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143号中油七建专业承包商HSE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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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143号中油七建专业承包商HSE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文件

 

七建〔2011〕143号

———————————————————————————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

专业承包商健康、安全与环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根据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新的形势和要求,结合公司工程分包管理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承包商HSE管理,提高专业承包商HSE管理水平,对公司《专业承包商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专业承包商安全承诺书

2.承包商授权委托书

3.较大疾病申报表

4.专业承包商数据库

5.专业承包商服务档案

6.专业承包商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申请表

7.专业承包商安全风险抵押金扣减通知书

8.专业承包商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申请表

9.专业承包商停工整顿令

10.复工令

11.专业承包商月度HSE考核表

12.()年度专业承包商HSE考核汇总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

专业承包商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HSE管理,提高承包商HSE管理水平,适应公司工程分包发展新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向公司申请及已经获得准入的承包商。

第二章准入与工程承揽要求

第三条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把住承包商引入关,杜绝素质低下、资质不全和无资质的承包商进入公司分包市场。

第四条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引入的承包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能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承包商必须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资质证书,没有上述证件不得准入。

第五条分包工程必须与承包商资质相对应,杜绝承包商承担与其资质不符的工程。

应选择在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施工作业等方面具有较强综合素质的承包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展示公司良好的整体形象。

第六条经公司审核同意准入的承包商,在与其发包单位(项目部、专业分公司,下同)签订“分包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HSE目标指标、HSE费用投入比例、风险控制及隐患整改要求、事故违约条款等双方的HSE责任和义务,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进行自我约束和互相制约。

承包商要严格履行合同内容,落实自身责任和义务,积极整改安全隐患,控制施工风险,杜绝安全事故。

第七条承包商在工程开工前应签订安全承诺书(见附件1),并组织本单位职工申报确认身体健康状况,将职工体检证明、为职工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单,以及HSE作业指导书、技术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HSE作业文件上报发包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备案,否则,不予办理入场(厂)手续,不得进场(厂)施工。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

第一节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

第八条承包商项目经理是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承包商法人应向其现场负责人签署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授权现场负责人代表承包商法人全权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并由承包商法人承担本单位职工违章给公司造成的一切后果,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第九条承包商应成立项目HSE领导小组,配置专职安全员,在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建立纵到底、横到边的HSE管理网络。

第十条承包商应按50:

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不足50人的必须配置1名持证专职安全员。

承包商专职安全员不到位的不得施工;专职安全员数量达不到配置比例要求的,限期10天内配齐,逾期仍未配齐者,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扣减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承包商的安全员并入发包单位安全部门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单位另行制定,以确保专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全面纳入公司HSE管理体系。

第二节人员资质

第十二条承包商法人(A证)、项目经理(B证)、专职安全员(C证),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书,该证书要按规定复审,保证在有效期内。

专职安全人员除此证之外,还须取得公司安全员资质证(详见第二十三条),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承包商的架子工、焊工、油漆工、保温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起重工、电工、仪表工、天车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操作证要按规定进行复审,保证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承包商炊事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五条承包商应在以上人员办理入厂手续前,将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上报发包单位安全部门验证并留存。

没有上述证书的关键工序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十六条发包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对承包商以上人员的相应资质证书进行排查、核对,对缺少操作(上岗)资格的关键工序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及时清除或限期培训补办资格证书。

第三节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承包商员工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厂施工手续,包括业主(甲方)入场(厂)安全教育、发包单位安全教育和承包商内部安全教育,未经培训合格者不得进场(厂)作业。

第十八条承包商应自行组织对员工的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2.安全操作规程。

3.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4.发包单位具体安全管理规定。

5.HSE作业指导书、技术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HSE作业文件。

以上培训应留存相应见证资料,并报送发包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承包商在报送有关培训资料之后,应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入厂安全教育,使承包商员工了解和掌握业主、公司和发包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中存在的风险,提高规避风险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条承包商基层班组(队)长应做好岗位安全教育,每日开展有针对性的HSE会商,通过分析作业中存在的风险,落实安全措施,提高班组(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每天工作结束进行班后讲评;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承包商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强制为承包商配置和订购安全操作规程,作为承包商日常安全教育教材。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承包商安全人员素质,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年组织承包商安全人员专项培训,培训合格人员发给公司安全员资质证。

第四节劳保防护用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承包商应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公司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劳保服装,并根据工作内容提供防护眼镜、防护耳塞、防护手套、防护口罩、防护面罩、安全带、喷砂除锈防腐专用服装等特殊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承包商劳保服装应与公司劳保服装保持“四统一”,即统一性能、款式、颜色和标识;承包商专职安全人员着装也要与发包单位专职安全人员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承包商劳保防护用品既可向公司购买,也可自行采购。

自行采购的劳保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不能低于公司劳保服装和防护用品的质量标准,不得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切实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承包商上岗员工应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并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各类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发包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劳保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节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承包商应按规定对在用的安全设备(设施,下同)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监测和检验,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设备完好,无检验合格证的,禁止使用。

第三十条设备应有符合要求的接地(或接零)保护,采取可靠的防雨、防潮、防砸措施。

第三十一条承包商所有设备应设专人(或机长)负责使用和管理,做好运转记录。

第三十二条承包商的所有设备至少应每月检查一次,保存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承包商应建立本单位的设备台帐,及时更新,并每月上报发包单位。

第六节关键作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承包商的吊装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挖掘作业、用电作业、脚手架搭拆作业、高处作业、无损检测作业等关键作业,必须认真执行作业许可制度,办理相关作业票证手续,并严格落实各项关键作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承包商各项关键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业主、甲方、工程建设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及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关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发包单位负责对承包商关键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实施到位。

第七节用电管理

第三十七条电气作业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两名专业电工进行,非专业电工不得进行电气作业。

第三十八条电器设施要有可靠的接地,配电箱要注明责任人、联系方式,标明回路,挂牌上锁。

第三十九条用电设施加装漏电保护器,一机一闸一保护,定期检查,保持灵敏。

第四十条电源线应架离地面,接头牢靠、不得裸露,保持绝缘良好,电源线、电器设备、开关不得超负荷。

第四十一条禁止带电作业,特殊情况下带电作业,要拉设警戒线,明确监护人,对配电箱挂牌上锁。

第八节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承包商驾驶人必须取得驾驶执照,并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及业主、公司相关交通安全规定,服从公安交警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无证人员禁止驾车。

第四十三条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会车、超载、客货混装等违章驾驶行为。

第四十四条驾驶人是车辆属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车辆和乘员的安全负责,应提醒乘员系好安全带,保证车辆和乘员安全。

第四十五条承包商应执行长途出车审批制度、车辆行驶里程统计上报制度,建立入厂车辆台帐,按要求定期报送发包单位,纳入公司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条承包商应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和车辆整洁。

驾驶员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况,出车后应及时清洗;冬季行车要做好防冻防滑措施;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租赁车辆要强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有责交通事故。

第四十七条进入作业现场的车辆,严格执行业主交通安全要求;进入生产厂区或生产装置,须配置防火帽,按指定路线行使。

第四十八条承包商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职责,落实消防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动火作业地点、氧气乙炔房、仓库、营地宿舍、食堂操作间、锅炉房等重点防火部位按规定成对配备灭火器及其他消防器材,其它区域按每100平米2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台车辆都必须配备车载灭火器。

第五十条消防器材应保持完好,懂原理、会使用,及时更新,严禁挪做他用,并严格执行挂牌月检制度。

第五十一条承包商应编制本单位火灾应急预案,成立义务消防队,保证应急救援需要。

第五十二条承包商应建立消防器材台帐,及时更新,并定期上报发包单位。

第九节健康和环境管理

第五十三条承包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上报较大疾病(见附件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四条承包商应加强食堂卫生防疫管理,为员工提供营养、卫生的饭菜,预防传染病、地方病、流行病等疾病,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第五十五条承包商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安全标志明显、安全通道通畅,满足紧急疏散要求;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五十六条承包商应定期清洁营地厨房、餐厅、宿舍、办公室、卫生间、浴室及室外的卫生,确保营地卫生良好和员工身体健康。

第五十七条承包商应做好员工的防暑和防寒工作,夏季防中暑,冬季注意保暖,防滑、防寒、防冻伤。

第五十八条承包商应保护营地和施工场所的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树木、植被、地下设施和地面构筑物。

需搬迁或损害树木和植被,应与业主或当地政府联系,获得业主或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在完工后尽可能恢复。

第五十九条承包商应严格执行公司《项目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进行“三标”(标准化岗位、标准化班组、标准化现场)管理。

第六十条施工过程中的固体废弃物应每天回收、分类存放;每周集中清理,运至指定场所;不乱倒垃圾、废渣、油污和污水,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节安全文化建设与HSE活动

第六十一条承包商应着力营造与公司相适应的安全文化,并开展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活动,为本单位班组配备工作室、办公桌椅、亲情板等硬件、软件,满足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的最低要求。

第六十二条承包商应践行有感领导,编制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履行领导承诺;加强属地管理,制作属地风险平面图,明确属地责任人及风险控制措施;落实直线责任,层层签订HSE目标责任书,实现责任压力传递。

第六十三条承包商应积极组织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HSE活动,推行安全经验分享、看图说安全、安全目视化、安全观察与沟通等先进管理工具,促进HSE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十一节监督与管控

第六十四条承包商应制定本单位的HSE监督检查制度,编制检查表,坚持每天例行检查、每周专项检查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班组(队)要建立班前排检、班中巡检、班后复查制度。

第六十五条承包商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第六十六条安全检查应遵循持续改进的原则,查出问题要立即整改,整改结果应有记录。

第六十七条承包商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安全部门,并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六十八条承包商应定期召开HSE会议和专题安全会议,解决重大HSE问题,并保留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当地政府、业主、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专业承包商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十条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商进行日检查,周讲评,月考核,年度总评,针对承包商实际表现,奖优罚劣,指导和促进承包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十一条发包单位对专业承包商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或专项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书面下发整改通知单;严重的违章和隐患按相关规定下发罚款单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处罚”执行,业主或发包单位另有规定的依据相应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发包单位要留存对承包商的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记录,并建立相应台帐,以便进行统计分析。

第七十三条各发包单位要建立“专业承包商数据库”(见附件4)和“专业承包商员工服务档案”(见附件5),对承包商人员配置和资质等基本信息、隐患整改情况、奖励处罚情况、安全人工时、安全行车里程及承包商员工安全表现情况等进行统计,并随每月HSE信息综合报表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汇总。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组织HSE管理体系内审和专项安全检查时,一并检查承包商HSE管理工作,掌握承包商HSE管理状态,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十二节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五条奖励

1.承包商全年没有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由公司择优奖励。

2.承包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承包商进行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发现事故险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较大经济损失或事故发生;

(3)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

第七十六条处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承包商1,000元~10,000元罚款。

(1)不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而强行开工。

(2)未签订安全合同。

(3)不报送承包商安全管理登记表、培训记录、作业文件、体检证明、意外伤害保险单等有关资料的。

(4)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5)施工生产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积极组织整改和采取防范措施。

(6)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没有安全措施交底记录。

(7)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独立上岗作业。

(8)食堂工作人员未持健康证上岗。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承包商现场负责人200元~500元罚款。

(1)不按规定定期组织召开HSE领导小组会议,或虽组织召开但无见证资料。

(2)经催促,拒不配备专职安全员。

(3)不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不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4)对发生的事故事件未及时上报,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专业承包商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50~500元罚款。

(1)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坚持原则,发现违章现象不及时制止或制止不了又不及时上报的。

(2)对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隐患部位检查、整改不到位的。

(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新工人上岗作业的。

(4)高空作业使用的脚手杆、吊篮、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的采购、搭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对于喷砂罐等压力容器、龙门吊吊车等特种设备,每月检查一次而漏减的。

(6)运转机具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罩的。

(7)对于需要定期送检的设备没按规定送检的。

(8)现场设备未实行专人管理、未挂牌标识的。

(9)设备外壳和铁制工具房、电焊机房、钢平台、钢构架(含脚手架)等应进行接地而未接地的,或接地不符合要求的。

(10)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以标牌形式立于(挂在)设备旁边而没有的。

(11)施工生产场所的沟、坑、池、井、高空临边等,缺少盖板或围栏的。

(12)危险作业区域(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喷砂除锈、电气耐压实验等)不按规定设置警戒线的。

(13)在风力大于6级、雨雾雪等恶劣天气强行作业,冒险违章吊装的。

(14)施工用电作业过程中,独立作业的电气工作人员不具有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证的。

(15)进行带电作业,未向业主或专业承包商使用单位申请并取得作业票的。

(16)作业人员带电作业未佩戴专用护品,未使用专用工具,未与带电体保持安全距离,或所用工具、护品与所从事的电压等级不相符,或没设专人监护的。

(17)进行电气作业,未切断电源或未在控制箱挂牌上锁的。

(18)在施工生产、工作场所、休息场所私自乱接乱拉照明、取暖及其它用电线路,或未经批准使用大功率电器取暖,或采用明火取暖的。

(19)用铜丝等代替保险丝,电器防护装置不齐全,违反“一机一闸一保护”原则的,。

(20)使用裸露的电焊把线、不绝缘的电焊把钳的。

(21)高空焊接作业时电焊把线不用绳子传递,或在金属设备构件上架设临时照明线路不采取相应的绝缘保护措施的。

(22)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明确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3)动火作业区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的。

(24)施工过程中的固体废弃物不按规定进行清理,不按规定运往指定的地点的。

(25)乱倒垃圾、废渣、油污、污水的。

(26)施工生产场所攀高用钢梯焊接开裂、固定不牢,高空操作台无防护的。

(27)关键部位施工无安全防护措施,高、窄预制件摆放没有防倾倒措施的。

(28)施工现场、生活营地沟坑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

(29)食堂门窗没有纱网,生熟食品、用具未分开,营地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30)吊装索具未挂牌标识或使用不合格的索具的。

4.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作业责任人50~1,000元罚款。

(1)不掌握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2)进入工作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打锤时戴手套,或二人对站打锤;打磨不戴防护眼镜;戴手套操作旋转机床,且不扎紧衣袖口;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以及其他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3)违反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及工作中打闹的。

(4)行驶中的吊车,驾驶室外坐人的。

(5)吊装作业选用吊卡、索具不合理的。

(6)没有采取保护钢丝绳不被损伤和滑脱措施的。

(7)不按规定方法吊装,造成吊装件坠落未造成人员伤害的。

(8)在吊起的工件下方、吊车扒杆旋转范围内和受力导向滑轮夹角区域内停留和通过的。

(9)高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线路上下,或随起重吊物一起上下的。

(10)进行上下垂直交叉作业,未采取隔离措施的。

(11)高处作业场所不用工具袋(小型工具),或携工具上下不采取防掉落措施的。

(12)高处作业人员随意向下扔废料、杂物,或高处动火(电焊、气焊、喷灯等)时,对下方可燃物未清除或未采取防掉落措施的。

(13)带烟火进入禁火区的。

(14)对口时将手放在管口内的。

(15)修理机械时不切断动力源的。

(16)在不明确是否有电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先行检查电源是否断开,进行验电并设立接地体的。

(17)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的.

(18)将燃烧的焊(割)炬放在工件或地面上的。

(19)氧气乙炔气带老化、破损严重未及时处理仍然使用的。

5.其他违章行为每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50元~500元。

6.其他严重违章行为,或不遵守业主、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经公司安全总监、公司安全环保部、发包单位项目经理批准,可从重超额处罚。

7.以上违章罚款由发包单位向承包商收齐,上交本单位财务,不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减,可用于本单位安全奖励。

第四章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七十七条承包商办理准入手续之前之前,须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10万元,否则,不予办理准入手续。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由承包商填写“专业承包商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申请表”(见附件6),表中“专业承包商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并与公司准入系统中名称一致,承包商经办人要填写有效联系方式;

2.缴纳申请表一式三份,均需加盖承包商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

3.公司安全环保部对承包商缴纳申请表审批签字后,自行留存一份,送交公司财务部一份,返还承包商一份;

4.承包商收到审批返还的缴纳申请表后,到公司财务部办理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手续,由财务部开具缴纳收据;

5.承包商也可持经审批签字的缴纳申请表直接到发包单位财务部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发包单位财务部门向公司财务部转账,并开具缴纳收据,转账完成后即完成缴纳,收据复印件应报发包单位安全部门留存。

第七十八条承包商凭公司财务部门开具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收据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办理准入手续。

第七十九条承包商应妥善保管安全风险抵押金收据,当承包商在多个发包单位施工时,应在开工前将缴纳收据的复印件报发包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未缴纳风险抵押金之前,承包商不得施工;已经施工的不得结算,并督促承包商限期缴纳,由发包单位负责监督、把关。

第八十一条当承包商出现以下情况时,扣减承包商相应金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1.发生事故时,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扣减安全风险抵押金;

2.承包商专职安全人员数量达不到配置比例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能配齐的,每超期1天扣减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元。

3.施工过程中频繁出现违章行为或安全隐患,且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在10,000元以内扣减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八十二条需要扣减承包商安全风险抵押金时,由发包单位填写“专业承包商安全风险抵押金扣减通知书”(见附件7),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报公司财务部办理扣减安全风险抵押金手续。

第八十三条扣减后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作为公司安全奖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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