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939032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26.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x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x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实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关于印发XX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X社秘〔2020〕X号)文件精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失业保险费返还

全市参保企业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总数的20%。

单个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费用)的50%计算,其中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提高至60%。

对2020年已按原比例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差额部分直接予以补发,不需要企业再次申请确认。

对符合条件但尚未提交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免除申报确认程序,公示通过后按失业保险缴费渠道直接返还企业。

企业上年度因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厂矿、独立项目等部门或机构受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按比例扣减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

其他申领条件及拨付程序仍按《XX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X人社秘〔2020〕X号)执行。

联系单位:

XX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咨询电话:

XX-XX

二、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领对象

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稳定岗位并积极开发新岗位的本市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

(二)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申报当月参保人数,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三)申领条件

1.企业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参保职工总数与2019年参保职工平均数相比,人员减少控制在5.5%以内,计算办法:

(2019年度企业参保职工平均数-申报当月参保职工数)/2019年度企业参保职工平均数≤5.5%,企业参保职工减少数要剔除2019年以来自愿辞职、调出、入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退休、死亡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的人数;

2.企业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四)申领材料

1.《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企业参保人数及裁员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获取,并根据市环保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相关信息,审核确认申报企业上年度是否受过环保处罚、是否严重违法失信。

(五)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纳税主管机关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市级纳税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2.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汇总、统计、备案,在2个工作日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审核结果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联系单位:

XX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

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

(一)申领对象

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

(二)补助标准

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或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申领条件

申请企业须与新增就业岗位职工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已为职工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

(四)申领材料

1.《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2.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职工花名册;

3.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的,须提供该人员疫情发生前在湖北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的,须提供该人员的扶贫手册复印件(验原件);

4.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学籍学历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劳动用工备案、阳光就业网、社保系统)和学信网获取,无须申请人提供;若上述情况无法从系统获取,由申请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向企业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汇总、统计、备案,在2个工作日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审核结果及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职工花名册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联系单位:

XX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

四、小微企业吸纳特殊群体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领对象

吸纳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小微企业。

(二)补助标准

按照企业为以上特殊群体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小微企业吸纳特殊群体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三)申领条件

1.与以上特殊群体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芜注册纳税小微企业;

2.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均为首次就业;

3.该政策不可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仅可享受一次。

(四)申领材料

1.《小微企业吸纳特殊群体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小微企业吸纳特定群体花名册;

3. 退役军人证复印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意见)、贫困劳动者扶贫手册复印件(验原件);

4.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特殊群体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备案、首次就业、参保缴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学籍学历等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劳动用工备案、阳光就业网、社保系统)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同)获取,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定,无须申请企业提供;若上述情况无法从系统获取,由申请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向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汇总、统计、备案,在5个工作日会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相关身份情况)、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审核结果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联系单位:

XX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

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对象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

(二)认定标准

1.零就业家庭成员:

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连续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有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累计6个月或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累计6个月以上,且连续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

连续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有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累计6个月或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累计6个月以上,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的就业岗位且不挑不拣、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认定材料

1.《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5);

2.连续登记失业时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劳动用工备案、阳光就业网、社保系统)获取,无须申请人提供;若上述情况无法从系统获取,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有关单位工作经历证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等材料。

(四)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向户籍地社区(村)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村)初审合格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镇复核并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联系单位:

XX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

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领对象

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助标准

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余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2020年1月以后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三)申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仅可申领享受一次。

(四)申领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其他相关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劳动用工备案、阳光就业网、社保系统)获取,无须申请人提供;若上述情况无法从系统获取,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登录XX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在线填写申请;

2.社区(村)预审,并做反馈意见(符合条件的人员5个工作日向户籍所在地提供书面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反馈不符合原因);

3.镇初审,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统计、备案,市人社局审核、财政部门审批;

4.审批完成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联系单位:

XX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XX-XX

七、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领对象

实现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补助标准

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三)申领条件

离校2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领材料

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的未稳定就业情况、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学历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劳动用工备案、阳光就业网、社保系统)和学信网获取,无须申请人提供;若上述情况无法从系统获取,由申请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录XX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

2.社区(村)预审,并做反馈意见(符合条件的人员5个工作日向户籍所在地提供书面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反馈不符合原因);

3.镇初审,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统计、备案,市人社局审核、财政部门审批;

4.审批完成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联系单位:

XX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

八、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延续

(一)申领对象

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之和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三)申领条件

从事公益性岗位并于2020年1月1日(含)之后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再次安置,累积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周期(即3+1+3或3+1+5)。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四)申请材料

1.《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延长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享受延期政策人员续签的劳动合同;

3.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五)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用人单位向所在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申报(申请材料齐全)后汇总、统计、备案,在5个工作日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联系单位:

XX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

九、失业登记

(一)登记对象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

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可参照执行。

(二)登记条件

城乡劳动者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处于无业状态。

(三)登记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对本人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四)登记程序

1.申请人通过人社部12333、XX省阳光就业网等平台向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线提交失业登记申请,并提交真实性承诺;

2.受理事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并通过短信等适当方式主动反馈办理结果。

必要时可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

联系单位:

XX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

十、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一)申领对象

 2020年1月以后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三)申领条件

2020年1月以后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下岗失业人员指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人员。

非因本人意愿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1.《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申请人非本人意愿失业前在用人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则无需提供);

3.登记失业时间、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和部门间查询获取,无须申请人提供;若上述情况无法从系统获取,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汇总、统计、备案,在5个工作日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审核结果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联系单位:

XX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

十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领对象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

(二)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申领条件

1.申请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符合申领对象要求且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2.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四)申领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退役军人证复印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意见)、贫困劳动者扶贫手册复印件(验原件)、返乡农民工户口复印件(验原件,户籍地址须为行政村及以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情况、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学籍学历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劳动用工备案、阳光就业网、社保系统)和学信网获取,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须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定,无须申请人提供;若上述情况无法从系统获取,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创办企业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2.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汇总、统计、备案,在5个工作日会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相关身份情况)、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审核结果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联系单位:

XX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

十二、就业见习

(一)申领对象

经人社部门认定,向见习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就业见习单位。

(二)补助标准

1.按照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贴;

2.根据就业见习人数,按200元/人给予就业见习单位一次性就业见习指导费;

3.见习基地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人数50%以上且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留用人数按照1000元/人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4.见习单位对见习期未满的高校毕业生提前留用,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剩余见习期补贴。

(三)申领条件

接收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

(四)申领材料

1.XX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XX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存根、XX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

2.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获取);

3.见习人员生活补助银行卡发放记录;

4.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5.XX省就业见习留用奖励申报表;

6.XX省就业见习剩余期限补贴申报表.

(五)申领拨付程序

1.就业见习补贴及指导费申请流程

(1)见习基地在XX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在线填报申请表,并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系统预审;

(3)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预审通过后,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4)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将审核结果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2.就业见习留用奖励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单位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递交留用奖励申请表和留用人员名单;

(2)市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申报系统比对留用人员参保信息进行资格审核;

(3)审核结果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3.剩余见习期补贴申请流程

(1)见习单位向所在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递交申请表和留用人员名单;

(2)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申报系统比对留用人员参保信息,进行资格审核;

(3)审核结果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六)其他事项

1.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向市就业见习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申请延长相应见习期及补贴。

2.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见习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全额承担,按月发放。

联系单位:

XX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

十三、相关内容说明

(一)中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指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的企业。

中型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企业条件的企业;

(二)高校毕业生。

除有特别明确外,均指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毕业年度。

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就业困难人员。

指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

(五)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指退役2年以内,并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六)本细则中“以上”、“以内”、“以后”均含本数。

上述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前期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细则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参保职工人数

2019年参保职工平均数:

现参保职工数:

申请金额

开户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是否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企业承诺

本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客观、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内容。

否则,本企业将依规退回补贴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人社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

小微企业□

扶贫车间□

中型企业□

新增就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机械仪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