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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的指导意见》(中发〔XX〕5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

意见〉的通知》(中办发〔XX〕2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 发 分 类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配 套 文 件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XX〕37 号)、《中共 xx 省委、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

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XX〕31 号)和《中共

xx 省委办公厅、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 省事业

单 位 分 类 实 施 方 案 〉 和 五 个 配 套 文 件 的 通 知 》( 吉 办 发

〔XX〕28 号)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

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

规范并区分行政机

构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经营企业的职能,分离事业单

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企业经营职能,强化事业单位公

益属性。

  

(二)坚持以社会功能为分类的主要依据。

按照事业

单位社会功能进行分类,不以事业单位名称、经费、人员

管理方式作为分类依据,严格控制行政类和公益一类类别

范围。

  (三)严格按照分类标准和目录进行分类。

依照《xx

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确定的事业单位类别进行分类,确

保社会功能和职能特征基本相同的事业单位划入同一类

别。

对于完全符合类别特征和认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可直

接确定类别;对基本符合类别特征和认定条件的,要对职

能进行相应调整后确定类别;对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

特征的,要按主体职能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

  (四)把清理规范贯彻分类始终。

对不符合分类改革

方向、职能弱化、没有公益服务发展空间的事业单位,要

通过撤销或合并等方式进行调整。

对政事、事企职能分离

后,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事业单位要进行整合。

鼓励和

支持打破原有管理体制和部门界限,对同类事业单位进行

跨部门、跨行业整合。

  (五)兼顾行业体制改革实施分类。

要做好与行业体

制改革的衔接。

行业体制改革已明确方向的,要继续落实

改革任务;确需调整改革方向的,由改革牵头部门同有关

部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二、分类范围

  市委、市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机

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分类范围。

  三、分类标准

  按 照 社 会 功 能 , 将 现 有 事 业 单 位 划 分 为 承 担 行 政 职

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

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

  认 定 承 担 行 政 职 能 事 业 单 位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三 个 条

件:

一是必须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作为依据,包括国家法

律、国务院颁布的行 zd 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

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三是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

指向事业单位)。

  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只有原则性表述,没有

明确具体行政职能和授权指向的,不作为认定依据;规章

和地方性法规不作为认定依据;受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不

作为认定依据。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指所提供的产品

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

单位。

  认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三个条

件之一:

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

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

围;三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

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

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

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

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

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认定公益一

类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面向社会提供

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二是不

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

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

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认定公益

二类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面向社会提

供公益服务或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并可部

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

标准开展活动;三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XX 年 2 月中旬)

  .各部门要切实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

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规定与要求,认真学习传

达《榆树市》,研究解读关于实施分类的相关标准、条件、

明确政策节点和适用范围,把握实施分类的各项要求。

  2.根据全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实施分

类工作动员部署会,对分类工作总体安排进行统一部署,

明确任务,宣传政策,提出要求,落实责任。

  3.各部门要对所属事业单位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全面

掌握实施分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职能范围和运行状

态、经费形式和资产管理等涉及分类的有关情况。

  4.各部门要对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职能任务情况进行认

真梳理,确认主体职能、社会功能、其他职能配置、职能

复合、事企职能交叉等情况,搜集相关政策文件依据。

  第二阶段:

制定方案(XX 年 2 月底前)

  5.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方案》,对实施分类的总体要求、主体内容、工作程序、时

间节点、组织领导等方面作出明确详细安排。

  6.各事业单位要在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

分类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

础上,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提交部门党组

(党委)会议审议后,形成《XX 部门事业单位分类意见》

(白头稿)。

  7.对拟划入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的,要按规定起

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呈报备案的报告》(白头稿),

由市编办负责上报省编办审核同意后备案。

  第三阶段:

沟通协商(XX 年 3 月中旬)

  8.各部门要与编办就《XX 部门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白

头稿)进行初步沟通,就类别认定问题进行协商。

  9.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部门将《XX 部门事

业单位分类意见》、《事业单位类别认定呈报备案表》、《事

业单位“三定”规定》(代拟稿)及有关备件一并报送市编

办。

  0.沟通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编办就其主体职

能和社会功能作进一步调查论证,提出类别认定意见。

  第四阶段:

审核批复(XX 年 4 月底)

  1.市编办负责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XX 部门(单

位)事业单位分类意见》〔正式文,并附各事业单位“三

定”规定(代拟稿)〕进行审核,根据事业单位类型,会同

组织、财政、人社、法制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

程序报批。

  2.对认定类别意见不一致的,由市编办将主管部门意

见和会商意见一并提交市编委审定,以市编委文件批复。

  第五阶段:

检查验收(XX 年 5 月底)

  3.各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对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和

落实“三定”规定情况进行自查,准备相关资料,形成自

查报告。

  4.市编办组织有关力量,对事业单位分类和落实“三

定”规定情况进行集中检查验收,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整

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5.市 编 办 根 据 检 查 验 收 情 况 , 起 草 检 查 验 收 工 作 报

告,报市编委审定,并报省编办备案。

  第六阶段:

工作总结(XX 年 6 月底)

  6.市编办根据全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情况,起草《榆

树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总结》,报市编委同意后,上报省编

办。

  五、工作要求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关系到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发展,关

系到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稳定。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谋划,缜密实施,保证事业单位

分类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负责全市事业单

位分类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事业单位分类领导小组(名单

附后),负责具体工作。

市编办负责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分类

工作。

各部门分别成立事业单位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部

门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分类工作第

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类负总责,组织实施

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事业单位为分类工作的具体负责

人,对主管部门负责,承担本单位分类工作的直接责任。

  

(二)把握分类政策。

对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

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要继续按照现行法律和政策规

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

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审批程序。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

分类意见,由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提出,报市编办审核,按

程序与财政、人社等部门会商并达成一致后,按规定程序

报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意见,由主管部门负责提

出,报市编办审核,按程序与财政、人社等部门会商并达

成一致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强化调度指导。

市事业单位分类领导小组负责

建立规范有效的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明确沟通协调方

式,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

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与

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保证分类工作

稳步推进。

  (五)组织验收评估。

市事业单位分类领导小组牵头

组织成立验收评估组。

对各部门事业单位分类实施工作情

况开展验收评估。

全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结束后,市事业

单位分类领导小组对事业单位分类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

委、市政府。

并在上级部门验收结束后,向各部门反馈分

类结果。

  (六)严肃工作纪律。

各部门在实施分类时,要严格

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纪律,严格履行工作程序,严格

遵守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各项规定,严禁违规进人,严禁突

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

级待遇,严禁以各种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确

保事业单位人员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市事业单位分类领导小组下设 1 个办公室、5 个工作

组。

  办公室:

  设在市编办,主任由 xx 同志兼任。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

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综合指导组:

  设在市编办,组长由 xx 同志兼任。

工作职责:

依据中

发〔XX〕5 号、中办发〔XX〕28 号、国办发〔XX〕37 号、

吉发〔XX〕31 号和吉办发〔XX〕28 号文件精神,负责事业

单位分类、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职能与生产经营职能分离指

导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分类目录制定;负责各部门事业单

位分类审核;负责事业单位分类验收组织工作;负责事业

单位事企职能分离指导工作;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分类后

“三定”方案。

  财政政策工作组:

  设在市财政局,组长由 xx 同志兼任。

工作职责:

依据

国办发〔XX〕37 号、吉发〔XX〕31 号及财政部《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xx 省发类

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xx 省分

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

精神,负责制定榆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财政、国有资

产管理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人事政策工作组:

  设在市人社局,组长由 xx 有同志兼任。

工作职责:

据中办发〔XX〕28 号、国办发〔XX〕37 号、吉发〔XX〕31

号 和 《 xx 省 进 一 步 深 化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xx 省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

施意见》文件精神,负责制定榆树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

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监察工作组:

  设在市监察局,组长由 xx 同志兼任。

工作职责:

负责

事业单位分类及配套改革监察工作,对各部门、各单位执

行政策时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及违反程序等现象,及时作

出处理;对群众在改革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情况,及时查

处,依法依纪处理,并向市事业单位分类领导小组报告,

保证分类改革公平公正。

  信访接待工作组:

  设在市信访局,组长由 xx 同志兼任。

工作职责:

为接

待信访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编制、组织、人社、财政

及各相关部门,就分类改革涉及的政策,做好群众信访答

复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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