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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通知书之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

事项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1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2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标的:

,属于行业;

……

3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加以限制,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4

分包

¨A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

¨B不同意分包。

5

响应截止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A不组织。

☐B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6

样品提供

¨A不要求提供。

¨B要求提供。

(1)提供样品的时间:

成交供应商需在签订合同前;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请供应商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

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

(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未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供应商应按要求递交样品,否则其对应的样品分作零分处理。

7

方案讲解演示

¨A不组织。

☐B组织。

(1)在评审时安排每个供应商进行方案讲解演示。

每个供应商时间不超过20(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分钟,讲解次序以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讲解演示人员不超过3(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人。

讲解演示结束后按要求解答询价小组提问。

(2)方案讲解演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

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演示。

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需供应商根据政采云平台操作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提前完善软硬件配置环境。

方式二:

交易中心现场讲解演示。

现场讲解地点为,讲解演示所用电脑等设备由供应商自备。

现场讲解演示人员进场时提供讲解人员名单(加盖公章)及身份证明,否则不得讲解演示。

注: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

因平台原因导致本项目方案讲解演示环节无法顺利开展,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8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

见采购文件第二部分11.1。

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响应无效。

(2)资信证明文件:

根据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标准提供。

9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0

报价要求

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报价。

响应报价明细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填写的报价与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中响应报价明细表不一致的,以报价文件中响应报价明细表为准。

响应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

采购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响应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响应无效:

响应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报价的;

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供应商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11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供应商成交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

操作路径:

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

12

备份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和签收人员

备份响应文件送达地点:

;备份响应文件签收人员联系电话: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供应商提交备份响应文件。

13

特别说明

联合体响应的或者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联合体各方(供应商与分包供应商)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规定的分工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

☐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关要求。

¨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邀请、响应、响应文件开启、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采购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采购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供应商”系指是指响应询价邀请、参加响应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

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4)。

2.6“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

2.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þ”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3.2支持绿色发展

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响应的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响应无效。

3.2.2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单位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参考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3.2.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

3.2.4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

鼓励采购单位对其提高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2.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3.3.2.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3.2.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

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支持创新发展

3.4.1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

3.4.2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

3.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4.询问、质疑、投诉

4.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

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

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

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

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4.2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4.3供应商质疑

4.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3.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3.2.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

4.3.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3.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3.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3.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3.3.4事实依据;

  4.2.3.5必要的法律依据;

4.3.3.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

4.3.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其他公告”栏目公开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

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

4.3.5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4.4供应商投诉

4.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4.4.5根据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省市区三级联动试点工作安排,杭州市本级、拱墅区、富阳区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材料可寄送至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新业路市民之家G03办公室,收件人:

朱女士、王女士,电话:

0571-85252453。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3。

二、采购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采购文件的构成

5.1采购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5.1.1采购公告;

5.1.2供应商须知;

5.1.3采购需求;

5.1.4评审办法;

5.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1.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6.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响应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6.2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响应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

7.采购文件的获取

详见采购公告中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8.响应截至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响应文件开启前答疑会的,潜在供应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响应文件开启前答疑会。

9.保证金

本项目需缴纳总项目费用的不超过1%的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10.采购文件的语言

采购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资格文件:

11.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2联合协议(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响应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的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响应的,则不需要提供);

11.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11.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11.2商务技术文件:

11.2.1响应函;

11.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11.2.3分包意向协议(成交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供应商成交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11.2.4符合性审查资料;

11.2.5响应产品规格配置清单;

11.2.6商务技术偏离表;

11.2.7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11.3报价文件:

11.3.1响应报价明细表;

11.3.2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无”即本项目或标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响应无效;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响应的,响应无效。

12.响应文件的编制

12.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

各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请按照采购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询价小组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

12.2供应商进行电子响应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

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响应无效。

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3.3采购文件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14.响应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4.1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

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

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

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4.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响应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

1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以前在响应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响应截止期。

15.响应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

16.响应有效期

16.1响应有效期为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少于采购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响应无效。

16.2响应文件合格投递后,自响应截止日期起,在响应有效期内有效。

16.3在原定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

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无效。

四、响应文件开启、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17.响应文件开启

17.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的开启,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启响应文件。

 17.2响应文件开启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8.资格审查

1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18.2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与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响应无效。

18.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8.4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再评审。

19.信用信息查询

19.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

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查询供应商响应截止时间当天的信用记录。

19.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现场查询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19.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审

20.询价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按照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全面衡量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

对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按照报价从低到高排出推荐成交的供应商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办法。

六、成交

21.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2.成交通知与成交结果公告

22.1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成交通知。

22.2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响应文件开启记录、未成交情况说明、成交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22.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合同授予

23.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4.合同的签订

24.1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视情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杜绝“冷、硬、横、推”等不当行为。

24.2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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