消费者利益的维护。

坚持以结构调整推动发展方式的转变,取得积极成效。

在产品结构方面,能够发挥保险特有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的产品占比不断上升;在渠道结构上,直销和个人营销、机构代理发展不均衡的状况有所改善,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快速发展;从区域结构来看,农村和中西部保险市场保持了快速增长,各区域保险市场发展的协调性得到增强。

(五)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大力提升服务人员素质,改善服务设施和环境,实施保单理赔信息网上查询,推行“一站式”和“首问制”服务方式,实行小额赔付快速处理机制,加强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提供多元化增值服务,积极落实《山东保险业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诚信服务质量测评,社会公众对保险服务的满意度进一步上升。

逐步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考核机制,推进省级公司集中管理,强化内控管理和依法合规经营,加大信息化投入,改造升级信息系统,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成本有效降低,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提高。

(六)保险监管不断加强,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保险监管理念逐步成熟,在全国率先实施“效益导向”监管。

不断完善保险监管制度,强化本源治理和消费者保护。

开展分类监管,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效能得到提升。

坚持整顿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持续好转。

烟台监管分局设立,监管机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

成立全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建设与自律工作进一步推进。

由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共同构建的风险预警、监测与处置体系基本形成,有效化解个别公司、局部业务领域风险,行业保持安全稳定运行。

(七)社会保险意识增强,行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广泛开展保险宣传,积极加强沟通协调,全社会对保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不断提高。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险工作日益重视,积极利用保险机制推动工作。

新《保险法》顺利贯彻实施,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社会公众对保险了解更加全面深入,舆论媒体报道更加客观公正。

打击保险欺诈力度不断加大,司法环境进一步改善。

全省车险信息平台开通运行,社会信用信息共享逐步推进。

省政府多次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支持保险业发展,各地市也陆续出台文件支持保险业发展。

保险业发展外部环境更为有利。

“十一五”期间我省保险业发展取得很大成绩,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特别是,在发展方式上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山东保险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主要表现在:

一是发展中“大而不强”特征较为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从总量来看,近年来山东保险业务规模位居全国前列,但均低于全省GDP排名。

从发展水平来看,2009年山东保险深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6个百分点,保险密度的排名也低于人均GDP在全国的排名。

保险的渗透力和覆盖面较低,保险赔付占灾害事故损失的比重较小,仍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是粗放的发展方式仍未根本转变。

业务发展主要依靠铺设机构和扩张人力,集约经营和内涵式增长能力不强。

市场竞争主要通过违规降价和高手续费,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不足。

内部管控存在薄弱环节,成本控制和盈利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时有发生,服务质量和行业形象有待进一步改善。

三是发展中的一些潜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业务结构过于集中不利于保持平稳增长,投资型产品的退保风险仍需警惕,内控不严造成的案件风险应引起进一步关注,群访群诉和信息安全问题也需高度重视。

四是发展的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

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流动不规范仍是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

信息化建设滞后,对业务和管理的支撑能力不强。

保险教育宣传力度不够,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十二五”期间山东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向更高水平、更高层次跨越的关键时期,保险业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

(一)经济环境

“十一五”期间,我省人均GDP已超过4000美元。

世界经济发展规律表明,人均GDP达到这一水平,将进入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经济增长加速的重要时期。

随着我省经济发展方式的进一步转变,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将不断提高,居民财富日益增加,消费结构持续升级,为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同时,社会风险的集中化和保险需求的多样化,也给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和产品服务创新能力提出新的要求。

(二)社会环境

我省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加重,人口流动性进一步加剧,“421”式的“倒金字塔”型家庭结构成为社会新的家庭主流,社会保障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保险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同时,随着社会保障也进入了构建覆盖全民体系的新时期,给保险业如何更好地参与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了新课题。

(三)法制环境

新《保险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我省地方性产权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相关立法逐步健全,依法行政的加强和公正司法的进一步推进,必将推动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为保险的规范经营提出更严格要求。

(四)政策环境

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保险业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大,利用保险机制促进工作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对保险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也为保险如何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提出新的挑战。

(五)信用环境

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行业内外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不断健全,网络信息技术进步以及支付结算方式电子化,都为保险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提供了支持,同时也对诚信经营和信息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总体上看,我省保险业面临的机遇大于挑战,“十二五”时期是难得的发展机遇期。

保险业必须增强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经济文化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十二五”期间山东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一线三点”的工作思路,按照建设保险强省的战略目标,以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主线,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民生的能力为根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防范风险为保障,以优化环境为基础,努力推动保险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与作用,为经济文化强省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二)基本原则

“十二五”期间,我省保险业要实现科学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转变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转变发展方式是促进我省保险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当前矛盾与问题的主要途径,是保险强省建设的有力推手。

要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从同质竞争向差异化竞争转变,从粗放开发资源向和谐利用资源转变,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防范风险,确保稳健发展。

防范风险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要始终坚持防范风险不放松,构建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着力推进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确保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坚持提升服务,促进共同发展。

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服务经济社会是保险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大力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切实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保险业提出的新要求,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自身发展。

坚持改革开放,推动创新发展。

不断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坚持对外开放与合作,学习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发达省份的先进经验,积极推动理论观念、制度机制、管理服务和产品技术创新,提升差异化竞争的能力,形成以创新为动力、以内生增长为活力的发展模式。

(三)预期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

到2015年,基本建成一个规模较大、结构优化、经营稳健、服务规范、覆盖面较宽、从业人员素质优良、综合竞争力较强、社会公众评价较高,发展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逐步实现保险大省向保险强省的跨越。

业务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山东(不含青岛,下同)保险业务收入保持15%的年平均增速,到2015年末,保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争取比2010年翻一番,突破1600亿元,其中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400亿元,人身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200亿元,保险业总资产突破2500亿元,保险密度达到1800元/人,保险深度达到3.15%。

结构调整目标。

市场主体构成更为完善,各类主体优势互补、合作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业务结构更能体现行业核心竞争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产品不断创新,非车险业务占比明显提高,风险保障型、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得到进一步发展;销售渠道配置和利用更有效率,逐步形成不同渠道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区域布局更加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乡保险市场资源得到可持续开发。

功能作用目标。

承保金额在国民财富中的比重、保险赔付在全社会灾害事故损失中的比重以及保险保障度指标均显著提高。

对经济增长和税收的贡献进一步加大,为社会解决更多的就业岗位。

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更多作用。

诚信服务目标。

行业诚信服务理念进一步树立,销售和理赔服务规范得到全面落实,诚信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基本建立,服务手段不断创新,服务形式多样化,服务内涵日益丰富,服务透明度加大,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专业、更优质、更方便和更快捷的保险服务,行业信誉和形象得到较大提升。

风险防范目标。

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并有效运行,行业风险预警、监测与处置机制更加健全,有效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保险监管不断加强和改善,监管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升,监管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得到强化,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明显提高,市场秩序规范有序,保险消费者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市场环境目标。

全社会的风险与保险意识明显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对保险业发展更加重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司法环境不断优化,舆论环境更加友好,与行业有关的社会信用信息逐步实现共享,和谐的保险生态环境建设不断完善,

四、实现山东保险业发展“十二五”发展目标的主要措施

为实现我省保险业的上述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将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加快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

优化市场主体结构。

积极吸引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保险公司职能总部或后援中心入驻。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稳步增加、合理布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鼓励和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

积极探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机制。

规范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引导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发展能力。

改善保险业务结构。

坚持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的原则,以完善保险机构考核激励机制为保障,以建立健全结构调整监管评价体系为引导,持续推动业务结构调整,重点发展能够提高公司价值和效益的业务,能够体现保险业核心优势的业务,能够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的业务。

积极开拓财产保险市场,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

深度发掘人寿保险领域,更加注重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型业务。

统筹发展销售渠道。

按照“以我为主、成本可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根据产品结构调整优化渠道结构,推动销售渠道多元化发展与合理配置。

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团体直销活力。

进一步发展银邮代理渠道,规范银代市场秩序。

发挥个人代理渠道优势,不断提高人均产能。

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大力发展交叉销售。

鼓励支持电话、电视、网络、手机等新兴销售渠道健康发展。

促进区域结构改善。

加大对农村市场的投入力度,推广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的风险保障型产品,改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网络,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保险服务。

把握好东部持续发展、中部稳步崛起、西部发展提速的良好局面,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分别在东、中、西部形成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区域保险市场发展格局。

进一步发挥省会城市、政经枢纽和总部资源优势,把济南建成立足山东、辐射周边的区域性保险中心。

(二)推进改革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

完善公司管控机制。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应用指引,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考核激励机制,健全依法合规的内控制度,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充分发挥内部稽核的监控职能,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支持内控管理。

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的管控力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强化核保核赔管理,提高承保业务质量,实行财务全面预算管理,强化费用与成本管控,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全面落实《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和车险理赔服务标准,研究制定财产保险业务服务标准,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和标准化。

积极探索建立行业性防灾防损工作机制,加强对投保单位个人的风险管理服务。

进一步加强服务设施和环境建设,提升服务人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提高保险服务效率,拓展附加增值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推动保险产品创新。

鼓励和支持保险产品创新,开发竞争有优势、市场有需求、社会有需要的保险产品。

健全保险机构的产品创新机制,建立基层机构反馈市场信息的畅通通道,推动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增加产品创新职能,使各级保险机构在保险产品创新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鼓励保险经纪机构进行产品开发。

加强产品创新的制度保护,对创新型产品的推广给予政策支持。

改革优化保险营销体制。

鼓励创新营销模式,积极探索适合省情的保险营销制度。

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建立健全营销队伍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机制。

不断完善营销员从业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促进营销队伍的稳定性。

强化对营销员品行教育和专业培训,研究建立营销员业务行为品质评价体系,全面提升营销员的职业素质。

(三)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推动保险公司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明确各级机构风险管理职责,完善风险管理部门和岗位设置,建立健全保险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开展动态风险监测,实施定期识别、评估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苗头。

全面落实山东保险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按照《山东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行业联动的风险应急管理处置机制,构筑全方位的风险防控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市场传递。

做好重点风险的防范工作。

建立健全退保风险监测制度,对重点公司、重点区域、重点险种退保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开展退保风险隐患业务的排查,完善退保应急预案。

加强销售管理和理赔服务工作,积极防范销售误导和理赔投诉引发风险问题。

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问题,防范客户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完善舆情监测和报告制度,提高危机公关处理能力,避免媒体网络舆情引发的风险问题。

全力抓好案件防控。

认真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保险案件问责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构建保险业打击“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联动机制,严肃查办保险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配合做好保险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追究工作。

做好反洗钱工作。

增强反洗钱责任意识,加强反洗钱工作宣传和培训,完善反洗钱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反洗钱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四)拓宽覆盖领域,服务经济社会民生

加快发展“三农保险”,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

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区域和试点品种,完善保险条款与费率,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农业保险法规政策建设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机制建设。

积极开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业务,大力发展其它涉农保险业务,努力扩大农村地区覆盖面。

探索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大力发展责任与治安保险,进一步提升社会风险管理能力。

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防损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作用,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

综合运用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重点推动公众责任、环境污染、医疗事故责任等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和社会公众利益领域的责任保险发展。

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功能,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大力推广治安保险,服务“平安山东”建设”。

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作用。

加快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发展,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

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推动政府部门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

推广计划生育保险,拓展补充医疗和养老保险服务领域。

探索完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有效途径和模式,积极服务医疗保障体系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的提高。

围绕我省发展战略重点,加快相关领域发展。

服务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发展国内信用保险、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

围绕省委省政府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规划建设等五大带动战略,积极开展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推动海洋保险、环境保险和旅游保险发展。

积极争取保险资金投向我省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

(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以创建“最诚信行业、最优质服务”为目标,深化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倡导诚信服务。

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平台,营造“守信获益、失信受惩”的环境。

探索推进保险机构和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建设。

深入贯彻《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测》,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信用管理。

树立以最大诚信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形象,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进一步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专业调查机构的作用,加大对保险诚信服务的社会监督。

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动机制,发挥监管机关的主导作用、保险公司的主体作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形成三方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合力。

建立完善保险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制度、投保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隐私权。

加强信访投诉处理工作,完善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制,探索建立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工作站,畅通消费者利益诉求渠道。

深入推进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

积极建设“制度健全、多方参与、权责明确、执行有力”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体系。

完善消费者教育制度建设,广泛开辟和建设消费者教育服务窗口与园地,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拓展教育宣传阵地,普及风险知识,宣传保险常识,倡导理性消费,开展维权教育,传播避险常识。

开展对消费者教育工作的评估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并探索建立奖惩机制。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做好分支机构信息披露工作。

严格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进一步做好产品信息公开工作。

推动建立服务质量信息行业通报制度和社会披露制度,加大行业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力度。

在营销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完善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对违法违规公司、保险从业人员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增大违规成本。

(六)加强改善保险监管,提高科学监管水平

全面实施分类监管,增强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防范风险、扶优限劣的原则,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实施好分类评价,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机构区别对待,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深入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完善地市保险市场风险监测评价工作,探索开展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坚持效益导向监管,认真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能。

根据效益导向监管是偿付能力监管在省级层面具体体现的思路,积极探索效益导向监管的有效途径,研究制定效益导向监管实施方案。

继续加大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的监管力度,通过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检查、限制增设分支机构及其他监管措施,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在分支机构层面的约束力。

加强市场行为监管,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以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销售行为规范性和中介业务合规性为重点,不断扩大现场检查覆盖面,提高现场检查深入度。

坚持检查和处罚并重、机构加个人双重处罚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

继续推动落实意外险经营标准,严格条款费率执行,推行机动车商业险及交强险区域性的差别费率浮动机制,深入治理商业贿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强化内控合规监管,完善监管体系制度。

针对保险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完善保险监管制度,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强化监管制度的执行力,推动保险监管制度和政策在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中的落实,促进保险机构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完善查处分离制度,增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联动,积极推进监管机构延伸试点工作,不断加强监管队伍和组织建设,努力提升监管的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

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合作,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七)强化行业基础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构建多层次教育培训体系,加强保险业人才建设。

加强与高校的深度合作,积极推动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在保险机构建立教学实习基地。

研究制定保险从业人员在职培训和分级资格考试认证制度机制,强化对基层保险机构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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