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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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章程
东莞理工学院章程
序言
东莞理工学院(简称学校)于1990年1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筹建,1991年7月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提前招生,1992年4月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2002年4月经教育部同意变更为本科院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主线,以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助推教师成长发展为着力点,坚持应用型、地方性、国际化的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地方大学。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实行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
东莞理工学院,英文名称:
DONGGUANUNIVERSITYOFTECHNOLOGY,中文简称:
莞工,英文缩略名:
DGUT,网址:
。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大学路1号。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松山湖校区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大学路1号,经度113°52'17"、纬度22°54'32";莞城校区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学院路251号,经度113°46'8"、纬度23°3'20"。
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
第四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依法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管理、监督和考核。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东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
(四)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开展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
(七)研究提出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八)调整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聘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
(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学校校训是“学而知不足”。
第七条学校校庆日是每年4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八条校徽标识主要由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及DGUT四个英文字母等元素组成。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九条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十条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中心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办学层次及目标如下:
(一)重点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
(二)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
(三)充分发展继续教育;
(四)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优先保障对教学的投入,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内部教学质量保障和评价制度、教学工作绩效考评制度,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重点发展工学,积极发展管理学、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实际,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三条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层次、各专业招生比例,适当保持东莞生源比例。
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录取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职能,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学校面向国家、地区的重大科技前沿和产业行业应用技术研发需求,通过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服务于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六条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鼓励校内外科研合作。
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校及师生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学校将科学研究作为重要的绩效考核内容,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促进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服务主要面向东莞市和珠江三角洲其他地区,辐射华南地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学校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推进产学研协调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地方产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产品研发等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学校充分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条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积极向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知识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一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挖掘地方文化资源,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二条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三章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莞理工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七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任命。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校长履行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和职责时,由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和职责。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三十一条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可固定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学校办公室主任、新闻中心主任、审计监察处处长、工会专职副主席可固定列席会议。
与学生相关议题原则上应安排学生会主席或学生代表列席。
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咨询和合法性审查。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节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党东莞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维护党的章程、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校内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三)协助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四)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揭发,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监察部门是学校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依法进行监察。
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且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按其章程相关程序产生。
第三十八条委员实行任期制,四年一任,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多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可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学校在以下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或教授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评议和评价职责: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施以上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议或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第四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咨询职责: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校在作出上述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决策。
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技发展、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根据需要,在学院(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相关事务的咨询、决策机构。
其人员组成按其章程相关程序产生,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运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解决学位授予中的争议;
(四)审议与学校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学校教学工作事务的审议、评估、咨询机构。
其人员组成按其章程相关程序产生,主任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由校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节二级组织机构
第四十五条学校二级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教辅、后勤和产业等机构组成。
二级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会议决定,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四十六条学校二级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一)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设置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
(三)根据后勤工作和服务社会的需要,设置后勤和产业机构;
(四)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十七条二级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二级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享有规定的组织办学、人事管理、资源配置和设立研究机构等权力,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的建设,组织开展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
(三)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及实际需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提出该单位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制定教学改革目标和措施;
(六)管理该单位教职工和学生,提出对教职工和学生奖惩的意见;
(七)支配和管理学校划拨的经费;
(八)推荐该单位教职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九)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十)组建理事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
(十一)根据学校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和业绩考核工作;
(十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学校二级教学机构、科研机构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该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
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学校二级教学机构党组织书记全面负责该单位党务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第五十条学校二级教学机构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对该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二级教学机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政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工会、教代会主要负责人以及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党务工作的议题由学校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五十一条学校职能部门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辅机构、后勤和产业机构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
后勤和产业机构是独立法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运作。
第六节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其规程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定期向该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十五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省市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本校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九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人事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三条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工根据职务聘约及工作实绩,获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工资、奖酬金,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待遇。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