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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精编版

经济法重点(精编版)

第1节经济关系及其法的调整模式

1、法的含义

2、经济关系的含义

经济关系是指以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3、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

(一)古代综合调整模式

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诸法合一以刑为主

(2)近现代专门法调整模式

近现代对经济关系的专门调整主要有民商法和行政法两种模式

民商法调整模式(资本主义国家)

行政法调整模式(社会主义国家)

(三)现代综合调整模式

在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主要以法的形式出现,于是便产生了既不同于民商法,又不同于行政法,以国家干预经济为特征,以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

现代综合调整模式

经济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社会法分和相济

第3节市场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特征:

法定性、平等性、自主性、权利义务相一致。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系指具有生命意义的个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既包括本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民事权利能力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应当从出生时开始取得,直到其死亡时才终止。

其具有以下特性:

①统一性。

②平等性。

③广泛性。

④不可转让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贯穿人的一生。

c.出生时间的界定:

婴儿脱离母体并且独立呼吸。

d.死亡时间的界定:

自然死亡:

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的时间。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

(2)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以其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公民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考虑,对其行为能力要做出一定的限制,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不具有以自己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的人。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法定代理人

①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分类法定监护制定监护

③监护人的职责

我国民法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关心、教育被监护人。

3)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

6)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通过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参与法律关系。

(2)成立条件(重点)

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②法人拥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③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①法人的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和目的性财产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②法人的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和目的性财产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据民法而取得的为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

1、物权

(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直接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权。

3、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

4、物权是法定权5、物权是优先权

(二)物权的分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

1.所有权

(1)所有权,也称为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完全物权”。

(2)所有权的特征

①所有权为自物权②所有权是完全物权③收益权能④处分权能

(3)所有权的权能

①原始取得1)生产:

2)取得原物的孳息:

3)取得添附物:

4)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

5)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6)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

7)无主动产之先占取得:

8)善意取得与时效取得:

②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物所有人移转之所有权。

A.买卖,B.互易,C.赠与,D.继承与遗赠,E.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F.其他继受

2、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点①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②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③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的分类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宅基地使用权④地役权⑤采矿权⑥水资源使用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1)抵押权概述

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性质和特征

①抵押权为物权。

②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与使用权、③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抵押物的范围

①不动产。

②不动产用益物权。

③动产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第一,拍卖。

第二,普通买卖。

第三,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

质权

(1)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动产质权基于动产质押而发生。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权和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保全质物的权利;物上代位的权利;实现质权的权利。

动产质权人义务:

保管质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的义务;返还质物的义务。

留置权

①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须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2)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履行债务。

②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债权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留置权人的权利

①于债权受全部清偿前继续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②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

③请求偿还留置物保管费用的权利。

(保管留置物费用请求权)

④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

①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②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不得在留置物上再设立担保

③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3、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1)债权发生的根据

1.合同。

当事人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

不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之债与因合同发生的债相比,有如下特点:

(1)它是由侵权人的不法行为引起的。

合同债权既可以由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引起,也可以由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引起。

(2)它是由侵害人的单方行为引起。

合同债权一般是基于合同发生的。

(3)侵权人的责任既可能是财产责任,还可能是非财产责任。

合同债权的内容基本上只具有财产性质。

(4)它是法定债权,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内自由约定。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定构成要件是:

(1)行为具有违法性(2)造成他人法定权利的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地造成他人损失而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第一,须是一方受益。

第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第三,一方得利与另一方受损有因果关系。

第四,得利无合法根据但行为合法。

4.无因管理。

即没有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客观上为他人谨慎管理了事务;第二,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第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第四,管理他人事务时支付了必要的费用。

无因管理之债的履行:

(1)管理人的义务:

①管理义务。

②通知及返还的义务。

(2)本人的义务:

偿还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三、知识产权

自然人或法人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或工商业标志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和特征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是指基于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并由法律赋予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有的权利。

具有以下特征:

1、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2、具有双重性。

3、具有专有性。

4、保护具有地域性。

5、具有时间性。

(2)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类型

主要包括: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商号权

知识产权:

三种权利的对比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取得方式自然取得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经商标注册程序

保护内容作品的表达产品或技术方案图形、文字及其组合

保护的期限作者终身及发明:

20年

死后5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0年从注册之日起10年,可以续展

三类经济组织形式

人们进行经营活动,可以自己一个人投资经营,也可以跟其他人合作进行。

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为个人经营,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有合伙经营和法人企业两种基本类型。

1、个人经营2、合伙经营3、法人企业

1.个人经营

在我国,个人经营可以采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三种形式。

个人经营,对外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经营

合伙经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投资和经营。

合伙人之间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是指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是公司形式。

法人与合伙的主要区别在于:

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的分类

按法律责任分

1.法人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的联营企业、非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按内外资分

1、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内资企业

按所有权分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外商投资企业

第2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国的由中国人开办

基本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3、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

4、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主体概念的关系

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共同点在于均属商事个体,都是自然人出资

两者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仅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依据的法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

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

2、个人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关系

私营企业是按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划分企业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类型,其依据的是《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所谓私营企业,是指资产归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可采取三种组织形式,即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据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是从属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是私营企业的一种形式,但私营企业并不仅仅限于个人独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关系

一人公司属于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股东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人格;独资企业属于非公司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独资企业的人格依附于投资者,投资者的变化或消灭会影响企业的人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境内有经营资格的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4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的设立

一、企业与公司

(一)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提供商业服务的独立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分类:

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1)独资企业。

特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属于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合伙企业。

特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企业财产和合伙人或出资人的个人财产不完全分离。

(3)公司。

特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经营性法人。

公司由一个或多个股东投资设立,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2、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2、核准主义。

必须经政府审批。

3、准则主义。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人资两合性(人合性+资合性)2、封闭性(不具社会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

可以是发起设立,也可以是定向募集设立,但股东人数不可超过50人。

3、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作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特别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

(1)不设股东会。

(2)设董事会。

(3)设经理。

(4)设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开性(社会性)2、规模性3、流动性4、资合性5、设立要求严格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主要职责有:

1.制订公司章程。

2.依法认购公司股份。

3.申请名称的预先核准。

4.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申请批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如为社会募集股份,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如为社会募集股份,在股份募足后,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如为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如为募集设立,则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社会募集设立

①认购股份。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②申请募股。

③募集股份。

获得批准后,发起人开始向社会募集股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公告招股说明书。

2)制作认股书。

3)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4)银行代收股款。

④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⑤申请设立登记

3)定向募集设立

其程序为发起人认购、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等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至少应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发行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发行程序

①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

③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④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变更与解散

一、公司的变更

公司意志的变化——章程变化

公司组织的变化——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公司合并和分立

(1)公司章程的变更

 公司成立后,股东可能发生变化,市场的变化可能要求公司变更经营目的和宗旨,公司本身的拓展也可能受旧的章程的制约,因此公司章程的变更是可能而必要的。

(2)公司形式的变更

1、公司形式变更的含义

是指不改变公司法律人格的前提下由一种公司组织形式转向另一种形式。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之间的转换。

国独公司也有可能对外吸收其他股东入股,变换为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具体程序为:

(1)提议与表决。

(2)依法办理。

(3)折合股份。

(4)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是股东人数要减少到50人以内。

如果是社会公开募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则意味着大部分股东要转让其股份,转让的形式可以是公司收购、可以是股东之间的收购、也可以是股东以外的人收购,

提议表决,一般为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原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继。

4、内资公司变为外商投资企业

内资公司可以将全部股份或股本转让给外商,成为外资企业。

也可以是外商部分入股,成为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

无论转变为何种形式,都必须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依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3)公司的合并

1、公司合并的含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组合成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有两种类型:

一是新设合并;A+B=C二是吸收合并。

a+b=A

2、公司合并的程序

(1)拟订公司合并方案。

该职权属董事会。

(2)签订合并协议。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决议。

该职权归股东会。

(4)通知债权人。

(5)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6)登记。

3、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四)公司的分立

1、公司分立的含义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数个公司。

公司分立有两种类型:

一是新设分立;A=B+C二是派生分立。

A=a+b

2、公司分立的程序

(1)拟订公司分立方案。

该职权属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公司财产的分割和股东分流拟订方案。

(2)签订分立协议。

由分立各方业务执行机关签订分立协议。

(3)决议。

该职权归股东会。

(4)通知债权人。

公司分立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登记。

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从该约定。

2、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停止经营的原因有多个分类:

破产和解散。

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自己申请或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

如果被依法宣告破产,则经营活动停止。

(1)解散的原因

一是自愿解散,是基于公司自己的意愿;

二是强制解散,是指因国家权力的介入而不得不解散;

三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1、自愿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2、强制解散的原因:

主要是因为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3、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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