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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QA03008出口退税业务管理办法第2版

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

QA03008第2版签发:

何文波

出口退税业务管理办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确保宝钢国际外贸出口业务的正常开展,理顺出口退税业务流程,保障出口退税及时、足额返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出口退税的定义: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3准予出口退税的贸易方式包括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进口原材料及加工费的增值税。

1.4本管理细则适用范围为宝钢国际本部各业务单元的所有出口业务,各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子公司可遵照执行。

2出口退税必备单据及要求

2.1出口退税必须提供的凭证包括: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盖有海关放行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外销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

2003年2月28日发布2003年3月8日实施

2.1.1出口报关单是海关监管放行货物的有效凭证,是表示货物出口的证据。

报关单内的各项内容要填写正确、齐全、字迹清楚。

填写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2.1.1.1计量单位必须严格按照HS编码规定的单位填写。

2.1.1.2金额栏只能填写FOB价,如果价格条款是CIF价或CFR价等,则在金额栏中仍填写FOB价,将CIF价或CFR价等填在备注栏中。

2.1.1.3贸易方式一栏应据实填写。

2.1.1.4报关单必须加盖海关验讫章和海关放行日期。

2.1.1.5业务人员在取得经海关验讫放行的报关单时,须对报关单内容作详细的核对,若发现有错误之处,应及时与报关人员联系更正。

2.1.2出口收汇核销单系指由外管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2.1.3外销发票的填制应注意:

2.1.3.1当一张外销发票对应一张报关单时,外销发票金额必须与报关单金额一致,实际收汇金额差异小于500美元;当多张外销发票对应一张报关单时,多张外销发票金额合计应与报关单金额一致且与实际收汇金额差异小于500美元。

2.1.3.2外销发票上的数量表示应与报关单一致。

2.1.4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抵扣联)或普通发票是出口退税计价的依据,填制时应注意:

2.1.4.1增值税发票上项目填写齐全,内容正确无误,不得涂改,全部联次一次填开,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发票开出后一般不予退票,如果必须退票,则需取得接受发票单位的征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票单位方可凭以开具红字发票冲正。

2.1.4.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数量必须与报关单一致。

若由于商检等原因数量不一致时,办理退税时以数量少的单据作为退税依据。

2.1.5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是供货单位的征税机关根据供货单位的申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并由供货单位向银行交款后提供给出口企业表示已征税的有效凭据。

填制时应注意:

2.1.5.1专用缴款书所列内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内容完全一致。

2.1.5.2专用缴款书上所填的增值税发票号码必须正确无误。

2.1.5.3专用缴款书必须加盖征税机关章、银行验讫章、缴款单位公章及私章。

2.1.5.4专用缴款书实际缴款金额分两种,按货物金额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先按货物金额的6.8%缴纳;按加工费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按加工费金额的17%全额缴纳。

3出口退税业务流程

3.1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退税业务流程

3.1.1货物在上海关区出口报关后30天内(异地报关60天内),业务人员将外销发票、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盖有海关放行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交经营财务部,经营财务部据以计算应退税额挂帐。

3.1.2对于设备工程贸易部的买断式代理业务,货物在上海关区出口报关后30天内(异地报关60天内),业务人员将外销发票、盖有海关放行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交经营财务部;并在出口报关后90天内,将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交经营财务部,经营财务部据以计算应退税额挂帐。

3.1.3宝钢国际作为B类企业在日常退税申报中可先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年度清算时装订成册上交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

3.1.4经营财务部在十个工作日内配齐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盖有海关放行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外销发票等必备单据后,将有关数据信息输入退税处指定的盘片,准备申报退税。

3.1.5日常退税工作的申报要等上一次退税申报审核结束后,才能进行新一次的退税申报。

3.1.6待上一次退税审核结束后,在一个月内将符合退税要求的单据信息输入退税的申报盘片。

三个工作日内将已输入信息的准备退税单据信息打印出,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缴款书分别装订成册,并向外经贸委申报出口退税。

3.1.7将所有整理后的单据及出口退税申请交外经贸委进行审核,外经贸委主要抽查审核单据的对应关系。

3.1.8经外经贸委审核通过后的单据交退税处,进行退税单据(增值税发票、专用缴款书、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查和单据(增值税发票、专用缴款书)网上信息的审查。

3.1.9经营财务部将退税处审查不合格的单据或网上信息没有的单据在收到退税处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各业务部门,以便及时改正或补齐单据的网上信息。

3.1.10退税处审核准予退税的合同清单给经营财务部。

3.1.11退税处在审核自营退税单据时审核报关单的网上信息不对或没有时,退税处将自行到海关核对,核对若发现有问题时,企业要退回已退税款。

3.2进料加工方式下出口退税业务流程:

3.2.1进料加工贸易是指从国外进口为生产出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辅料和包装材料,宝钢国际委托工厂加工或者作价卖给工厂加工成品后,再回收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的出口退税,可分为委托加工和作价加工两种形式。

3.2.1.1委托加工是指宝钢国际从国外进料后,无偿拨付并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宝钢国际只付生产企业加工费。

货物出口后,经营财务部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加工费发票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若减税进口原材料,退税时应扣除海关已减征税款。

3.2.1.2作价加工是指宝钢国际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退税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予以扣抵。

3.2.1.3两次加工的进料加工业务,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应将两次加工费合并开一张增值税发票。

3.3代理出口销售方式下的出口退税业务流程

3.3.1代理出口销售是指宝钢国际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办对外销售及交单结汇或同时代办发运、制单等工作。

代理出口退税根据委托方性质分为两种方式。

3.3.1.1委托方企业可以自行办理退税的,由宝钢国际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委托方自行办理退税。

A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必备单据包括:

已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代理出口协议、代理出口明细帐。

(1)已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应按照《出口核销业务实施细则》中3.1和3.2的要求操作。

(2)已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应在规定的时间交经营财务部,在上海关区出口报关的在30天内交经营财务部,在异地报关的在60天内交经营财务部。

若对开具代理出口证明有时间要求的合同,必须在报关后30天内返还所有单据。

(3)对于需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合同,各营业部门业务人员在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及出口发票交经营财务部时,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出口报关单上注明“自退”字样,并附代理出口协议。

对于未注明“自退”字样以及未附代理出口协议的合同,经营财务部将按照正常退税程序办理。

(4)经营财务部在所需单据齐备后,按本细则的3.1.3至3.1.8的操作进行。

3.3.1.2委托方企业无自行办理出口退税资格的,由宝钢国际代理办理出口退税,退税流程同3.1(但经营财务部对其应退税额不予记帐)。

一般情况下,宝钢国际收到退税额后,再全额返还委托单位。

因特殊情况,在经营财务部配齐全部出口退税必备单据且收汇两个月后,仍未能收到出口退税款时,业务部门可视情况根据客户要求,在满足退税单据配齐,足额出口收汇且委托方承诺配合宝钢国际提供退税机关可能要求的其他有关单据的前提下,对重要客户预付退税款。

若所有退税单据都经退税处审核通过,但由于退税资金紧张时,营业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对重要客户预付退税款。

4出口退税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划分

4.1经营财务部是出口退税业务的核算和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4.1.1归集出口退税业务必备单据。

4.1.2将有关信息输入退税盘片处理后向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

4.1.3收到退税款后向业务部门提供退税清单。

4.1.4对出口退税业务进行台帐管理。

4.1.5动态跟踪出口退税有关政策及法规,承担组织并协调其他与出口退税业务相关的工作。

4.1.5.1出口退税台帐即以出口核销单为主线索归集出口退税单据情况及退税状态的台帐,包括出口核销单、外销发票、报关单、增值税发票、专用缴款书、退税状态等内容。

4.1.5.2经营财务部根据台帐反映的内容按月将单据的收集情况向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通报,以便加快单据的流转速度,及时退税。

4.1.6根据业务人员提供的外销发票、增值税发票、专用缴款书计算应退税款后,进行挂帐。

4.2各营业部门和上海宝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出口退税业务的配合执行部门,配货中心应加快报关流程,各营业部门应对出口退税业务设置专管员进行管理。

其职责包括:

4.2.1出口货物装运报关后,上海关区报关的在30天内(异地报关的60天内)向经营财务部提供报关单、核销单。

4.2.2出口货物装运报关后30天内(异地报关的在60天内),要求出口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及其他出口退税相关资料,连同外销发票一并交经营财务部。

4.2.2.1对于设备工程贸易部的买断式代理业务,业务人员需在出口报关后90天内,将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交经营财务部。

4.2.3对报关单、增值税发票、专用缴款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送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5出口退税年终清算程序

5.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终了后三个月内,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税(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5.2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内已报关出口离境(以报关单上的放行日期为准),并在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退税清算所需单据(增值税发票、专用缴款书、外销发票)必须在上一年度内全部开出。

5.3经营财务部在配齐全部出口退税单据后,可向退税机关申报出口清算。

在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齐备的前提下,对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外汇核销单的出口合同,可办理单证不齐备案申报。

对于已办理单证不齐备案的出口退税申报如在清算年度次年的6月30日前仍未补齐单证的,退税机关对未退税款不再办理退税。

不办理备案申报的出口货物在年度清算截止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退税。

以上提到的出口退税清算申报有效截止期及单证不齐备案申报截止期以退税机关每年退税清算文件规定的有效期为准。

5.4经营财务部每年在退税清算会议结束后,按会议的要求通知各营业部门各项单据的要求时间。

5.5各营业部门对未配齐出口退税单据需要办理备案的单据进行跟踪,以便在退税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取得单据及时退税。

5.6退税清算的具体程序为:

经营财务部根据清算申报的具体要求,将有关数据输入退税机关下发的退税清算系统电脑盘片,向退税机关进行退税清算申报。

6罚则

6.1本办法所指违规行为包括:

6.1.1单据遗失。

6.1.2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出口退税,造成退税损失的行为。

6.2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参见《违规行为处置办法》。

7附则

7.1本办法由经营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文件中的《出口退税业务管理办法》废止。

8相关文件

8.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8.2《违规行为处置办法》

8.3附件1出口退税业务流程

9质量记录

9.1附件2出口退税台帐QA03008-01A

 

制订:

杨玮琴日期:

2003年1月20日

审核:

夏晓明日期:

2003年1月20日

附件1

出口退税业务流程

外管局

银行

退税处

外经贸委

经营财务部

营业部门

货代

海关

水单

报关单

报关单

报关单

报关单

核销单

核销单

核销单

核销单

核销单

出口收汇联

退税初核

发票

发票

增值税票

增值税票

退税审核

专用缴款书

专用缴款书

 

 

附件2表格编号:

QA03008-01A

出口退税台帐

核销单号

外销发票

报关单

贸易部门

增值税发票

专用缴款书

退税状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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