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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各类实用

 

交易资金

托管协议

 

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乙方、丙方委托甲方担任XX交易活动的资金托管人;甲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合同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保管人义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相关规定订立本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定义和注释

1、定义本协议文本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

信托计划:

指乙方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文件:

指与设立信托计划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

保管专户:

指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乙方为该信托计划在甲方开立的信托财产账户,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视为保管专户。

该账户仅限于满足开展和记录该信托计划的资金往来,办理与所对应信托计划运作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

乙方不得使用保管专户进行与所对应信托财产投资业务无关的活动。

信托计划资金:

指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计划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投资于该信托计划的资金总和。

信托计划成立日或之前,信托计划资金应全额存入保管专户。

信托计划财产:

乙方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乙方因该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总和。

保管资金:

指由乙方存入保管专户并由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支付管理的资金。

划款指令:

指如附件一格式的划款指令。

交易文件:

指对信托计划保管财产进行运作、管理、分配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文件、交易记录和凭证、相关的协议签署文本、股权债权等权利证明文件、相关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交易指令、划款指令、交易合同、要求付款事由的凭证、资料等。

信托用款合同:

指针对信托计划资金的使用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其使用方向为_________以及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其他使用方向。

工作日:

指甲方对公业务的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

2、法律法规:

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被解释为包括其当前或随后任何有效的修订版本,且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但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3、协议中涉及的需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文件、资料,若为复印件,乙方需保证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乙方的业务便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二条保管人职责

1、接受乙方委托,安全保管信托财产,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

2、监督乙方按照规定开立保管专户,并管理保管专户;

3、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会计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4、对所保管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价值核算、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和信息披露

进行监督与核查;

5、对乙方出具的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中的财务数据的

准确性等出具意见;

6、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运用范围和对象、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7、遇有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本协议操作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价值的事件时,及时报告银监会

及当地银监局。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行使对信托计划保管专户内保管资金的保管权和监督权;

(2)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保管费;

(3)为履行保管人职责而具有的权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保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保管事宜;

(2)保管信托财产,包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及信托计划财产投资运用的相关文件资料;

(3)审核并执行乙方发出的符合本协议有关规定的划款指令,负责办理保管专户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往来;

(4)根据本协议规定监督乙方对信托计划资金的使用和划拨;

(5)定期与乙方核对保管专户账目、发生资金变化的交易记录和资金余额;

(6)核实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需由甲方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复核乙方核算的信

托财产价值、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7)根据本协议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复核乙方对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情况,并出具意

见;

(8)按季向乙方提交保管报告(格式见附件三);并对乙方定期编制的信托资金管理

报告出具意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

(2)有权了解保管专户的收支、余额等情况;

(3)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甲方发出划款指令;

(4)获取信托计划规定的受托人报酬;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负责催收信托计划项下的应收资产;

(2)负责信托计划会计核算,并及时交由甲方复核;

(3)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甲方定期核对保管专户账目;

(4)发生任何可能导致信托计划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或其他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甲方;

(5)信托计划终止时,负责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并及时交由甲方复核;

(6)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甲方要求提供开展保管业务各项必需的协助;

(7)保证信托计划的合法合规,并已履行了相应的报批或报告程序;

(8)乙方应将本协议中保管人履行的职责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进行完整披露,并应

保证本协议与相关信托文件之间没有冲突;

(9)乙方应确保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投资交易的合法有效性;

(10)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一切资讯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

漏或误导;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账户开立、资金存入、文件提交

1、乙方为本信托计划在甲方指定营业机构开立信托计划账户,并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作为保管专户(账号:

;户名:

;开户行:

),该账户资金按同业存款固定年利率0.8%计息。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该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乙方对该账户仅有查询权限。

乙方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或之前将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划入该账户。

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信托费用、支付受益人信托利益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该保管专户仅限于乙方按照信托计划文件开展业务,用于存放信托计划资金、接收和结算信托利益,以及与信托项目相关的税、费。

该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现。

在甲方保管期间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采取销户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2、乙方同意甲方指定作为本协议项下保管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

甲方不得随意调整指定经办机构。

3、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预留印鉴中应包含一枚甲方指定印章。

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开户资料、甲方预留印鉴的印章由甲方在保管期间保管和使用。

4、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预留印鉴样本(该印鉴样本中应包含一枚甲方指定预留印鉴);

(2)根据附件二格式制作的划款指令授权书;

(3)乙方为履行其职责使用的各类图章(如“业务便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样本;

5、信托计划成立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信托计划成立的通知;

(2)信托文件之复印件;

(3)保管专户的开户文件;

(4)其他需提交的与信托计划监管相关的文件或资料。

6、乙方应当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或之前,将募集到的全部信托计划资金划入保管专户。

甲方实际保管资金以保管专户中的资金余额为准。

7、只有在乙方根据本条第4、5、6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了所有相关文件,并且将信托计划资金划入保管专户之后,甲方才会接受乙方根据附件一的格式向甲方发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划款。

8、划款指令授权书、预留印鉴、其它乙方为履行其职责使用的图章等相关资料如有变化,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新的资料样本。

以上变更应在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并向乙方发送书面确认回函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方可生效。

9、乙方应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或之前将信托计划资金划入保管专户,并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列明交付甲方保管的信托计划资金余额、信托计划成立日(即该信托计划保管起始日)和相关文件资料,甲方确认保管专户余额与通知所载余额无误后在乙方书面通知上盖章确认并传真至乙方,视为保管的信托计划资金交付完成。

该信托计划资金完成清算兑付日期或按照本协议规定完成保管人接替工作之日为保管终止日,保管期间为保管起始日到保管终止日的期间。

10、交易文件与相关资料的提交和保管:

(1)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其在管理信托计划资产的过程中所签署、形成的所有交易文件、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与信托计划相关的财产权利)的行使依据和或有利益的行使依据的原件或复印件;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受益人因转让等发生变更,乙方应在信托利益分配日前向甲方提交变更后的最新受益人清单;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需甲方出具意见的信托计划管理报告;

(4)甲方仅负责对本条项下文件资料的保管,但不保证该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投资、资产等的风险。

第五条保管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信托资金的管理

1、在保管期间内,保管资金仅限用于信托计划约定的投向。

信托期间闲置的信托资金可根据信托计划约定进行其它形式的投资。

2、在保管期间内,除了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所进行的划款外,甲方应当确保保管资金的安全性。

同时应乙方的书面要求,甲方应向其发送有关保管专户余额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乙方确认,在保管资金根据本协议规定存入保管专户之日起,为确保保管期间甲方顺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保管义务,甲方有权根据内部的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对该保管专户进行账户内部控制管理。

3、甲方对信托资金的保管并非对信托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甲方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二)信托资金的划转和监督

1、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只要:

(1)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了所有相关文件,并且将信托计划资金划入保管专户;且

(2)乙方的划款指令如附件一格式,授权签发人签章及加盖的业务专用章与预留印鉴相符;且

(3)该笔划款符合所对应信托计划规定的用途;且

(4)划款指令所指定的划款金额不超过保管专户资金余额;且

(5)当甲方网银系统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使用时,乙方已按照甲方的要求填妥并提交了合法有效的银行结算凭证。

2、在保管期限内,信托计划资金发生的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由甲方从信托计划财产中即时扣除,无须由乙方向甲方发出划款指令,但甲方应当及时将费用扣除的凭证提供给乙方。

3、甲方在根据乙方划款指令完成了划款之后,将相关划款凭证的乙方联交付给乙方。

在发生不能及时划拨资金事项时,甲方应当通知乙方。

若甲方发现乙方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拒绝执行,并提示乙方及时改正。

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的,甲方可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4、甲方有权对信托计划财产的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监督,乙方负责催收应收资产并将应收资产的到账时间告知甲方,以便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信托财产未按信托用款合同约定按时到达保管专户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和各类相关文件开展监督工作,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若甲方在执行乙方划款指令时因存在故意或过错导致本协议项下的保管资金受到损失,甲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而甲方正确执行乙方划款指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1、信托利益是指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

于资金使用人或其他相关人付给的信托项目资金和增溢;现金形式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银行

存款;以及其它管理信托计划财产产生的收入,扣除了所有应由此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后的剩余信托计划财产。

2、信托利益分配以可供分配的信托财产为限。

3、乙方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制定并计算信托利益分配方案,甲方按照乙方提供信托文件列示的信托利益计算和分配方法进行计算和复核。

乙方向甲方发出划款指令时需提供相关分配文件(如信托分配方案、信托分配明细表等)以便于甲方对信托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复核。

甲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甲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划款指令。

4、甲方执行乙方用于分配信托利益的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信托计划应分配信托利益

划往乙方指定账户为止。

(四)信托财产价值的确定

乙方对于信托财产会计核算和减值准备计提应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信托文件和保管协议的约定聘请中介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或者价值分析,以之作为确定信托财产价值的参考。

甲方依据保管人职责和保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账册、报表等文件资料进行复核。

信托财产价值原则上以账面价值为准。

当甲方对信托财产价值确定的复核结果与乙方不一致时,以乙方核算结果为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会计核算

1、信托计划会计核算由乙方承担,由甲方负责复核乙方编制的各项财务报表,保存和

核查由乙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记录、账册、报表等文件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当甲方对信托计划会计核算的复核结果与乙方不一致时,以乙方核算结果为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应当为一个信托计划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甲方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信托计划的保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信托计划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3、甲方在保管专户发生支付或收入时与乙方就信托计划资金账目和保管专户资金余额

进行核对。

并在季度末的转月初就每季度末的信托计划资金账目和保管专户资金余额进行核

对。

(六)费用

1、甲方应监督乙方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和支付信托财产应当承担的费用。

2、信托报酬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提取。

3、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年费率为,保管费于信托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由乙方向甲方发出保管费划款指令,甲方根据乙方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保管专户中扣除,并向甲方指定账户划拨。

保管费=实际保管天数/365×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保管年费率

4、各项费用划付均须由乙方向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并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文件,甲方复

核无误后予以执行。

(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除外)

(七)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

1、乙方在信托计划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时须将编制好的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提交甲方复核。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当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清算报告复核完毕,如复核有出入,应立即通知乙方,要求乙方重新修改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2、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期间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支付、信托利益分配均由乙方向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并提供相关文件供甲方复核。

甲方复核无误后,按照相应的划款指令,将保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至此甲方对本终止的信托计划的保管责任解除。

(八)乙方向甲方按期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甲方对此予以复核并出具意见。

甲方保持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运用范围和对象、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和核查;遇有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本协议操作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价值的事件时,及时报告银监会及当地银监局。

第六条保管报告和信息披露

1、甲方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叙述格式向乙方提交上季度保管报告(格式见附件三)。

内容包括:

信托财产运用/交易情况、报告期间是否发现乙方违反保管协议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其他重大事项说明等。

2、乙方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将甲方出具的保管报告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3、乙方依据信托计划要求,对由甲方出具书面意见的有关报告、情况表等向委托人、

受益人披露。

第七条禁止行为和违约责任

1、禁止行为

(1)除依据《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外,乙方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乙方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信托计划财产。

(2)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或违反信托文件规定,或将不同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乙方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可行的情况下恢复相关信托计划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应确保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投资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因交易合同以及与之相

关的交易本身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的问题导致的任何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除依据《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外,甲方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信托计划资产。

(5)除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外,乙方不得采取在未经甲方审核的情况下对保管专户内资金擅自进行划转。

如因上述行为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同样,甲方未经乙方符合本协议有关规定的划款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信托计划的任何资产(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除外)。

(6)甲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乙方符合本协议有关规定的划款指令。

(7)乙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发出按照本协议应当发出的保管费划款指令。

2、违约责任

(1)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

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信托计划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3)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信托计划委托人合法权

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甲乙双方应尽可能地保存有关凭证、账册、记录、协议和各种资料、文件。

第九条保密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

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对方之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并责成相关业务人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商业秘密的人员保守秘密。

未经双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上述商业秘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

第一十条争议处理

1、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协议的效力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与本计划保管期间一致。

2、若出现信托计划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保管的情形,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甲方应当给予乙方不少于30个工作日的时间以确定接替的保管人。

在此期间内,甲方仍须依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一旦确定接替保管人,甲乙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保管专户进行核对,如双方无异议,乙方应向甲方发出划款指示,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指示,将保管专户资金余额划入开立于接替保管人的保管账户,至此保管人接替工作完成,甲方对本协议项下信托计划的保管责任解除。

若甲方不能实际履行保管人职责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保管人,甲方应予以配合。

3、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在出现这种情况时,甲乙双方应当立即进行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4、本协议未尽事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

乙方划款指令(格式)

划款指令

第号

致: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贵我双方签署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编号:

号)之约定,特向贵行申请如下划款:

单位: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金额小写:

(大写:

划款时间:

年月日

资金用途及情况说明:

 

如有附件请在此列明附件名称,如有需要可以另附页。

授权签发人:

 

乙方印鉴章:

 

银行保管业务专用章:

 

重要提示:

接此指令后,经审核无误应按照指令条款进行划款。

注:

提交“划款指令”时,属于贷款类的资金划拨,应同时提交贷款协议等债权投资证明材料为附件;属于股权投资类的,应提交股权投资或增资协议及其他股权投资证明材料为附件;其他投资应提交相关的投资合同、购买合同为附件;属于收益支付则应提交分配方案为附件;属于费用支付则应提交相应的合同或发票。

上述材料凡是复印件的应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并保证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

致: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兹就贵行与我司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号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以下简称“保管协议)出具本函。

保管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在本函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司特此授权下列人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代表我司签发本协议项下的有关划款指令或通知:

授权签发人(签章有效):

签章样式:

 

预留印鉴:

 

信托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三:

资金保管报告(格式)

保管报告

编号:

信托名称:

报告期间:

一、信托财产运用/交易情况

 

二、报告期间是否发现信托公司违反保管协议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等

 

三、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四: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信托财产指定分配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信托保管费收入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信托报酬收入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下述日期签署。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与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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