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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

(五)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诚信手册》的申请办理

第四条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市内建筑行业企业,以及市外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监理、设计施工一体化、园林绿化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申请办理《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

第五条本市建筑行业企业申领《诚信手册》,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诚信手册》应提交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审查认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该项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提交);

(五)企业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提交)。

(六)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

实名栏使用印刷体记载姓名,签名栏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亲笔签名,注册师预留注册章样本,勘察、设计单位预留出图章样本。

第六条实行市外建筑行业企业诚信保证金制度,具体委托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诚信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办理《诚信手册》前,应存入规定额度的诚信保证金。

诚信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入我市指定的银行帐户。

其中: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设计施工一体化、园林绿化企业不低于80万元,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万元。

诚信保证金利息按银行规定计算。

企业提取诚信保证金应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办理。

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市建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外建筑行业企业的分支机构设在顺德区的,向顺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分支机构设在市内其它区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申领《诚信手册》时须提交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该项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提交);

(五)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在市内设立的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分行出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六)已购买或租赁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包括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2年以上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并有与工程管理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及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见附表1)

(七)企业出具的承诺函、基本帐户开户证明、银行出具的已缴纳诚信保证金的证明(从企业基本帐户划出);

(八)满足工程管理要求的企业分公司驻本市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要求见附表2),其中,提交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时须同时提交社保网上查询途径,或派人员到《诚信手册》办理窗口现场网上操作查询确认。

省外进粤企业,同时提交《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其派驻我市的管理人员必须是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人员。

(九)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

实名栏打印姓名,签名栏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亲笔签名,注册师预留注册章印鉴样本,勘察、设计单位预留出图章印鉴样本(见附表3)

(十)省外企业提供注册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省内企业提供注册所在地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派驻我市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派驻我市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第八条所有申领《诚信手册》的企业,在递交申请资料的同时,应按要求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以及相关人员的注册证、职称证、上岗证等有关证件的扫描件上传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诚信系统。

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含上传系统的扫描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九条对于资料齐全,系统录入信息完善(市外企业经现场核查,办公场所及人员到位情况符合要求)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诚信手册》。

对于现场核查1次不合格的,企业在3个月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请。

现场核查2次不合格的,企业在1年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请。

《诚信手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

《诚信手册》一般每个企业发放2本,有效期为1年。

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增加,但申请增加发放的数量最多不超过2本。

第十条已取得《诚信手册》的企业,应按要求办理诚信IC卡,持卡办理各项诚信业务,发卡办理单位为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

第三章诚信信息的登记

第十一条《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诚信IC卡和电子版本3种形式,其中,书面版本、诚信IC卡由企业保管,电子版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诚信IC卡记载的事项,应与电子版本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电子版本确有错误外,以电子版本为准。

第十二条企业的诚信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市外企业驻佛山情况、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奖励情况、不良行为记录、业绩登记、综合考评记录等内容。

企业奖励情况、不良行为、综合考评信息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权限和分工在企业《诚信手册》、诚信IC卡及诚信系统中予以登记,其他信息的录入,包括管理人员的增加、变更、删除,由企业在诚信系统中提出申请,并到相应的主管部门确认登记。

市外企业驻我市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在《诚信手册》有效期内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

企业因《诚信手册》失效,在系统中被锁定,无法提出人员删除、变更等事项申请的,应持如下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办理:

(一)企业办理具体事项的申请书原件(加盖法人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该项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提交);

(四)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

第十三条企业在日常的业务经营、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的,企业应在受到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之日起15日内,主动告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应对照相应的诚信加分及扣分标准,在企业的《诚信手册》、诚信IC卡及诚信系统中作出相应的加分或扣分记录。

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记录。

企业的诚信分值是综合考评诚信等级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建立市外企业驻佛山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和考勤制度。

培训、考勤记录在诚信系统中进行登记,作为企业综合考评的指标之一纳入考核。

培训、考勤对象包括企业驻佛山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联络员等管理人员。

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建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考勤由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企业备案管理人员不到位的(含未按要求参加会议、培训的),按照附表的相关条款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的,企业应及时向发放《诚信手册》的主管部门续领新的《诚信手册》。

遗失补办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对已领取诚信IC卡的企业,IC卡遗失或损毁的,在建设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业务前,均须先到行政服务中心诚信IC卡发放窗口重新领卡确认身份。

重新领卡手续按照首次开卡的程序办理。

企业基本情况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5天内向发放《诚信手册》的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第十六条《诚信手册》登记的内容是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的信息将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四章《诚信手册》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诚信手册》是建筑行业企业在我市从事工程业务的证明,是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载体,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行业企业进行建筑市场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企业在办理有关业务手续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诚信手册》。

在窗口办理各项诚信业务必须出示诚信IC卡。

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应向招标人及监管部门出示《诚信手册》,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

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企业《诚信手册》记载的有关信息。

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参建单位的《诚信手册》。

第十九条企业参加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和签署勘察设计等工程类文件的相关人员,必须在诚信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

建造师、园林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时,对于招投标项目,在项目中标后,由项目交易中心在诚信系统中对其进行锁定;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

其中,建造师、园林项目负责人只能锁定于1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最多可锁定于3个项目。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原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门申请建造师、园林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解锁。

第五章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诚信手册》的企业实行诚信综合考评制度。

本市企业的综合考评由注册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市外企业分支机构设在顺德区的,由顺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市外企业分支机构设在其它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一条综合考评以得分制作为评分办法。

考评周期为1年,考评时间为《诚信手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

所有企业首次取得《诚信手册》或通过综合考评后的诚信基本分值均为100分。

考评时以企业《诚信手册》考评周期内的累计诚信得分为基础进行考核。

市外企业诚信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额不足的,应补足后才能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抽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对照各类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见附表4-1~10)的扣分标准,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扣分。

企业的不良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

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诚信手册》考评周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承接的工程业务获得有关奖项或受到通报表扬的,以所获得的奖章、证书、印发的文件(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对企业的诚信进行加分:

(一)质量安全评优:

鲁班奖50分,其他国家级奖项30分,省级20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二)科技成果:

国家级20分,省级15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三)示范项目:

国家级30分,省级20分,市级15分,区级10分;

(四)行业表彰(含协会):

国家级20分,省级15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五)诚信综合考评优良的A级企业,下一考评周期加20分;

(六)工程业绩:

以《诚信手册》考评周期内合格竣工项目数及规模确定;

具体按照《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良好行为加分表》(见附表5)的计分值进行加分。

第二十四条综合考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根据综合考评办事指南,在诚信系统中进行综合考评申报,提交《诚信手册》原件和相关资料。

(二)对考评资料齐全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综合考评结论,记录在诚信系统、诚信IC卡及《诚信手册》综合考评记录栏内。

第二十五条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按照企业提交考评申请时的累计诚信分值,结合企业的诚信记录,对照如下标准确定:

(一)总得分在90分以上,且考评周期内承接工程项目3项以上,评定为诚信A级企业,表示诚信优良;

(二)总得分在80-89分,且考评周期内承接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总得分在90分以上,考评周期内承接工程项目1项以上3项以下,评定为B级企业,表示诚信良好;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定为C级企业,表示诚信一般;

1、总得分在60-79分;

2、总得分在80以上,但考评周期内无工程业绩或没有承接工程业务。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定为D级企业,表示诚信度较差。

1、总得分在60分以下;

2、市外企业法定代表人、驻佛山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均未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结果及时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网站公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诚信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可适当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在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时,可免于资格审查。

在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可按规定加分。

在同等条件或评分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A级企业作为第一中标人。

在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推荐。

(二)诚信B级企业,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

(三)诚信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在相关的网站上以适当的方式,提示建设单位慎重选择该类企业作为工程的参建、合作单位。

(四)诚信D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在相关网站上曝光,全面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1年内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发放或立即予以收回《诚信手册》。

(一)诚信综合考评为D级的;

(二)未按要求参加诚信综合考评的;

(三)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延期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工程业务资格的;

(五)考评周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查证属实的;

(七)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动态检查中,市外企业驻佛山分支机构撤离了系统登记的办公地址,或未及时办理办公地址变更手续的;

(八)考评周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发生2宗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考评周期内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十)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发出的违法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十一)考评周期内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二)连续2年无工程业绩也没有承接工程业务的市外企业;

《诚信手册》被收回的企业,在系统中会被锁定,市外企业2年后才能申请解锁和领回《诚信手册》;市内企业在相应的行政处罚期限结束后或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经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解锁和领回《诚信手册》。

在顺德区办理《诚信手册》的企业,其《诚信手册》的解锁及领回,由顺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在我市发生拖欠材料款、农民工工资或被依法处于罚款,不按时支付或缴纳的,相应的款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在欠款企业的诚信保证金中扣除,诚信保证金不足于支付的,相关单位依法向欠款企业追缴。

诚信保证金也可作为项目投标保证金。

在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经企业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企业缴纳诚信保证金的证明,作为投标保证金使用,但不能在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未办理《诚信手册》,而在我市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程业务的单位,一经查实,2年内不得在我市办理《诚信手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驻我市办公场所

设备及管理制度要求

序号

项目

标准要求

证明材料

1

办公场所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套内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专业承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办公场所套内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劳务分包企业办公场所套内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使用功能为商用综合、写字楼或商铺(不得使用私人出租屋、住宅楼或封闭式住宅小区的住宅),一处办公场所只能由一家企业使用。

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2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核查时确认。

2

办公设备

办公场所必须有企业标志牌和部门标志牌,办公桌椅不少于6套、固定电话不少于1部,传真机不少于1台且独立于固定电话外,台式电脑不少于3台。

其中,固定电话应能够通话,传真机能够传真,电脑能够上网。

现场核查确认。

3

管理制度

驻佛山分公司管理人员架构、照片、姓名;岗位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财务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并裱装上墙。

现场核查确认。

附表2: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驻我市管理人员要求

序号

企业类别

到场要求

1

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持A证)、技术负责人(持A证或B证)、安全生产负责人(持A或B或C证)及下列人员检查时必须到场:

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派驻的一级建造师不少于5人,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以下资质的企业派驻的二级及以上的建造师不少于5人(省外入粤企业派驻的必须是一级建造师);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2

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持A证)、技术负责人(持A证或B证)、安全生产负责人(持A或B或C证)及下列人员检查时必须到场:

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省外入粤企业派驻的必须是一级建造师)、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3

园林绿化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下列人员检查时必须到场:

企业派驻的持园林项目负责人证的不少于3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4

劳务分包

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持A证)、技术负责人(持A证或B证)、安全生产负责人(持A或B或C证)及下列人员检查时必须到场:

派驻的每一专业工种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1人,总数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5

造价咨询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驻佛山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注册造价师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名单不得重复。

6

勘察、设计企业

勘察企业备案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下列人员:

注册岩土师或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勘察工作经历的工程师等不少于3人;

设计企业备案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下列人员: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设备师等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7

工程监理单位

备案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驻佛山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8

招标代理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驻佛山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持招标代理资格证的上岗人员不少于3人,以上人员不得重复。

资料要求:

1、企业派驻本市的技术、安全、经济等管理人员(省外企业必须是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人员)的注册证书或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

2、所有管理人员须提交以本单位或佛山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申报前3个月,加盖社保局公章,社保台帐应包括:

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码、缴费基数、缴费期限等,企业须同时提交派驻本市所有人员的社保网上查询途径,或派人员到我局办事窗口现场网上操作查询确认);

3、备案人员户籍地为省外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户籍地为本省的备案人员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分公司(除劳务分包企业外)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5、现场核查时上述人员必须到场,并持本人的注册证、职称证、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B、C证)、身份证等原件现场核对确认。

附表3: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驻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

序号

姓名

(打印)

执业资格或岗位

职务

职称

本人签名

注册执业人员

注册章印鉴

1

2

3

4

5

6

7

8

勘察、设计单位出图章印鉴

说明:

本表由企业驻佛山的所有管理人员在“本人签名”栏亲笔签名齐全、注册执业人员在“注册执业人员注册章印鉴”栏加盖本人注册执业印章、勘察设计单位预留出图章印鉴后,再扫描上传到诚信系统中(可加页,扫描必须清晰可辨)。

附表4-1:

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内容

扣分值

扣分细则

1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30

每次扣30分

2

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5

每次扣15分

3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0-15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4

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10

每次扣10分

5

允许他人挂靠或挂靠他人,或者转让代理资质的

10

每次扣10分

6

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10

每次扣10分

7

编制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内容,制定资格预审、评标办法有违公平原则,带有倾向性,量身定做嫌疑的

10

每次扣10分

8

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

10

每次扣10分

9

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10

每次扣10分

10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交虚假情况的

10

每次扣10分

11

对相关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经多次督促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10

每次扣10分

12

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5

每次扣5分

13

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的

5

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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