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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毕业论文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摘要.................................................1

一、引言.............................................2

二、正文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2

案例.....................................................2

案例评述.................................................3

(二)夫妻债务相关问论证.....................................4

夫妻共同债务............................................4

1.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特征.................................4

2.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原则...................................5

3.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类型...................................6

推定夫妻债务..................................................7

(三)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7

1.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的立法现状..................................6

2.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6

3.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规定........................6(四)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立法中存在的题..........................7

1.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8

(五)完善建议及应对.........................................9

1.立法结构的完善....................................................10

三.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1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摘要:

当前存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与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相关进行共同审理的一些民事诉讼和其他民事案件中的争端中,对于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合法确认和及时处置都问题是比较大,严格地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司法处理,反而可能会容易出现导致司法不公等的社会现实矛盾状态,应该通过研究制订完善与此相关的各项法律执行细则,以充分体现其所在法律上的公正性。

本人就是在此想从关于我国同性婚姻共同婚妻债务债权认定的法律相关基本法律暂行条例、司法解释、定义以及有关夫妻共同婚姻债务认定确认的基本法律标准,举证其补偿责任的具体承担与利益分配,执行中对婚姻追加补偿程序的具体合理性是否规范以及事后救济补偿或者救济救助措施在具体家庭实际应用中的一些适用问题上来进行分析谈谈自己的观点见解,希望我们能够及时引起以及我国同性婚姻权益保护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广泛重视与高度注意。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举证责任

引言

正义、安全皆可亦为国是法的基本政治价值观和追求,对不同国家权力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相互兼顾与平衡亦为法是依照国家法律基本要求必须要能达到的基本目标。

因此,正确地合理认定消除夫妻之间财产债务的这种本质关系存在着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对当前夫妻共同家庭债务认定问题中也即包括夫妻共同家庭债务和其他夫妻个人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问题作出进一步理论阐述。

正文

一.根以研究的案例

案列一

涉及分居期间一方所欠用途不明之债的财产纠纷案

案由:

李某和余某在民间借贷争议上诉案

案情:

2008年6月,李某的女丈夫陈某向余某借款50000元,写下了借条一张,双方合意约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2月,若贷款违规不还则按照其银行利息的两倍或者三倍利息比例来计算。

2008年10月,陈某与李某在当地民政机关达成协议解除合同。

陈某于2009年1月还借款3000元,余款37000元至今仍未还。

2009年余某将李某和陈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李某和陈某共同其偿付借款。

一审判决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当对该笔借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与陈某在合法离婚之前与他分居住在一年,经济上相互独立,该笔巨额借款主要是为了供陈某单位或者他人使用,并未适当地用于与陈某单位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且合法离婚主要是因为陈某喜爱赌博,并且因为赌博花光了家庭财产,然后再次参与了赌博活动而导致,李某也因为赌博而被其他事业单位依法开除。

双方在申请离婚时己经对其债权人进行了赔偿,约定的婚姻关系在其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全部

李某虽然不愿意服从第二次一审的判决,但是未能通过举证方式说明陈某向余某的借款是已明确地认为是他偿还了自己的个人债务,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陈某在借出这笔款项时已经知道李某与陈某对他的夫妻之间债务是否存在约定,至于李某主张陈某的此笔贷款被用于网络上的赌博,也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和证据表明,因此无法予以接受。

况且在本案案件中的贷款借条上已经明确注明了该公司借款的实际用途仅仅是"作短期周转用",借款的资金数额也其实并非特别庞大,余某只是作为一个不知情的个人善意出借第三人,其法律责任以及权利就在于应该依法得到国际相关国家法律的明确保护。

因此,二审郑州地方人民检察院最终裁定驳回李某的上诉提起民事上诉.

争议的焦点:

夫妻在一段婚姻关系中如果存续期间,一方有可能被视为违法行动而承担其所欠债务,是否被认定成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案例中,夫妻人员双方在同性婚姻或者分居期间,一方人员通过赌博对外向其人员欠下的借款是家庭债务,该项家庭债务很快就可能会极其有可能被拿来用于投资赌博,因此其家庭欠款人因为由于赌博而被被用人单位决定开除,且其夫妻离婚也是因为由于赌博这种原因直接导致离婚。

从目前现实经济情理上来说,借款人的另一方完全尽管也有可能把这笔家庭借款债务当作赌博是用于赌资,但由于其他人员一方并没有办法得到任何相应的法律证据,法庭最终认定只能按照目前我国同性婚姻法第十七条及其相关的条款规定,并且支付给其他人员并连带进行清偿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和其他个人共同债务之间的财产认定关系状态纷繁复杂。

对于双方债务财产属性的的法律确认性也并非直接的而涉及关系到了双方离婚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共同债权人之间的一切经济社会利益和其他社会风险责任。

因此,正确地合理认定一对夫妇的共同财产债权以及认定夫妻中另一方的其他个人共同债务就使社会逐渐发展起来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课题。

二.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问题的论证和说明

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和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两大组成部分,正确地区分共同债务和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才是解决这种类型的债务争端的关键。

(一)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特征

所为的共同负担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存续过程中因为维护夫妇的共同生活、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履行养老、赡护义务而承担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夫妻家庭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拥有的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等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夫妻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原则

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婚前购置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共同的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在共同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赡养老人和扶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类型

(1.)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时,用于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所产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夫妻或者亲属因为其他生产和经营活动而承担的债务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就是夫妻或者亲属在实际中共同进行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二个原因就是,夫妻中的一方虽然从事了生产和经营的活动,但是另外一方却分享了这项生产和经营的活动。

(3.)是指由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管理而导致产生的债权人。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为了安全和方便,对共同私有资产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往往被任何一方或一个多边人员用来强制行使。

不论与否是个人夫妻所属双方或者不论是个人夫妻所属单位和其他当事人都不需要直接管理共同的个人财产

(4)对于夫妇双方所约定的其他共同负担债务

认定某一笔夫妻债务或其他清偿对象债务是否为同属于一方夫妻或另一方的一种个体性清偿债务主要方法可以从以下三个主要方面上来进行综合考虑:

一是目的性的要求,即夫妻一方举债的目的并不是用于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一般情况下属于一方个人债务。

二是符合了保护债务人自身利益的原则,对于在婚姻关系中尚未存续时的夫妻之间所承担的债务,若被确认为其中一方或者者个人,必须具备有经过法律确认的其他相关依据,否则任何一方以其他个人债务的为由而拒绝进行清偿。

将不利于维护和促进保障交易安全及其他社会主义优秀公德形象的树立,极其有可能严重伤害到债权人自身的利益。

三是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个人负债的认定一般都要以我国婚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认定,用相关的法律形式来维护夫妇之间和债权人之间的合法利益。

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提出的,夫妻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主体,也可以进行很多独立于家庭事务的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个人债务。

与夫妻共同债务类似,夫妻个人债务的种类也很多,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婚后无法约定而又未被使用于婚后一方或者家庭中的婚前其他个人债权。

(2)双方夫妇都是在实行约定的财产制度并且债权人已经知道了这个约定时任何一方应当承担的债务。

(3)夫妇双方按照约定的由个体自己承担并经债权人同意的义务。

(4)债权人和其他债务者之间所约定的服务为对于夫妻一方或者其他个人的借款。

(5)婚姻中的夫妇一方为了实现婚姻目标而擅自进行筹款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和经营业务所承担的债权。

(6)夫妻婚姻中是指夫妻之间任何一方因自己财产继承、收取其他赠与或者其他一方分家析产而可能导致生活所得的其他财产不是属于另另外一方正常生活所有的,由此可能引起其他生产性质的债务。

(7)婚姻中夫妻单位或者另一方擅自向他人资助和支付与他人无法抚养和赡养之责任相关者所承担的负债。

(8)由于夫妻双方擅自提供给他人作出担保而导致的产生之债。

(三)推定夫妻债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的存在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是夫妻其中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实行分别各自所有。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给与支持。

要求债权人根据其用途进行推定的规则或者合意推定的规则确认借债被用于夫妇共同的生活,或者将其借债被用于夫妇的生产和经营等活动,并且他们的收益被实际地用于夫妇,否则就会承担起举证所不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对于债权人尤其特别是有心良好的债权人而言很不公平。

(一)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立法方面不足:

我国婚姻法对于个人债务范围的规定也不是很明确,只有零散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财产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婚前所需要承担的其他个人财产债务而向其他同为债权人的或者配偶亲属主张其他合法权利的,人民法院有时可以视为不予裁定受理或者不予支持。

但是,当债权人如果可以依法证明其所欠或负有的家庭债务被全部用于婚后全部一个家庭的共同经济生活时,则借款除外。

第二十五条如果作为当事人的双方夫妻之间已经签订了用于离婚或者合同上的协议或者同时是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裁量裁定书、调解处理单位已经就解除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债务分割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已经做了调解处理的,债权人的返还约定是否仍然可以享有就解除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债务而向夫妻男女之间的利害双方法庭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权利。

一方就其他共同财产债务关系承担了其他连带损害清偿的法律责任后,基于其他一方离婚赔偿协议或者一方依据人民法院的其他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向其他任何一方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而无法主张连带赔偿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可以依法予以赔偿支持。

我国的婚姻法把夫妻债务的内容都主要限定在了离婚的制度中,这还是不妥。

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当我们正确地处理那些夫妇关系在其存续期间会产生的债务及其到期清偿的问题时,却迫切地需要依靠援引其离婚过程中的夫妇债务到期清偿方式进行的相关条款来解释,这样的情形明显不适宜,所以在其立法的结构中,我们很有必要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和完善。

夫妻关系在有效期间由于使用夫妻关系双方的共同名义而无法承担其一方所欠的财产债务,法院一般认为会依法认定其为双方夫妻的共同财产债务。

对此学术界长期以来存在很多争议。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夫妻假离婚将其财产通过合同归并还给对方,从而使其逃避负担债务,损害到其他债权人共同利益的情况。

四、完善建议及应对

(一)立法结构的完善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关于清除夫妻之间债务的条款十分零散,不仅无法全面地保护自己的夫妻;利益和第三者的利益,而且这给司法工作的实务运行带来了许多不便。

"婚姻法中对这一问题缺少了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预设性的统一规则来进行指导与规范,造成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缺失。

"

(二)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相关规则的建立与完善。

准确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相关规则的意义夫妻因为与婚姻关系已经成为了家庭的统一体。

共同生活期间夫妻间的家事日常业务其适用范围主要包含:

⑴维持共同生活的日常生活费用;⑵承担养育子女和赡养老人义务所需的费用;⑶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必须所用的医疗费用和开支;⑷其它日常生活中必须支付的费用。

3.完善不同债权人之间债务关系处理中的各种约定举证责任的利益分配处理方式依照日常一般家事可以代理业务制度的各种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和基本原则,家事可以代理的业务范围也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完全应当仅仅把视为夫妻之间的日常婚姻关系在本身合法存续期间,夫妻的另一方就日常一般家事代理承担自己所不应负的共同债务,认定成视为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债务,超出了日常一般家事可以代理的债务范围的,在属于夫妻的另一方不被法律认可的特殊情况下,应当将其债务认定成视为属于夫妻的另一个人共同债务。

4、建立对作为夫妻之间财产债务的共同承担和约定认可清偿制度现行《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对作为夫妻之间的应负财产债务约定清偿制度,目前为止我国又没有严格地法律规定对任何夫妻之间的合同财产约定进行分开公示的法律制度。

结束语

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在我们的司法工作实践中也已经起到了调节各种夫妻之间的债务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的进步,和婚姻司法解释的越来越完善健全,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的债务制度条款规定的改变与完善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黄松有:

《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解释》,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2】蒋月: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马原:

《新婚姻法释义》,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4】胡康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王洪:

《婚姻家庭法》,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林秀雄:

《夫妻财产制只研究》,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神,2001年版。

二、期刊类:

【1】穆英慧、黄顺林:

离婚是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法理探讨——对新《婚姻法》第41条分析,《政法论丛》2003年第三期。

【2】史浩明: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3期。

【3】方志伟:

“浅论《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立法之不足,”《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6期。

三.法律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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