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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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docx

合同编号()

合同示范文本

HT3301/SF021-2022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2022-10-21发布2022-10-21施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房屋基本状况

第三章房屋价款

第四章房屋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21〕58号)制定,供市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活动中的当事人使用。

2.除作为家庭成员的未成年子女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的主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均应为合同买受人,并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

未成年子女由购房家庭书面确认是否为合同买受人,如不为合同买受人,则为同住人。

3.购房家庭购房后因故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的,可向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提出回购其份额的申请,经同意后,由代持机构进行回购。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届时市场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以市场价格回购;满5年的,回购价款参照届时公布的增购价格执行。

4.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可向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申请一次性增购政府产权份额。

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同意购房家庭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购房家庭应向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指定账户补缴政府产权份额价款。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5.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可书面向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申请以买卖方式上市交易该房屋,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交接手续完成后,代持机构应当向购房家庭支付转让价款。

代持机构决定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购房家庭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上市转让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证满10年,可书面向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申请以赠与方式处理该房屋,赠与前购房家庭应按照增购价格一次性增购政府产权份额。

6.购房家庭在按规定由代持机构回购其份额前,或在其增购政府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其他房产。

7.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买受人、同住人应与房屋所在地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签订《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

8.买受人已知晓并完全理解市现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及受理公告相关内容,愿意履行相应义务和受其约束。

购房家庭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骗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9.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10.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1.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12.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13.本合同文本自2022年10月21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专业术语解释

1.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

是指开发企业按照我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先出售给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7.房屋交易手续:

是指房屋交易双方依法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进行交易确认、领取交易告知单的过程。

8.不动产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9.全装修住宅:

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10.房屋总价款:

是指整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销售价款。

11.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

是指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产权份额对应的销售价款。

1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

是指按照我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受同级政府指定,负责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负责政府产权份额管理、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回购、优先购买,以及划拨土地集中新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居住区配套设施运营管理等日常事务的机构。

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21〕58号)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编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户籍所在地: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户籍所在地: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户籍所在地: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房屋基本情况

第一条房屋性质

该房屋为【□全装修住宅】【□其他类型房屋】。

第二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核准名称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3.全装修住宅对装修部分单独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销售依据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房屋基本情况

1.该房屋的规划用途为住宅。

2.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3.根据买受人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坐落于第二条规定项目中幢单元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该房屋%产权归政府,由(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负责管理。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房屋的特定位置。

该房屋的平面图见附件二。

4.该房屋的房产测绘机构为,资质证书号,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房屋共用部位见附件三。

该房屋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为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阳台是否封闭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5.该房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为,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绿色建筑等级为【□一星】【□二星】【□三星】【□ 】。

6.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一。

7.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二。

8.买受人通过购买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买受人为多人的,买受人对其持有的产权份额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买受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后,可书面向(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申请以买卖方式上市交易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决定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买受人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买受人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其余%归政府。

其他未尽事项,以买受人与(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另行签订的《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条抵押情况

与该房屋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

件四。

该房屋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房屋交易确认以及不能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房屋价款

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根据本合同第四条载明的该房屋预测建筑面积及买受人的产权份额,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选择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

2.贷款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的首期房价款,人民币元(大写)。

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的剩余房款人民币元(大写)由买受人申请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年月日前贷款没有发放或者发放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第八条资金监管

买受人应将房价款缴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

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买受人以及(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

买受人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逾期未付款额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未付款额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未付款额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实际已付款的差额,本条所称违约金自本合同的未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

第四章房屋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房屋交付条件

该房屋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1.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已取得房屋实测测绘报告;

3.;

4.;

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全装修住宅还应当符合下列第5、 、项所列条件:

5.该房屋已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住宅分户空气质量

检测合格报告;

6.;

7.。

第十一条房屋相关设施设备和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

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

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燃气:

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4.电话通信: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

以上第1、2、、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在约定期限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月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月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月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

年月日达到;

5.;

6.。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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