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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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版)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L独立包装样品2份。
如产品独立包装>20升或在成品罐抽样时,应按GB/T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进行取样。
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低温动力黏度
GB/T6538—2022
2
边界泵送温度
GB/T9171—1988
3
低温泵送黏度
NB/SH/T0562—2013
4
运动黏度(100℃)
GB/T265—1988
5
高温高剪切黏度
SH/T0618—1995
或NB/SH/T0703—2020
或SH/T0751—2005
6
黏度指数
GB/T1995—1998
或GB/T2541—1981
7
倾点
GB/T3535—2006
8
水分
GB/T260—2016
9
泡沫性
GB/T12579—2002
SH/T0722—2002
10
蒸发损失
NB/SH/T0059—2010
11
机械杂质
GB/T511—2010
12
闪点(开口)
GB/T3536—2008
13
磷
GB/T17476—1998
或SH/T0631—1996
或SH/T0749—2004
或SH/T0296—199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1121—2006汽油机油
GB11122—2006柴油机油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附则
本细则代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6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1年第15号)中的《发动机润滑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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