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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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

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

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八条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白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一,铅、镍、锡、白银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但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异议相关要求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

即使交割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买方如需将交割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割,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入库与出库

第十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二条

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

验收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方可签发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

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阴极铜的交割

第十五条

交割单位:

25吨。

第十六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合约》。

第十七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十八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

每一交割单位阴极铜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商品标志及捆重。

每捆重量不超过4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

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

溢短和磅差:

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阴极铜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

磅差不超过±0.1%。

第二十一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

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

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交收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第五章铝锭的交割

第二十三条

交割单位:

25吨。

第二十四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期货合约》。

第二十五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二十六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

每一交割单位的铝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

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生产炉批编号及捆重。

每捆重量不超过2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2KG、20KG±2KG或25KG±2KG。

进口铝的形状应当为锭,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

第二十七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

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溢短:

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铝锭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

第二十九条

磅差:

不超过±0.1%。

第三十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

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

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交收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第六章锌锭的交割

第三十二条

交割单位:

25吨。

第三十三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合约》。

第三十四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三十五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锌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批号及捆重。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锌的每锭重量为18-30KG。

第三十六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

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

溢短和磅差:

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锌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第三十八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

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

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交收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第七章铅锭的交割

第四十条

交割单位:

25吨。

第四十一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合约》。

第四十二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四十三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铅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应用相应强度且不易锈蚀的包装带捆扎包装,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和生产日期。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带断裂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包装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

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铅的每锭重量可为48kg±3kg、42kg±2kg、40kg±2kg、24kg±1kg。

第四十四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

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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