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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电力平安管理规章制度

电力平安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有效施行电力平安消费监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立为主营业务并获得相关业务容许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容许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方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平安(不包括核平安)、电力建立施工平安、电力工程质量平安、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平安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施行监视管理。

第四条电力平安消费工作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详细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平安消费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平安消费责任制,加强电力平安消费管理,完善电力平安消费条件,确保电力平安消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背本方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平安消费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平安消费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以下电力平安消费管理根本职责:

(一)按照国-家-安-全消费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平安消费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平安消费保证体系和监视体系,落实平安消费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平安消费管理机构、装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平安消费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平安消费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平安隐患和风险进展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平安消费标准化建立;

(七)开展电力平安消费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平安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好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藏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平安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平安事件进展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展平安,开展大坝平安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立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展平安备案,开展平安巡查和定期平安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立单位应当对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平安和工程质量平安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视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工程的平安消费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展工程工程质量监视申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平安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平安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运行。

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平安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详细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平安的电力平安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平安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平安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平安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平安和并网运行机组平安。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平安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平安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平安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电力平安消费的监视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那么,负责辖区内电力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工作。

及跨区域的电力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详细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详细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平安由派出机构负责监视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

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平安消费工作各项要求,进步从业人员的平安消费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平安消费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平安消费监视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平安消费法规、标准和标准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平安消费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

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平安消费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展抽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平安消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平安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平安隐患危及人身平安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视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平安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平安消费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平安消费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平安事件。

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平安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开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平安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平安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平安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平安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施行监视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平安消费举报制度,公开举报、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平安消费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那么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按照《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平安消费分管负责人进展约谈,情节严重的,根据《平安消费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有违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展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平安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平安事件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平安消费不良信誉记录和平安消费诚信“黑”,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平安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平安事件进展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履行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平安消费不良信誉记录和平安消费诚信“黑”:

(一)回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视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消费、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消费、建立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平安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平安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平安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平安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平安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平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平安管理规定xx-09-1512:

12|#2楼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平安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生命平安,维护公共平安和设备平安,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xx)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平安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实行责任制管理,履行消防平安职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平安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平安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并予以公布、施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也适用于其所属承包商。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

第一节消防组织

第五条消防平安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平安工作。

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平安工作。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级、各岗位的负责人是该级、该岗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平安工作。

第六条公司消费负责人(消费副总经理)为公司消防平安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负责组织、施行公司各项消防平安工作。

各分(子)公司消费(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为本单位消费(基建)区域消防平安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消费(基建)区域消防平安责任负责,负责牵头组织、施行本单位消防平安工作。

各分(子)公司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本单位非消费(基建)区域消防平安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非消费(基建)区域消防平安责任负责,负责配合组织、施行本单位消防平安工作。

第七条公司设立消防平安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统一指导和协调公司的消防平安工作。

第八条消委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假设干,委员假设干。

1.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

2.公司消费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

3.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

4.消委会委员由公司各部门正职和消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推荐人员共同组成。

第九条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健环监察部,是公司消防平安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1.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由安健环监察部经理担任。

2.办公室成员假设干,由消费、基建、消防、事故调查等人员组成。

3.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平安管理人员一人。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应设立消委会或消防平安指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

1.各分(子)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组长)。

2.各分(子)公司消费(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常务副主任(组长)。

各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组长)。

3.消委会委员由各单位部门正职和主任(组长)、副主任(组长)推荐产生。

4.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费技术部(平安技术部),是本单位消防平安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安健环部是消防平安监视部门。

5.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平安管理人员一人。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归口管理部门是消费技术部(平安技术部)。

7.各分(子)公司所属各部门设消防平安责任人、所属多经公司设消防平安指导小组,并设兼职消防平安管理人员一人。

8.班组设兼职消防平安管理人员一人。

第二节义务消-防-队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均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义务消-防-队长、副队长由各级消委会或指导小组任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建立标准

1.一般防火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10%的比例标准建立义务消-防-队。

2.防火重点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70%的比例标准建立义务消-防-队。

3.运行人员、库房人员全部是义务消防员。

4.义务消-防-队员应定期承受消防培训,义务消-防-队每年进展一次调整和补充。

5.义务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在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消防平安直接责任人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平安工作,专兼职消防平安管理人员是义务消-防-队的指定成员。

第三节专职消-防-队

第十四条装机总容量400MW及以上大型发电厂应当建立单位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消防站建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新建发电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应严格执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建立审查意见。

如需成立专职消-防-队,那么必须在机组整套试运前完成组建工作。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专职消-防-队承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承受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动指挥参加社会火灾扑救工作。

2.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作用。

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施行专业技能训练,装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进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才能。

3.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专职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5.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消防车的装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照《消防法》要求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分(子)公司,消防车的装备不少于2辆。

2.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分(子)公司,应设置消防车库,消防车库预留一个消防车位。

3.专职消-防-队员、扑救火灾和紧急救援的器材和设施符合专职消-防-队装备标准。

4.消防车装备、器材应严格执行公司《消防车器材装备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于装机容量在400MW以下的,未到达《消防法》建立专职消防站标准的各分(子)公司,应当与当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同建共享,建立消防联保机制,并与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签订消防平安效劳,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条款内容:

1.专职消-防-队到达各分(子)公司火灾现场的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

2.各分(子)公司一级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职消-防-队员监护。

3.专职消-防-队对各分(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平安进展全面检查,对重点防火区域加强定期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

4.专职消-防-队参与各分(子)公司的消防演练和消防平安培训工作。

5.专职消-防-队参与各分(子)公司火灾事故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消费厂区重点防火要求

第二十条消费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

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消防平安措施,配置消防器材,制定灭火方案,并经常进展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标示牌,其主要内容是:

防火重点部位名称、防火责任人、防火重点要求和警告标示等。

第二十二条对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的岗位人员,应进展消防平安知识教育和防火平安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如需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工作票管理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费区消防设备设施配置应符合公司《消费区消防设备设施配置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消防平安职责

第一节逐级消防平安职责

第二十五条公司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职责

1.保障公司各项消防平安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掌握公司的消防平安情况。

2.将消防平安工作与公司的消费、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施行年度消防工作方案。

3.批准施行公司消防平安制度、标准,确定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

4.批准施行消防平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批准施行公司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平安工作。

7.监视防火检查,监视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公司消防平安直接责任人职责

1.审核年度消防工作方案,组织施行日常消防平安工作。

2.审核消防平安管理制度、标准,审核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并检查其落实。

3.审核消防平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检查其落实。

4.组织防火检查,催促火灾隐患整改落实。

5.监视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展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和培训,监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施行和演练。

6.监视各分(子)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识维护保养工作。

7.定期听取各分(子)公司执行消防制度、标准和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报。

8.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9.各分(子)公司消防平安责任制的落实。

10.定期向公司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汇报消防平安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

11.完成公司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平安工作。

12.组织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年消防平安工作,表彰先进、处分违章、部署年度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消防平安委员会委员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审核完善公司消防平安规章制度,催促、检查及考核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2.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负责做好其管辖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平安工作。

3.监视各分(子)公司开展防火、灭火宣传教育及普及消防知识情况。

4.定期听取各分(子)公司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平安工作。

5.审核公司重大火灾隐患的解决方案,督查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6.督查各分(子)公司防火组织的建立和消防平安责任制的执行落实情况,审查消防制度、平安疏散和灭火预案,并组织演练。

7.检查基建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履行消防审核手续工作情况。

监视基建工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安装装备到位情况。

8.检查重点工程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及验收工作。

9.协调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做好消防平安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2.拟订消防平安管理制度、标准,拟订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3.拟订消防平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

4.开展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灾隐患,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施行。

5.组织开展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展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施行和演练。

6.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识维护保养工作。

7.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消防平安直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对消防平安责任制落实情况。

8.审核认定各分(子)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及灭火预案。

参加基建工程消防建立审查会议,并提出建立审查意见。

9.参加上级召开的消防工作会议,并传达部署落实会议精神。

10.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提出对火灾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1.指导消委会办公室工作,处理日常消防平安工作。

12.总结年度消防工作及拟订年度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职责

1.贯彻公司消委会制定的各项工作目的,研究制定全公司消防工作重点,催促、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2.组织日常消防平安检查,根据不同季节、重大政治活动要求组织防火大检查。

3.协助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消防平安直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及消防平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协助审定各分(子)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及灭火预案。

参加基建工程消防建立审查会议,并提出建立审查意见。

5.参加基建工程消防开工验收,组织消防设施的交接。

6.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提出对火灾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7.完成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排的消防平安工作。

第三十条各分(子)公司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职责

1.保障本单位各项消防平安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平安情况。

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负指导责任。

2.将消防平安工作与本单位的消费、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施行年度消防工作方案。

3.批准施行本单位消防平安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确定逐级、各岗消防平安责任制。

4.批准施行本单位消防平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批准施行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平安工作。

7.监视防火检查,监视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

8.监视对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和培训,对专兼职消防干部、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工作条件保障。

9.对于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工程,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10.带着员工扑救初级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11.奖励、表彰在消防平安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各分(子)公司的消防平安直接责任人职责

1.审核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方案,组织施行日常消防平安工作。

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指导责任。

2.审核本单位消防平安管理制度、标准,审核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并组织其落实。

3.审核本单位消防平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组织其落实。

4.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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