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卫生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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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卫生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楚雄州卫生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食品卫生许可(食品生产加工)

实施主体

楚雄州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钟继红

受理机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经办机构

卫生许可科

受理机

构电话

6118202

监督电话

3389382

数量

不限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审批对象

需由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

申请

条件

①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②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③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④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料;

⑤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⑥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⑦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

的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人代表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3、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设置情况;

4、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5、工艺流程和生产的污染控制措施;

6、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7、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8、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发证:

申请→受理(5日)→资料审核、现场审核→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制作发放证照(10日)

变更:

申请→受理→变更内容审核→作出变更决定

复核(延续):

申请→对提交换证或复核的资料审查、现场审查→报批→加盖(贴)有效凭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其他注

意事项

项目名称

食品卫生许可(食品经营)

实施主体

楚雄州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钟继红

受理机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经办机构

卫生许可科

受理机

构电话

6118202

监督电话

3389382

数量

不限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审批对象

需由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

条件

①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②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③具有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④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⑤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

的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人代表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3、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4、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5、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发证:

申请→受理(5日)→资料审核、现场审核→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制作发放证照(10日)

变更:

申请→受理→变更内容审核→作出变更决定

复核(延续):

申请→对提交换证或复核的资料审查、现场审查→报批→加盖(贴)有效凭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其他注

意事项

项目名称

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和食堂经营)

实施主体

楚雄州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钟继红

受理机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经办机构

卫生许可科

受理机

构电话

6118202

监督电话

3389382

数量

不限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审批对象

需由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

条件

①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②具有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③具有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④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

的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人代表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3、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4、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5、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6、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发证:

申请→受理(5日)→资料审核、现场审核→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制作发放证照(10日)

变更:

申请→受理→变更内容审核→作出变更决定

复核(延续):

申请→对提交换证或复核的资料审查、现场审查→报批→加盖(贴)有效凭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其他注

意事项

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实施主体

楚雄州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钟继红

受理机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经办机构

卫生许可科

受理机

构电话

6118202

监督电话

3389382

数量

不限

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审批对象

需由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宾馆、饭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象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申请

条件

①属于管辖范围内;

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经审查监测确定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

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单位地理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布局图、营业场所平面图布局图;

4、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说明;

5、公共用具消毒方法;

6、主要卫生设施;

7、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卫生管理制度等);

8、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资料;

9、现场卫生审查报告(监督机构出具);

10、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发证:

申请→受理(5日)→资料审核、现场审查→审查意见→作出许可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制作发放证照(10日)

变更:

申请→受理→变更内容审核→作出变更决定

复核(延续):

申请→对提交换证或复核的资料审查、现场审查→报批→加盖(贴)有效凭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其他注

意事项

项目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实施主体

楚雄州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钟继红

受理机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经办机构

卫生许可科

受理机

构电话

6118202

监督电话

3389382

数量

不限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审批对象

需由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

申请

条件

①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人员;

③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④饮用水水源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

的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人代表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供水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

4、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料、净水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质量检测、卫生学评价、卫生许可资料;

5、清洗、消毒规程;

6、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

(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7、卫生检验报告(水源水及出厂水);

8、现场卫生审查报告(监督机构出具);

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发证:

申请→受理(5日)→资料审核、现场审核→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制作发放证照(10日)

变更:

申请→受理→变更内容审核→作出变更决定

复核(延续):

申请→对提交换证或复核的资料审查、现场审查→报批→加盖(贴)有效凭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其他注

意事项

项目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实施主体

楚雄州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钟继红

受理机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经办机构

卫生许可科

受理机

构电话

6118202

监督电话

3389382

数量

不限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云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审批对象

需由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结扎手术、助产、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申请

条件

①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②工作人员按法定程序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需要提交

的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发证:

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现场审核→报批→发证

变更:

申请→受理→审核变更内容→变更登记→报批→发证

校验:

申请→审查校验资料→现场审核→报批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其他注

意事项

 

项目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实施主体

楚雄州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钟继红

受理机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经办机构

受理机

构电话

6118202

监督电话

3389382

数量

不限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云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审批对象

需由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结扎手术、助产、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

申请

条件

①法律法规理论考试合格;

②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前技术培训;

③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④年龄要求:

女55岁以下,男60岁以下。

需要提交

的材料

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登记表;

②法律法规理论考试成绩;

③岗前技术培训证明;

④半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⑤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发证:

申请→受理(5日)→资料审核→审核意见→报批→作出审核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制作发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其他注

意事项

项目名称

食品广告内容审查

实施主体

楚雄州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钟继红

受理机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经办机构

卫生许可科

受理机

构电话

6118202

监督电话

3389382

数量

不限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审批对象

拟在州级新闻媒体刊播食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

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刊播食品广告;

2、产品相关证件齐全、产品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3、广告内容符合卫生要求;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需要提交

的材料

1、广告证明审批申请表;

2、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一年以内卫生检验报告;

5、需国家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需提供国家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批件);

6、进口产品广告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和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

7、广告内容及其真实性的有关证明材料;

8、至少一个完整销售包装的样品;

9、经办人的委托证明或介绍信;

10、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5日)→资料审核→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自

受理之日起20日内)→发给广告证明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其他注

意事项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实施主体

楚雄州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钟继红

受理机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经办机构

卫生许可科

受理机

构电话

6118202

监督电话

3389382

数量

不限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审批对象

需由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许可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申请

条件

1、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需要提交

的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

2、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4、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5日)→资料审核→现场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其他注

意事项

项目名称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实施主体

楚雄州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钟继红

受理机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经办机构

卫生许可科

受理机

构电话

6118202

监督电话

3389382

数量

不限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审批对象

需由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申请

条件

1、具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2、严格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施工。

需要提交

的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计资料(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部分);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核意见;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5日)→资料审核→现场审核→作出审查决定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其他注

意事项

 

项目名称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实施主体

楚雄州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钟继红

受理机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经办机构

卫生许可科

受理机

构电话

6118202

监督电话

3389382

数量

不限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审批对象

需由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申请

条件

1、具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2、严格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施工。

需要提交

的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5日)→资料审核→现场审核→作出验收意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其他注

意事项

 

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

实施主体

楚雄州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钟继红

受理机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经办机构

医教中医科

受理机

构电话

6118202

监督电话

3389382

数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

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审批对象

专科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

申请

条件

①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②设置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③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④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⑤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⑥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合理;

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提交

的材料

①设置申请书;

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④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5日)→资料审核、现场审核→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审批时限

30日

 

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实施主体

楚雄州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钟继红

受理机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经办机构

医教中医科

受理机

构电话

6118202

监督电话

3389382

数量

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数量确定

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云南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审批对象

需由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一、由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审查和核定发证的医疗机构:

1、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武警(编制外)举办的200—499床的医疗机构;

2、达不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标准的专科医院;

3、投入资金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民办医疗机构。

二、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发证的医疗机构:

1、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冠以地、州、市名为识别名称(单位名称中含有地、州、市名的除外)的医疗机构;

床位设置标准为综合医院100—499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50—99床。

3、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武警(编制外)举办的100—199床的医疗机构。

4、投入资金在200万至500万的民办医疗机构。

申请

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提交

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7、医疗机构各医疗室负责人名单

8、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每个人的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9、医疗机构主要医疗设备清单;

10、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11、凡新建设、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

12、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有关的合同书或协议;

13、所提供材料属实的保证书;

14、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变更登记事项相关材料;

4、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3、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发证:

申请→受理(5日)→资料审查、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审核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变更:

申请→受理→变更内容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作出变更登记

校验:

申请→对提交校验的资料审查、现场审查→报批→完成校验(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审批时限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时限为45日内;医疗机构校验审批时限为30日。

其他注

意事项

 

项目名称

医师执业许可

实施主体

楚雄州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钟继红

受理机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经办机构

医教中医科

受理机

构电话

6118202

监督电话

3389382

数量

不限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审批对象

需由州卫生局注册、按法定程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拟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

申请

条件

一、医师执业注册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起满二年;

4、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起满二年;

5、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或重新注册的,需接受3-6个月的培训考核,并能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6、具有良好的品行;

7、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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