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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简答
商法简答.txt爱情是艺术,结婚是技术,离婚是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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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商法的特征①国内法,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②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性;③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④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
2.简述商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①强化商事组织②保障交易快捷③维护交易安全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它们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特别之处有:
①对民法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补充,变更.②对民法的一般制度进行特殊化处理.③创设民法中没有的特殊制度.二者在法律上的关系:
(a)民法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都可以按照民法中的规定进行补充适用.(b)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这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基本原则.
4.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共同点:
①都主要是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法②都有公法性质。
区别:
①调整范围不同;②调整手段不同;(③追求的利益不同.
5.简述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共同点:
①它俩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调整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时,劳动法优先于商法.②西方国家的法律将企业主与企业管理的人的关系视为委任关系,由商法调整.将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视为雇佣关系,由劳动法调整.③北欧国家推行“工人资本主义”使其具有雇员和股东双重身份.我国存在职工持股问题使得商法和劳动法有交错适用的情况.区别:
①对雇佣人规定的范围不同.②保护的权益不同
6.商人除具有商法上的资格这一特征外,还具有哪些特征?
商人,又称商事主体,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人的法律特征:
①有商法上的资格②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③是商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7.试比较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
二者含义不同:
前者是指商人依据商业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后者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总称.前者的起止时间取决于商业登记这一公法上的行为.商人的商事能力始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后者的起止时间对自然人来讲,就是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对法人来讲,是起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讲,只要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取得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8.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相比,具有哪些不同之处?
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
①是以营利为目的的②是营业性的③具有商行为能力主体从事的法律行为.
9.试比较商行为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
相同之处:
都是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同之处:
①所有商行为都可以通过代理进
行,但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适合代理.②前者是非显名主义.后者是显名主义,③前者不因被代理人的死亡而受
到影响.后者的代理权是以被代理人的存在为前提。
④商行为代理人的权限较民事代理人的宽。
⑤二者之间无权代理
和越权代理的效力有一定区别。
10.试比较商事留置权制度与民法留置权制度的异同
商事留置权,指在两方商行为中,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债权,留置债务人的物或有价证券的权利.相同之处:
①二者都是因债
权而发生.
(2)都属于债的担保范畴.不同之处:
后者基于平衡原则,强调被担保与留置的标的物必须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而前者基于商事交易高效快捷的要求,仅强调被担保的债权与留置标的物之间的一般关系.
11.商法上的时效制度与民法上时效制度有何异同?
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在法定的时间不行使权利,将产生丧失权利的后果,即这种时效是实体权利的消灭时效.相同点:
二者都是一定时间的经过,某种权利如不行使就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不同点:
①商法的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而民法中的时效属于诉讼时效.②商法中的时效较民法中的时效短而且更加严格.
12.试述商行为法律规制中的严格主义的表现形式.
体现:
①通过强制性法律规定对某些商行为实行严格规制,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或选择适用.②商法对某些商行为强行要求必须进行登记或公示,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③认定商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对外观上的关注高于对实质内容上的关注.④商法对商行为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13.简述商号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商号,指商人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称号.
法律特征:
①是商人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②是商人在营业上的名称,在营业活动中与他人交易时用以签署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名称③商号与组成商号的个人名称相区别.
14.当一个人选择商号时,是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
对于商号的选择,原则上是奉行自由主义.但是法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对商号的选用有特别的规定:
①商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②禁止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商号.③企业只可以使用一个商号.④公司企业的商号,应根据公司的类别,标注“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15.商人的商号权与一个自然人的姓名权有什么不同?
①商号权指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人取得的对该商号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②姓名权属
人格权范畴。
商号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③商号权有排他性。
姓名权没有排他性④商号权具有公开性.姓名权有使用不公开名字的特性.⑤商号权具有可转让,继承的特性.是无形资产.姓名权只有人格权特性,不能转让继承.(6)商号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16.试述商业登记的法律特征.
①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人资格的法律行为;②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③是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果.
17.简述商业登记的效力.
对外登记效力:
商业登记既可以使政府对商业活动实施监督和保护,也可以使社会公众了解商人的经营情况,已登记事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于未登记而未经登记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能够证明第三人主观上缺乏善意.
对内登记效力:
①设立登记的效力②变更登记的效力③注销登记的效力
18.商法是概念:
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与经营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构成商人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从事营利性的行为
(2)营房是持续性地从事一项营利行为(3)应当以从事某项营利性的行为为自己的职业;(4)通常来说,应当是进行登记注册的。
20.商人的分类
(1)根据商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形态为标准,分为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商自然人又称商个人或个体商人,是指依商法规定从事商行为,在商事关系中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商法人又称为“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依商法规定从事商行为,在商事关系中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或“商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
(2)依据商人是否必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法定商人,又称为绝对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而设立的商事主体,这种商人以从事特定商行为(又称为绝对商行为)为其主要特征。
注册商人是指不以法律特定的商行为为营业内容,而经一般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核准的营业范围进行经营的商事主体,这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商人。
任意商人是指不以营业性活动为其行为的内容,并且可以不进行注册登记而存在的商事主体。
(3)依据商人的基本营业规模,分为小商人和大商人。
小商人,又称为“不完全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活动的商人。
大商人,又称为“完全商人”,是相对于“小商人”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且规模达到法律要求的企业组织需要具备的注册资金和其他设立条件的商事主体。
21.商行为的分类
(1)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又称为客观商行为,当然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
相对商行为又称为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是指商人依法以营业的方式所为的持续性的商行为。
(2)两方商行为和一方商行为。
两方商行为是指行为的双方主体都是商人的商行为。
一方商行为是指商人与非商人之间进行的商行为。
(3)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又称为固有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活动内直接以营利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比如租赁,买卖等等。
附属商行为又称为辅助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营利性内容,但却能够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其营利目的的辅助性的行为.
22.商法对商行为的特殊规制:
(1)商行为的代理制度
(2)商事留置权制度(3)商法上的时效制度(4)商行为法律规制中的严格主义
23.商业登记的概念及三方面的法律意义?
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法律意义:
1]商业登记是商法对营利性主体的营业行为实施公法和私法控制的前提。
2]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
3]商业登记也是保护商人营业活动的有效手段。
24.简述现代商法的国际性特征。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向已深入人心。
这种一体化意味着人才,资本,技术,商品,劳务等资本要素在国际上自由流通。
经济上的这种需要,必然需要法律尤其是商法(因其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必然走向国际化的道路。
人类进入20世纪后,商法国际化的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
国际上制定了一些地区性的商事法律公约,国际性的有关商人规则的法律文件;在商事部门法领域,也制定了一系列统一规则。
25.商号权的法律性质?
商号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
从人格权方面讲,商号权是法律赋予商人的与商人共存亡的权利,也是商人具有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从财产权方面讲,商号权与商业信用密切相关,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在商主体破产后,商号权还可以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进行清理。
26.商业登记的范围
(2)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第二章
概念
合伙的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技术﹑资金或实物,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自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的﹑一个人所有和经营的企业。
合伙的分类:
a)民事与商事合伙b)显名与隐名合伙c)普通与有限合伙d)个人与法人合伙e)企业型与非企业型合伙f)登记的与非登记的合伙
合伙协议:
指各合伙人间为共同经济目的。
设立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合伙企业财产:
是指为经营合伙事务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
包括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和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益。
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基础性条件。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是相对于按份共有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两个人以上的人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基于共同关系而对同一个物共同所有权的制度。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按照一定份额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形式。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概念:
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从事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债务的概念:
是指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
双重优先原则:
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
入伙:
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退伙:
指合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退出企业,而引起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
合伙企业解散的概念:
是指合伙企业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合伙协议终止﹑合伙关系终结,进行清算后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清算人的概念:
清算人,是指负责合伙企业清算事务的人。
1.合伙企业不同于其他商业主体的独特之处有哪些方面?
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签订合伙合同而成立②是一种独立的组织,区别于法人和自然人的另一种民商事法律主体③共同出资,共同经营④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2.简述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表现在:
①它拥有自己的商号.②它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3)可以用自己商号成为诉讼主体.法律特征:
①有相对稳定,具备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②企业存在的基础为各合伙
人之间达成的合伙协议.③资本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④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⑤以营利为目的,属于营利性组织.
3.试述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点.
相同点:
①对企业有所有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都不具备法人地位,但可以起字号,区别于公司企业的民商事主体.③
二者设立的程序简单.不同点:
①投资人数不同.②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同.③投资权益转移的不同.
4.<<合伙企业法>>立法的特点是什么?
①从主体角度对合伙企业进行规范②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相结合③调整对象单一,限定自然人合伙.
5.<<合伙企业法>>的性质如何?
①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但更多是私法规范.②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但强调任意性规范③为行为法与组织法的结合,但更多是组织性规范.
6.试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合伙人符合法定的条件;②必须有合伙协议;(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资金;④合伙企业的名称(⑤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7.简述合伙协议的法律特征.
①当事人订立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经营营利性事业,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
的②有偿合同.③双边或多边合同.④诺成合同.⑤要式合同.
8.试述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①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的目的和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极其住所.④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⑦入伙和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⑨违约责任.⑩其他约定内容.
9.试述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构成了合伙企业财产的原始部分.合伙企业的收益:
①营业收入;②以企业的名义购置的财产;③受赠的财产;④获得的赔偿;⑤合伙企业获得的无形产权.
10.简述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
①<<民法通则>>将合伙财产区分为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②合伙人出资财产的性质: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以所有权出资的,出资财产应归合伙人共有;如以使用权出资的,该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出资人.还有劳物出资、技术出资等。
积累财产的性质:
经营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③<<合伙企业法>>关于企业财产性质的规定:
合伙人以现金或财产所有权出资的财产,以及以合伙人的名义获得的现金收入或其他财产所有权,属于共有财产.
11.试述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
①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一定的份额.该份额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权利及负担义务的多少.②权利:
a].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b].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c.利益分配权.义务:
a.按约定出资b.在合伙存续期间不分割合伙财产c].不擅自转让财产份额的全部或部分d].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以财产份额出质.③合伙人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同时也有义务分担合伙债务.
12.试述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①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②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③有权查阅有关文件或资料④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⑤对合伙事务有表决权.义务:
①报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②竞业禁止的义务;③维护合伙企业利益的义务;④严格按照委托或决议的要求;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13.试述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①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②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3)由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④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其授权范围内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14.试述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
(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该权利称之为合伙人对外代表权.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代表权范围内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发生法律效力.(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4)如果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的损害,由合伙企业承担该侵害行为的后果。
15.试述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1)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债务责任.
(2)是一种补充的连带责任。
(3)是一种无限的责任。
(4)是一种对外的责任。
16.合伙人的债权人在行使抵消权或代位权时,受到哪些法律限制?
(1)抵消行使权的限制.抵消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互负种类相同的到期债务,在相等的份额内相互抵消从而使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或部分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伙企业中的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因为合伙人个人财产和合伙企业财产分属不同主体,法律关系不同
(2)代位权行使的限制.债权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到期的债权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权利。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17.双重优先原则的含义如何?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个人的债务。
(2)清偿完企业债务的剩余财产,应当按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
(3)个人财产清偿完个人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用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18.简述入伙的条件。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
(3)于入伙后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9.试述入伙的效力。
(1)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原合伙企业因接收新的合伙人而发生变更。
20.简述各种发生退伙的原因。
退伙的种类有:
(1)声明退伙
(2)法定退伙(3)协议退伙
退伙的原因常见的有:
(1)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5)未履行出资义务的;(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21.简述退伙的效力。
(1)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对退伙时合伙企业已发生的债务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3)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
(4)进行变更登记。
22.试述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经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3.简述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
(1)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合伙企业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业务(3)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该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失。
24.简述清算人的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5.合伙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
⑴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⑵所欠税款⑶企业所欠债务⑷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章
公司:
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
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认缴公司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也称共同设立,简单设立或单纯设立)
募集设立:
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也称复杂设
立或渐次设立)
募集设立:
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也称复杂设
立或渐次设立)
注册资本: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时向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总额,它是每股金额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它又称为股本总额或资本总额。
授权资本:
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以筹集的全部资本。
发行资本:
是指公司在授权资本额限度内发行的股份资本。
实缴资本:
是指公司实际收到的先进或者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其他财产。
催缴资本:
是指发行资本或者认购资本中尚未缴足股款,需要催缴的部分。
实有资本:
是指公司实际享有并可支配的净资产总额。
公司财产:
狭义上是指公司拥有的有形财产的总和;中义上是指公司拥有的有形财产和知识产权的总和;广义上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各类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
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积金:
是指为了巩固财产公司财产基础,加强公司信用,于股本之外保留的金额。
公司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变更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
只指依法设立的。
由股东投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形成公司意志的非常设的机构。
董事会:
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对内执行公司业务。
对外代表公司。
经理:
是主持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监事会:
是公司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固定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峄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股东:
是指持有股份公司股份发行的股份的人。
股东权益:
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过去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票:
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
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公司:
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解散:
指公司因行政判决,法院判决,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股东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解散决定因而失去法律主体资格的事实。
破产: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
破产和解:
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的补救措施或制度。
破产整顿: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为了挽救该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按照一定的计划和方案对被申请破产的企业进行整顿,使企业恢复经营能力的制度。
破产财产:
是指破产宣告后按照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债权:
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
破产抵消权:
是指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不管该债务是否与其债权相同,也不管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期,享有不依破产程序用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别除权:
是指就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到清偿的权利。
清算:
是指算理已解散的公司的未了事物,使其归于消灭的程序。
简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