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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服务管理规定

营运服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营运纪律,提高服务质量,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厉惩罚各种侵吞票款、损害乘客和企业利益的不法行为,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及乘客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服务承诺内容的实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劳动纪律

一、驾乘人员上岗时必须着装整洁(工装)、仪表端庄,不准穿超短裙、穿短裤,不准穿拖鞋、奇装异服、袒胸露背,女同志不准穿高跟鞋(鞋跟高度以4cm为限),违者罚款50元;工装必须佩戴肩章、臂章,佩戴不全者,发现一次罚款30元。

二、当班驾驶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车场,并执行分公司签到制度,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保证提前10分钟到站并准点发车,否则罚款50元;替班驾驶员必须按首班车发出时间到达分公司,并服从值班经理的安排,否则罚款50元。

三、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准备好自己所运营的线路牌、电子路牌、服务标牌,并摆正放好,开启车载设备和考勤卡,营运中必须开启电子路牌和LED显示牌,夜间必须开启车厢内顶灯,否则罚款50元。

车辆发生故障一时难以排除时,应立即通知值班经理,以便安排其它车辆顶班,否则导致误班罚款50元。

四、有事必须提前一天请假并填写请假单,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请假;遇有急事或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必须经值班经理同意(第二天必须补写请假单),严禁电话请假或他人捎假,否则罚款50元。

五、值班车、校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用车单位所规定的用车时间运营,因迟到、早退造成误班者罚款150元。

六、当班驾驶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停车就餐,不得离开车辆,更不能随便开车回家或驶离就餐地点,营运途中严禁停车就餐或办私事,违者罚款50元;

七、车辆到达终点及时提醒乘客携带好物品下车,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上交所在分公司,不得私自占有,违者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出车前做好车辆的检查工作,并携带有效证件,因证件不全造成的扣车,费用自负,并罚款50元。

九、车组之间、驾驶员之间要团结协作,互帮互助,不准打架斗殴,违者罚款500元,并取消当月服务奖;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自负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驾驶员不得私自换班,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值班经理。

否则,造成的缺班少趟,按规定罚款50元。

十一、驾驶员不得将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不得私自换车,违者罚款1000元,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负。

十二、驾驶员不得酒后驾车,违者罚款2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自负,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运营管理

一、驾驶员要严格按道路通行规定行驶,严禁争道抢行,严禁在超车道上行驶,做到不违章、不斗气、不强行超车。

二、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爱惜车辆,行车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位的技术状况,坚持做好例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延长使用寿命。

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机械损失按损失额的50%罚款。

三、驾驶员要爱护设备,严禁碰撞打击、私自拆卸破坏,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修,若拆卸或破坏车载设备,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因驾驶员管理不善,造成投币机、语音报站器、刷卡机损坏和丢失的,视情节按一定比例赔偿。

2、驾驶员不得故意或者唆使他人遮掩、扭转摄像头、拔掉系统电源和私自拆卸、改装系统设备,违者罚款2000元。

3、对车厢内安装的摄像头发生丢失和人为损坏的,赔偿200元/只。

四、驾驶员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提前15分钟到岗,做到人等车;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交代好车辆的技术状况及线路交通情况,违者罚款50元。

五、要严格按调度令或时间表运营,中途不抢不压、有人上下逢站必停、有空让上、做到跑来等,如发现故意压点、甩站、拒载者罚款100元,并取消服务奖。

六、进站停车要到位,据路边石不大于50厘米,三辆车以上同时进站时,第三辆车要执行二次进站,否则罚款50元。

七、所有公交车辆要依次出站,在站台处上下乘客的车辆,凡前车未启动出站的,后续车辆不得超越前车出站,否则罚款50元。

八、车辆靠站确认上下乘客后,必须立即驶离站点,在无乘客上下的情况下停车等客的,罚款50元。

九、运营车辆营运中因燃料不足造成停班的罚款100元,并取消节油气电奖。

十、稽查人员示意停车检查时,驾驶员不停车、延缓停车、不开门或延缓开门的,罚款50元。

十一、运营中驾驶员不服从管理、调度人员调度的,罚款100元。

十二、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前门上后门下的规定,违者罚款50元,有公司管理人员疏导时除外。

十三、各线路要切实保证首末班时间,任何人不得以时间晚、乘客少为借口急于提前发车,否则罚款50元。

在运营中对故意停运不发车造成缺班少趟者罚款200元,并取消当月节油气电奖、服务奖。

十四、严格按规定线路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路线或中途调头、走捷径。

如发现或被投诉罚款100元,并取消当月节油气电奖、服务奖。

十五、每班的末班车要按原线路返回始发站,沿途有客让上,违者罚款100元,并取消当月节油气电奖。

十六、运营车在运行中如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一时难以排除时,应及时把乘客安排到后续车辆上,并通知分公司去车替补才能返场,否则罚款50元,并取消服务奖。

十七、运行中驾驶员要集中精力,不准接打手机、编发短信、看报纸杂志、吸烟、饮食、闲谈、嬉闹等,违者罚款200元。

十八、要遵守职业道德,热情周到、耐心地为乘客服务,积极疏导、妥善处理车厢服务纠纷,要发扬乘客无过错,得礼也让人的精神,如发生服务纠纷,经稽查营运处核实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1、凡被投诉到公司或公交热线的,经核实,按公司规定一次罚款50元,并取消当月服务奖;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投诉,除按公司规定处罚外,须下岗培训学习,培训期间每天只发生活费20元,视认识态度安排上岗;年内累计五次投诉,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凡投诉到市长公开电话、市局服务热线或被新闻媒体曝光者,一次性罚款1000元,同时取消当月服务奖,并下岗培训学习,情节恶劣影响公司声誉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因本人原因发生服务纠纷而打架造成的损失自负,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驾驶员因车载设备(报站器)出现故障时要人工报站,报站要清楚,因报站不清或不报站造成乘客乘错车、坐过站,一次罚款50元,并取消服务奖。

二十、驾驶员必须做到车停稳开门,关好门发车,以免发生夹伤、挤伤、摔伤乘客的车门事故。

运行中严禁开门行驶,否则罚款200元。

二十一、车辆收车返场后,要停正摆好,不得影响其它车辆的出入,不得将车内垃圾清扫到车场,否则罚款50元,并取消卫生奖。

二十二、车辆返场后要按次序进入指定车位,配合专职人员更换投币箱钱袋,当天不收票款者,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二十三、驾驶员要认真填写签收单,并写清路别、车号、姓名、日期,并确认签收单已打入钱袋内。

否则,造成错单、漏单的,不计入个人票款收入,并罚款100元。

二十四、车辆故障应先收取票款然后对车辆进行维修,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分公司、点钞中心报告。

否则,一律按无单处理,并罚款100元。

二十五、替班车辆在换替线路时先到收款员处收取票款,然后替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向点钞中心报告。

否则,罚款100元。

二十六、驾驶员必须在每个月的25日晚上加满油、气、电,以便统计考核,否则取消节油、气、电奖。

二十七、空调车当车厢内温度达到28度时,必须开启空调。

否则,罚款50元,并取消当月节油、气、电奖。

二十八、为保证安全,驾驶员必须把车辆门窗锁好关严。

任何人不得偷拆、偷卸、偷盗车辆设施、生产设备及燃油物品和公司财物。

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除追回脏物外罚款2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知情不报的负连带责任,罚款1000元。

对举报者视情节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九、严禁运营车辆捎带货物。

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负。

第三条票务管理

一、驾驶员严禁接触、传递钱币或帮乘客投币及自备零钱向乘客找零,更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票款。

不得有以下行为:

1、收取乘客票款。

2、私自打开投币箱。

3、相互包庇,隐藏票款及盗窃票款。

违反上述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罚款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投币箱上层不得存留钱币,投币箱必须和车门联动及时把钱币清入内胆,违者罚款500元。

三、杜绝人情票、亲属票,除1.3米以下的儿童免票外,凡不按规定投币或刷卡的,一律视为免票。

如发现或被投诉,一经查实罚款1000元。

四、驾驶员有责任监督乘客投币,提醒乘客展开钱币投足票款,违者罚款200元;当班期间,严禁亲属、朋友跟班、跟车,经查实,视为免票,每次罚款1000元。

五、发现在投币箱以外存放的现金,现金没收,并处100倍的罚款。

六、投币箱内如发现有铁丝、粘贴等物品的,罚款300元。

七、票款押解员、收袋员及点钞中心人员等工作人员有隐藏、贪污、盗窃、挪用票款行为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罚款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车容车貌

一、驾驶员要保持日常车辆卫生整洁美观,达到“三无六净”。

“三无”:

无尘土、无油垢、无纸屑果皮;“六净”:

车外皮净、天棚净、车围净、坐椅净、地板净、玻璃净。

坚持车辆卫生例行保养,早擦、中保、晚清扫。

雨后应及时洗车,坚决做到不出脏车、不交脏车、不收脏车,违者罚款50元,并取消当月卫生奖。

二、车内设施及各类标识要齐全完好,不得乱贴、乱画、乱挂、乱放与营运无关的广告及物品。

如车内设施及各类标识缺失或破损,要及时通知分公司进行补齐或更换。

如在检查中发现缺失,罚款50元。

第五条奖励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公司视情给予奖励:

1、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奖励。

2、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车上公共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视情节给予奖励。

3、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中获得突出荣誉的,公司视情节给予奖励。

4、被各新闻媒体刊登表扬的,一次性奖励200元。

5、捡到贵重物品拾金不昧的,经核实,一次性奖励100元。

6、收到锦旗表扬的,一次性奖励50元。

7、“公交热线”收到表扬、公司收到实名表扬信函的,公司通报表扬。

8、员工对乘客违规使用学生卡、老年优惠卡、老年卡、爱心卡等专用公交卡的,应予以没收,并将违规使用的公交卡投入投币箱。

核实情况后,奖励该员工100元。

9、举报他人有贪污、窃取、隐藏、挪用票款的,经查实后,一次性奖励举报人1000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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