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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内容

一、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相关基本概念

1、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2、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用以调整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与不拥有行政职权的相对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畜牧兽医行政:

畜牧兽医行政是国家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畜牧兽医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既具有国家行政的特征又具有独自的特点。

4、畜牧兽医行政法:

畜牧兽医行政法是调整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畜牧兽医行政主体:

我国畜牧兽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我国国务院所属的农业部,是全国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生产、动植物内外检疫、动物防疫、动物药品及其他畜牧兽医管理工作。

(2)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包括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地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三个层次。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之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所和草原监理站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范围:

种畜禽管理

草原管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动物防疫管理

生猪屠宰检疫管理

兽药药政管理

兽医医政管理

第二章畜牧兽医行政执法

学习要求

1、掌握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熟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手段和生效要件,了解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部门配合。

2、掌握畜牧兽医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实施程序,熟悉畜牧兽医审验、报告和技术监测。

3、掌握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行为的概念、特点及基本原则。

掌握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执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熟悉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4、掌握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概念、特点和强制执行的程序,熟悉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基本概念

畜牧兽医行政许可:

畜牧兽医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一定的程序依法赋予其某种畜牧兽医行政法所禁止的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行为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所作的行政制裁行为。

二、基本理论

1、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作用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保证畜牧兽医管理秩序正常运转,促进畜牧业生产,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3)保障畜牧兽医行政法的贯彻执行。

(4)教育公民自觉守法。

2、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1)实体要件

实施行政执法的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必须合法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内容必须合法、确定和可能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必须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执法的对象必须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

(2)程序要求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3、畜牧兽医行政许可的程序:

畜牧兽医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的基本程序是:

申请的提出

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

许可证的颁发和对不予许可的救济等。

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程序应当包括三个步骤:

(一)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和资格,从业前必须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并填写申请书。

(二)审查,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技术人员、技术设备手段、场地设施状况、动物防疫其他条件等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允许其开业。

(三)发证,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和个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凭诊疗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

审查不合格的,讲明原因,要求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然后再申请审查,也可直接驳回申请。

4、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特点:

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特点有:

(1)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是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单方面的行为

(2)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是对违反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秩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3)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是对管理相对人的处罚

(4)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法律制裁

(5)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5、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1)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依法适用于不履行畜牧兽医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管理相对人。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或应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依法请求的人民法院。

(3)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本身不是一种制裁或惩处。

第三章动物防疫行政管理

学习要求

1、掌握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及执法人员的职责,重点理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熟悉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的范围。

2、理解并掌握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动物疫病预防的基本制度。

3、掌握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熟悉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

4、掌握动物检疫的概念、性质和特点及怎样实施动物检疫。

5、掌握动物防疫监督的概念及措施,并能区别动物防疫监督与动物防疫行政法制监督。

6、掌握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措施。

一、基本概念

动物防疫:

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检疫:

指由法定的机构、人员依照规定的方法与标准、检疫项目与对象、检疫管理办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实施检查、定性、处理,并出具结论性的法定证明的行为。

动物防疫监督:

指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过程中,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和从事动物饲养和经营、动物产品生产和经营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守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促使其依法行政、依法生产、饲养和经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基本理论

1、动物防疫行政主体:

《动物防疫法》规定,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和监督。

1985年国务院发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国家就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动物防疫工作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

《动物防疫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防疫管理工作中的地位。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

(1)承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任务。

包括:

①负责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②负责监测和监督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

③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动物疫情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和按照规定上报动物疫情。

④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法定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和加盖验讫印章,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包括:

①设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②办理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手续。

③负责对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的出售、运输实施检疫。

(3)对动物防疫实施监督,包括:

①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

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难、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②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③对屠宰厂、肉联厂的选址、设计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

④行使《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决定权。

2、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对象的范围:

(1)动物:

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2)动物产品:

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头、蹄等。

(3)动物疫病:

是指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一类动物疫病:

二类动物疫病:

三类动物疫病:

(4)动物防疫:

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环节。

3、动物疫病预防的基本制度:

(1)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制度

动物疫病预防对象的范围

实施预防的目标与步骤

动物疫病预防的办法

(2)计划免疫制度

即强制免疫接种,应当将那些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危害严重并有良好疫苗的动物疫病列入强制性计划免疫范围,实行计划免疫接种。

(3)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要指定动物疫病预防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动物防疫法规定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疫区内易感染的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染疫的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5、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管理

(1)疫情统管制度

即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统一研究、制定动物疫情管理的方针、政策、基本的管理制度,划分公布权限,统一指挥,统一决策。

(2)疫情报告制度

即动物的饲养经营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疫情时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报告的制度。

农业部于1999年10月19日发布了《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使我国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更加规范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6、我国动物疫情实行快报的情况:

(1)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

(3)新发现的动物疫情

(4)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7、发生一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封锁措施适用于一类传染病或二类、三类传染病呈爆发流行,或发生当地新发现的传染病。

对跨行政区域的疫区实行封锁:

一种是封锁疫区所跨的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内,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决定实行封锁。

另一种是封锁疫区所跨的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不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8、动物检疫的特点和分类

(1)动物检疫的特点:

公正性、独立性、权威性、监督性、排他性。

(2)动物检疫的分类:

进出境动物检疫

国内检疫:

分为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屠宰检疫、动物产品检疫。

9、检疫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1)防疫消毒

(2)无害化处理

(3)销毁

10、动物防疫监督的主要措施:

(1)采样,即依法对检疫物采取微量的血液、唾液、粪便、组织、器官以及其他病理材料标本等作化验之用的行为。

(2)留验,即为防止因染疫动物产品移动导致扩散病原而将染疫动物留下进行检查定性,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措施的行为。

(3)抽检,即对依法已实施检疫的检疫物进行抽样检查定性的行为。

(4)补检,是指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示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疫的行为。

(5)重检,是指对虽经依法检疫,但检疫证明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重新检疫的行为。

(6)隔离,即将动物放到特定的场所单独饲养观察、定性、处理。

(7)封存,为防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扩散病原而采取的禁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移动的措施。

(8)处理,比如防疫消毒、高温、熏蒸处理、焚烧、深埋处理、退回处理等。

11、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经营

(3)没收(违法所得、有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转让、涂改、伪造的检疫证明等)

(4)罚款

第四章动物生产行政管理

学习要求

1、理解和掌握种畜禽管理的基本内容。

2、掌握草原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基本概念

种畜禽:

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二、基本理论

1、种畜禽法制化管理的必要性:

(1)畜禽品种资源是畜牧业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基础

(2)可以有效地加强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与新品种的培育

(3)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保证种畜禽场的稳定发展

2、种畜禽管理的基本内容:

(1)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2)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3)种畜禽进出口管理

(4)种畜禽场管理

(5)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

3、畜禽新品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品种主要特性、特征明显,生产性能优良,遗传性状稳定,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2)经中试、区域试验增产效果明显,品种、繁殖率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面突出优良性状

(3)培育品种数量及畜禽结构达到品种要求标准

(4)生产性能指标应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定的畜禽品种检测机构签署鉴定意见

4、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从1999年1月1日起,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持有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入市场流通的种畜禽,必须具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而且应当达到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办法:

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其他种畜禽场、种畜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6、草原管理的基本内容:

(1)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

(2)草原的保护

(3)草原的使用和建设管理

我国第一部《草原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执行。

经修订后新的《草原法》于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五章生猪屠宰管理

学习要求

1、掌握生猪屠宰管理的基本制度及生猪屠宰管理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2、掌握生猪屠宰场应具备的条件及日常畜牧兽医管理,了解生猪屠宰的基本过程。

3、掌握生猪屠宰检疫管理的基本内容。

4、理解和掌握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基本概念

1、定点屠宰:

即要求将上市的生猪送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或指定的屠宰场所去屠宰,禁止在指定的屠场所以外屠宰指定的动物。

2、屠宰检疫:

主要是指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对动物及动物的胴体、头、蹄、内脏等是否携带病原和致病微生物进行检测、定性。

二、基本理论

1、生猪屠宰管理的主管部门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具体讲,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而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则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属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管理权限的一部分,应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2、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生猪屠宰管理中的执法地位

(1)依法协助验收已经建立的屠宰厂(场)

(2)依法参与对屠宰厂(场)的审核

(3)依法全面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

3、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定点屠宰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定点屠宰场必须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规定。

(3)定点屠宰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4)定点屠宰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定点屠宰场应当配备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验的检测仪器,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制度。

(6)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处理病猪和病猪产品不影响人体、动物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7)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4、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的区别:

(1)从概念上讲,屠宰检疫是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对动物及动物的胴体、头、蹄、内脏等是否携带病原和致病微生物进行检测定性,而肉品品质检验主要是企业对屠宰加工的动物产品在出厂前就其新鲜度、水分、规格、重量以及其他卫生质量等进行检查定性,食品卫生检验则是对作为食品的肉类及其制品按《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进行沙门氏菌、重金属、砷盐等食品卫生检验,就其检测项目、内容来讲不包括动物疫病病原的检测与定性。

(2)从性质上讲,屠宰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都是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法定的机构来实施,行使的是政府监督管理职能,是一种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而肉品品质检验则是企业自身内部的管理行为。

(3)从内容上讲,肉品品质检验的范围要比屠宰检疫大得多,因为企业产品的质量是多方面的,包括形态规格、卫检指标、动检指标、肉品品质指标等多方面。

而食品卫生检验则是对经过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后上市流通作为食品的动物产品进行检验,主要检测有毒有害物质和病原微生物对合格肉品的二次污染情况。

(4)从实施主体来讲,屠宰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均由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事业单位实施。

具体地说,屠宰检疫由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食品卫生检验由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实施。

肉品品质检验则由厂(定点屠宰场、点)自行确定人员实施,而不是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人员实施。

(5)从法律后果来看,屠宰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的结果均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而肉品品质检验是对产品质量作自身认定,无法律效力。

(6)从目的上讲,屠宰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均向社会和人民负责,而肉品品质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自身的信誉和效益,只对企业自身负责。

5、违反生猪屠宰法规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整顿

(2)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违法所得

(3)处以规定幅度的罚款

(4)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定点屠宰厂(场)的定点资格

第六章进出境动物检疫管理

学习要求

1、理解进出境动物检疫的定义和任务及进出境动物检疫法规的主要内容。

2、理解并掌握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及运输工作检疫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3、理解进出境动物检疫处理和行政处罚的办法。

4、了解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分析。

一、基本概念

进出境动物检疫:

是指对进出我国国境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所实施的检疫,是我国动物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基本理论

1、进出境动物检疫的任务:

(1)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

(2)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3)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2、进境动物检疫的基本程序:

(1)签定双边检疫议定书

(2)检疫审批

(3)报检

(4)现场检疫

(5)隔离检疫

(6)检疫放行和处理

若检出一类动物疫病,全群动物或者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若检出二类动物疫病,阳性动物禁止入境,作退回或者捕杀,同群其它动物在隔离场或其它指定地点隔离观察,阳性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出境检疫的程序:

(1)报检

(2)检疫

(3)出证

(4)离境

第七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学习要求

1、掌握我国饲料工作法制管理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2、理解和掌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主要内容及管理要求。

3、熟悉饲料添加剂的作用与地位,了解我国饲料添加剂的研究现状。

4、了解我国饲料包装材料、容器的管理。

5、了解商标法与商标的基本知识。

一、基本概念

1、饲料:

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剂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2、饲料添加剂:

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药物饲料添加剂:

指为了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4、新饲料:

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包括创新型饲料和移置型饲料。

5、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

二、基本理论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颁布的目的:

(1)加强饲料的饲料添加剂的法制管理

(2)提高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

(3)促进饲料工业发展

(4)促进养殖业发展

(5)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2、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人员

(2)生产场地

(3)生产设备

(4)质量检验

(5)管理制度

(6)卫生环境

3、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4)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准

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程序:

(1)申请:

企业向生产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受理: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10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批:

农业部在收到申报材料2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发证

5、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程序:

(1)申请:

企业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相应资料和样品

(2)受理: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在30天内做出是否受理批准文号的决定,并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监测机构进行稞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发证:

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二年,期满前6个月内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

有效期5年。

6、管理注意事项:

(1)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外的饲料生产,不实行许可证管理,也不要求申办批准文号;对所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也不实行许可证管理。

饲料经营是放开的,主要通过市场监督,进行“事后管理”。

(2)生产许可证是相对企业而言,批准文号是对产品而言。

先办生产许可证,才能开业生产。

产品经过检验,取得批准文号后,才能出厂销售。

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发放。

产品批准文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统一发放。

第八章兽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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