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译文有删减仅供参考参考驻阿拉木图总领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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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译文有删减仅供参考参考驻阿拉木图总领馆
非正式译文有删减仅供参考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证颁发条例》(2010年3月开始执行)
一、总则
签证颁发机构:
(一)境外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外机构(以下
简称“哈驻外机构”)。
(二)境内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局
(以下简称“哈外交部”)、内务部行政警察管理委员会移民警察局、阿斯塔纳市、阿拉木图市和各州内务总局移民警察局(以下简称“哈内务部”)。
签证延期由哈外交部和内务部办理。
颁发签证依据:
(一)哈国家机关、驻哈外交使团、外国领事机
构、国际组织的书面申请。
(二)哈内务部允许外国人因私入境、长期居留
和定居的许可。
(三)法人向哈外交部递交的邀请外国人赴哈
的书面申请。
(四)由阿拉木图区域金融协调中心下属(以下
简称为“中心”)授权单位出具的为赴该“中心”开展业务的外国人颁发签证的申请。
二、签证次数
哈签证分为一次、两次、三次和多次签证。
一次签证允许外国人一次入、出哈境,两次、三
次及多次签证允许外国人在签证有效期内两次、三次、多次入出哈境。
三、签证种类
签证按种类分为
(一)外交签证。
(二)公务签证。
(三)投资签证。
(四)商务签证。
(五)因私签证。
(六)旅游签证。
(七)传教签证。
(八)学习签证。
(九)就医签证。
(一十)工作签证。
(十一)定居签证。
(十二)出境签证。
(十三)过境签证。
四、外交签证
外交签证颁发对象:
(一)赴哈工作的驻哈外交使团、领事机构的外交
代表、领事官员及其家庭成员。
(二)持外交护照因公赴哈人员。
(三)持国际组织护照、具有外交代表同等地位人
员。
(四)驻哈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五)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家庭成员。
(六)持外交护照的外国政府、议会成员及其家庭
成员,持外交护照的外国官方代表团成员及陪同人员。
(七)持外交护照、信使证的运送外交邮包的外交
信使。
(八)哈名誉领事及其家庭人员。
(九)驻哈外国名誉领事及其家庭成员。
对下类人员不予颁发外交签证:
(一)持外交护照,但不被哈承认外交身份的人
员。
(二)无外交护照的运送外交邮包的人员。
外交签证分为一次、两次、三次和多次入、出境签证。
五、公务签证
公务签证颁发对象:
(一)持国际组织护照、不具有外交代表身份人
员,持国别护照的国际组织工作人员。
(二)持公务护照因公赴哈人员。
(三)外国官方代表团成员及其陪同人员。
(四)驻哈外交使团、国际组织的行政技术人员和
服务人员,领事职员及外国领事机构的服务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五)无外交护照,持有信使证的运送外交邮包的
外交信使。
(六)应哈总统办公厅、议会、政府、宪法委员会、
最高法院和中央选举委员会,总统直属机构、中央执行机关邀请的赴哈人员。
(七)因公赴哈的外国军人。
(八)应驻哈外交使团、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邀请
赴哈出差人员。
(九)驻哈或经哈外交部领导批准赴哈的新闻媒
体代表。
公务签证分为一次、两次、三次和多次入、出境
签证。
六、投资签证
投资签证颁发对象:
参与对哈经济投资的外国法人和行政管理层代表、参与“中心”工作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一次投资签证在申请当日根据哈外交部领导批准或经哈驻外机构领导同意后颁发,无需邀请函,但须提供外国法人或哈工贸部投资委员会的申请。
同时须初步核查签证申请人是否为禁止入境人员,并由哈外交部通报颁发签证情况。
根据协调“中心”授权机构的申请,可在申请当日为参与“中心”工作的人员颁发一次入境、停留期为30天的投资签证。
根据协调“中心”授权机构的申请和经哈外交部、内务部和国安委同意的参与协调“中心”工作人员名单及其护照信息,为“中心”参与者、“中心”国际委员会成员及其家庭成员颁发多次投资签证。
国安委安全机关对“中心”授权机构申请的审查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颁发多次签证需经哈外交部同意。
投资签证分为一次、两次、三次和多次入、出境签证。
七、商务签证
商务签证颁发给以商务目的赴哈的外国人。
(一)出差人员。
(二)进行谈判、签订合同、提供咨询、财务审
计人员。
(三)参加研讨会、座谈会、论坛、展览会、音
乐会以及文化、科学、运动和其它活动的人员。
(四)根据青年、大学生、中学生交流计划赴哈
人员,在哈教育机构学习的人员除外。
(五)国际汽车运输从业人员。
(六)持国际民航组织身份证件的民航定期航
班、包机机组成员,火车、轮船乘务人员。
(七)人道主义援助押运人员。
(八)短期授课,在高等教育机构授课的人员。
(九)设备安装、修理及技术服务人员。
(一十)在哈司法部门注册的法人首席代表和一
般代表。
颁发商务签证依据:
(一)哈国家机构及非国有法人、驻哈外交使
团、领事机构、国际组织的邀请函。
(二)附件2所涉及国家的公民和外籍哈族人
(需出示证明其民族成份的文件)向哈驻外机构递交的书面申请,无需邀请函和经哈外交部批准。
商务签证分为一次、两次、三次和多次入、出境签证。
八、因私签证
因私签证颁发给因私赴哈的外国人,办理签证时需具备下列文件之一:
(一)哈内务部邀请函。
(二)哈外交部根据驻哈外交使团、领事机构、
国际组织邀请办理的签证批复。
(三)哈外交部根据哈司法部惩教委员会决定,
为赴哈探视服刑人员的外国人办理的签证批复。
(四)哈外交部根据哈教科部、阿斯塔纳市、阿
拉木图市及各州教育局邀请,为有意收养哈公民子女,且已被领事登记为收养候选人的外国人办理的签证批复。
(五)赴哈奔丧或亲人在哈患病的外国人提交
的书面申请,并须附有证明材料。
(六)附有证明其与哈有关系的外国人的书面
申请(本国护照注明其在哈出生地或哈出生证明,亲属在哈安葬证明,退出哈国籍或丧失哈国籍证明)。
(七)在事实获得哈国籍或者定居证之前在哈
常住的外籍哈族人的书面申请,须提供其民族成份的证明。
(八)附件2所涉及国家公民的书面申请。
(九)经哈外交部同意,与外籍配偶、孩子、
父母一起赴哈的哈国公民的书面申请。
私人签证分为一次、两次、三次和多次入、出境
签证。
九、旅游签证
旅游签证颁发给赴哈旅游的外国游客。
凭具备经营旅游业许可证的旅游公司接待外国
游客的确认函和哈外交部签证通知函颁发。
凭游客书面申请或外国旅游机构的申请,为附件2涉及国家公民和外籍哈族人(须提供证明其民族成份的证明文件)颁发一次、两次旅游签证。
旅游签证分为一次、两次、三次入、出境签证。
一十、传教签证
传教签证颁发给赴哈传教的外国人。
传教签证凭经宗教组织协调授权机构同意的在哈注册的宗教组织的邀请函办理。
传教签证分为一次、两次、三次和多次入、出境签证。
一十一、学习签证
学习签证颁发对象和要求:
(1)赴哈报考或接受中、高等教育的外国人,凭
哈外交部根据在哈司法部或教科部注册的教育机构书面申请办理的签证通知函办理。
(2)赴哈进行实习,进修人员,凭在哈司法部注
册的法人、驻哈外交使团、外国领事机构、国际组织的书面申请办理。
(3)临时赴哈或考入哈教育机构的外籍哈族人(须提供证明其民族成份的证明文件),凭在哈司法部或教科部注册的教育机构的书面申请办理。
学习签证分为一次、两次、三次和多次入、出境签证。
一十二、就医签证
就医签证颁发对象和要求:
(一)赴哈接受治疗、医疗检查和咨询的外国人,
凭哈外交部根据在哈司法机关或卫生部注册的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办理的签证通知函办理。
(二)在哈境内需住院治疗的外国人,凭自然人和法人的书面申请以及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办理。
(三)赴哈接受治疗的外国人的陪护人员,凭哈卫生部门或卫生部的书面申请办理。
医疗签证分为一次、两次、入、出境签证。
一十三、工作签证
工作签证颁发对象和要求:
(一)赴哈工作的外国人,凭在哈注册的法人的书面申请、外国人劳务许可、哈外交部签证通知函办理。
(2)根据哈法律或哈加入的国际条约赴哈工作的外国人,凭在哈注册的法人书面申请办理,无需提供外国人劳务许可。
(三)赴哈工作外国人赡养的无工作家属(在签
证上加注“不得就业”),凭在哈司法部门注册的法人书面申请,亲属关系证明及赴哈工作人员签证复印件办理。
工作签证分为一次、两次、三次和多次入、出境签证。
十四、定居签证
定居签证颁发对象和要求:
(一)赴哈定居的外国人,凭个人书面申请、哈
外交部经哈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其它授权机构同意颁发的签证通知函办理。
(二)因个人原因来哈且提出过定居申请的外
国人,凭个人的书面申请办理(附件二所涉及国家公民或外籍哈族公民(须提供其民族成份的证明文件)。
(三)来哈申请难民地位或政治避难的外国人。
定居签证分为一次和两次入、出境。
十五、出境签证
出境签证颁发对象和要求:
(一)在哈定居的外国人,凭哈内务部批准办
理。
(二)在哈境内遗失护照或其它入出哈境证件
的外国人,凭外交使团或外国领事机构的书面申请和回国证明办理。
(三)依法被判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凭法院驱
逐外国人判决书办理。
出境签证仅为一次出境。
十六、过境签证
颁发给不享有免签过境待遇、持第三国有效签证或其它入境第三国许可文件经哈过境的外国人。
乘个人汽车交通工具经哈境赴邻国的外国人,凭上述文件、驾照及车辆行驶证办理。
过境签证分一次、两次和三次入、出境。
十七、签证替代证件
签证替代文件如下:
(一)哈外交部颁发给驻哈外交使团、领事机构
及国际组织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的其他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
(二)哈内务部颁发给在哈定居外国人的定居
证。
(三)哈内务部颁发的无国籍证。
(四)哈法院驱逐外国人判决书,且其护照上或
其它可入出哈国境的证件上加盖的驱逐出境章。
十八、签证与访问目的相符
颁发签证依据须与外国人赴哈目的相符。
十九、签证有效期
所有种类的一次、两次及三次签证有效期均为90天。
不包括为在哈境内丢失护照或其它国际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及经法院判决驱逐出境的外国人颁发的出境签证。
向附表二所涉及国家公民颁发的一次外交、公务、商务、因私及旅游签证有效期为30天。
持因私签证在哈居留的外国人一年内停留总天数不能超过90天。
向附表二所涉及国家公民颁发的两次旅游签证有效期为60天。
一次、两次及三次旅游签证有效期为90天,但一年内每次入境后在哈停留期不能超过30天。
一次、两次定居签证有效期为90天。
一次、两次及三次过境签证有效期为90天,但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经哈过境停留不能超过5天。
多次外交、公务、投资、商务签证的有效期最多为三年。
根据国际对等原则,上述签证有效期可延长。
持有多次商务签证的外国人一年内在哈居留的总天数不得超过120天。
不含赴哈出差人员,因其签证有效期将根据2001年6月19日颁布的《关于引进外国劳务人员赴哈务工配额、条件及颁发许可的规定》的第836号哈政府令来确定。
多次传教签证有效期为180天。
多次学习签证为一年。
多次工作签证有效期与劳务许可有效期一致,但不能超过3年。
出境签证颁发对象:
(一)在哈常驻人员,有效期为90天。
(二)在哈丢失护照或其它国际旅行证件人员,有效期为30天,但不得超过回国证明的有效期。
(三)被依法判处驱逐出境人员,有效期为30天,或与法院判决书中规定最后离境期限一致。
二十、团体签证
当颁发个体签证有困难时,可为以集体形式有组织入、出或过哈境的团组颁发团体签证。
颁发该种类签证,必须保证团内所有成员同时入、出哈境,并以团组形式在哈境内从事活动。
凭哈外交部征得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后办理的签证通知函,由哈驻外机构和外交部颁发。
哈境内团体出境签证由内务部颁发。
二十一、对申办签证提交文件的要求
须提供护照或被哈国承认的国家或国际组织颁发的有效证件。
护照具有在所申办签证有效期到期后6个月以上的有效期。
如护照或其它出入哈境证件被涂改、破损、相片未盖骑缝章者,不予颁发签证。
二十二、签证颁发程序
根据本规定,哈驻外机构颁发除出境签证外的所有种类签证。
附件二所涉及国家公民可凭法人书面申请,无需提供邀请函和哈外交部签证通知函办理一次外交或公务签证。
附件二所涉及国家公民可凭法人或自然人书面申请无需邀请函和外交部签证通知函办理商务、因私签证。
附件二所涉及国家公民可凭法人或自然人书面申请无需邀请函和外交部签证通知函办理一次或两次旅游签证。
在哈境内签证颁发办法如下:
哈外交部颁发除出境签证外的所有种类签证。
哈内务部可为需在哈住院治疗的外国人及其陪护人员颁发就医签证;为因私赴哈并申请定居、难民身份或政治避难的外国人颁发定居签证;同时颁发出境签证。
如有理由拒绝外国人入境,即使其已办妥哈外交部签证通知函,也可拒发签证。
同样,即使其持有签证也可拒绝其入哈境。
申请人徼纳领事规费或国税之后才能领取签证,与哈签有相关协议国家公民除外。
在重新颁发签证以取代未使用的签证时,需再经哈外交部同意,哈驻外机构在发送核查函中应说明签证未使用的原因。
二十三、签证延期程序
哈外交部办理签证延期的种类:
(一)应哈国家机关或驻哈外交使团、领事机构
及国际组织邀请赴哈的外国公民,可凭公函或上述机构出具的照会办理外交签证或公务签证延期。
(二)凭哈工业与贸易部投资委员会的公函可
为投资签证办理延期。
(三)应哈国家机关或驻哈外交使团、领事机构
及国际组织邀请赴哈的外国公民,可凭公函或上述机构出具的照会办理商务签证延期。
哈内务部办理的签证延期种类:
(一)凭在哈教育部注册的教育机构出具的书
面申请办理学习签证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或与实习或进修时间一致,但不超过一年。
(二)凭在哈卫生部注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书
面申请办理就医签证延期,延期时间与治疗时间一致,但不超过一年。
(三)凭此前已办妥邀请函的法人出具的书面
申请及外国人劳务许可办理工作签证延期,签证有效期不超过劳务许可的有效期。
(四)凭外国人个人书面申请办理定居签证
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60天。
不为商务签证办理延期,但应哈国家机关或驻哈外交使团、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邀请赴哈的外国人除外。
因私签证、旅游签证、传教签证、过境签证不可办理延期。
就医签证和定居签证的延期只可办理一次。
只有驻哈的法人、自然人、外交使团、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可以申请签证延期,其他人员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根据哈法律规定,办理签证、签证延期、补发签证须缴纳领事规费和国税。
但与哈签有相关国际条约的国家公民除外。
如哈外交部、哈驻外机构或哈内务部在颁发签证时出现错情,可免费为申请人重新颁发同样类别的签证。
外国公民办理哈签证时,应向驻该国哈外交、领事机构申请,须提供有效护照(或其它国际旅行证件)、附有哈外交部签证通知函的邀请函复印件(或在哈内务部办理的个人邀请函原件)、签证申请表和照片。
护照有效期应超过申请签证有效期6个月以上。
其他文件由受理申请的领事决定。
哈外交部就邀请外国公民赴哈向哈驻外机构发送签证通知函的有关信息
邀请方为赴哈外国公民办理哈外交部签证通知函须向哈外交部领事局提交以下文件:
一、固定格式的邀请信。
二、领事规费缴款凭证和其它实际费用。
三、属当年首次申请的,有关公司须向哈外交部
领事局提交其当年经公证的章程复印件、哈司法部颁发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统计卡复印件、缴税人证明复印件(如属邀请旅游者,须提供旅游业经营许可证)以及无欠税证明原件。
四、单位委托函
邀请信一式三份,其中两份交哈外交部领事局,第三份交被邀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领事局在3-5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并向哈外交部驻外机构发出颁发签证的指令和告知签证号。
邀请方应将签证号转告被邀请人,以便其向领事机构申办赴哈签证。
接待时间:
周一、周二、周四、周五,9:
30-12:
30。
地址:
阿斯塔纳市库纳耶夫街哈外交部领事局签证处。
电话:
8(7172)720470,720575,720471。
传真:
720460
阿拉木图市艾依杰克比街65号,哈外交部领事局驻阿拉木图办事处。
电话:
8(7272)720939,720311
传真:
72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