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讲义.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1958716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X 页数:123 大小:947.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诉讼法讲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3页
民事诉讼法讲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3页
民事诉讼法讲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3页
民事诉讼法讲义.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3页
民事诉讼法讲义.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法讲义.docx

《民事诉讼法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法讲义.docx(1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事诉讼法讲义.docx

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一单元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一节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大体分为自力救济(自决和和解)、社会救济(诉外调解和仲裁)和公力救济(民事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主持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

2.仲裁:

双方在纠纷发生前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将特定纠纷(财产权益方面)交付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二、民事诉讼

(一)概念: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1.诉讼活动的判定:

A当事人委托律师B审判长向审委会汇报案件

C法院通知证人作证D合议庭讨论案件

E当事人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

2.诉讼关系的判定:

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

1.解决民事权益纠纷2.严格依法进行3.阶段性和连续性4.强制性和权威性

三、民事诉讼法

(一)任务:

注意首要任务实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效力:

1.对人:

中国领域内进行诉讼的一切主体。

2.对事:

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3.空间:

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三)与实体法关系

1.互为依存2.保障与被保障3.独立于实体法

第二节诉

一、诉的概念

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司法保护请求。

二、诉的特征

(一)主体是当事人

(二)对象是法院(三)具有双重含义的一种请求

1.启动审判进行审理2.胜诉

三、诉的要素

(一)主体:

当事人

(二)客体:

诉讼标的

1.概念:

当事人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原告起诉阶段特定化,不允许任意变更。

2.诉讼标的物:

诉讼标的物是当事人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限于财产案件)。

3.诉讼请求:

具体的实体要求;允许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基础上变更诉讼请求。

[例题]1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办公设备,乙公司向甲公司按时交付10万元货款。

合同履行完毕后,乙公司发现甲提供的办公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及时更换办公设备。

诉讼标的:

甲乙之间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关系(双方争议并诉诸法院)

诉讼标的物:

办公设备

诉讼请求:

更换办公设备

[例题]2

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0元。

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

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2002卷三28题,单选)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诉的理由

[例题]

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

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

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卷三41题,单选)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四、诉的分类

(一)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二)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财产和行为)。

1.双方因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

2.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3.判决具有执行力。

(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1.对既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2.对既存法律关系是否应当变更或消灭存在争议。

(四)三者关系:

1.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可能包含确认之诉。

2.单纯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中没诉讼标的物。

3.以当事人诉讼请求为基础判断诉的种类。

[例题]1

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

乙不听。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

该诉讼属于哪类诉?

(2007卷三41题,单选)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例题]2

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2004卷三36题,单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五、反诉

(一)概念:

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例:

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被告提出请求支付价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1000元,被告提出请求支付修缮费用1500元。

(二)特点:

1.主体特定:

2.请求独立:

不因本诉消灭而消灭。

3.目的对抗:

抵消吞并原告诉请。

4.提出时间特定: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原则应一审提出,如二审中提出,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则就反诉部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与本诉使用同一诉讼程序

6.管辖合法:

向本诉法院提起,并且不违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本诉法院基于牵连管辖能合并审理。

7.与本诉有一定牵连性:

主要包括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关联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实体请求。

[例题]

甲诉乙的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甲胜诉。

乙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

再审过程中,乙提出反诉。

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A.将乙的反诉与甲提出的本诉合并审理B.裁定驳回乙的反诉

C.判决驳回乙的反诉

D.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诉

六、诉的合并

1.主体合并:

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程序。

[例]甲起诉乙和丙侵权;张某诉讼中死亡,由三位子女承受诉讼。

2.客体合并:

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中审理。

[例]原告既诉请被告返还借款又诉请返还租用房屋;原告既起诉离婚又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第一单元重点难点提示:

诉讼行为与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法对人对事效力;纠纷解决体系;诉的要素;诉的种类的判断;反诉

第二单元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注意:

简要介绍本章体系安排及相关动态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有平等诉讼权利,法院应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平等适用法律:

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都有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法院予以平等保障并一律平等适用法律。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三、辩论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互相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1.贯穿诉讼整个过程2.内容涉及实体和程序3.形式多样:

书面和口头

4.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对象决定法院裁判对象

四、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主体是当事人2.贯穿整个诉讼3.对象是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4.法定范围内行使5.处分权制约审判权

[例题]1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卷三38单选)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例题]2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哪些事项?

(2006卷三84多选)

  A、约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B、约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C、约定举证时限D、约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五、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支持起诉原则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

七、诚实信用原则

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二节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3名以上的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制度。

(一)组成

1.一审:

审判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2.二审:

审判员

3.二审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

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活动规则:

由审判长主持;少数服从多数。

(三)独任制:

一名审判员审判,范围如下: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

4.公示催告案件:

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除外

(四)与审委会关系

业务上的指导监督关系,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委会决定,有异议可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复议一次。

[例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06卷三37多选改)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二、回避制度

(一)概念:

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退出审理的制度。

(二)对象:

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翻(翻译人员)书(书记员)看(勘验人员)见(鉴定人员)执行员。

(三)法定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四)具体规则

1.方式:

申请(口头或者书面)回避和自行回避

2.申请时间:

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决定权: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处理:

法院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不服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公开审判

(一)概念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定情况外,审判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群众和社会公开。

(二)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2.法律另有规定的

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例题]

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2003卷三35多选)

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的宣告应当公开

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宣判要公开

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案件,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一)概念: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二)一审终审范围:

最高法院所做的一审裁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小额

重点单元中的重点: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回避决定权及法定情形、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的理解运用。

第三单元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主管

一、主管概述:

(一)概念: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标准:

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三)范围:

民事实体法调整的民事纠纷;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引起的案件;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案件;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四)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关系:

1.人民调解范围只限于一般民事纠纷。

2.人民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不是必经阶段。

3.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院主管与仲裁机构处理民事争议关系:

或裁或审

(六)法院主管与劳动仲裁委员会等处理劳动争议关系:

先裁后审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和解,也可向本单位申请调解,还可以向劳仲委申请仲裁,当事人若对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例题]

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

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

(2006卷三80题多选)

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

第二节管辖概述

一、管辖概念

(一)管辖概念:

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划分原则:

1.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法院行使审判权2.均衡各级法院的工作负担

3.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4.维护国家主权

(三)管辖与主管:

主管的具体落实

二、管辖恒定:

管辖权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即使案件事实有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具体表现:

原告起诉时,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审理中该案始终由该法院管辖,不因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也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区划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受影响。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专门法院管辖

1.军事法院:

双方都是军队内部的民事纠纷。

2.海事法院:

当事人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等海事纠纷。

3.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运输合同、代办托运、铁路相关的侵权等铁路案件。

第三节级别管辖

一、概述

(一)确立标准:

性质、繁简程度、影响大小、争议标的金额等

(二)基本原则: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例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

(2005卷三36题单)

  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

  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

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四节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性规定;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起诉: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由被告住所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特殊情形规定: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二)例外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婚姻家庭特别规定: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8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法定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题步骤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十)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一)注意

1.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2.不得排除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3.不动产案件性质多样

(二)范围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当遗产多处且分布不同辖区时,还要区分主要遗产和非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书信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