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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总行”或“我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单位结算卡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结算卡是指由我行作为发卡银行向单位客户发行的、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联的支付结算工具,主要具备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现金存取、POS消费、对公产品签约等功能。

我行单位结算卡已开通银联功能,以下提到的ATM包括本行ATM和带银联标识的他行ATM设备,POS消费指在银联POS机具上的消费,暂不支持单位结算卡的无卡支付和银联代收功能。

第三条单位结算卡的发行对象为在我行辖属营业机构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

单位结算卡业务将卡片与单位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绑定。

通过单位结算卡办理的现金存取、转账、POS消费等交易均记入该单位结算卡绑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结算卡可以在VTM等我行渠道上进行对公产品的签约交易,单位结算卡对公产品签约视同绑定的结算账户签约。

第四条办理单位结算卡业务的各营业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对申请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综合评估合格后,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经运营主管审批后为申领单位办理单位结算卡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辖属营业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为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单位结算卡卡片的参数管理,包括卡片属性、换卡及优惠等参数的新增、变更及注销等;组织开展全行单位结算卡业务市场推广、宣传活动;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并组织新产品研发和报批;负责在业务开展前向人民银行XX分行及广东银监局报告,并提交单位结算卡管理规定、章程、协议范本等文件资料;负责提出单位结算卡采购订单;负责与单位结算卡业务有关的协调工作等。

负责督促我行对公客户经理配合所属单位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和参与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疑似可疑交易,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反洗钱主管部门做好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和报送工作;配合反洗钱调查、检查工作,有效提供反洗钱协查信息及资料等工作。

第七条总行集中作业部是单位结算卡凭证的保管部门及单位结算卡资金清算部门,负责单位结算卡的库存管理,根据业务部门的采购订单登陆核心系统提出制卡申请流程;单位结算卡的资金清算。

第八条总行信息技术研发部与信息技术运维部是单位结算卡业务系统的运行与维护部门,负责单位结算卡业务系统信息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提供单位结算卡业务的统计信息和分析数据;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需求进行系统优化和改造。

第九条总行零售业务总部负责根据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的采购订单与制卡服务商进行对接,负责协助对单位结算卡卡BIN及卡样的申请、变更及注销等业务管理。

第三章开销卡管理

第十条申请办理单位结算卡的单位客户,应符合财务管理状况良好、内部控制管理严密、及时进行结算账户的年检、对账,近2年没有签发空头支票的不良记录等条件,且已在我行辖属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非验资、增资的临时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类别为其它)。

第十一条单位结算卡开卡业务须在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行办理。

单位申领单位结算卡时,须由单位指定的持卡人本人办理。

单位结算卡指定持卡人必须为申领单位员工。

第十二条单位申领单位结算卡时应同时申请设置绑定单位结算账户。

1张单位结算卡只能绑定1个单位结算账户,1个单位结算账户可以开立多张单位结算卡。

原则上每个单位结算账户最多可申领5张单位结算卡,申领单位对其申领的单位结算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十三条与单位结算卡绑定的结算账户为默认收费账户,使用单位结算卡产生的费用全部在与之绑定的结算账户扣收。

第十四条申领单位需变更单位结算卡指定持卡人的,必须销卡后再重新申领单位结算卡。

第十五条申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单位结算卡是否开通现金存款、现金取款、转账、查询、POS消费、对公产品签约等交易功能,其中绑定账户只有为基本存款账户的才可做ATM的现金取款交易。

对单个单位结算卡及单位结算账户通过多个单位结算卡在ATM上的取现及转账限额分别设置相应的限额控制,并在POS上消费设置相应的限额控制。

单张单位结算卡的ATM取款交易上限为每卡每日累计2万元;同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关联不同单位结算卡的,同一账户的ATM取款交易上限为每户每日累计2万元。

第十六条申领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我行设置的限额内设置单位结算卡的免授权额度。

持卡人在免授权额度内,可直接凭密码办理取现、转账或POS消费业务。

持卡人如办理超过免授权额度的取现、转账或POS消费业务,需预先通过电话银行或者移动银行办理取现、转账或POS消费预申请,授权人需通过电话银行或移动银行对持卡人提交的预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持卡人才可凭密码办理免授权额度外的单位结算卡取现、转账或POS消费业务。

单位客户申请设置的授权人与持卡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十七条修改单位结算卡信息(包括开通功能、免授权额度等信息)、销卡等卡管理业务须在原开卡行办理。

第十八条单位提出销卡申请的,可为其办理销卡手续。

对发现申领单位使用单位结算卡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卡网点有权停止为其办理单位结算卡业务并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通过后注销其单位结算卡。

单位结算账户销户时,应先办理单位结算卡的销卡,方可进行销户处理。

第四章密码管理

第十九条单位结算卡密码是持卡人办理业务时系统对其身份及交易合法性确认的重要依据。

单位结算卡的卡密码在开卡时设定,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可在我行辖内任一ATM、VTM等自助设备上办理密码变更。

持卡人依据卡密码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条密码或CVN解锁。

如单位结算卡被锁定,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结算卡到我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柜台或VTM等自助设备上办理密码或CVN解锁。

持卡人应输入正确卡密码后方可解锁,在柜台连续3次输入密码错误,密码必须挂失。

第二十一条密码挂失及解挂重置。

密码挂失须在原开卡行办理。

密码挂失办理后可当天办理密码解挂重置,如密码重置后办理解挂销卡的,密码解挂可代办,否则必须由持卡人本人办理。

第五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结算卡办理业务范围依托于其绑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通过单位结算卡办理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其绑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三条现金存款。

持卡人可通过我行ATM等电子渠道或网点柜台办理现金存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现金支取。

持卡人通过ATM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需插入单位结算卡并正确输入卡密码、取款金额,取款金额必须在授权的取现预申请额度内或免授权额度内,系统核验通过后方可出钞取款。

取款金额不可超过XX农商行设置的单个卡在ATM的日累计、月累计取款限额及账户通过单位结算卡可在ATM取现的所有日累计、月累计取款限额。

同时,单笔及累计取款金额不得超过ATM设定的限额,其他要求按照自助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跨行ATM取现额度限制遵循我行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转账付款。

持卡人通过ATM或VTM办理转账付款业务时,需插入单位结算卡并正确输入卡密码、收款人账号、转账付款金额,转账付款金额必须在授权的转账付款预申请额度内或免授权额度内,系统核验通过后方可转账。

转账付款金额不可超过XX农商行设置的单个卡在ATM、VTM的日累计、月累计取款限额及账户通过单位结算卡可在ATM、VTM转账付款的日累计、月累计取款限额,其他要求按照自助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POS消费。

持卡人通过POS进行消费时,需刷单位结算卡并正确输入消费金额、卡密码,消费金额必须在授权的POS消费预申请额度内或免授权额度内,系统核验通过后方可消费。

POS消费金额不可超过XX农商行设置的单个卡在POS消费的日累计、月累计限额及账户通过单位结算卡可在POS消费的所有日累计、月累计限额,其他要求按照银联POS消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单位结算卡挂失生效后,绑定的账户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开通查询功能的持卡人可通过ATM或电话银行、移动银行查询绑定账户的余额。

持卡人对交易有疑问可到发卡行咨询,发卡行接到咨询需尽快答复。

第二十九条网点人员需按照反洗钱规定,定期排查单位结算卡可疑交易,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加强对单位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的维护管理,以及大额、可疑交易监测和信息报送。

对发现单位客户非实名开卡、持卡人违规用卡,出租、转借和买卖单位结算卡,以单位结算卡进行洗钱、套现等情形的,发卡支行应停止为其办理单位结算卡业务并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通过后注销其单位结算卡。

第六章卡片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结算卡的领用和保管

单位结算卡的卡片领用、保管和发放必须遵循我行制订的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单位结算卡的销毁

对于各级库房未发出且已停止使用的作废空白卡、各营业网点在发卡过程中由于技术故障或磁条损坏等原因造成的废卡、ATM的吞没卡、持卡人本人超过规定时间未领取的回收卡、客户主动销卡等卡片管理及销毁均遵循现行借记卡的操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单位结算卡因卡片损坏或卡片质量等原因,可向开卡行申请补换新卡。

换卡后原旧卡信息(包括持卡人信息、绑定的账户及权限等信息)转至新卡,开卡行应收回原卡按现行借记卡销毁要求作废处理。

第七章单位结算卡的挂失解挂

第三十三条单位结算卡被盗、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开卡行不承担挂失前单位结算卡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单位结算卡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与正式挂失,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

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或我行任一网点柜面申请临时挂失。

正式挂失须在开卡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挂失后补发新卡或解挂销卡必须在开卡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结算卡挂失后尚未补领新卡或销卡前,找到遗失卡仍想继续使用的,可向开卡行申请撤销单位结算卡挂失。

撤销挂失手续办妥后原卡即可使用。

第三十七条单位结算卡挂失生效后,绑定的账户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第八章报表及异常处理

第三十八条单位结算卡系统于每季末在总行报表机构生成《季度单位结算卡业务信息统计表(QRPCD44)》,报表由总行业务管理部门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银行XX分行。

总行及支行报表机构分别生成《单位结算卡业务信息统计季报表(QRPCD45)》,总行及支行报表机构、开卡行分别生成《单位结算卡业务信息月报表(MRPCD46)》以便于各级机构及时了解单位结算卡的业务开展情况。

各经营机构应通过报表或业务系统掌握单位结算卡客户资金的相关信息,充分甄别交易发现问题。

第三十九条因ATM和POS故障或持卡操作不当或卡内绑定账户状态异常等原因导致ATM长短款、转账发送失败挂账、POS消费异常的处理。

ATM长短款的与现行本行ATM长短款的处理操作一致;ATM转账发送失败挂账的按大小额支付业务的相关挂账处理规定执行(因单位结算卡ATM跨行转账渠道为人行大小额支付系统)。

POS消费异常处理与现行借记卡的处理操作一致。

开卡行发现单位结算卡绑定账户有未达账的,在银行与单位对账未相符前,应提醒申领单位不得修改其设置功能。

第九章收费及其它

第四十条单位结算卡的具体收费标准参照我行服务业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营业机构在办理单位结算卡业务时应尊重单位客户和持卡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发卡机构应明确告知单位客户和持卡人单位结算卡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协议主要条款、安全用卡知识等,充分提示风险隐患;对大额、异常交易,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单位客户和持卡人核实或进行风险提示。

第四十二条我行营业机构在办理单位结算卡业务时须严格遵守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的各项规定进行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包括:

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保存等;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保管客户资料,防范客户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XX农村商业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穗农商发〔2015〕7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XX农村商业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操作规程

(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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