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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

【关键字】心得体会

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

  篇一:

新旅游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学习心得

  自XX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确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来,全国各地从事旅游业的人员都掀起了学习旅游法的热潮,伴随着炎热的夏日,我也加入了这个潮流中。

在学习的过程中收获颇多,现在我把自己的学习心得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了解新旅游法的指导思想

  这次的旅游新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制定目标非常明确,也使我们的旅游市场能够根据法律为依托,使旅游业更加明确、合法化来维持市场秩序,使旅游在人民的生活中带着享受的心情来进行消费。

  二、建立奖惩、公平的旅游机制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比赛,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这样对我们的旅游市场有极高的比赛力,对于有贡献的旅游公司、个人都实行奖惩的统一制度,使从事旅游行业的人更加敬业。

同时良好的公平比赛制度使旅游经营者更加诚信,他们有义务为旅游者做出很好的服务。

  三、旅游者的地位与权力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这样就大大提高旅游者的地位,使他们有自主安排的权力,同时平等的买卖交易更深得民心。

  四、旅行社与导游的服务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这样就摆脱了我们出现的零团费、填坑团,使旅游市场更加合法,导游也不会出现上下两难的场景。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此外、新的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更加的明确,使旅游者在旅游中的服务更加的完善。

不管是我们在以后的旅行或者是服务中,我们都要通过正常的程序来保护我们自己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使我们得到一个公平、诚信的待遇。

  这次的培训让我受益匪浅,我一定驾着这叶扁舟于旅行之上,给更多的旅行者带上幸福的旅行,和我一起畅游人间仙境,在仙境中随波荡漾,享受人间天堂。

  篇二:

学习旅游法心得

  学习《旅游法》的心得体会

  各位同志,大家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XX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旅游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我镇早于今年X月份就开始小规模在内部组织班子领导成员进行了学习,同时旅游区有关部门和各涉旅游的住岛酒店员工、农(渔)家乐经营者分别进行《旅游法》的自学活动。

在对《旅游法》的自学活动期间,通过对《旅游法》的通读,并对其中的条款以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了分类,使我对《旅游法》的各项条款有了更深的印象。

下面谈谈自己的四点体会:

  第一,《旅游法》系统全面

  一、涉及的法律主体全面。

本法对旅游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涉游企业、旅游者等有所提及,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本法第二章从旅游者开始,就对旅游中涉及的对象进行了精确地描述,第三章对在规划和促进中政府部门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说明,第四、第五章又对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二、保护对象全面。

本法不仅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涉及旅游的正当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

按照《关于加快XX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主要任务之一,即提高XX旅游行业监管水平,《旅游法》系统全面,合理兼顾各方利益,使各方都有法可依,对我镇旅游业综合服务水平具有不可估

  量的指导意义。

  第二,《旅游法》针对性强。

本法中多条款项清理解答了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比如第四十一条中对导游从业素质进行了针对性规范、第四十三、四十四条明确规范了景区门票价格问题、第四十九条要求经营者应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相应享有的服务,这促使我镇从事“农(渔)家乐”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旅游法》最突出的就是一个字“实”,可操作性非常强。

在《旅游法》第七章中,特别强调了旅游监督管理;在第八章中,指明了旅游纠纷处理的相关途经。

对我镇管理人员而言,可以借鉴本法对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利和操作思路,依法规范旅游区各涉旅企业、旅行社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旅游综合服务水平;对于参与旅游从业人员而言,《旅游法》可以鼓励其规范有序地参与“农(渔)家乐”经营、旅游纪念品经营、农贸市场经营,遇到纠纷之际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进行调节,共建和谐涠洲岛旅游开发新环境。

  第四,不足之处。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根据《旅游法》的内容,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本法尚预留立法的空间,有关部门亟需健全配套我镇旅游的法规。

虽然《旅游法》的内容系统全面,但面对我镇开发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仍是捉襟见肘,希望有关部门能抓紧研究出台相关法规,以统一协调我镇各涉旅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准确进行旅游定位;同时,应尽快修改、清理不合时宜的法律和法规,避免出现相关法规“打乱架”。

另一方面,立法机构应当抓紧进行旅游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构建完备的旅游法规体系,比如《涠洲

  岛旅游区农(渔)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等,通过旅游法律法规的配套,营造和谐的法治环境。

  以上仅是本人不成熟的心得体会,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自学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XX年4月23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旅游法》的宣贯工作,我局早在6月份就小规模开始在局内部组织人员学习《旅游法》并在7——8月集中组织全局,各县(市、区)旅游局,各园区旅游主管部门和个涉旅企业员工进行《旅游法》的自学活动,在《旅游法》的自学活动期间,通过对《旅游法》进行了通读,并对《旅游法》的条款以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了分类,使我对《旅游法》的各项条款有了更深的印象。

下面谈谈三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旅游法》系统全面:

  1、涉及的法律主体全面。

本法对旅游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涉旅企业、旅游者等有所提及,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从第二章旅游者开始,本法就对旅游中所涉及的对象进行了描述,第三章对在规划和促进中政府部门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说明,第四、五章又对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2、保护对象全面。

本法不仅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涉旅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

  本法这种全面系统的特点使得各方都有法可依,做到公平公正,

  更好发挥《旅游法》的社会效益。

  二、《旅游法》针对性强。

《旅游法》中血多条款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了清理解答,你定了针对性条款,比如景区门票价格(第四十三、四十四条)、零团费(第三十五条)、强行购物(第三十五、四十一条)、买团卖团(第六十三条)等,通过法律的手段杜绝此类旅游市场乱象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法》可操作性强。

《旅游法》每章条款都体现一个“实”字,可操作性非常强的,就拿我们旅游主管部门来说,《旅游法》专门写了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对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利和操作方式都有明确规定。

按照《旅游法》规定能够有效实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

  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员,通过这段时间学习《旅游法》,自身的旅游业务知识有所提升,为10月1日《旅游法》的施行打下一定基础,在今后我将进一步加深对《旅游法》的理解,努力提高自身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争做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名执法标兵。

  篇四:

关于旅游法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

  关于旅游法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新旅游法》于XX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

特此,外航国旅行政人事部于9月3日下午组织了《新旅游法》的培训。

此次培训学习分为四块大内容:

一、《旅游法立法概况》二、旅行经营者规则解读三、其他相关规定解读四、积极应对调整。

  本人特别对“相关规定的解读”作了详细学习和解读。

如:

  第28条新增条件

  1、必要的导游、领队、数量没有明确

  2、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3、包价旅游服务:

吃住行游

  4、两项以上的服务叫包价旅游,只有专属旅行社执行,其他不可以

  第29条:

境内旅游代替国内旅游

  第30条:

不得非法使用经营许可证;转让,出租,出借,即挂靠,承包

  罚则:

处一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旅游部、工商部门);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增多严格

  违法主体:

个人、单位、双罚制

  第31条:

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扩大使用范围,增加垫付旅游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后的紧急救助的费用

  2、旅游经营部门有权决定使用

  3、垫付后,属旅游者和第三方的责任,有责任方付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人员造成损失可以用此笔保证金

  第32条招揽、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

  主要涉及产品的价格,内容,标准

  第34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1、对地接,组团,甚至司机车辆资质的审核

  2、不得以不合理的价格,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不合理”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

  3、不得以诱导欺骗,不合格的低价诱导旅游者,隐瞒不合理低价,隐瞒购物场所自费参与项目

  4、不正当利益“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

  除外情形与要求1、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提出要求2、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旅行社违反的民事责任:

旅游者有权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垫付退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36条,旅行社组团接待,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38条旅行社应当与其专职导游的关系

  1、

(1)订立劳动合同

(2)支付劳动报酬(3)缴纳社保

  2、规定金额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3、不得以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51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高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商店返利属于受贿

  总的来看,新旅游法是为了加强和防范旅游行业混杂乱,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定义和惩戒。

通过此次学习正确的了解到:

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

通过抓紧学习,认真领会,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篇五:

旅游法学习心得关晶

  《旅游法》学习心得

  集团公司办公室关晶

  5月7日,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了《旅游法》学习的宣传动员会,作为一名镜泊湖景区工作人员,在学习了《旅游法》以后,有如下的心得体会:

  旅游法的广义概念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表明:

旅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旅游活动中(包括旅游管理、经营、参观、游览等与旅游有关的活动)形成的带有旅游或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

这正是旅游法与其他法相区别之所在。

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需求提供服务,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了供需关系,这就涉及到《合同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法律调整。

虽然涉及到众多已存在的法律,但旅游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这项法律要以保护旅游者的相关利益和维护旅游服务提供者,即旅游经营者的利益。

这两项应当是制定法律的中心点。

旅游消费者的信息保密机制仍不完善,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仍要加强保障,旅游者的行李、随身物品的保护,仍有待《旅游法》进一步制定和规范。

旅游者固然在旅游市场中占据买方市场的地位,但旅游经营者的利益也不容忽视。

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免除条件也应该合理地规划,以确保经营者的可持续性和积极性。

  《旅游法》不仅仅应当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

  必要的权益保障,也应当规定旅游者的义务和相应的惩罚。

在我们的旅游过程中,相信每个人都会遇到所去的景点奇石、树木、小屋等被人为地涂鸦。

从法律上来讲,在景区乱涂乱画是破坏公共环境、城市文明的行为,可由相关单位给予处罚,但景区物业没有执法权,每次遇到这种现象最多也就是上前劝说、制止,有时乱涂乱刻的市民还与景区管理人员发生冲突。

《旅游法》应该对这类现象以及相关的破坏景点的现象给予更详细明确的处罚条例,并规定更有效的执行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了却又无法执行法律条款。

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景点给予的身心的舒适之外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随着中国更多人参与到旅游活动中,《旅游法》对旅游者义务的规定也应当给予更有力的规范。

  《旅游法》还应当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规范。

中国人口众多,旅游的人口也众多,旅游开发商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旅游人口,对景区的规划越发商业化。

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在景区内开山炸石,砍树毁林,我们已经屡见不鲜。

西双版纳的州府景洪市,上世纪70年代时还是一座原始森林环绕的小城,而现在,车出景洪,无论往南还是往北,沿途看到的都是一片接一片刚放火烧掉,准备种植橡胶的林地。

  还有的景区为了经济利益着想,大肆建造商店、酒店、餐馆,扩大旅游区域设计,盲目建造旅游设备。

以索道为例,

  世界各国在作为国家公园的名山上修建索道都是严格控制的,其中美国、日本是明令禁止的。

日本富士山海拔3776米,公路只修到XX多米,游人再多,也是自己一步步登上去的。

但在我国,有些古代名山上修建现代索道,甚至修几条。

有的山相对高度不到百米,也修建索道。

索道在国家名胜中心区域的建成,不仅破盛崴自然风景区的原貌,而且使游人大量集中于容量有限的山顶,导致景观和生态的破坏。

  这些破坏人文资源、生态环境的行为在中国几乎可以说是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要对这些行为进行严厉的规范,才能从根本上打击为了经济利益盲目破坏景区的旅游开发商,保护我们的大自然。

  在旅游行业中,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导游。

导游作为一个服务性的行业,在中国,很大一部分导游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

原因是中级乃至高级并不会对薪酬和福利有太大的影响。

从根本上说,导游的晋级和我国职称制度已完全脱钩,也就是说,在我国职称制度里面,根本没有导游员这样一个序列。

这种脱离极大地影响了导游员的积极性和上进心。

从更深的层面上说,这种脱钩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导游人员的素质的提高。

中高级人员的缺乏意味着我国的导游员质素仍然停留在比较初级的层次。

这个现象与我国高速发展的旅游业不能形成对应的关系。

在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同时,在旅

  游中发挥极大作用的导游员素质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发展,才能够符合当今旅游业的人员要求。

《旅游法》中应该对导游的职称问题进行一定的规范,使之能与我国的职称制度挂钩,并使得导游员能够得到相应的发展。

  在我国的旅游景区的美誉度不断提升的同时,旅游景区开发者和经营者大多数都忽略了一个目前很严重的商标问题,也是景区知识产权的问题。

开发者多数关注景区品牌的扩大和提升,却忽略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我国的商标法实行的是注册优先的原则,谁先注册了,谁就拥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其他企业不得继续使用。

这就对旅游景区的品牌标识制造了困难。

明明是该景区的风景名胜,却无法拥有自己的品牌标志,这对旅游业的发展积极性有一定的打击。

《旅游法》应当对这种企业为了扩大自己的名气注册旅游景点商标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同时鼓励各个旅游景点对自己的品牌进行注册,防止别人恶意注册,保护自己景区的知识产权。

  以上仅是个人对旅游法的一些引发的个人想法。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旅游法》的实施会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起到规范促进发展的作用,使更多的旅游者对我国的旅游服务有更多的信心,也能够使旅游业的发展与自然生态关系能够维持和谐。

  篇六:

旅游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关于旅游法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

  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新旅游法》于XX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

特此,外航国旅行政人事部

  于9月3日下午组织了《新旅游法》的培训。

此次培训学习分为四块大内容:

一、《旅游法立

  法概况》二、旅行经营者规则解读三、其他相关规定解读四、积极应对调整。

本人特别对“相关规定的解读”作了详细学习和解读。

如:

  第28条新增条件

  1、必要的导游、领队、数量没有明确

  2、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3、包价旅游服务:

吃住行游

  4、两项以上的服务叫包价旅游,只有专属旅行社执行,其他不可以

  第29条:

境内旅游代替国内旅游

  第30条:

不得非法使用经营许可证;转让,出租,出借,即挂靠,承包违法主体:

个人、单位、双罚制

  第31条:

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扩大使用范围,增加垫付旅游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后的紧急救助的费用

  2、旅游经营部门有权决定使用

  3、垫付后,属旅游者和第三方的责任,有责任方付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人员造成损失

  可以用此笔保证金

  第32条招揽、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主要涉及产品的价格,内容,标准

  第34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1、对地接,组团,甚至司机车辆资质的审核

  2、不得以不合理的价格,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不合理”

  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

  3、不得以诱导欺骗,不合格的低价诱导旅游者,隐瞒不合理低价,隐瞒购物场所自费参

  与项目

  4、不正当利益“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除外情形与要求1、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提出要求2、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旅行社违反的民事责任:

旅游者有权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

  先垫付退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36条,旅行社组团接待,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38条旅行社应当与其专职导游的关系

  1、

(1)订立劳动合同

(2)支付劳动报酬(3)缴纳社保

  2、规定金额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3、不得以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51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高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商店返利属于受

  贿

  总的来看,新旅游法是为了加强和防范旅游行业混杂乱,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定义和惩戒。

  通过此次学习正确的了解到:

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

  定。

通过抓紧学习,认真领会,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企业经营风

  险。

篇二:

旅游培训学习总结集团公司培训学习总结

  一、让自己更加了解旅游,了解旅游相关知识。

  **老师讲解的旅游起源与发展,使我进一步了解旅游,针对旅游涉及的旅游产品、旅游

  园林文化、旅游建筑文化各方面的旅游知识又有了进一步的学习和提高,加强了我的专业知

  识。

姜老师讲解的新旅游法的实施对我们目前旅游业的影响和好处,让我更加注重了旅游的

  本质,在实际的旅游活动操作中怎样避免错误的旅游指引,怎样让游客更好的实现旅游目的,

  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启发。

**老师讲解的蓬莱历史文化知识,让我改变了许多以前认为是正确

  的说法,学到了正确的蓬莱历史文化,改正了错误的理解,避免了知识性错误。

**总讲解得

  蓬莱发展现状和前景,使我了解了蓬莱旅游产业发展的方向和动态,对蓬莱旅游的进一步发

  展更有信心。

  二、学习了员工执行力,服从领导安排,认真的工作态度姚教授给我们上了两节课,讲解了有关高效执行力的课件,让我们认识到了执行力的重

  要性,执行力发挥的作用,让员工能有一个正确的工作态度,在这里我用姚老师给我们总结

  的执行十六字原则做一下员工执行力总结:

结果提前,自我退后;锁定目标,专注重复。

  养高效执行力员工的重要性,把执行作为所有行为的最高准则和终极目标,是企业发展的必经路。

我要从

  自身做起,认真工作,摆正态度,听从安排,努力做好领导交代的每一项工作,提高工作效

  率,做好思想准备。

  三、了解了更多的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知识蓬莱保卫科的刘科长,给我们讲解了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知识和案例,让我们从

  身边的小事来了解安全的重要性,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了解了诸多会发生不安全事故的因素,

  甚至有的达到了恐怖的程度,一个小小的灯泡也能造成几百万的损失,这次我们学习了该怎

  么去预防它,避免它,并杜绝它,让我们以后能好好的在工作岗位上保护自己和公司的财产

  安全,这就需要我们每个人从自身做起,从每一点每一滴做起,提高警惕,拉紧安全这根弦,

  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万无一失。

培训学习虽然已经结束了,但我知道有更重的学习和工作任务在后面,通过学习使我明

  白了工作中是要靠自己的不断学习提高聪明才智,勤奋刻苦,细心严谨的态度,这样才能慢

  慢在工作中磨练自己,成长自己。

学习是可贵的,培训是精彩的。

通过这次可贵而精彩的培

  训学习,我们向集团公司更进了一步。

感叹与憧憬之余,我想我们只有靠自己的聪明与才智、

  努力与勤奋去建设好**文旅集团,为我们集团更好的发展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国际旅行社***XX年12月篇三:

旅游知识培训小结旅游知识培训小结

  XX年11月11日,在管委会领导多方联系、办公室精心组织和配合下,野三坡管委会

  旅游知识业务培训班正式开班,经过短短几天的培训,使我们在当今旅游市场形势、旅游管

  理经验及旅游产品开发

  等几方面有较大收获,现将此次的培训感受总结如下:

  一、领导精心安排培训内容旅游知识业务培训时间为11月11日至14日,为期4天。

培训范围:

管委会机关全体干

  部职工、各景区管理处、公司中层干部,培训人数为100人以上。

培训班采取专家授课和领

  导工作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分别由廊坊师范大学孔永生教授、石家庄市旅游局副局长省内

  知名旅游专家黄健先生、河北大学旅游系主任王玉成教授、保定市旅游局执法大队严明星大

  队长就《旅游业发展方向与归宿》、《新世纪旅游营销的锐变升级》、《大众旅游的新趋势》、《旅

  游本质的再认识》、《旅游发展的符合牌》、《旅游安全事故风险防范》《三十年来旅游呈现的特

  点》《乡村旅游》《旅游执法》等课题进行了精彩的阐述与解析。

  二、学习氛围浓厚

  面对当今旅游形势和当前工作,大家强烈意识到了“不进则退、不上则下”的工作压力,

  此次培训为大家提供了学习平台及与专家面对面的交流空间,为今后更好的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学习收获

  

(一)普学新知,短短4天时间,先后学习到了旅游产业发展归宿和新时期旅游特征、

  旅游营销、旅游执法等方面专题知识,学到了许多在平时工作岗位上了解不到的新知识和心

  理念,进一步丰富了理论素养,完善了知识结构,也找到了差距与不足,为做好今后的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提高认识。

  通过培训,大家对旅游事业光辉前景信心百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5a旅游景区管理水平

  和服务态度起到了一定作用,加深了对县委发展战略、实现跨越发展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的认识,更新了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明确旅游文化产业如何推动科学发展

  的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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