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复制的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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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复制的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

可复制的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

篇一: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半年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总结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上半年监察执法工作总结》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

20XX?

22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按照《20XX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煤安监办?

20XX?

9号)的安排,国家煤矿安监局于7月下旬听取了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半年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汇报,对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

现将《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半年监察执法工作总结》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XX?

23号)精神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今年后几个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半年监察执法工作总结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半年监察执法工作总结

(国家煤矿安监局,20XX年8月)

一、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上半年,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及其所属分局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分别简称总局和国家局)的工作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有效促进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1.按计划实施监察,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工作计划。

20XX年,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监察工作日计划372353天,上半年各省局共完成204502天,完成计划的55%。

其中,“三项监察”工作日计划125010天,完成72352天,完成计划的58%;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日计划34816天,完成18543天,完成计划的53%;其他监察工作日计划212527天,完成113607天,完成计划的53%。

“三项监察”执法矿次计划19293矿次,上半年完成120XX矿次,完成计划的62%。

其中,重点监察计划7200矿次,完成4176矿次,完成计划的58%;专项监察计划7213矿次,完成5131矿次,完成计划的71%;定期监察计划4860矿次,完成2711矿次,完成计划的56%。

2.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三项监察”。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察执法工作中,注重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突出灾害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地区等执法工作重点,扎实开展重点监

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贵州局突出了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两个重点,开展了突出矿井检查和技术“会诊”专项行动,全面排查瓦斯隐患;积极推行先进的防治水技术。

召开了防治水现场会,

湖南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XX年二季度专项监察工作的通知》,对国家局要求开展的“一三一”行动做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组织4个小组,由局领导带队,开展大检查,并对检查重点进行了细化。

在“两节”、“两会”、“五一”等重点时段期间,各省局结合辖区煤矿特点,开展了定期监察,保证了重点时段的煤矿安全生产。

3.强化执法考核,保证按计划实施监察。

各省局为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强化了执法考核,分别制定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省局机关各处室和各分局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河南局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阅资料、抽查执法案卷等方式进行考核,查阅资料包括各类文件、执法制度、月度执法计划、执法计划调整报告、文书评查报告等,抽查案卷包括安全专篇审查和安全设施、安全条件竣工验收、安全培训、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行政处罚、事故调查等执法案卷。

四川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三项监察”的实施和考核内容、标准,对分局监察执法从执法主体、执法证据、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结案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同时对分局执法文书进行抽查,从文书制作、使用、送达、执行、结案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4.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安全监察自由裁量权。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印发后,北京、河北、辽宁、吉林、安徽、河南、湖北、重庆、

四川、云南、宁夏、新疆等12个省局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实施标准》实施细则。

辽宁局研究提出了执行《实施标准》的七项原则规定:

一是明确实施标准的适用范围;二是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三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四是依法从轻处罚的原则;五是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六是对多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七是不同数额行政处罚分设权限的原则。

自20XX年以来,该局连续四年被辽宁省政府评为执法标杆单位。

江苏局严格执行《实施标准》,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按照罚款200万元的上限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今年上半年,该局辖区内杜绝了煤矿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5.健全制度体系,规范监察执法行为。

各省局注重抓好安全监察执法制度体系建设,抓责任落实,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安徽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场监察要素表》等6个规范性文件,健全了监察执法工作制度。

福建局建立了行政处罚内部评议制度和廉政监督卡制度,按照未经现场调查取证不予立案、事实不清不予立案、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意见不统一不予立案的“四不立案”原则和法律适用不当不予通过、处罚有疑问不予通过的“处罚两不过”原则,对监察执法中的各类行政处罚组织内部评议,并规定监察人员在执法时填写《廉政监督卡》,保证公正、公开、廉洁执法。

兵团分局建立完善了监察执法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制度,成立监察执法考核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对各监察室监察计划完成情况和执法文书的制作进行考核、评比,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建立了监察员主办、限时办结及告知制度,用严明的管理制度规范监

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了监察工作效率。

6.创新执法方式,提升监察执法效能。

各省局在推广集中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异地监察等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不断创新执法方式,进一步提高了监察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山西局实行网络式监控监察,制定了《煤矿安全网络式监控监察办法》,适时监控煤矿证照、矿井隐患排查治理等九个方面情况,所属分局每旬将监控矿井生产、安全状况、井下生产作业人员和带班领导等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吉林局注重监察和服务相结合,约请事故多发、安全生产问题较多煤矿企业的主要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谈话,帮助企业查找安全生产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帮助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陕西局将历年的行政处罚案卷列出明细,对行政处罚未落实的,查明原因并研究下一步措施,对落实确有困难的分步落实,对抗拒执法的一律列入“黑名单”,暂停该矿相关审批事项,督促其将行政处罚落到实处。

(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情况

1.严格安全准入,做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各省局严格标准和程序,规范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工作,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和规定,严格坚持“四个不准”,即项目未经核准不准受理安全专篇、安全专篇未审批不准开工建设、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准进行矿井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和条件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准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等制度,对矿井进行安全设施审查和验收。

上半年,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煤矿建设项目371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157个。

篇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XX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XX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煤安监办〔20XX〕3号

【颁布时间】20XX-02-03

【生效时间】20XX-08-16

【时效性】有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XX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

通知

煤安监办〔20XX〕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现将《20XX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20XX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XX年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XX〕4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落实责任、打非治违、瓦斯防治、整合技改、科技支撑、基础管理为主要措施,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以煤矿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突出抓好以下9个方面、38项重点工作:

一、严格监察监管执法,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1.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总局“两报一站”及相关媒体,大力宣传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好做法,积极参加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及时宣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重大活动,宣传典型经验和

先进人物,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2.狠抓措施落实。

督促各地细化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措施,把国务院《意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对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3.强化监察监管执法。

严格执行执法计划,开展“三项监察”,落实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继续推广集中、解剖、示范和异地监察等执法方法,强化对煤矿重大隐患的跟踪执法,提高执法效果。

4.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落实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定期向监管监察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5.健全“打非”机制。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

6.突出“打非”重点。

以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关闭后又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以及新建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7.强化“打非”措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落实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等“四个一律”措施。

三、强力推进先抽后采、综合治理的治本措施,深化煤矿瓦斯防

8.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经评估不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要坚决停止生产,提请地方政府关闭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对其整合或重组。

9.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健全瓦斯防治制度,确保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10.落实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

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特别是认真制定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在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后再安排采掘作业,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11.强力推进瓦斯抽采达标。

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估制度,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约束性指标,组织开展瓦斯抽采达标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实现抽、掘、采平衡。

12.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理。

建立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强化通风、瓦斯管理,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严格监督检查,落实瓦斯超

限责任追究和停产整顿制度。

13.组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

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严格瓦斯等级鉴定程序和标准,认真做好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四、加大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14.坚持严格准入和有序退出。

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煤矿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继续淘汰落后煤矿和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等,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

15.规范企业兼并重组。

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46号)要求,按照尽量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督促指导参与兼并重组的各方,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16.积极推动整合技改。

督促指导各地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XX〕185号)精神,严格技改审批手续,按程序、按标准组织实施技改工程,从源头上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五、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7.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互检活动,未达标矿井要停产整顿,已达标矿井要巩固提高,实现岗位、专业和企业动态达标。

篇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监督检查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监督检查的意见

安监总煤监〔20XX〕8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XX〕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XX〕101号,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三定”规定),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

国家煤矿安监局“三定”规定的“职责调整”和“主要职责”表述中明确:

“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学习,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把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促进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强化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共同构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

二、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政府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系;根据本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机构、人员、经费及装备等;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定期召开政府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情况。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82号)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等,制定小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井;加强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工作,落实关闭矿井“六条标准”;打击非法煤矿和死灰复燃现象等情况。

(三)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以政府监管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有关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煤矿过程中,执法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当,监管执法到位;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交流、工作通报机制;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建设等情况。

(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煤矿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信息通报、社会公示、整改验收、档案管理等监管制度;煤矿瓦斯治理规划、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建设;水害治理;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意见的组织落实,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等情况。

(五)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和执行事故救援和报告制度;相关部门按规定参加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事故防范措施督促落实和反馈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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