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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适用文书规范.docx

纳税评估适用文书规范

纳税评估适用文书规范

初步审核疑点清册

疑点清册编号:

评估机关:

评估所属时期:

评估编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

疑点内容

风险等级

共×页第×页

 

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任务清册编号:

评估机关:

评估所属时期:

评估编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

疑点内容

风险等级

列入清册原由

评估部门(人员)

评估完成时间

共×页第×页

 

税收风险指引清册

风险指引清册编号:

评估机关:

评估所属时期:

评估编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

疑点内容

 

共×页第×页

 

实地核查任务清册

任务清册编号:

评估机关:

评估所属时期:

评估编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

疑点内容

风险等级

列入清册原由

评估部门(人员)

评估完成时间

共×页第×页

 

税务局

实地核查通知书

税核查通〔〕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等人,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疑点情况和针对涉税疑点的举证情况进行核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核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告知: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实地核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核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实地核查通知书的,被核查人有权拒绝核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

纳税评估人员依法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实地,对纳税人涉税疑点、举证情况进行核实时使用。

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核查通”。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实地核查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编号:

评估编号

评估所属时期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评估机关

评估资料

 

评估疑点及分析

 

评估人员

(签章)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章)年月日

共×页第×页

 

纳税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编号:

评估编号

评估所属时期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生产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纳税人已自查补报情况

评估疑点

评估认定结论及依据

评估处理意见

附列资料

评估人员

(签章)年 月 日

主管局领导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签章)年 月 日

共×页第×页

 

纳税评估复核结论书

复核结论书编号:

评估编号

评估所属时期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生产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原评估人员

疑点内容

 

复核意见

 

复核人员

(签章)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章)年月日

共×页第×页

 

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

建议书编号:

评估编号

 

评估所属时期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生产经营地址

 

联系人电话

 

评估疑点

 

建议移交稽查原因

 

移交卷宗

 

移送人员

(签章)年月日

移送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章)年月日

接收人员

(签章)年月日

接收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章)年月日

备注

 

共×页第×页

注: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移送部门留存,一份由稽查部门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

询问通知书

税询〔〕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请  于年 月日时到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地址: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

检查人员就涉税事宜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

3.抬头处填写被查对象名称;“请”横线处填写接受询问人员姓名;询问的时间可填写到“日”也可填写到“时”;“到”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名称。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询”,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询”。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询问人,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询问(调查)笔录

(第次)

共页第页

时间:

地点:

询问(调查)人:

记录人:

被询问(调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住址:

问:

答:

询问(调查)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

年月日

 

询问(调查)笔录续页

共页第页

询问(调查)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

检查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涉税情况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用钢笔(碳素笔)、毛笔书写或计算机制作,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4.本笔录主页上方已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

5.本笔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

在笔录的起始部分,税务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诉被询问(调查)当事人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接受税务机关询问(调查)的法定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询问(调查)人员回避的法定权利。

6.记录询问(调查)的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

重要情节要尽量记下原话,以保持其原意不变。

对于被询问(调查)人所提供的每一事实或情节,应当记明来源。

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

询问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

7.询问(调查)结束,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如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

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被询问(调查)人在改动处押印。

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无误后,除在笔录结束处签名并押印外,还应当齐缝押印;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的,应当注明。

最后,询问(调查)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名,询问(调查)人与记录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

8.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检通一〔〕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等人,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告知: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一”。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检通二〔〕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等人,前往你处对

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告知: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

检查人员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或者需要协查案件时使用。

3.本通知书的抬头填写有配合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空白横线处分别填写所派出税务人员的姓名和需要调查取证的涉税事项。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二”,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二”。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调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号

(纳税人识别号: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

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3.填写说明:

(1)抬头:

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事由:

简要填写通知事项的名称或者实质内容;

(3)依据:

填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4)通知内容:

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

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处〔〕号

_______________:

我局(所)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对你(单位)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处理决定

(一)

1.

2.

(二)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帐号:

),并进行相关帐务调整。

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经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3.本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被处理对象名称、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处理依据、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作出处理决定日期、该处理决定文号、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途径。

4.本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抓住税收违法的主要违法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陈述,然后列举处理的法律依据,写明处理结论。

若违法事实复杂,应给予分类分项陈述。

5.本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6.“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到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帐号:

),并进行相关帐务调整。

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仅限于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适用。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处”,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处”。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交纳税人的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分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分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年月日时分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分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分

填发税务机关

(签章)年月日时分

 

使用说明

1.本送达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

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使用。

3.“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4.“受送达人”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

5.“送达地点”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6.“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

7.“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为个人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受送达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的,由其代理人或其他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在此栏签字。

8.“受送达人拒收理由”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9.“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拒收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此栏签名或盖章,不应由税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10.本送达回证为A4竖式,随同送达的税务文书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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