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历史遗产保护原真性原则的理论探讨精.docx
《关于建筑历史遗产保护原真性原则的理论探讨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建筑历史遗产保护原真性原则的理论探讨精.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建筑历史遗产保护原真性原则的理论探讨精
一.关于“原真性”的含义
原真性是英文“Authenticity”的译名,又译原生性、真实性。
“Authenticity”作为一个术语,包含了权威性“Authoritative”+本源“Original”双层含义,其所涉及的对象不仅是有关文物建筑等历史遗产,更扩展到自然与人工环境、艺术与创作、宗教与传说等。
对于一件艺术品、文物建筑或历史遗址,原真性可以被理解为那些用来判定文化遗产意义的信息是真实的1
。
一般认为:
判定一件艺术品应该考虑它的两个基本性质,即艺术品的创作和艺术品的历史。
艺术品的问世由创作思维过程和实物营造所组成;历史则包含了能够界定该作品时代性的那些重大历史事件及其变化、改动以至风雨剥蚀的现实情况的全部内容2。
由此可见,创作和历史(信息共同构成了“原真”的基本价值。
作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明确规定的检验世界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原则,“原真性”是定义、评估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因素,是自然与文化遗产价值的基础,是进行遗产的科学研究、保护与修复规划及登录与管理的依据标准。
自60年代“原真性”引入遗产保护领域以来,有关原真性的观念随着现代社会的演化和对遗产的认识而发展,时至今日已远远超出了它的正统含义。
二.关于原真性的历史争论
原真性争论的焦点,实际上就是如何定义“真实”的价值标准。
这场由来已久的争论始于东西方之间,以至于互扣“伪造”、“编纂”论和“效忠”、“愚忠”论的头衔。
西方原真性概念主要基于唯一性的观点,即艺术品和建筑物被理解为独一无二的作品,而不
摘要 “原真性”一直是建筑历史遗产保护中关键的概念性问题,本文基于资料分析,展开针对性的理论探讨,并由此简略总结了现代意义上的保护观念和实践方法。
提出有关于历史遗产保护原真性问题的争论和当下的现实困惑,正是促使我们向更深层次的理论和实践探索的动力。
关键词 建筑历史遗产保护 原真性
ABSTRACT Authenticityhasalwaysbeenakeyconceptualprobleminthepreservationofarchitecturalhistoricalheritage.Thispaperfurthersthediscussiononthebasisoftheoreticalanalysis,andthenbrieflysummarizestheprotectiveconceptandpracticemethod.Raisingthedisputeandpracticalconfusionabouttheauthenticityofpreservationforhistoricalarchitecturalheritageisjustthemotivationpropellingustoexplorefurtherintotheoryandpracticeatadeeperextent.KEYWORDS architecturalhistoricalheritagepreservation,authenticity中图分类号 TU-8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232(200802-0011-03
作者简介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210096
关于建筑历史遗产保护“原真性原则”的理论探讨
TheoreticalAnalysisontheAuthenticityinthePreservationofArchitecturalHistoricalHeritage
邹 青ZouQing
是重复性生产过程的产品。
即意味着每一物品都具有各自独特的历史,涉及各种变迁、发展、退化、剥蚀、现代装饰、扩建等等。
因此,任何一件“赝品”,无论它是复制品、仿制品或是复原的成果,也无论是否得到过分的修复,即便可以乱真,也不应被理解为原物(Original。
构筑物应该作为自己时代的产物被识别,其易于识别的最初的品质或特征不应被破坏。
那些未以历史性为基础的更改和恢复最初面貌的创作将被阻止,可能发生的消除或更改历史性材料或者与众不同的建筑外观特征的行为应该被避免。
1964年的《保护和修复纪念建筑和遗迹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明确强调历史遗迹的一切“原始”特征都应当予以妥善保护——严谨忠实的“效忠”论。
其实追朔“原状”的观念,我国文物古迹保护法中“不改变文物原状”的法律原则(1982第12章15条就详细规定了不可改变文物的四种原状3。
东方对于“原真原件”的看法基于一种长期的传统观念,即不对原件和复制品进行本质的区别,常常会更换建筑物的构件和材料,甚至色彩4,以保持整体性和传统工艺的延续不断。
可以说,东方传统注重的是“无形价值”,而西方注重的是有形的物质特征。
单从结构技术角度上分析,西方古建筑作为刚性结构的石建构与东方建筑作为榫铆式柔性结构的木建构本身历久性就有很大区别。
东方传统有对木构建筑落架大修的做法。
如日本的伊势神宫,保持“式年造替”的传统祭祀惯例重建,新建的宫殿建筑完好地保持了奈良时代的传统式样和施工技法。
按照《威尼斯宪章》,文化遗产作为历史的见证物,这一做法显然不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登录标准,“原真性”的判定成了一个很大的问
2008.2SouthArchitecture/南方建筑/ArchitecturalForum建筑论坛 11
从以上几方面分析可见,原则中的“原真性”与历史和实际发展的“原状”是有界沟的。
历史从来不会轻易的显露它的真实面貌。
物质性真实的实践困惑。
已经谈论多年的古建筑“修旧如旧,以存其新”究竟以何种程度为标准呢?
依然缺少量化的尺度。
是“化石”的思路,还是“蒙太奇”的拼贴、“历时情景性”地展现?
对此,手法和计划的困惑依旧。
历史信息的真实如何认知?
这也是本文试图探究诸多问题的核心:
在背景错综复杂的保护对象面前,如何以辨证的建筑史观和特定的设计方法来化解矛盾,从而更好地在保护原则、历史情节和各方的实际利益诉求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
生活的真实性如何依附?
真实性到底是生活内容还是物质环境呢?
能否这样理解,真实性必然存在于合理性之中,变化又是生活的特征,那么合理性本身就必然“随时随地”随着生活而变化的,所以生活乃是真实性的最终注解。
那么,“真实”的标准岂不是变化的,又由谁来作公证的评判?
由此,现实实践的立足点该何以为据呢?
我们所谓的修复工作(restoration该如何开展?
如何干预?
如何所为?
又如何所不为?
困惑由此而生。
四.关于原真性的实践方法
目前欧美国家进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8:
(1修护与复原(Restoration (2内部改建(Conversion (3重塑核心(Stoning (4重建(Reconstruction (5增建(New-Construction
以上五种方式在历史建筑保护及再利用中交互运用,体现在物态到信息的二个层面:
一是物态景象层面上的原真。
对于历史建筑物保持物态的原真,首当提及威尼斯宪章所倡导的“最小干预原则”。
最少干预原则要求尽可能保持外观原样和构建形式,同时尽量采用当时的加工方法和传统工艺等。
这皆为物态层面上的原状对保护的要求,在我国保护实践中也经常被提及。
其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修旧如旧,以存其真”。
从历史遗产保护的社会和文化价值意义上看,无论是“随旧”还是“修新”的处理手法,至少应尊重以下二条基本原则9:
(1尊重原物(TheOriginal是一项保护要求 需要①最低限度的干预,②使用原材料,③替代材料与原材料相同,④新材料不致于造成破坏,⑤所有的干预活动都是“可逆的(Revenlble”,或基于“可撤消性(Reteatability”上的,⑥能用肉眼
题。
为此1994年专门在日本古都奈良召开了国际性“关于原真性的奈良会议(NaraConferenceonAuthenticity”,讨论形成了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关的《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NaraDocumentonAuthenticity》(简称《奈良文件》。
文件指出:
原真性不应被理解为文化遗产的价值本身,而是我们对文化遗产价值的理解取决于有关信息来源是否确凿有效,原真性的原则性就在于此5。
所有的文化和社会均扎根于由各种历史遗产所构成的有形或无形的固有表现形式和手法之中,对此应给予充分的尊重6。
《奈良文件》中肯定并强调了文化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
从会议的结果看,日本人取得了胜利。
反复强调原真性的多样标准,是在为“伪造”、“编纂”论开脱吗?
其实从关注于历史遗迹的文化价值上看,西方早已有之的干预修复的做法,难道不是另一种物态层面上的“效忠”吗?
追溯1962年法国《马尔罗法》(历史街区保护法,恰恰纵容了伪造建筑“原型”的出现。
关于原真性的历史争论正是一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战。
三.关于原真性的标准、依据及其困惑
现代国际检验原真性的标准主要参照美国的历史性场所的国家登录(NationalRegister标准和操作办法执行。
美国国家登录的标准为7:
在历史、建筑、考古、工程技术、及文化方面有重要意义,在场所(Location、设计(Design、周边环境(Setting、建筑材料(Materials、工艺技术(Workmanship、情感(Feeling、关联性(Association方面具有完整性的历史地段、古迹、建筑物、构筑物、环境构件(Objects。
检验历史遗产的原真性着眼于以上各因素的综合评价。
有关真实性的判断,必然是与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联系在一起的:
形态和设计、材料和物质实体、使用和功能、传统和技术、位置和布置、精神和感观,以及其他内外部因素,包括多样化的文化及其信仰体系的各方面都应该得到尊重以纳入考察。
尽管关于原真性的价值标准有着不同的解释,但至少存在这么一条共识:
关注于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价值,文化情感价值和功用价值”,还是一条具有普适性价值的核心原则。
由此对于原真性的依据,我们可以从涵盖物态到信息的四个价值标准来考察:
(1设计实体(原物、材料的原真性 设计的真实性包含了构成建筑文化遗产诸种因素的综合,包括建筑形式、平面、空间、风格等。
这里的真实,需要体现当时有意识的决策过程,包
括总体构思、空间组织、比例尺度、技术、装饰等方面。
建筑材料标识了在某一特定的时代以特定的范例和范式构成的文化遗产的物质因素。
威尼斯宪章要求历史不同部分的信息必须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可识别性与原真性是一对不能分离的概念。
实物的原真性主要体现在建造物建造的明显不同阶段及建筑在建成后由于使用和自然过程所留下的印记上,保护就是将其上所承载的历史沧桑的印记一并保留下来。
然而,在实际的修复过程中有些构件不可避免的要被更换,或采取措施加固修补,这就要求后来的构件要与原有部分具有可识别性,不可混淆。
只有这样,原物真实的历史信息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保留。
(2技术工艺的原真性
工艺技术是某一特定文化或特定民族在历史上的手工艺和传统技术。
建筑的营建思想、技术工艺是一种无形的东西,其原真性通过建筑物质形态实现的真实程度得以体现。
在这里所强调的保持原真,是保护原来材料构件实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真实内容。
那么,
可否理解为,无论是西方保护原物的做法,还是东方更换构件的做法,只要更换构件时参考的信息真实准确,就不会影响营建思想、技术工艺的原真性。
(3场所、历史环境的原真性
场所与环境有助于了解文化遗产产生的背景、相关历史事件、选址、区位关系等情况,以及与文化遗产有直接联系的空间关系,如地形、植被、人工环境、自然环境特征等。
这种原真性主要体现在历史原物与周边环境的整体性上面。
建筑修建与地点环境必然发生密切的关系,建筑呈现的形式与场地的环境特征也是一一对应的。
要保留周边环境的原真性,就是要保留场地与建筑关系中的这种价值。
随着历史的延续,在完全保留原环境不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关注于这些关系特征,包括原来的空间尺度和空间特征,使场地在有所控制的情况下继续发展。
(4情感、生活的原真性
情感和关联性主要表现在文化遗产的美感和历史感方面,以及它与重要历史事件、人物的联系上。
生活与情感是建筑内发生的内容,从原真性来看,保持与原建筑的关联性需要保存和延续传统的社会生活方式和文化内容。
然而,历史具有不可逆转性。
从这个角度说,情感、生活的关联性无法通过单纯地保持原状来保存。
生活毕竟在继续,“真实”也将换种方式得以被延续。
12 建筑论坛ArchitecturalForum/南方建筑/SouthArchitecture2008.2
论在现代意义上的历史保护理论与实践发展已经历两个多世纪的欧美国家里,还是逐步认识到历史原迹是国家文化财富的发展中国家,关于原真性的讨论始终是保护实践中的核心话题。
尽管学说争论可以反复,然而,现实情况却刻不容缓。
在文化全球化的时代,历史文化遗产这个维护民族文化最直接、最稳固的领域,却往往成为民族文化向外传播的“急先锋”,同时可能成为东西方建筑文化最直接碰撞的“实验田”。
我们的城市已经遇到了关于历史建筑如何保存的众多困惑,经受了各种由于对历史的无知而造成的“保护性”破坏,也看到了为急功近利的旅游产业而臆造的假古董所造成的危害…… 因此,对于当前的情况,我们有必要对舶来之物(形形色色的理论进行真实与谬误的辩析,明确自己的策略,而不是人云亦云、制造混乱。
只有更加理智的对待这种预期,才能更有效得保护那些形成城市特色的、珍贵而脆弱的资产。
这表明,对建筑历史遗产保护的进程已经需要我们在理论与实践上向着更深层次的目标迈进,需要推动适合国情的良好的价值标准,来确保我们的城市和历史保持长久而有生命力的平衡。
注释
1参见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M].上海: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242.
2参见同上:
242.
3对于“不改变文物原状”,《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明确规定文物古迹的原状主要有:
(1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2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3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4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
4实例:
天坛祈年殿屋顶色彩曾历经数次修缮与改变直至形成今日三重青檐的面貌。
5引自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M].上海: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244-245.6参见同上:
245.7引自同上:
243.
8引自孙全文.历史建筑再利用之理论与实践.城市建筑[J]2005/02:
19.
9引自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M].上海: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245.
10参见乔迅翔.何谓“原状”?
——对于中国建筑遗产保护原则的探讨.建筑师[J].2004/12:
103.
11引自孙全文.历史建筑再利用之理论与实践.城市建筑[J]2005/02:
20.
12参见乔迅翔.何谓“原状”?
——对于中国建筑遗产保护原则的探讨.建筑师[J].2004/12:
103.
参考文献
[1]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M].上海: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2]卢永毅.历史保护与原真性的困惑.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第17卷第5期.2006/10.上海:
同济大学出版社.
[3]孙全文.历史建筑再利用之理论与实践.城市建筑[J]2005/02.黑龙江:
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
[4]乔迅翔.何谓“原状”?
——对于中国建筑遗产保护原则的探讨.建筑师[J].2004/12.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5]张兴国,冷婕.文物古建筑保护原则中“原真性”的认识与实践——以重庆湖广会馆修复工程为例.重庆建筑大学学报[J].第27卷第2期.2005/4.重庆:
重庆大学出版社.
或其他方式区分复制品和原物,⑦所有的干预行动必须有文件记录。
(2延长使用寿命是一项经济/技术性要求 意味着①以若干世纪而非几十年为时间段来理解文物寿命,②持续不断的维护:
③不要改变未损坏的建筑结构,④使用性能已为人们所熟悉的材料,⑤使用可逆性技术,⑥干预活动必须有文件记录和有明确目的。
在对原状“最少干预原则”下,修护与复原是重要历史建筑保护的首选目标。
在根据功能使用要求不得不进行更新改造时,维护历史建筑的内部与外部的原貌而改变其内部使用功能,是时下常见的做法。
内部改建则将内部空间格局加以改造利用,其包括核心重塑的手法,如同把果实去核一般,这种手法常给老建筑空间带来戏剧性的效果。
二是信息认知层面上的原真。
(1当建筑遗产损毁严重,但尚存明确可鉴的依据和信息,如遗址、测绘图纸和照片、文献记述和图画、可资参照的古迹等,可通过科学复原进行修复,这种重建是指将已被毁损或消失的历史建筑的全部或部分按原貌复原。
东方常见的木构建筑落架大修、解体修构,实际上也算一种重建。
西方对这种保护方式常常存有异议。
此时的“原真性”,已非原物,更多是信息层面上的“真”,力求与原物有尽可能相同的信息。
这种复原的保护方法是一种“加法”,在整体上没有损害原有残存物的价值,只是增添了原物的信息量10。
新建和增建主要是面临历史建筑原有空间不符合现代功能的要求,需要增加新的空间以利用,这时新建部分如何与历史建筑配合是一项极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于1972年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的ICOMOS总会对此新建增建的原则加以明确的指示11:
①增建建筑与历史建筑相配合时,不可伤害原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与美学品质。
并应审慎处理其体量、尺度、韵律及外部形式。
②维护纪念物及历史建筑的真实性为最高原则,因而新建部分不可仿冒原历史建筑。
以影响原有建筑的审美及历史价值。
③为纪念物及历史建筑寻找新的使用功能使其复苏,是容许且值得鼓励的。
但这些新的功能无论在内外部,不可伤害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及整体感。
(2对于新建和增减,还有一种就是不可鉴信息层面上的原真新现。
若原物不存,亦无可资借鉴的信息,自当不可复原;此时若进行重建,至多保存了某种历史曾经的意向12。
如武汉黄鹤楼、南京阅江楼的重建就属此类(如表一图,其往往同文化(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相关联。
即便如此,以上基于物态、历史信息这二个层面的具体实践方法,在历史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中仅仅是力求达到或接近于实际和本质的“原真状态”。
(表一
五.结语
显然,所谓的“真实”包含了丰厚的内涵。
无
表一:
原真性的可能性依据和措施分析(自绘
2008.2SouthArchitecture/南方建筑/ArchitecturalForum建筑论坛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