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爱心扶助金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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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爱心扶助金章程
中矿工字〔2013〕15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爱心扶助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工会、工会各部门:
为推进学校“送温暖工程”,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奉献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校园救助体系,实现对困难教职工的大力帮扶救助,使遭遇特殊困难的群众感受到各级组织的关怀,感受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爱,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我校设立教职工爱心扶助金,现将《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爱心扶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工会采取有效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积极组织教职工参加爱心扶助金活动。
特此通知。
附:
《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爱心扶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工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中国矿业大学工会办公室2013年12月6日印发
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爱心扶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加强救助制度的要求及全国总工会发【2011】6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会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建立起学校救助、教职工互济与自愿捐助相结合,工会运作的帮扶机制,特设立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爱心扶助金。
第二条 设立爱心扶助金的目的在于推进学校“送温暖工程”,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奉献精神,为困难教职工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实现对困难教职工的大力帮扶救助,使遭遇特殊困难的群众感受到各级组织的关怀,感受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爱,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第三条 爱心扶助金对我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给予资助;对享受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及我校补充医疗保险,且自愿每年按时足额缴纳扶助费的学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因遭遇重大疾病(病种视同《因病致困教职工医疗扶助实施细则(试行)》认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以下同)、意外伤害而造成困难的教职工给予医疗扶助;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对遭受严重灾害的地区和群众的捐助。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爱心扶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扶管会),严格遵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爱心扶助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同时对扶助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扶助内容及方法
第五条 爱心扶助金的扶助内容有:
困难教职工生活扶助、教职工医疗扶助(具体扶助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一、二)、对受灾地区及群众的捐助。
第六条教职工按规定缴纳的扶助费只用于教职工医疗扶助;学校的专项爱心资助经费,校工会专项爱心资助经费,校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助,扶助金的积累和增值等适用于生活困难扶助、医疗扶助、对受灾地区及群众的捐助。
扶助金的使用比例由扶管会根据扶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扶助对象
第七条 爱心扶助金的扶助对象:
1、生活困难教职工:
我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中,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600元/月特困教职工;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800元/月的贫困教职工;患严重疾病或者遭遇意外伤害而造成生活困难且家庭收入较低的教职工;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2、因病致困教职工:
只有自愿每年按时足额缴纳爱心扶助费的享受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及我校补充医疗保险的我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才具有享受本条规定的医疗扶助的权利。
具体是指:
因病,在徐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符合相关规定经医保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经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及我校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后,个人承担部分年度累计超过10000元的教职工。
3、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捐助的受灾地区及群众。
第四章 爱心扶助金的筹措
第八条 扶助金采用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原则,其主要来源:
学校的专项爱心资助经费;校工会专项爱心资助经费;教职工缴纳的扶助费;校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助;扶助金的积累和增值。
第九条 学校的专项爱心资助经费、校工会专项爱心资助经费于每年的三月份左右拨付入中国矿业大学爱心扶助金专用管理账户。
自愿参加缴纳扶助费的教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00元,由所在单位的部门工会在每年一月份收齐并交到校工会财务部。
扶助金不建立个人帐户,教职工权利终止后扶助费不再退还。
中国矿业大学爱心扶助金同时面向校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校教职工募集,其捐助的相关手续可随时到校工会财务部办理。
第十条扶助金的当年余款全部结转下年继续滚存使用。
第五章 爱心扶助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扶管会成员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监察处、审计处、产业党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校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代表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和完善本办法;审核扶助金接受捐赠、收缴、使用等管理情况;接受、审批教职工的资助申请,根据实施细则决定资助金额;审议通过其他涉及扶助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扶管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受理教职工扶助金的申请,核对汇总相关材料,提交扶管会研究;根据扶管会研究决定,办理扶助金发放的有关手续;负责扶助金的使用管理,并报告每年度扶助金收支情况;完成扶管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扶助金资金核算:
受扶管会委托,在校工会财务部开设专门账户,由校工会财务部对扶助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管理。
扶助金每年结算一次,校工会财务部具体负责定期向扶管会提交扶助金收缴使用情况报表及报表说明。
第十四条 扶管会每年向学校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会报告扶助金收支情况,经审议后在校园网、公告栏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学校纪检审计等部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爱心扶助金申请及发放
第十五条 爱心扶助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七条内容之一的教职工提出申请,通过所在部门或单位审核签字后向扶管会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就重大疾病或突发性事件以及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状况进行如实说明。
(二)扶管会接受申请后,召开会议对申请进行讨论,审核是否符合爱心扶助金使用条件及酌定给予扶助金的数额,资助方案在校园网及公告栏公示,而后
办理扶助金的发放手续。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根据中矿委[2013]27号《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为做好退休教职工实施医疗扶助工作,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制定相关办法并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侵占、挪用中国矿业大学爱心扶助金。
第十八条 对于为爱心扶助金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扶管会向学校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的表彰。
第十九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爱心扶助金资助统筹年度。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爱心扶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困难教职工生活扶助实施细则(试行)
2、因病致困教职工医疗扶助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困难教职工生活扶助实施细则(试行)
一 扶助对象
1.我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中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600元/月的特困教职工;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800元/月的贫困教职工。
2.我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中患严重疾病或者遭遇意外伤害而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在职期间因病或遭遇意外身故,并造成较大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家庭;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3.《中国矿业大学困难职工专项补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补助对象。
二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1.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600元/月的在职特困职工,每户每月资助500元;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800元/月的在职贫困职工,每户每月资助300元。
家庭人均实际收入虽超过800元/月,但由于子女是大中专在校学生(违反国家计生政策者除外),其家庭实际收入扣除学费(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学费)后家庭人均实际月收入不足上述标准的,可按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困难补助。
2.患严重疾病或者遭遇意外伤害的在职教职工、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600元/月的,每户一次性资助8000元;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800元/月的,每户一次性资助6000元;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1000元/月的,每户一次性资助4000元;
3.在职期间因病或遭遇意外身故,并造成困难的教职工家庭,根据实际情况,每户一次性资助5000—10000元;
4.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以上标准确定。
上述三项资助可兼得。
5.困难教职工成员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出资安排子女到外择校(含幼儿园)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2)拥有学校提供的优惠固定经营场所且有较稳定收入的;
(3)因赌博、吸毒、超生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
(4)因违纪或出现责任事故受到处分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扶助程序
1.符合受助条件的困难教职工申请扶助金时,需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国矿业大学困难教职工生活扶助金资助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部门工会对困难教职工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报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签署意见,统一上报校工会,经扶管会讨论审定后,将资助意见在学校网站及公告栏公示后予以资助。
2.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扶助情况定期公示,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3.扶管会对困难教职工生活扶助情况建立档案规范管理。
4.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停止资助,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已资助款额,情节恶劣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困难资助申请资格。
5.学校在职事业编制困难教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认定一次,教职工生活状态好转脱贫之后,不再享受资助。
附件2:
因病致困教职工医疗扶助实施细则(试行)
一扶助对象
1.我校享受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及我校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均可自愿参加学校医疗扶助。
2.学校新聘、新进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试用期满,在申请获批参加学校医疗扶助、并缴纳扶助费后,于次年起即可申请享受学校医疗扶助金的资助。
3.教职工因公派出国原因欠缴扶助费的,回国后须提交人事处出具的出国证明,在补齐出国期间欠缴的全部扶助费后,于补齐欠费的次月起即可申请享受扶助金的资助。
4.教职工中途退出医疗扶助又申请重新加入的,须经扶管会审批,在足额补交齐停交期间的全部扶助费,缴纳当年不具有享受资助的权利,次年方具有享受资助的权利。
5.教职工一直未参加学校医疗扶助中途申请加入的,须经扶管会审批,在足额补交齐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全部扶助费,缴纳当年不具有享受资助的权利,次年具有享受资助的权利。
6.教职工人事关系脱离学校或经人事部门确认不属于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从学校人事部门确认之日起不再具有享受学校扶助金资助的权利。
已交扶助费不再退还。
二权利、义务
1.“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凡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扶助费的教职工,在罹患重大疾病时才具有申请享受扶助金资助的权利。
2.教职工欠缴扶助费,扶管会将以书面方式进行提示,经提示一个月内仍未交的视为自动退出,自提示签发之日起不再具有享受学校扶助金资助的权利。
已缴纳的扶助费不退还。
3.教职工退出时须具名提交退出申请,自扶管会确认之日起不再享受学校扶助金资助的权利。
已缴纳扶助费不退还。
三医疗扶助金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1.参与教职工医疗扶助金活动的教职工患重病,在徐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符合相关规定经医保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经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及我校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后,个人承担部分年度累计超过10000元的教职工可以申请。
同一病种每年申请一次,最多可申请五次。
2.扶助金资助标准:
教职工申请扶助金资助,以在徐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符合相关规定经医保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经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及我校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后,个人承担部分年度累计超过10000元为起付标准,以60,000元为最高资助限额,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超出最高资助限额部分不予考虑。
(1)扶助金的收缴使用将遵循“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
以当年滚存收入总额的90%作为基数(收入总额的10%留存应急),与当年审核通过的资助总额相比,求得当年资助总控比例。
所得比例小于100%时,以所得比例作为当年资助总控比例。
所得比例大于100%时,以100%作为当年资助总控比例。
总控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滚存收入总额×90%)/当年审核通过的资助总额。
(2)按时足额交纳扶助费的教职工,第一次申请扶助金资助的,按年限分档比例给予资助:
加入5年以内(含5年)的,年限分档比例为80%;
加入5—10年以内(含10年)的,年限分档比例为90%;
加入10年以上的,年限分档比例为100%。
(3)教职工享受扶助金资助在一次以上的,其资助比例以第一次享受次数比例为100%,自第二次起每次递减20%(即第二次只享受80%,第三次只享受60%,第四次只享受40%,第五次只享受20%)。
享受资助五次以后不再享受扶助金资助,但为体现相互关爱,履行资助他人的义务,应继续交纳扶助费。
(4)医疗扶助金资助数额计算公式为:
医疗扶助金=(审定个人自付申请凭据金额—1万元起付标准)×总控比例×年限分档比例×享受次数比例
3.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扶助金资助统筹年度。
4.教职工持续缴纳扶助费直至退休从未享受扶助金资助的,扶管会将对其进行慰问。
5.扶管会认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脑血管意外及脑中风急救,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血管搭桥术(血管旁路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各种支架植入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尿毒症,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原发性心肌炎、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Ⅰ型糖尿病、严重多发性硬化、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深度昏迷、语言能力丧失、双目失明、双耳失聪、瘫痪、截肢等,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急性重症胰腺炎,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免疫系统疾病。
医疗扶助范围同时包括徐州市医疗保险机构认定的门诊慢性病人。
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扶助金补助:
(1)各种原因未参加、未按期足额交纳扶助费或被取消享受扶助金资助资格的人员;
(2)未按要求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擅自在外就医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等;
(3)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营养保健品、出诊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营养费、护工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取暖费、空调费、伙食费、床位超标费等等);
(4)斗殴、吸毒、酗酒、自虐、自残、自杀以及镶牙、美容性整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扶助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1.教职工罹患重大疾病在徐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符合相关规定经医保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经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及我校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后,符合申请医疗扶助金条件的,须在各项医疗保险办结之后每年四月份,持以下证明和材料向所在部门工会提出申请:
(1)教职工本人校园卡;
(2)必要凭证复印件。
门诊治疗:
需提交学校补充医疗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清单(具体包括申请金额、不合理费用、统筹支付、免陪部分、赔付核定金额等明细);住院治疗:
需提交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出院记录、参保出院病人费用结算预审单、住院医药费收费收据、学校补充医疗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清单(含大型材料费医疗等费用)。
(3)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医疗扶助金资助申请表。
2.符合受助条件的困难教职工需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医疗扶助金资助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部门工会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报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签署意见,统一上报校工会。
3.扶管会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校医院对医疗凭证审核把关,扶管会办公室汇总意见,提出补助方案报扶管会讨论审定后,将资助意见在学校网站及公告栏公示后,予以办理医疗扶助金发放手续。
4.医疗扶助金资助的申请和审批工作每年四月进行一次,其中教职工本人因突发性意外事故或因病去世,可不受时间限制办理医疗扶助金的申请和审批。
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可由扶管会临时研究决定。
5.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停止资助,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已资助款额,并劝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