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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措施三篇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措施三篇

篇一:

论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摘要:

“社会契约论”作为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者用来解释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基本原理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出现了问题,症结不在于这一理论本身存在局限性,而在于这一理论的阐释者从一开始就由于利益及立场的影响对这一理论作了偏斜的理解。

“社会契约论”理论本身无论从其目的、内容还是通过分析其相对性属性都决定其是一种解释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科学理论,而不仅仅是为发达国家唱知识产权保护高调服务的,其同样也能够对目前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作出合理的解释。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20XX年9月公布了题为《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的长篇报告,引起了国际国内的广泛关注。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报告针对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以知识产权制度应在世界范围内推进发展中国家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为基本立场,对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系列问题作了广泛而翔实的报告。

如何看待这一报告?

不同的人反响不一样。

一些人大声叫好,认为讲出了发展中国家的心声;一些人嗤之以鼻,认为无非是一帮学者讨好发展中国家之举。

本文仅就报告第一章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基本原理——“社会契约论”展开分析,还其“庐山真面目”,论证这一理论并非是仅仅为发达国家唱知识产权保护高调服务的,其同样也能够对目前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作出合理的解释。

一、讨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基本原理的意义

第一,近几十年来,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冲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处在不断变化发展当中。

为了能够更好的掌握这种变化的趋势,就必须把握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基本原理,因为它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东西,有利于我们透过知识产权保护的种种现象看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

第二,讨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基本原理也就是基本理论的另外一个重要意义在于:

它能促成对话。

对基本原理持有不同理解的人可以通过“有益的对话”来克服现有理论的不足,进而对具体的制度建设发挥作用。

下面笔者将结合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来对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基本原理——“社会契约论”的具体内容展开分析。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二十世纪,人类历史发生了重大转型,知识经济就是这个重大转型变化的一个基本方面,1996年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

在巴黎发表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中指出:

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就是知识经济,这种经济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之上。

可见,知识或者说知识产品在现代经济中的特殊地位。

那么什么是知识产品?

学界对此有不同看法,但都只是从浅层意义上去揭示知识产品的含义,而没有揭示出知识产品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个性。

在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这份报告中则谈到了这一点,并指出了知识产品的三大属性:

1.知识产品的无竞争性。

这是指知识产品使用者的使用不会发生冲突,知识产品被某人使用的同时并不排除其他人的占有和使用。

2.知识产品的非消耗性。

即指知识产品不会通过使用而被消耗掉,某一个人的使用也不会导致另一个人使用量的减少,也不会影响另一个人的使用。

3.知识产品的易逝性。

具体是指虽然精神产品作为知识是无形的,但知识的应用结果则是有形的,一旦“物化”,即其应用生产了产品,则被仿制以及相应原理的泄密也在所难免。

由此得知,知识产品是一种公共产品。

报告指出,正是由于知识产品的这三大属性使得“知识或知识产品天生难以阻止他人使用和复制它”,呈现出“生产成本高、复制成本低”的状态,进而导致“市场失灵”,知识产品的生产缺乏“财务动机”。

再往前看的话,如果这种动机长期缺乏,必将使公共利益受损,因为如果花费了相当代价得出的成果很容易被复制,研发人员从事研究开发的热情也就会因此而降到冰点,没有很多人再愿意投入资源搞发明创造了。

这在经济学上就叫做“外部经济效应”。

为了解决现实中出现的这种“市场失灵”问题,于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是通过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的垄断权利进而对付不向其创造付费而使用的揩油者,这样就弥补了公共产品这一市场失灵效应的恶果,从而使发明者创造者的热情充分发挥。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基本原理。

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基本原理分析

报告对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基本原理的分析是分别就专利权和著作权展开的。

但是我在下面的分析中可能比较侧重于专利权的分析。

(一)西方发达国家眼里的“社会契约理论”

报告首先就明确了专利权机制其实就是一种社会契约,这种看法的实质可综合如下:

认为思想是发明人的财产,但是单纯的占有思想,对于发明人来说是不够的,他应当能利用思想。

然而思想不是物,如果将其公开,可能被各种人加以利用。

为了使发明人能够一个人利用它,发明人应当得到禁止别人利用其思想的权利。

所以,按照契约理论,专利是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同发明人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的契约。

这项契约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对发明人来讲,公开技术获得垄断权可以补偿发明创造活动中支出的劳动和费用,还可以获得更大利益。

社会得到的利益表现为增加了新知识,这些知识丰富了科学与技术,并成为它们进一步发展的条件。

专利权期限结束后,发明变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公众可以自由使用。

反之,如果社会对这些技术不加以保护,这些技术的发明人就会被迫保守发明的秘密,社会获得新知识就会受到阻碍,科学研究就得不到最新情报而不得不重复大量的初级水平的劳动,甚至有些发明被发明人带进坟墓。

社会却什么也得不到。

结合社会学原理分析可以发现,从短期来看,如果专利保护力度过弱,公众获得专利就较为容易,因而社会公共利益也就会得到较大程度的实现;相反,如果专利保护力度过强,专利权人的利益就会得到较大程度的实现。

从社会契约理论出发,公共利益和专利权人的利益两条曲线的交叉点就应该是专利权保护的最佳程度,在这一点时,两者的利益都能得到相对较大的实现。

而从长期来看,如果专利权保护力度过弱,专利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较大程度的实现,而与此同时,由于专利创造“原动力”的缺乏,社会利益也不能得到较大程度的实现。

相反,如果专利保护力度过强,而社会利益还是得不到较大程度的实现,专利权人的利益就能得到较大程度的实现,但达到一定程度后也就不会再继续增长的。

因为在专利保护力度过强的时候,社会公众获取专利技术的成本过高,导致他们不会积极的去追求,而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是传播中的财产权,“无传播即无财产权”,这样也影响了专利权人利益的实现。

那么只有在这一点处才是专利权保护的最佳程度。

(二)西方发达国家眼里的“社会契约论”弊端分析

需要明确的是,以上两种情况表现的是一种理想状态,也就是说是一种应然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而实际上我们的契约理论如同报告所说,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之下的,这些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却可能并不存在。

这一系列假设条件主要有:

1、专利保护机制的最佳程度的明确存在。

而现实情况是不能准确地给专利保护机制的最佳程度下定义。

专利保护期限和专利保护范围是专利保护强度的两个决定性因素,如何适当的规定专利保护期限和专利保护范围是一件相当难以操作的事情。

正如报告所说:

“专利保护范围过大容易阻碍其他研究人员在专利品的全面领域继续进行革新。

相反专利保护范围过小则会鼓励其他人‘围绕着’该专利进行研究,对他人进行相关研究的限制较小。

瓦特发明蒸汽机后,当时对其专利的保护范围就过大。

瓦特在申请专利的说明书中所提到的许多原理涉及面很广,而且其中有些原理从来就没有实际使用过,这种情况引起了很多竞争的工程师的不满,因为许多被瓦特认为仿造并因此诉之法庭的工程师并不是通常的仿造人,他们实际上在研究和利用相关技术方面都走在了瓦特的前面,机器比瓦特的还复杂且相当成功,但仍被判败诉并因此而破产。

这还是在几百年前的情况,如今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快,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很多还牵扯到伦理道德的问题,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也是一样的问题。

可以说,现今确定知识产权的最佳保护程度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了。

篇二:

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及控制措施

摘要:

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存在着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在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新产品、新技术的全过程中,均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保障企业各项经济活动顺利开展。

知识产权是指也称为智力成果权,“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治理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具备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业机密等。

在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已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风险也一直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

一、知识产权风险及其成因

知识产权风险是指专利、商标、商业机密等在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被非法占有、流失、遭受侵权纠纷等,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即使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对他人知识产权构成侵权或者由于多种原因给自身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企业知识产权风险主要有知识产权无效预警、知识产权流失、知识被非法占有和遭受侵权纠纷。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结合经营业务,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可分解为研发活动期风险、生产活动期风险和贸易活动期风险。

1.研发活动期风险。

研发活动期风险是在新技术或新产品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知识产权风险,包括研发立项论证时未对专利进行详细检索,造成的自主开发成果不能使用;研发完成后未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导致被限制使用的风险;国外专利人对国内企业部署的专利陷阱及在产学研合作中未明确规定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造成各权利人恶性竞争的风险。

2.生产活动期风险。

生产活动期间主要有采购环节中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技术未进行知识产权评价,造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委托他人制造时未在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可能构成专利陷阱;对于上游或下游单位未进行知识产权归属的明确划分,可能造成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

3.销售活动期风险。

在新产品销售活动期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商标、广告语、营销方案、策略、合同等,在销售环节,企业未采用注册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等对形式对成果进行保护,可造成知识产权被侵权风险;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设计广告词、营销方案时未进行认真检索可造成对他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此外,在专利转让中,所转让的技术不可用、已转让技术在转让、技术转让方以包销条款欺诈受让方等均会带来知识产权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知,无效预警也即是未对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建立主动分析、预警和防范机制,这也是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的主要成因。

二、知识产权风险方法措施

根据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的表现及成因,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1.加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

企业首先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发展目标,构建符合自身发展特色的知识产权体系组织结构,包括企业风险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力智力管理部门和法律、专利律师部门等关联机构及执行机构,明确各部门功能权责,并建立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规范研发成果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等各方面,形成科学、合理、可行有效的管理制度。

2.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

知识产权风险的产生是由于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因此实施加强风险防范是降低风险的主要且有效途径。

在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实施知识产权评审,在项目立项阶段,认真仔细进行专利检索和分析评判;研发活动完成后,仔细评审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及时采取申请专利等不同的形式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评判生产工艺路线,选择相对更为合适的工艺路线;在采购阶段评价供应商知识权状况,以避免由于供应商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给企业造成知识产权风险;新产品销售阶段,加强商标、营销方案、广告语等相关知识产权查询,规避侵权风险,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竞争对手的定期监控,防止他人给本企业造成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此外,若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是委托他人制造,在合同中需对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签订保密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以防止他人占有本企业知识产权。

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档案。

知识产权档案是侵权纠纷中的重要法律证据,健全完备的知识产权档案可有效地防卫侵权诉讼。

健全完整的知识产权档案包括研发活动的研发记录、知识产品评审资料、专利申请文件资料等与研发成果相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其中专利内容不仅包括技术研发相关文件、申请专利原始文件、专利证书等,还应包括专利申请修改过程文件、专利年费缴费票据、专利变更文件等,具体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应根据知识产权活动的特点进行整理归纳,保证各类资料文件的完整完备,以更好地防范和应对知识产权风险。

4.采取合同约束防范措施。

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重要且基本的法律文件,企业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中应积极地利用合同的法律效力防范风险。

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中合同约束的对象主要有合作方和企业人员两方面。

在采购环节中要求供货商在合同中明确进行知识担保,确保所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委托他人制造时,企业与指定厂家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尤其对于合作开发的技术,应明确合作中各方对研发成果所占有的所有权。

为防范企业员工不当行为给企业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尤其是企业技术人员来说,在设计过程中可能会重复以往的设计方案、技术解决方案等,若此类人员跳槽到其他企业,易引起法律纠纷,给企业带来知识产权风险。

因此企业还应当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合同约束,在雇员就职前,签订非竞争、非披露等协议,明确员工应保守商业机密、技术机密,从而防范内部职员给本企业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三、结语

知识经济时代下的知识产权是保障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有力手段,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当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手段及防范手段,防控知识产权风险,从而更好地开拓市场,促进企业良好可持续发展。

篇三:

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哪些措施

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措施有: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严格依法办事、积极举报违法行为、积极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基础必须是由公民提升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为主。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哪些措施?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

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

通过与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赢得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荣誉与尊严。

2、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有经济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影响力。

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学习别人的同时立足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3、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

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不制造、不使用、不销售、不传播假冒产品;不盗用和仿造他人的商标、产品标识和外观设计。

4、坚决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

5、积极参与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各界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认真履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切实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主要是什么?

(一)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

智力成果。

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时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三)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

我国已于20XX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原因在于当前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依赖性越来大,特别是涉及主观产品的专利权和使用权上,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则构成了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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