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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装管验06344关于验收联席会议的通

运装管验【06】344关于验收联席会议的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运输局

运装管验〔2006〕34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厂(段)

验联席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特货公司,铁道部沈阳、北京、太原、南京、武汉、成都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相关厂(公司)车辆验收室、机车验收室,铁道部驻各铁路局、特货公司车辆验收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立固定的厂(段)验双方沟通渠道,共同研究探讨铁路车辆产品造修过程的相关质量问题及其纠正/预防措施,规范厂(段)验联席会议的形式、内容、要求和工作程序,更好地履行厂(段)验双方各自的质量职责,根据《铁路车辆验收工作规定》(铁运〔2006〕166号)的要求,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组织制定了《厂(段)验联席会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厂(段)验联席会议是铁路车辆验收系统与铁路车辆产品造修企业沟通的重要平台,是厂(段)验双方联合召开的最高形式的质量工作会议,各级车辆验收机构要充分认识厂(段)验联席会议的重要性,与被验企业共同维护好厂(段)验联席会议的严肃性,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重大、惯性、批量质量问题,不断提高铁路车辆产品造修质量。

附件:

厂(段)验联席会议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厂(段)验联席会议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全面落实《铁路车辆验收工作规定》(铁运〔2006〕

166号)的要求,规范厂(公司、段)验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厂(段)验联席会议)的形式、内容、要求和工作程序,提高车辆验收工作的有效性,提升被验企业造修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以下简称驻厂车辆验收室)、铁路局(公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以下简称驻段车辆验收室)、被验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含驻在企业、相关配件生产企业)。

2.2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和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车辆验收室必要时应参加管辖范围内的厂(段)验联席会议,以强化对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3.作用

3.1厂(段)验联席会议是厂(段)验双方沟通的重要平台,是贯彻政策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以及讨论、协商、解决企业在铁路车辆产品造修过程中有关质量问题的主要途径,是厂(段)验双方联合召开的最高形式的质量工作会议。

通过定期召开会议,使企业(供方)了解顾客要求,并制定应对措施以满足顾客及其代表的要求,同时有利于研讨和解决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强化企业质量管理,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质量职责。

3.2通过厂(段)验联席会议的形式,厂(段)验双方共同努力,能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一些重大的、惯性的或批量的质量问题,促进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保证能力,加强生产过程监督控制,提高产品实物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4.职责

4.1驻厂(段)车辆验收室与企业双方共同主持召开厂(段)验联席会议,共同维护厂(段)验联席会议决议的严肃性,对厂(段)验联席会议决议落实的有效性负有共同的责任。

4.2驻厂(段)车辆验收室负责提出厂(段)验联席会议提案,参与质量问题原因的分析,督促、协助企业制定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参与跟踪验证,并按规定反馈和处置。

4.3企业应依据提案理解相关要求、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落实资源、保证进度,并与驻厂(段)车辆验收室一道进行跟踪验证,确保纠正/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和联席会议决议的严肃性。

5.时间

5.1对驻在企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厂(段)验联席会议。

5.2对驻在企业以外的其它被验收企业可不定期地召开厂(段)验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可采用联合召开的方式)。

5.3如遇产品质量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在质量抽查过程中和产品运用中出现重大质量故障时,可以随时召开专题厂(段)验联席会议,以便及时解决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

当企业被通报停产整顿或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时,应立即召开厂(段)验专题质量分析会议。

6.会议提案

6.1提案由驻厂(段)车辆验收室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最高管理者或最高管理者代表提出,并报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或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车辆验收室核备。

提案提报后一般应在半月内组织召开厂(段)验联席会议。

6.2提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6.2.1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重点和要求。

6.2.2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生产过程监督控制及“三对三查”(对规、对标、对图,查管理、查工艺、查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结果等方面进行评价,提出改进要求。

6.2.3对企业的产品验收质量状况进行总结分析,结合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企业具体情况,有计划地解决惯性质量问题。

6.2.4对必须解决的重要、突发或批量的产品质量问题和事项提出整改期限。

对重大质量故障和质量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7.原因分析及纠正/预防措施准备

7.1企业最高管理者(或最高管理者代表)收到提案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对提案进行研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拟定纠正/预防措施,落实资源、进度和责任部门,并及时与驻厂(段)车辆验收室沟通。

7.2对必须解决的重要、突发或批量的产品质量问题应立即实施纠正,尽快组织原因分析,有针对性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杜绝问题再次发生,对相关事项提出整改落实计划。

7.3厂(段)验双方拟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并上报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或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车辆验收室。

7.4.确定参加会议人员

参加会议人员一般应包括企业最高管理者(或最高管理者代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及企业质量、设计、工艺、装备、采购、生产、售后服务、营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等,验收室主任(副主任)及与议题相关的验收人员。

必要时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或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车辆验收室相关负责人可参加会议。

8.厂(段)验联席会议召开形式(正式会议)

8.1会议主持

由企业最高管理者(或最高管理者代表)和验收室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共同主持。

8.2会议议程:

8.2.1厂(段)验双方共同审核前次厂(段)验联席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确认纠正/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8.2.2厂(段)验双方共同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分析原因,对拟定的纠正/预防措施、进度和预期目标逐项进行审核。

8.2.3对本次会议议题的落实措施或方案进行讨论,统一认识、完善改进方案,形成厂(段)验联席会议决议。

8.3会务工作由企业负责,主要包括:

8.3.1拟定会议议程、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报最高管理者(或最高管理者代表)和验收室主任,批准后下发会议通知。

8.3.2负责会场安排、组织有关部门准备会议文件、资料。

8.3.3会议记录及整理。

9.厂(段)验联席会议决议的落实

9.1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末次会议按照会议决议精神和要求的纠正/预防计划、改进措施组织实施。

9.2形成《厂(段)验联席会议纪要》

根据厂(段)验联席会议决议,形成《厂(段)验联席会议纪要》,其中由企业组织人员负责起草《厂(段)验联席会议纪要》,经验收室和企业双方审核签发后,以联合文件下发企业有关部门,并由驻厂车辆验收室上报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验收室、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驻段车辆验收室上报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车辆验收室后,由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车辆验收室审核汇总并行文上报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验收室。

10.驻厂(段)车辆验收室与企业双方对厂(段)验联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共同进行监督、检查、验证。

10.1企业应严格按制定的纠正/预防计划、改进措施、质量目标执行实施,并定期检查、全面落实,及时与验收室沟通、反馈;改进项目完成时,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与验收人员对实施的效果进行验证、确认。

10.2验收人员必须严肃认真执行厂(段)验联席会议的决议,及时了解、监督、反馈决议的执行情况,对未按期完成和违反决议的事宜提出处置意见和采取相应措施。

11.评价及信息反馈

驻厂(段)车辆验收室对厂(段)验联席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应及时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

对连续三次延期未能落实的厂验会议议题应实施拒验措施。

12.附图:

厂(段)验联席会议流程简图。

附图:

厂(段)验联席会议流程简图

 

 

 

主题词:

车辆验收会议办法通知

抄送:

中车南、北集团,齐车、哈车、沈车、连车、同车公司,长春轨道客车、四方机车车辆、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唐山、太原、济南、戚墅堰、柳州、成都机车车辆厂,北京二七、石家庄、西安、武昌、武汉江岸、浦镇、铜陵、眉山、株洲、广州铁道车辆厂,南口、北京、天津机车车辆机械厂,长春长客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重型铸锻厂,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铁道部运输局2006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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