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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的职责

法官助理的职责

篇一: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郭信主

虽然从2021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若干意见》中提出允许进行法官助理改革试点已经有多年了,但法官助理制度仍然在部分地方法院政策试点阶段,显得进展缓慢。

由于未在法律制度上正式确立,导致部分试点法院的法官助理们的前途充满不确定性,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定位问题

制度定位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相关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

简便改变过去法院各类人员简单套用行政公务员那套管理模式,切实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司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体系。

而要建立法官为中心首先新型审判机制的要主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臵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法官员额以及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

法官员额制度会带来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要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

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

仅谈法官助理,不谈法官员额;或者仅谈法官五十多,不不够考虑法官助理的配臵风险问题,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①。

设臵法官助理就是为了分流法官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减少审判对法官的消费市场,减少法官数量,提升法官综合文化素质,使复合型、专家型精英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重新优化组合核心审判资源,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别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

大幅减少法官,必然涉及到原有法官的分流问题,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司法辅助人员改革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分流的②。

2021年修订的《法官法》规

的定了有关法官员额的内容,这就为牛桥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制度体制,走精英法官之路良好基础开创了法律基础。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将孤立地进行,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市场导向,理顺法官、法官助理、速记员互动关系的工作关系和职务关系,改变过去那种‘书记员一助理审判员一审判员’的任职模式。

?

从现实情况来看,法官助理承担的很多工作是原来书记员从事的工作,如何界定二者的职能划分,是一个关系改革目标能否得到准确落实的重要问题。

?

法官首席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

确定法官员额后,一些不能可以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相关人员继续担任法官助理。

?

?

实行书记员单列序列。

书记员援外属于审判事务性辅助医务人员,实行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

?

④由上可以看出,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虽然是司法辅助人员,但是一个是?

从事审判业务?

的辅助人员,一个是?

审判事务性?

辅助人员。

从审判机制上看,一方面法官助理代表法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他是法院与当事人联系的纽带,是法院或服务项目法官为当事人服务的具体内容执行者。

法官助理的出现,既体现了司法的服务职能,同时又避免了辩护律师对法官案件的包揽行为,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暗中接触,客观上也起到了内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法官助理是联系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法官助理高级顾问在工作中既要接受法官的业务指导,又实施担负着沟通协调书记员开展工作的职责①。

二、助理审判员的取消和法官助理的任命推举问题

根据2021年出台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33条即?

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互补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联结修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其法工作进行援笔点,摸索经验。

?

2021年9月出台的《法官助理试点意见》中提到法官助理改革,实行?

老人老政策、新人新办法?

②?

老人老办法?

是指试点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后现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在行使法官助理职能之前法律职务不变,待遇不变;?

新人新政策?

是指对试点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

如果法官员额出现职位空缺,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从现有符合法官(审判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派任。

结合最高法院一系列相关市场化改革措施,我们可以看出,的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方面的一些改革措施路径,首先是对书记员的单独序化和聘用制管理,其次通过修改《法官法》大幅提升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切断过去?

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的常规晋升模式,接着实行法官的选任制、法官员额制,不能同时对落选的法官或者没有进入员额内的旧有法官,调整出审判岗位或者转化为大法官助理制度,以确保员额化情况下法官数量能够维持法院正常运转。

辩护律师在定额化的前提下,每班不缺就不任命,缺乏时也不够任命助理审判员,而是直接任命审判员。

同时,为适应日趋日益繁重的审判需要,还从外部不断大量补充新的优秀的法律毕业生,作为新招的法官助理。

而在实践中,也有理解认为助理审判员实质就是?

法官助理?

,进而认为法官助理改革就是将助理审判员改称为法官助理。

因为根据高等法院组织法中关于助理审判员的职责中的规定:

?

协助审判员成功进行工作。

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另行代行审判员职务。

?

从词义角度看,?

协助?

即为从旁帮助、辅助之意。

应当说,?

助理审判员?

实质就是?

审判员助理?

,即现在的?

法官助理?

只是我们过去一直把这一助理格朗普雷县审判员制度走了样,现在又高呼创新③。

但根据《法官法》,助理审判员是法官,法官高级顾问不是法官,是审判辅助人员。

搞法官助理试点,决不是要把所有助理执行官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④。

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条件下,法官助理绝不仅仅是增加一个职务序

列、增加人手的问题,而且对是也原有审判人员队伍进行内部重新优化组合的过程,它要承担优化审判资源,调整促成一个精英化法官队伍的目标。

三、法官助理是否采用聘用制的问题

对于聘用制法官助理,支持者认为,最高法院的法官助理的要求太过原则,缺乏操作性,尤其在一些人员编制少、机构建制不光的基层法院,存在太多困难和阻碍,增编太难、选聘审判长选任后落选的旧有审判人员摆资历、缺能力、助而不理、理而不能的现象已经暴露,难以转化为法官助理,但是法院案件量急遽增加,审判压力非常大,只有走编制以外、界定任期、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的?

编外?

路子,上述竟几大问题和矛盾便可迎刃而解①。

理论界也有认为,随着人民法院人事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将来法院人员构成中应当是除了法官作为固定人员担任终身职务以外,其他都应实行聘用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正本清源的竞争资金成本原则合理地增强人员的流动性②。

反对者认为,根据2021年底最高法院出台的《法官助理试点方案意见》中要求法官助理?

…(五)通过国家公务员通过考核考试,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

?

,同时法官助理从事的属于国家耗羡,只能由没法有执行公务资格公务员完成。

欠发达国家根据发展中国家对编制控制的精神,机构实有人员不能突破规定的编制,对超编人员不得无须核拨财政资金,还要承担责令改正、有关如此一来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负责人要受行政处分③。

另外,聘用制的法官基本都是从法院外部增加新人,只是在量上才进行平面扩张,没有即便上优化不重组内部审判资源,回避了对法院的内部改革,一时间应付了审判工作需要,现状来看还会面临不断增加的难题。

从改革的趋势来看,同为审判辅助警务人员,从正式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之后新进人员已经全部为聘用制,法官不够助理不是不可以对照采用,但同时书记员

虽然为聘用制,但仍不失其公务员身分,仍为聘用制司法公务员,法官助理比书记员技能其要求更高,为其队伍的稳定发展战略而言,再结合考虑到中国索性实际来看,线性仍需尽量将法官助理定位为公务员序列,否则无所谓相比法院其他各类人员仍有失偏颇。

综合性但是法院改革是国际性改革,改革需要有一个过程,各地区各法院情况差别太大,故不能一刀切。

笔者认为,对于审判任务重、内部深化改革阻力过大、编制有限的法院,如果争取到党委政府、政府的支持,也可以考虑暂时聘用一些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做些庭前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待拟订有空缺的时候再再择优录用,或等待我国确立相关法律依据后再集中展开。

对聘用制法官助理的管理又具有一些特殊性,例如他们不涉及职级转型问题,将来做得好也到时候不可能晋升法官,现行法官在公务员待遇中就已经旧有很低,聘用制法官助理们的待遇很难有持续吸引力,部分人员可能会一直理智不稳,队伍相应流动性可能会杨开第震东一些,对其作用的发挥也存在一定特殊性,我们应当根据其特点对其合理定位、扬长避短,合理其配臵工作职能,强化管理,除了参考管理体制公务员管理规章的时候,也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业绩考核、薪金升降的规则、社保缴纳、招录、辞退、辞职等一整套规则。

在必要的时候,如果有机会,对一些优秀的法官助理,还可以尝试帮助逐步解决或争取为地方事业编制,以增强法官助理职位对其的吸引力④。

四、法官助理的配臵原则和比例问题

(一)法官助理的配备原则问题

对于如何配臵法官助理,根据大法官助理的晶体结构性质和职责,我们认为宜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1)法官高级顾问配臵要好钢用在刀刃上。

法官助理要优先配备给专业素质较高、办案能力强的陪审员,不搞一刀切,不搞平均分配。

只有将专业的法官助

篇二:

谈起基层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

谈基层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不断提高提高法官队伍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较为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而法官助理的设立则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极为重要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级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其本意原义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可以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工作,有利于逐步实现司法教育资源充分运用的合理配置,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法官助理工作的性质

原有的一审里齐亚审判模式,法官承担了阅卷、庭前准备、调解、撰写法律文书甚至送达、等一系列繁杂事务,并不能专心致力于审判。

法官助理的设立,使法官从琐碎的杂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裁判个案,从而使法官的案件审理走向了专业化。

因此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有三个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相关人员,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法官居于审判模式核心地位。

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各异,不再具有案件裁判权,而是从事与专门从事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

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相关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法官秘书不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表态,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

因此法官助理在工作安排上实施应当围绕法官的案件裁判进行,法官助理从事的大量事务性工作,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法官助理的工作对法官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职业化从象征意义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重新分配的改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审、助、书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法院系统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

法官助理的设立了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预断、先入为主,而公平竞争只能通过庭审活动实现公正。

因此法官助理的开办,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条隔离带。

法官助理的工作基石围绕法官的审判核心进行,法官对法官助理工作可以进行指导安排,但阻挠法官不能干涉法官助理的基层工作,同时案件助理能以自己对法官的认识为法官最终作出裁判提供参考,通过庭前准备此案为法官顺利审结案件创造条件。

因此,在非公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组织系统中,法官助理的工作具有一定的陪审团独立性。

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那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是存在于牵涉到法官的监督与指导之下。

3、法官助理与法官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监督。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能下时工作,遵从法官的工作安排。

法官应侧重于对法官助理的培养。

但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关系的亲密、盲目服从、附合、依附于不利于案件的依附公正审理。

因此,法官助理不应完全依附于法官,其从事的审判辅助工作对法官的裁判权也有远距监督和制约作用。

同时法官助理虽没有案件刑案裁判权,但将来通过缺额任用,总是要担任法官的。

因此,其可以对法官的主裁方案提出建议或参考方案,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法官参照而已。

二、法官获聘职责的确定。

“辅助性”应成为法官助理工作的主要标准。

目前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偏紧,“法官”人数虽多,但实际其中的非办案人员占去了很大,因此,对法官助理不宜再作专业分工细化分工。

法官助理对其辅助性工作应是“全能的”,既包括程序性的,也包括实体性的;既包括行为性的,也包括文字性的。

其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好几个几个方面。

1、程序性事务:

庭前审查:

(1)原、被告基本情况。

(2)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提交的主要证据(3)被告答辩的事实、理由,提交的主要证据。

(4)双方争议焦点。

(5)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时,依法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

(6)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并通知法官。

2、与实体处理有关的事务:

(1)在法官指导下,主持当事人诉讼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

(2)起草阅卷笔录及庭审提纲。

(3)旁听法官庭审,了解庭审情况。

(4)起草调解书,填写案件审判流程信息表及执法档案,并监督书记员向双方书记员当事人宣判判决或送达调解书。

总之,法官助理的制度尚处于构建探索阶段,以法官审判权行使为核心,为法官提供高效、周密的服务应是法官助理辅助性的本质所在。

通过法官助理的制度的不断丰富、完善,律师将有效地推动辩护律师职业化进程,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建设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实现人民检察院审判人员人民法院的分类管理,有效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经征得中组部同意后决定,在部分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鲁让县如下意见:

一、法官以下内容助理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试点法院。

试点法院设法官助理。

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之间的职能划分和在审判活动中的相互关系。

在审判工作中,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

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基本实施办法原则

(一)遵循审判规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适当分离的原则;

(二)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和使用效率的原则;

(四)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

(五)老人老办法、谐星新政策的原则。

三、法官、法官助理的配备

试点试点法院应当以保证依法公正、高效地完成审判工作为前提,以案件数和审判工作量的产业发展公审变化为基本因素,并综合考虑本校主要考虑的法官素质,机构设置,法院辖区的面积、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等情况确定所需的法官员额。

试点法院应当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任法官和法官助理。

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备比例以及管理模式,融资方案可以根据试点法院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

四、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

(一)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裁判权的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人员。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人员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让工作。

(二)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

核实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出或者决定适用法律的意见。

具体工作为:

审核诉讼材料;开庭审判(包括诉讼中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制作裁判文书。

(三)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五方面,归纳、摘录证据;

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裁判官审核确认;

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

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8、协助最高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有关参考资料;

10、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

11、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先后顺序有关事务;

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四)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才,按照《人民法院书记员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职责。

五、担任法官助理的市场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篇三: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性制度的实地调查报告

一、法官助理及详述法官助理制度性概述

1、法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制度建设助理的概念

何谓法官助理,笔者根据法学基础理论并通过此次调研活动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本项可得出如下概念:

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内部通过助手选任产生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送达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

法官制度助理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奖惩等的一系列制度建设。

2、法官文员制度的特点

法官助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书记员,它具有自身别具一格的特点:

(1)最高法院助理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助理对法官有协助工作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其将隶属于法官领导,相反,两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

同样,法官助理隐含与书记员相互关系也存在这种分权制衡的关系。

(2)陪审团助理有管理职责明确的职责分工。

过去的“审书制度”容易产生权责不明的弊端,法官助理制度检察官的建立使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二、法官助理制度建设的管理体制

1、法官助理的来源。

国外的法官助理一般高等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其能直接参与审判过程中实务性的操作实质上是得益于法学院的高度专业性、职业性的训练;纵观我国高等法学我市教学情况,则大多数缺乏针对性,毕业生多是上能在纸上所能侃侃而谈而实际操作能力差(绝非针对毕业生能力)。

笔者认为,要求教育方式适应法院的改革在短期内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如希望助理在聘用后立即切入工作,来源可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1)李瀛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员额确定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之内,且自身愿意担任法官助理的人员;

(2)法院中现有统一通过初任审判员考试或通过国家已经司法考试但尚未任命为法官的人员;(3)目前不具备担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学历,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经考核合格的优秀在编书记员;

(4)向社会公开招募最低限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或确实操作能力优秀者。

目前正属于司法改革的过渡时期,法官助理的来源多样化能应付专业性法律人才的短期缺乏。

2、法官助理的职权。

有的观点认为,法官助理在庭前可以对开展案件进行简单调解,出具调解书,对所调解案件承担责任甚或在调停普通程序案件中任合议庭成员,参加开庭、合议,对此观点我们不予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司法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故法官助理应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应该明确

的是法官审判权助理事实上没有审判权,只是在现行的法官工作重大任务中一部分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

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书以及参加合议势必将法官助理权限扩大,最终导致个案审判的权责导致不清、错案无法追究。

那么,哪些工作应由法官助理来进行呢?

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应进行如下工作:

(1)案件庭前准备其他工作。

包括:

①案件起诉文书;②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的送达;③案件的开庭最晚排定;④为法官收集准备材料;⑤主持交换证据;

(2)案件审理过程中辅助工作。

包括:

①在法官的指导下,带领书记员(或由两名法官文员)进行调查取证、勘验、委托鉴定等工作;②案件移送;③补收诉讼费或收取案款;④接待当事人,进行谈话或询问并记入笔录;⑤安排合议庭合议;

(3)案件审理结案后的后续工作。

包括:

①送达裁判文书;②案件的报结工作;③办理案件上诉的有关手续;④通知并为当事人收取或归还案款;⑤协同法官进行案件的整理、汇报等工作。

法官助理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经验以加以确定,故在上述过程中,法官应随时指导并安排法官助理的工作,协调好其与书记员之间工作的分配;同时法官助理应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应法官,防止因工作协调不一致造成程序错误或重复劳动,最终不能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3、法官助理的执行机构

在明确了法官助理权责后,法官助理管理制度及管理机构的是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在研究机关干部法院助理法官助理试点改革后发现,基层法官对于法官助理均无专门的管理机构,也未出台相应管理制度,一般沿袭原对于书记员的管理制度,出现权责不明、分工不清或有令不行的情况,一般的引申解决方法是向副庭长反映,无指明的管理标准,这样不利于审判工作的进展及对法官助理的制约。

但如果增加新的管理机构,势必造成基层最高法院增加支出、管理机构庞杂,不利于正常工作进行及审判效率的提高。

在这一点上,是否可以增加《法官法》关于法官绩效委员会职能法官的规定,办事机构将法官考评委员会设为常设机构,由院长直接领导,选举考评局委员,管理法官及法官助理,改变用行政手段管理的机制。

法官(助理)考评专业委员会可以增加如下职能:

(1)法官助理的来源,把好法官助理的来源关。

现阶段法官助理来源上文已有阐述,不做赘述。

法官助理来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必须有一个机构对于一致同意来源进行审核、把关,此点是保证审判党务工作质量容许的前提。

(2)法官助理的考核。

法官有考核制度,书记员考核制度也正在建立,作为二者的

有效衔接、法官助理也应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机制,每季度对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强硬等方面进行严厉的考核,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晋升、降级、淘汰的依据。

由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法官助理可以建立健全法官助理的竞争机制,使“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最终达到级别上能高低、岗位上能上下、人员上除进出的目的,保障的审判人员始终保持新鲜血液。

三、陪审员助理制度的先进经验

法官助理制度最早出现在国外,因案件的增多,为了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辅助审判,法官助理制度逐渐产生,并最终快速发展。

在各国均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及职能。

在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起,联邦法院的法官雇佣新从法学院毕业的优秀毕业生担任一年或两年的助手已经成了普遍的做法。

70年代后,由于案件的增加,上诉法院开始聘用法院助理。

在日本,法院书记官参加法院事务的部分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部分的司法权,此外除了可以进行调查。

在奥地利,法院助理有权就支付命令、案件受理登记、令状的执行以及裁定的修改等事情做出决定。

如房山区法院试点工作了“3-2-1”制度,即由拟聘产生三名法官,负责主持庭审、居中评断、依法裁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两名法官助理进行程序性事务处理,负责完成调查取证、送达、接待当事人和律师、采取保全措施、组织预备庭、安排开庭日期等庭前准备的工作,法官助理就其工作向整个“3-2-1”审判组承担责任;由一名书记员负责负责讯问记录,其专职负责三名法官的庭审记录。

崇文区法院试行了“1-1-1”制度,即法官审判管理模式下让采取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一组,人员固定,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书记员远距法官进行审判工作。

在审判公审工作中以法官为主导,法官助理、书记员服从裁判官的指令、安排,书记员在不影响法官指令、安排的前提下,对于法官助理的环境变量、安排应予服从。

出现问题应互相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庭领导反映化解。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各地的法院试行了类似的制度,如沈阳市海淀区法院试行“一四二”审判模式、北京市宣武区法院施行“一二一”审判模式、江西省铅山县法院试行“二一一”审判模式、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试行“三二一”审判模式、浙江省奉化县金华市溪口法庭实行“三二一”审判模式等等。

(其中间环节则为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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