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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175-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

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

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

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

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

分类

服务人口(人)

3班(90人)

3000

6班(180人)

3001~6000

9班(270人)

6001~9000

12班(360人)

9001~12000

 注:

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

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

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

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第十条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等构成。

  一、场地由室外游戏场地、集中绿地两部分组成。

  二、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

  1.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等。

  2.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厅、隔离室、洗涤消毒用房等。

  3.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门卫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集中浴室等。

  三、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一条幼儿园布局应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保障安全。

城镇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城镇居住小区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配建幼儿园。

第十二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二、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五、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

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

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六、农村幼儿园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第十三条园区总平面规划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网综合设计等,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园区总平面规划应因地制宜、适合幼儿特点,并有利于幼儿园建设发展和对幼儿的保教与安全管理。

  二、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方便管理、节约用地。

园区总平面规划应以园区房屋建筑总面积和相应的容积率为依据测算园区规划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55~0.65。

  1.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少于3h。

  2.园区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宜人车分流,竖向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主要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3.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m2。

其中,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2,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2。

分班游戏场地宜邻近活动室布置,其数量应至少能容纳n—2个班(n为全园班级数)同时游戏活动。

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宜为软质地坪,应保证1/2以上的游戏场地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少于2h。

  4.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

园区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布置、空间组合统一规划和建设。

幼儿园绿地率不宜低于30%。

集中绿地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m2。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5.园区主出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

园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

园区周边应设围墙。

主出入口应设大门和门卫收发室。

机动车与供应区出入口宜合并独立设置。

  6.园区适宜位置应设置旗杆、旗台。

  三、室外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网络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设计合理布置,管线宜暗设。

农村幼儿园的污水排放不应影响园区和周边环境卫生与幼儿安全。

用电负荷应适当留有余量。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m2/人)

注:

1楼房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6,平房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7。

  2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

  3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

  4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第十五条全日制幼儿园的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全日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注:

1.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

  2.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

  3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第十六条寄宿制幼儿园的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寄宿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注:

1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

  2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

  3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第十七条班级活动单元的活动室与寝室合并或分开设置时,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班级活动单元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第十八条全日制和寄宿制幼儿园各项用房及使用面积应分别参照附表1和附表2的规定。

服务用房和附属用房的各项用房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本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内适当调剂,不得占用幼儿活动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房屋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坚持安全、适用、绿色、节能、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营造功能完善、适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寓教于乐的学前教育环境。

不得建设豪华幼儿园。

幼儿园的建筑宜为多层或低层建筑。

第二十条幼儿活动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在三层及以下楼层,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班级活动单元应满足幼儿活动、生活等功能需求。

  三、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

  四、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应紧靠外墙布置。

第二十一条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二条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三条主要建筑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班级活动单元不应低于3.00m。

  二、综合活动室不应低于3.90m。

第二十四条晨检接待厅(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第二十五条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边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中廊净宽不应小于2.40m。

  二、寒冷地区、严寒地区和温和地区的外廊宜设封闭窗。

厨房与幼儿就餐地点不在同一幢建筑的,宜设封闭连接廊。

第二十六条幼儿出入的门厅、走廊不应设台阶。

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

12。

第二十七条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设置的数量和总宽度应按幼儿通行安全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

  二、楼梯间应有直接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三、楼梯踏步高度及宽度、楼梯井宽度、楼梯扶手、垂直栏杆间净距应方便幼儿使用、保护幼儿安全。

楼梯栏杆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四、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五、入口处应设置上下楼梯相互礼让、靠右行走等指示和警示标志。

  六、宜设幼儿扶手和成人扶手。

幼儿扶手高度不应高于0.60m,底层及顶层扶手端部应纵向延伸1个踏步宽度。

扶手端部和转弯部位不应有棱角。

  七、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宜设置电梯。

  八、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室外楼梯。

第二十八条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第二十九条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活动室、寝室和综合活动室等用房应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

  二、门厅、走道、楼梯、衣帽储藏室、卫生间、集中浴室应采用防滑楼地面。

第三十条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宜设双扇平开门,禁止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槛。

宜在靠墙部位设置固定门扇的装置。

  二、班级活动单元内各项用房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扇。

  三、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0m~1.20m高度内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四、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

  五、幼儿活动用房窗台距楼地面不宜高于0.60m,并应设安全护栏。

走廊和阳台开启窗距地1.80m以下不应设平开窗或悬开窗。

第三十一条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的内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点的明亮色彩。

  二、所有内墙的阳角、方柱及窗台应做成小圆角。

  三、幼儿活动用房、走廊内墙面应具备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环境的条件。

  四、外墙面1.30m以下不应做质地粗糙饰面,外墙的阳角及方柱应做成小圆角。

外装修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征的色彩,并应与园区环境协调。

第三十二条幼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临近活动室或寝室,宜分间或分隔设置。

  二、卫生间内不应设台阶。

  三、卫生间的门不应直对活动室和寝室。

  四、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五、盥洗台、厕位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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