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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黔西谷里红砖煤矿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2010年1月1日

 

目录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2

二、通风例会制度3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

四、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6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办法8

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0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2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7

九、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9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25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32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41

十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3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46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48

十六、事故处理、统计上报管理制度50

十七、安全调度会议制度56

十八、爆破材料使用管理制度58

十九、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65

二十、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68

二十一、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70

二十二、矿灯管理及使用制度72

二十三、事故统计报告制度73

二十四、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75

二十五、停、送电管理制度76

二十六、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77

二十七、“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制度78

二十八、生产调度会议制度79

二十九、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制度80

三十、生产管理人员入井带班下井制度81

三十一、瓦斯报表审阅及监督管理制度82

三十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83

三十三、通风设施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制度86

三十四、瓦斯排放管理制度87

三十五、煤矿职工安全手册领用制度89

三十六、瓦检员井下交接班制度90

三十七、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91

三十八、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制度92

三十九、电缆管理制度93

四十、钢丝绳检查制度94

四十一、瓦斯管理制度95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办公会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遇有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第三条 煤矿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及安全监察部门、有关科室、区队(车间)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安全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指示、指令和会议精神;

2.听取有关单位和部门关于重大安全问题和安全监察情况汇报;

3.研究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季度安全工作意见、月度安全工作重点;

4.分析当前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人员,明确整改期限;

5.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综合科、安检科负责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并对会议决定事项印发会议纪要。

第六条 有关部门负责会议精神和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安检科负责对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

第一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通风例会制度

1、矿井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通风例会,日期暂定在每月21日举行。

2、通风例会由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通风科、生产系统的副矿长、生产经营科室及区队的负责人参加。

3、通风例会的内容:

总结上月通风工作,排查“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安排下月通风工作计划;安排落实瓦斯抽放计划,具体落实责任;“一通三防”技术研讨;案例分析;学习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文件、指示。

4、每次通风例会由通风科做会议记录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目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目标必须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和企业安全生产发展水平,结合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充分体现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条 矿井于每年年底前组织制定下一年度安全目标。

由安检部征求有关部门、领导意见,提出安全目标建议,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四条 安全目标分为考核目标和奋斗目标。

考核目标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必须完成的目标;奋斗目标是指高于考核目标、通过努力有可能达到的目标。

安全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1.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

2.年千人重伤率不超过3;

3.年千人负伤率不超过4;

4.年重大非人身事故不超过2;

5.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达国家标准;

第五条 安全目标的分解:

公司安全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形成层层分解、逐级保证的安全目标管理体系。

第六条 保证措施:

1.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季度安全工作意见和月度安全工作计划,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确定安全工作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指导安全生产。

2.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等阶段性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和冬、夏季“三防”工作,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3.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开展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

“一岗双责”抓安全工作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部门、群监组织和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保证安全投入,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原则,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等活动,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5.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重点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与目标考核:

每季度对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依据安全奖惩考核办法兑现奖罚并公布考核结果。

安检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目标完成及考核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红砖煤矿。

第一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投入管理,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矿井安全专项费用由财务科统一按标准提取。

提取标准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在矿委会讨论后执行。

第三条安全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由矿集中管理、统一安排,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地方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和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第五条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专项费用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安全专项费用的投入范围:

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设备、设施、材料的投入;

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投入;

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等方面的投入;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投入;

安全奖励的投入;

危险源监控、治理和抢险救灾的投入;

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矿井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第八条 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应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重大和关键问题。

第九条总工程师对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全面负责;财务部是计划管理综合部门,负责计划的日常管理;其他业务部门参与各矿井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设备、材料的采购和保障供应,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买。

第十条总工程师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工作;财务部是计划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生产安全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审批。

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合同签订、采购订货、付款及财务决算等。

第十二条各单位追加项目或计划内项目执行过程中超过计划资金的5%时,必须报批准后执行。

如不超过上述标准又确属生产急需的项目,所增资金能在本单位切块资金内平衡的,可自行处理,但须报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工程、设备管理。

设备到货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交接。

未按规定程序验收的计划项目,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十四条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生产安全费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台帐,按规定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报表。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实施实行统计监督。

必须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十六条 安检部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红砖煤矿。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和根本途径。

为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安检部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通知下发、检查人员组织、检查情况通报以及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三条 前提条件:

1.杜绝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事故。

2.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一级。

3.矿井采掘关系正常,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4.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

第四条 考核标准:

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联合制定);

2.《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章 检查验收与奖惩

第五条 每月组织对各生产区队和科室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与防治水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定,检查人员主要由生产部、机电科、通风科、安检部以及财务部等部(科)室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条 矿井每月进行三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检查记录应记录存档,作为矿季度以及年度评级、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每月检查综合得分前二名区队,分别奖励1.0万和0.5万元。

第八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单位奖,用于奖励在安全质量标准

化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矿应严格兑现。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活动,不断夯实矿井安全生产的基础。

要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从矿领导、机关科室到区队班组,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形成职责明确、层层负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网络,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矿井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提出年度达标计划和中长期达标规划,并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月检查、季考核、半年总结、全年评比的管理制度,促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二条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充分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必需的各种投入。

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各单位职工的收入分配、政绩考核等相互挂钩,不断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奖惩力度,严格检查验收,严格奖惩兑现。

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工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安全质量意识和技术技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红砖煤矿。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所属各单位。

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招收录用人员、转岗人员、农民轮换工等。

第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确保足额提取,并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教育培训第一责任者,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主要部门职责如下:

1.劳资科是安全教育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考核和资格认证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2.企管部是安全教育培训的协管部门,根据培训计划提供需要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工种和人员数量(名单)。

3.安检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送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后,根据其下达的培训计划按时派送或组织培训。

其他工种的安全培训按照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第十条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应结合单位工作性质、特点和不同时期安全工作要求,可通过安全活动学习日、班前班后会、现场模拟演练、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宣传等形式进行,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

第十二条 矿所属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应建立教师备课、教学、考勤、考试、取证、考核评估奖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教、考分离的要求,安全教育培训的考试由安检部负责监督或者派出安全监察人员监考,监考人员应严格考试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给予严厉处分。

第十四条 安检部负责对培训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要求再培训或调离岗位,并追究负责培训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并严格考核,对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红砖煤矿。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治理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南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主要包括作业场所受自然灾害威胁,装备、设施、装置、现场条件的缺陷,制度、措施的不健全、不落实,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性因素。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

按照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是指难度大,矿处解决不了,需由专业公司、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B级是指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处解决的事故隐患;C级是由区队、业务科室必须解决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措施的编制负责;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各级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管理;安检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查。

第二章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五条隐患排查实行月排查、季汇报制度。

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对B、C级隐患可直接确认,对A级事故隐患要提出初步意见,在矿委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事故隐患报表按统一格式,一式3份上报(样表附后)。

经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若未排查出事故隐患,要在报表上注明,经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时上报。

第三章隐患治理及验收

第七条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由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编制。

需要编制施工计划、设计进行报批的,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和责任六落实。

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区队、业务部门负责落实;A、B级事故隐患治理由矿实施;矿负责A级事故隐患治理的协调、监督。

第九条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逐级上报销号。

C级、B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由矿负责组织;A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工作由矿负责组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事故隐患治理实行跟踪管理。

矿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详细记录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过程及治理结果等,矿安检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季度未完成项可递延至下季度,继续按事故隐患管理。

但必须说明原因,有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接受各级组织和个人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不按期排查治理、严重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红砖煤矿。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事故隐患排查表

   2.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汇总表

 

附表一:

事故隐患排查表

填报单位:

(公章)填报日期:

事故隐患地点

事故隐患

级别

事故隐患类别

预计解决日期

解决单位

负责人

隐患描述:

 

采取措施(简图)

分管总经理意见:

 

签字:

分管总工程师意见:

 

签字:

总经理:

总工程师:

安监部长:

填报人:

 

附表二:

××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汇总表(样表为A3)

单位:

(加盖公章)报告时间:

序号

隐患单位

事故隐患地点

隐患级别

隐患类别

隐患描述

治理措施

隐患整改单位

负责人

预计解决日期

监督人

备注

制表人:

批准人:

总工程师: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正常安全生产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专业与群众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方式:

公司由总经理组织,安检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参加;

综合性安全检查周期:

每月不少于一次。

各类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随时组织。

第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以现场为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文件、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2.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3.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4.机电设备和生产系统的各类保护、仪器仪表、监测装置及各类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

5.工作现场文明生产及环境状况、职工个体劳动防护佩戴、使用状况;

6.安全专项费用使用和计划进展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习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7.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

8.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9.各类事故分析处理及汇报情况;

第五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出具问题整改单,被检单位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检查单位。

因故不能按期整改的,必须

写清原因,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第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被检查单位不予配合甚至拒绝、阻挠的,或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经安检部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追究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安检部对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不能按规定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未按“四定”原则进行落实以及不按规定日期反馈整改结果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红砖煤矿。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九、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安全技术事项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行业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报上级审批: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

2.已留设的矿井边界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规程》第259条)。

3.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10要求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444条)。

第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室备案: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

3.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规程》第151条)。

4.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的鉴定结果(《规程》第228条)。

第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7条)。

2.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程》第9条)。

3.采区设计方案(《规程》第48条)。

4.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

5.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并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112条)。

6.矿井反风演习计划(《规程》第122条)。

7.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规程》第154条)。

8.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40、141条)。

9.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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