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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厂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员每天对本厂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落实监管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立即复查验收。

二、各班组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厂长。

三、由安全员每月5日组织对全厂集中开展全方位的安全检查活动,并将各班组一个月的安全生产情况作一次分析,同时做好记录。

四、每月的安全检查活动,班组长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厂方必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督促接触粉尘和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面具等劳动防护用品。

三、对接触粉尘和接触其它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四、对职业病患者,就及时治疗,并调离有毒有害岗位。

五、对产尘作业点,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坚持湿式作业。

粉尘浓度要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六、爆破后和装卸厂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确无水源时,应采取干式捕尘措施。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对本厂的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并经考试合格,再与具有一定安全工作经验的老职工签定师徒合同,在老师的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方可上岗单独作业。

二、认真学习国家、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程标准等。

三、全面学习本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四、职工须经安全知识培训,本厂所有生产作业的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的作业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新岗作业。

五、班组每月组织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学习,每季度组织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学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安全保护知识。

六、特殊工种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合格持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七、积极选派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重大危险源监管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一、每两年对本厂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书。

二、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和重大隐患整改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监控重大危险源和整改重大隐患。

三、认真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严格落实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管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监管和防范措施以及整改的落实工作。

五、对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本厂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厂若存在重大隐患,应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到生产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二、发现隐患,必须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三、检查中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迅速消除的,必须立即撤出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并及时报告厂领导处理,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进入工作面作业。

四、检查工人是否按规程进行操作,发现违章作业,应及时纠正和作出相应的处罚。

五、各工种严格执行手上交接班制度,搞好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把隐患留到下一班处理。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每月底召开一次班组长安全会议,总结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布置下月的安全工作。

二、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召开全体职工参加的安全大会,总结半年或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相关人员实施奖惩。

三、各班组每周组织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学习本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自觉性。

四、安全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由主要领导人负责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必须定期对职工开展防爆安全教育和进行安全检查。

三、使用爆炸物品,必须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四、放炮作业,必须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方能操作,严禁无证放炮。

五、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六、爆破前设置警戒,发出音响,视觉信号,待警戒区内的全体人员和有关设备撤出后,方准起爆。

七、爆破员必须根据作业规程进行装药、联线,确保安全。

八、放炮后至少等待20分钟,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解除警戒。

九、发现瞎炮,放炮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处理。

十、必须两人分别领取雷管、炸药,并将炸药、雷管分别装入上锁的木箱内,运至现场装填。

十一、禁止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服装操作。

十二、在大雾天、黄昏、夜晚和遇雷雨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十三、装药前必须轻拿轻放爆破器材,并用木质工具操作。

十四、禁止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十五、严禁私拿、私藏、转让、转借、转卖爆破器材,严禁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十六、每次用剩的爆破器材,要及时登记上帐,并退回炸药库存放。

十七、每次爆破后,要认真填写爆破记录(写明放炮时间、地点、炮眼数、单孔装药量)。

十八、严格执行“当日领取当日使用”的原则,如领取后因故不使用,必须清退回库。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储存爆炸物品必须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二、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爆炸物品仓库内,严禁库外储存。

三、储存库房必须配备足够的看守力量和完善的防火、防盗、防雷、通讯设施,24小时昼夜值班。

四、爆炸物品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火,严禁在库区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五、进出爆炸物品仓库的人员,严禁穿硬底鞋、化纤服装,严禁携带手机等。

六、爆炸物品库房严禁使用白炽灯,必须用防爆灯照明或自然采光。

七、爆炸物品领用库必须凭厂长批准的领料单,方可领取。

八、爆炸物品进出库必须每次检查验收,登记上帐,做到随时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九、爆炸物品库房严禁超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爆炸物品库房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十、爆炸物品装卸必须轻拿轻放,不准在库房内开箱。

十一、定时对库房内爆炸物品进行通风、降温、除湿,确保爆炸物品的性能可靠。

十二、每年雷雨季节前,及时向维护、检测避雷设施的法定机关申报,并将检测合格证复印件交县公安局备案。

十三、对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出库,登记造册,上报公安部门处理。

十四、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五、爆炸物品库管员必须由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十六、严禁将爆破器材发放给非爆破人员。

 

劳保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

一、厂方必须为职工提高必要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的一项很必要的预防性措施,不能平均分配,按照不同的劳动条件和不同工种以及职业危害的大小,确定劳保用品的发放。

二、厂职工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三、凿岩工每季度发防尘口罩两个,每年发放工作服一套,胶鞋一双;接触粉尘作业的职工每月发给防尘口罩两个;接触电操作的每年发一双绝缘靴和一双绝缘手套;装卸工每月发手套三双。

四、安全帽每人一个,以旧换新。

五、做好劳保用品发放的登记工作。

 

安全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建立健全以岗位负责制为基础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设备管理负责制,主要设备实行三定:

定人、定机、定责。

2、加强对设备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定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3、设备发生缺陷,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工作记录中详细记录。

4、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缺陷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观察,注意缺陷发展,防止缺陷扩大。

5、确定系统的设备巡检标准,确保职责明确、检查有效。

同时,做好信息传递与反馈,建立检查登记台账。

6、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7、对于设备管理中由于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造成设备事故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对于精心操作、忠于职守、设备使用维护良好者,将给予奖励。

 

消防防火制度

一、地面电网线路架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电路短路引起火花造成火灾。

二、配备符合规定的灭火器,以防万一发生事故时急用。

灭火器每月检查一次,发现不合格者及时更换。

三、设置消防水池、池内保证蓄满水。

四、经常性检查电源线路,发现绝缘破损现象立即处理或更换,防止漏电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安全生产表彰大会,对安全生产和管理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二、对在以下安全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个人及时给与表彰奖励:

1、在生产及管理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认真实施且效果显著的;

2、强化安全生产过程控制,责任有落实,方法有创新,管理有突破,工作有成效,安全生产局面稳定的;

3、在改善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的;

4、避免事故或抢救事故有功,使财产和职工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5、在消防、设备安全、生产安全等专业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6、其它需要给与奖励的。

三、本企业设安全生产专项奖,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表彰奖励。

四、对职工因工发生的轻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论,按管理权限和责任大小分别进行处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有以下行为的职工进行处罚:

1、不遵守相关规程,冒险蛮干,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者;

2、遇到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私自解决者;

3、事故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人。

六、对有以下行为的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1、不遵守作业规程,指挥工人冒险蛮干的;

2、未尽到管理监督责任,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

3、遇到隐患或事故不及时上报和解决的;

4、破坏企业安全生产局面的,影响正常安全生产。

七、奖励由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组成,物质奖励的数量根据企业效益和获奖者对安全生产做出的贡献酌情考虑。

八、上述处罚,对职工和管理人员一视同仁,处罚的数量根据受处罚者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酌情考虑。

原则上加重管理人员的处罚力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工伤事故后,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转报厂长,并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2、发生伤亡事故后,一方面要迅速和救援队伍取得联系,说明伤亡人数、地点事故情况,另一方面要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队的要求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故发展和扩大,保护好现场,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公安、安监、工会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国家规定,给予受伤或死亡的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抚恤职工家属。

4、协助安监部门搞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好生产安全事故。

5、由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国家或他人造成损失的,按规定予以赔偿。

6、发生非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必须予以重视,按事故严肃认真分析。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企业必须建立较完善的安全生产档案,并由专人管理安全生产档案。

2、安全生产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名单及变动记录;

(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件及人员名单;

(3)特种设备清单及有关档案资料;

(4)危险源(点)资料及三级危险源(点)管理清单;

(5)作业环境监测资料(边坡监测、岩石移动观测、粉尘浓度监测、噪声测定等);

(6)职工健康档案及健康监护资料;

(7)职业病人档案及监护资料;

(8)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

(9)安全例会及安全日、月活动记录。

(10)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安全生产的提案及整改落实情况;

(11)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和统计资料;

(12)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等有关伤亡事故管理的档案资料;

(1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安全规程,并汇编成册;

(14)安全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15)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实施记录;

(17)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情况记录。

3、安全生产档案要编写详细的目录并分档存放,以便于查阅。

要逐步实现安全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职工公布。

5、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安全生产档案的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使安全生产档案逐步完善和科学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

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转报厂长,并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现场负责人,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

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公司本厂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3、调查组职责有:

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处罚

(1)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

(2)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并作开除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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