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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要求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要求

关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的

相关要求

姚敏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要求目前仍按《关于改进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105号)执行,同时增补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

一、报批材料目录

目前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报件材料是12项。

1、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是对该项目申报用地的审查依据,由于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中,有大量基础材料现由市局留存,市局出具的审查报告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应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审查报告应当是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正式文件,有正式文号,应使用厅统一印发的文本格式,需逐一填写,不得缺项。

对实际申报中不涉及的内容,应做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报告第七条包括三方面审查情况,一是土地复垦,二是压矿审批,三是地质灾害评估。

目前上报材料中经常有遗漏土地复垦审查情况的。

今后上报项目,要按照09年增补的《关于报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增加土地复垦内容的函》(皖国土资函[2009]985号)执行。

如有交通、能源、水利、矿山等涉及破坏土地的,在审查报告中要说明:

项目是否通过哪级国土部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土地复垦资金从何处列支,平均每亩土地复垦资金额,涉及复垦面积,复垦率等审查内容。

如对项目征地范围以外的土地不压占、不破坏,应说明相关情况,明确不需要再单独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一书四方案”中所填报的各项同一数字及同一信息前后需保持一致,要求填写的所有内容不得缺项。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各功能分区的划分与面积应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一并上报的建设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吻合一致。

3、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需要注意的是用地申请表与“一书四方案”中所填报的同一内容必须前后一致。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项目用地申请表中关于项目用地总面积和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的数字只能等于或小于

用地预审批复文件中同类面积数字。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准(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6、省厅对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及对应的报部备案信息。

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含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和勘测定界图。

需要注意的是勘测定界图坐标系为80坐标系,土地分类为国家标准分类。

上报材料中如有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是国有用地的,需要提供相关国有用地证明材料。

8、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1:

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需要注意的是统一使用二调图纸。

9、建设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

需要注意的是平面布置图应比例适当,图纸清晰,功能分区明确,能够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核算的依据。

要求符合国家用地定额指标的控制,做到集约节约用地。

10、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要求使用的是已经国家或省审批通过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

目前,上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才能受理和审批。

11、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

需要强调的是报批材料中未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的,不予受理。

12、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电子报盘

二、关于征地补偿准备金收缴的有关问题

征地补偿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我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准备的资金。

1、范围。

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2、缴纳方法。

各地在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征地报批材料之前,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必须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相关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对跨市、县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各地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必须附具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报送我厅。

凡未附具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的,省厅不予受理。

3、发放。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获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市或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

市或县财政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用地批复或先行用地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金库,并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各地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4、结算和监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计利息、多退少补。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未获批准的,或实施征地后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经结算有结余的,市或县财政部门应自原缴款单位申请返还征地补偿准备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或结余的征地补偿准备金退回原缴款单位。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缴纳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足的,由该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补缴。

征地补偿准备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同建设项目、不同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得混用。

三、关于2010年变更调查涉及违法用地报批工作前提要求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的要求,首先组织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定性准确,填报正确。

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认真开展整改工作。

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既要严肃查处个案,同时也要依据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

属违法用地补办报批手续的,按要求加附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的有关材料。

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用地报批手续。

1、卫片核查中耕地保护、土地征收管理、土地利用业务部门对“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和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的农用地转用、先行用地、紧急用地、临时用地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应文件,并核实《土地卫片地块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用地手续办理情况”栏目。

2、整改查处和拆除复耕到位地块政策界限。

2011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3、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省、市(地)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4、特殊类型地块的处理。

对于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可能存在的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不能提供相应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紧急用地等类型的地块,都必须作为违法用地填报。

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的临时用地,已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四、提请注意的几个问题

1、使用国家下达我省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目前报批条件仍执行去年要求,就是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求,也就是说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个条件,一是项目立项的要求,需要省级正式立项;二是项目位置和性质的要求,也就是说项目必须位于圈外,项目位置应当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村庄、集镇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外。

根据国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圈内、圈外土地利用计划不得混用,项目位置一旦确定,使用圈内还是圈外计划,也就显而易见,项目能否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也就不存疑义。

今年有的圈内项目,尽管取得了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省发改委办公室、省发改委重点项目办公室)的确认函,这只能说明该项目可视同为省级立项,但这并不是说圈内项目就能使用圈外计划。

第二个要求里还有对项目性质的要求,也就是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条件,即项目性质是交通、水利、能源、矿山、军事设施及其他特殊项目(如对环境有污染影响的项目、旅游项目、公墓等特殊项目)。

这里的交通是大交通、对外交通,即圈外的交通项目,不适用于圈内的市政基础设施,比如城市道路、城镇道路、村镇道路、园区道路等。

第三个条件是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报件中必须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准(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同时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已通过审查。

2、关于不得化整为零、拆分项目报批问题。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材料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准(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以及项目用地报批报件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其根本依据是项目批准文件。

项目批准文件中没有分期的,那么对应的预审文件及用地报件就不得分期,不得分次上报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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