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计价房866号.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1905039 上传时间:2023-04-0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计价房866号.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新计价房866号.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新计价房866号.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新计价房866号.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新计价房866号.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计价房866号.docx

《新计价房866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计价房866号.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计价房866号.docx

新计价房8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文件

新计价房[2002]866号

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及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下达,请各地贯砌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

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新规定施行以后,原自治区物价局,计委新价非字[1994]号文件及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及收费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服务咨询服务收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其他与工程造价行业服务有关的服务。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阶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底价、投标报价的审核以及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除上述服务内容外,第三条中的其它服务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差额率分档累计计算,基础价见附表。

根据工程项目难易程度,委托双方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10%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际市场调节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对于涉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造价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持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执照》;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服务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时限、质量、双方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和付款时间。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委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实行自愿委托、委托人付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造价咨询的法规,政策及业务规程提供咨询服务,保证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工程造价咨询结果达不到合法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深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再另支付咨询费。

咨询结果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合同法和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委托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间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延长期限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核。

经复核后,确认误差在±3%以内的,由委托方承担复核所造成的费用;误差在±3%以上的,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复核所造成的费用,同时应退还收取的服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及所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工程造价自许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服务项目

划分标准

收费基数

200万元以下

200至500万

500至1000万元

1000至3000万元

3000至5000万元

5000万元以上

1

审核概算

设计概算

2%

1.5%

1%

0.8%

0.6%

0.4%

2

审核概算,标底机头表报价

建安工程费

4.5%

4.0%

3.5%

2.5%

1.5%

1.0%

3

审核竣工结(决)算

建安工程费

6.0%

5.0%

4.5%

2.5%

1.5%

1.0%

4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

鉴定标的

8.0%

7.5%

7.0%

6.0%

5.0%

4.0%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计费)

序号

咨询项目名称

收费基数

≤500万元

500-5000万元

5000-10000万元

10000-50000万元

≥50000万元

备注

1

工程概算编制

建设项目总投资

2.5‰

2.2‰

2‰

1.8‰

1.5‰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2.5‰

2.2‰

2‰

1.8‰

1.5‰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预算编制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3‰

1.8‰

1.5‰

1.3‰

1.2‰

不含清单编制

定额计价法预算编制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3.5‰

3‰

2.5‰

2‰

1.5‰

核减加核增金额超过5%时方计取效益收费

4

工程结算审查

(1)基本收费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4‰

3.5‰

3‰

2.5‰

2‰

(2)效益收费

核减额+核增额

5-8%

5

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12‰

8‰

8‰

6‰

5‰

6

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鉴证标的额

10‰

6‰

6‰

5‰

4‰

7

竣工决算编制

建筑项目总投资

2‰

1.8‰

1.5‰

1.3‰

1.2‰

说明:

1.工程结算审查项目的计费方式按

(1)+

(2)计算;

2.凡要求计算钢筋工程量的,按钢筋重量以12元/吨,别计收费;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包括:

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

5.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6.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参照原国家计委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1页。

共2页

 

关于转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知

粤建造函[2007]02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07]8号)”转送给你们

征求意见,请干2007年3月2日前将意见交送我站。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联系人:

叶巧昌

联系电话: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造函[200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竹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受我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制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3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件: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 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造价咨询期限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涉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或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造价履行审核(查)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凡超过或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1: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日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日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金定员(元/工日)

1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教授级职称的咨询人员

2000

2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及高级职称的咨询人员

1500

3

工程师

1000

4

造价员

800

5

其他人员

300

6

综合

1000

第2页,共2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