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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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因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的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然后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的改革实践和发展逐步积累和形成,到了今天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成果。

所以要站在60年的一个历史背景下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成就,它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才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一、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

第一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立法体系的历史演变。

大家知道所谓立法体制就是一个国家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或者构成,简单的讲就在我国哪些层级的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限,比如说讲今天,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利,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省级人大,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权利,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经济特区的特区立法权,还有就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民族自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的权利,这是立法的权限主体的构成。

那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上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它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以及一系列的中央制定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各个部会院属拥有相应的立法职权。

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当时地方的立法职权,为什么叫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根据1951年1月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个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

所以根据当时的体制,一直到县一级的人民政府都有一定的立法权。

我国今天除了民族自治地方以后,县一级是没有立法权的,很多的地级市都没有立法权的,而当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所以我国把这种立法体制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那这种立法体制它有很大的好处就是,立法主体多元化,地方化了以后,可以大大加快立法的速度,在新中国彻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砸烂旧的国家机器包括它的法律制度以后,我国百废待兴,在这种情况下让更多的立法主体来制定法律,对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合法性的法律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这样一个体制在当时有它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实践上也大大加强和推进了我国的立法工作。

这儿有一个统计数据,从1950年到1953年中央立法一共就有435件,平均每年的立法达到了109件,有几地方,我给大家讲讲数字。

比如说浙江从1950年到1953年一共制定了暂行法律条例和单行法规653件,每年平均立法是163件。

内蒙古从1950年到1954年制定各种条例,规范性文件368件,年均立法73.5件。

这个地方需要说明的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立法数量呢?

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个数量跟当时相比差别很大,或者是今天数量要少的多。

是因为当时我国所理解的立法和法律的那样一个文本形式和今天是不一样的,当时很多决定决议命令等等,都被理解为是法律,理解为法律,法令或者是法规,理解为今天我国立法的那个结果。

但是当时很多东西实际上是一种政策,一种命令的东西。

我国为什么用这方式来统计?

是因为根据国家的立法汇编的文件统计出来的,也就是说当时我国就是把这些东西理解为是一个立法的结果,所以这些数字是从国家正式的立法文件汇编当中统计出来的。

但是它的立法形式,立法内容和今天的立法有根本的不同,所以这个地方需要给大家做一个说明,这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的立法体制。

从1954年宪法的制定到1982年宪法颁布,这段时间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中央集权的立法体制。

之前是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1954年宪法建立的体制叫中央集权的立法体制,这个依据在什么地方呢?

就是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的制定,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大家注意这个词,用了一个唯一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所以根据1954宪法的规定,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没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是后来一个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才取得了制定法令的权利。

因此根据1954宪法的规定,我国认为1954年宪法构建了这个立法体系是中央集权的立法体系,这种体系也是遵循了毛泽东主席当时的一些指示,立法权集中在中央有利于中央保证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中央的权威。

特别是在当时实行计划经济那样一个背景和条件下,立法权集中在中央有利于推行计划经济,保证法制的稳定。

但是立法权集中在中央这样一种体制,就限制了其他比如说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包括地方人大的立法的权限,立法的积极性,立法的能动性,所以我国立法的数量就大大的缩减。

这是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形成的立法体制。

那到了1982年宪法颁布,加上立法法和有关的组织法形成了今天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立法体制,这个立法体制就是我前面给大家提到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经济特区的法规。

再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果再扩大一点讲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它的立法机关,还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它的立法权,来制定特别行政区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这就是现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这个立法体制如果放在一个历史的背景下,60年发展的历史背景下,看到1954年之前我国是一个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1954年宪法是一个中央集权的立法体制,基本上走了两个极端,一个极端的权力很分散,另外一个极端权力很集中,现在1982年宪法正好是在两个极端之间找到了一个相对平衡的一种权力分配配置状态,我觉得这样的一个安排应该说还是基本上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制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

这是我国现在的立法体制,这是第二个大问题的第一点。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发展

第二个大问题的第二点,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有前30年的立法体制和现在的立法体制作为一个立法主体,或者是相当于一个车间,它生产各种法律法规,同时它还有产品,立法发展就是它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就是它产品的生产需要。

我国大致也做了一些划分,改革开放以来的划分。

第一个就是1978年到1982年这四五年的时间,我国把它叫做立法的全面恢复和发展时期,这个时期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全面修改和颁布了1982年宪法之外,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件,它们大概在七个部门法当中的分布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宪法和宪法的相关法七件,民商法三件,行政法六件,经济法两件,社会法两件,刑法一件,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一件,那这就是这个时期我国立法的这个情况,这是1978年到1982年立法的相关情况。

第二个时期就是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的立法,这个时间段大致是从1983年到1992年这十年,这十年中国的立法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真正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来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立法的发展。

这个时期全国人大除了1988年对1982年宪法做了个别的修改之外,这个时期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是70件。

前面我讲到了,前面四到五年制定了22件,这个时期70件。

它们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宪法和宪法相关法16件,民商法9件,行政法19件,经济法18件,社会法5件,然后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件,刑法只有1件,它就没有统计数字。

这个时期可以看的出,在立法数量上排前三位的情况有所变化,第一位是行政法19件,第二位是经济法18件,第三位是宪法和宪法相关法16件,这三者数量的变化和排位的变化,可以看的出我国当时立法工作的重点和主攻方向的一些调整。

比如说我国讲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所以经济立法总体上是比较多的,一下子有了18件。

但是行政法依然是排第一位,也体现出我国也是一个行政主导型的社会和国家发展的模式。

第三个时期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这样的一个立法,这个时期的时间段大致是从1993年到2002年这十年,这十年恰恰是邓小平1992年南巡讲话以后,我国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提出了要建立和形成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所以这个时期的立法的发展也有它自己的一些特点。

总的数量是这样一个情况,第一就是全国人大1993年和1999年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两次局部修改,此外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颁布了现行有效的法律98件,刚才讲前面是70件,现在一下子速度加快了,达到了98件。

它们的分布情况是这样的,数量关系是这样的,宪法和宪法相关法11件,民商法15件,行政法38件,经济法24件,社会法7件,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3件。

从刚才讲的数字当中大家就可以看的出,行政法依然是最多的38件,其次经济法24件,再下来就是民商法15件,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已经从前三名当中落下去了。

民商法上来了,说明我国立法更注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社会和相关的法律关系。

但是行政法依然排第一位,居高不下,38件。

再就是第四个时期,就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之下的立法,我是分两个阶段来统计的。

一个阶段是2003年到2008年的3月,为什么用这个阶段来统计呢?

因为2008年3月我国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一个中国法制建设白皮书,白皮书第一次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的数字准确的罗列出来了,所以统计到2008年3月是以白皮书的数据作为一个基数。

2008年3月以后,到去年的有关数据是我自己增加上去的,所以我分两个阶段来进行介绍。

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背景下,我国加强立法工作,就不仅仅是注重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立法,也更加注重社会法的立法,还有其他有关的法律,注重法律体系的立法的平衡,协调和科学发展。

在刚才讲的是2003年到2008年3月这段时期,全国人大除了2004年对1982年宪法做了必要的修改之外,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32件,因为它只是五年的时间,那这32件是宪法和宪法相关法3件,行政法12件,经济法9件,社会法3件,民商法没有,还有刑法没有,还有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没有。

除此之外,从2008年3月到2012年3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修改了近40件的法律,包括知道的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里面的数字我就不再讲了。

这是我国整个立法情况,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情况。

因为有了这样一些立法活动,有了这样一些立法数字,立法成果它才有可能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样的一个形成。

把改革开放一直到2008年3月的立法数字作为一个大致的量的比较,可以发现里面有这样一些特点。

它的排序是这样的,排第一的是行政法,一共是79件,在229件总的比当中它是占34.49%。

第二位就是经济法,54件。

第三类就是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它是39件,民商法是32件,社会法17件,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件,再下来就是刑法1件。

大致这样一个排序。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二个大问题的第三点,我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的内容,刚才讲了半天立法的过程,立法的数字。

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可能这是大家更关心的一个部分。

我想是这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目前这样一个说法就是,它由三个层次,七个部门构成。

三个层次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就是三个层次。

七个部门它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这样一个框架之下,七个部门就是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部门,三个层次七个部门。

分别给大家做一些简单的介绍,我国法律体系的七个部门。

第一个部门就是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宪法和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个就是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

比如讲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这些,属于这个范围的。

第二个方面就是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比如说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法,还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有相关的一些法律。

那就属于这个内容的。

第三个方面就是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包括国家安全法,海洋法等等。

第四个就是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那比如说像讲的选举法,还有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等,那属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截止到2011年的8月,就是我国已经制定的宪法相关法方面的法律一共是38部。

第二个门类就是民法和商法,民法现在我讲了准确的表述就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遵循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信等等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民法。

那理解就像婚姻法,继承法,还有合同法等等,这样的一些就属于民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这方面的法律到2011年的8月,我国一共制订了是33部民商方面的法律,还有一大批关于民商活动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比如说大家熟悉的物权法,还有债权法方面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等,还有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等都属于这个范畴的。

还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也属于民商法范畴的。

商法方面比如说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信托法等等,这些是属于商法范畴的,前面属于民法范畴的。

第三个门类就是行政法,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受理,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

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因为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的原则这样一种法律门类,截止到2011年的8月我国制定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是79部。

比如说我国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制定了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就像我国现在好多行政审批就归行政许可法来调整和规范了。

比如说我要开一个公司,要经过什么地方批准,你要办音响出版要经过什么地方备案,你要征用土地,盖房屋,进出口等等得有相关的部门来管理。

管理的方式很多时候就是用行政许可、审批的方式来进行的,所以行政许可法就在这方面一个重要的法律。

此外还有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还有有关文化、教育,科技等等这些方面的法律,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还有文物保护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等。

应当说行政法包括的范围和门类是非常多的,还有医药,卫生,人口领域的,我国的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还有环境保护领域的关于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

还有关于司法,国防,国家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比如说我国制订了监狱法,律师法,兵役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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