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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推进器现场管理制度

大连船用推进器有限公司

数控加工、抛光车间、露天跨接长工程

 

 

编制日期:

2010年12月1日

 

总目录表

一、前言

二、安全管理办法

三、质量管理制度

四、成本管理控制措施

五、工程进度管理制度

六、工程变更实施管理办法

七、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八、基础开挖管理制度

九、基础开挖管理程序

十、现场人员管理制度

十一、消防保卫制度

十二、环境保护制度

十三、资料管理制度

十四、现场出入管理制度

十五、现场工作纪律规定

十六、安全保卫制度

十七、施工现场管理程序

十八、项目管理过程控制流程图

十九、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签认表

 

●前言

为保证大连船用推进器有限公司数控加工、抛光车间、露天跨接长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依据各类合同、设计文件、施工现场管理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法规性文件及地方规定,结合本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特点,为规范工程管理,明确各方职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等按计划平稳均衡推进,确保工程各个要素达到规范要求。

特此拟定以下管理制度,请各参建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船用推进器有限公司数控加工、抛光车间、露天跨接长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大连市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船用推进器有限公司数控加工、抛光车间、露天跨接长工程区域内的任何参与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的参与单位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检测单位、设备安装单位等所有参与单位。

第三条:

各参与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并随时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2、监督检查从事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混乱等;

3、监督检查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助制度等。

4、监督检查安全整改的落实,对影响环境保护和消防的防护措施。

5、指导和检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分析总结;

6、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

7、监督检查班前教育和安全交底制度的实施和落实。

8、监督检查所有管理者和特殊工种的上岗证。

9、监督检查安全资金的使用,各参与单位必须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参与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

各参与单位进场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严格遵守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各参与单位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各参与单位必须严禁以下事项:

1、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2、严禁无安全方案施工。

基坑开挖和支护、降水、大部件吊装、重型机械行走、成品保护、模板及脚手架、关键部位防护等安全方案和措施必须经过讨论或论证后实施。

3、严禁施工现场使用未经检测的机械设备。

4、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5、严禁违反施工安全标准施工。

6、严禁现场人员不戴安全帽、安全带及无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现场作业。

7、严禁瞒报、迟报安全事故。

8、严禁作业队伍在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内居住。

9、严禁无围挡施工。

10、严禁未经审批夜间施工。

11、严禁编制虚假的现场安全资料和检测报告。

12、严禁安全管理人员的不作为。

第七条: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检查并落实安全整改的结果;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和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配合。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参与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挡;也可委托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对建设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并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各参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发生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监理配合。

第十七条:

各参与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胜任。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并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对将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除了每天例行现场巡查外,也要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制止,同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依法进行施工安全评价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后10日内,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

各参与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1、桩基施工、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2、土方开挖、降水施工。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4、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5、机械水平运输、成品保护、高空作业。

6、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挡,在道路和地块内设置路标和警示标牌以及标明地耐力的标牌。

道路应当坚实畅通,在地块上堆载、运输、机械设备行走等必须遵守建设单位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排放。

排水系统的畅通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高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派专人看护。

第三十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建设单位、监理和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拆除临时建筑物、脚手架、模板应当指定专人指挥,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国家和大连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设施,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大连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作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大连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要求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做到文明施工,并符合国家和大连市以及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应当分离。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和大连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单位实施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建设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多次或严重违反本办法,加倍处罚同时建设单位保留与其终止合同的权利。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

2、对建设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的。

4、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

5、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资料制作、归档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的。

第四十五条: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与处罚,同时建设单位给与责任人每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其余参与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参照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将给与重奖。

●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贯彻坚持以“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计划、执行、检查、处理的循环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大连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一、凡在大连船用推进器有限公司数控加工、抛光车间、露天跨接长工程区域内的任何参与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各参与单位都必须在开工前编制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批准后认真、严格实施。

三、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

四、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图纸要求,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质量控制,加大旁站的力度和过程控制。

五、施工单位在采购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时,必须报建设单位批准认可后方可采购,否则不允许用于工程上。

未经检验和已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包括半成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不得使用。

六、隐蔽工程必须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隐蔽;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各道工序的质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工序的质量检验和试验应符合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及时处理。

七、施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八、对工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应先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制定处理措施,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批准后应立即实施。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通病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九、工程变更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管理程序,由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各参与单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要记录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好有关的施工记录表格。

不得弄虚作假和隐瞒事实真相。

十一、本工程严禁转包,施工单位计划分包,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有权否决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商。

十二、所有参建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十三、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及上级颁发的法规、制度和要求。

十四、承包单位应建立岗前及岗位培训制度,以确保人员的工作质量。

十五、监理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检查整改结果。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已造成质量事故时,在下达暂停令和复工令时,要事先向业主报告。

十六处理一切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对隐瞒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追究造成质量事故责任人的直接责任,构成违法的承担法律责任。

十七、施工中发生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质量事故时,监理单位有权责令事故单位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后,监理单位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十八、监理单位要及时提交有关质量事故报告给建设单位,并应把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归档。

十九、参与单位若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一条,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次的处罚,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0元/次的处罚;对多次或多项违反的单位进行翻倍处罚,同时建设单位保留其它处罚的权利。

●成本管理控制措施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和计价条款进行工程价款的计算。

二、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的确认和签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三、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和每一子项的工作内容,清楚图纸范围内和范围外的内容,属于图纸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追加价款。

四、采取多种办法严格控制主要材料和大宗材料的采购质量和价格。

五、建设单位安排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任务尽量要一次安排到位,避免重复或多次做同一工作。

六、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到位,设计交底详尽、全面,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七、尽量减少工程返工现象的发生。

●工程进度管理制度

一、为了有效控制进度因素,使参建单位全面、实际地履行工程建设合同,优质、高速、低耗地确保合同目标实现,制定本管理制度,以规范本工程的进度建设行为。

       二、甲方项目管理部是进度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工程进度的安排、检查和落实工作。

各专业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分工合作,保证工期按时完成。

      三、甲方依据合同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乙方顺利实现现预定工期目标提供良好的施工条件。

       四、甲方、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进度总体计划的要求,责成施工单位结合本工程项目的特点、难点和关键部位的工程情况以及工程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施工组织进度计划,计划中应包含年、月和季度进度计划以及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五、各施工单位在合同签定后7日内应编制详细可行的总进度计划(含劳动力资源、物资材料、设备等配套供应计划)报监理、甲方审查确认备案。

编制的施工组织进度计划应考虑连续性、协调性、均衡性、经济性、季节性的原则,保证工程按计划进度完成。

六、各单位编制的各种计划必须能满足甲方总的进度目标;如实体现现场管理控制的内容和要素的要求,若遇特殊情况时可适当调整,本节点计划延误必须在下一个节点完成前同时完成。

七、各计划提交的规定:

周计划(周一上午9:

00前),月计划(上月25日前17:

00前),也可按实际情况,由甲方、监理、总包方三方另行确定时间,年计划(上年12月1日17:

00前)。

八、各分包单位按约定的时间、计划内容、要求等上报总包单位(分包应提前1天以上),由总包汇总整编后报监理、甲方审查实施,(批复时限:

周计划1天,月计划3天,季计划6天,年计划20天),计划实施最终责任由实施方负责。

       九、甲方、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进度计划,检查施工组织计划中的年、季和月度计划,以及关键工序的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满足进度需要,并严格按照确认施工组织计划进行实施。

      十、在施工过程中,每周定期组织进度协调会议,通过各种进度协调会议,加强三方之间的信息沟通,保证进度控制。

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进度会议。

十一、建设、监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指令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调整或修改已批复的进度计划,各施工单位务必积极配合认真执行。

   十二、要求监理加大旁站力度,随时记录本工作的工程进度以及当班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完整的班报和月报,在此基础上整理汇总分析形成周报和月报,做到对现场施工进度的全面掌握。

     十三、每月底对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责成进度滞后的施工单位及时调整进度计划、制定赶工计划。

十四、施工单位对进度计划的延误原因必须认真分析,总结不足,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甲方或监理的要求进行整改。

十五、处罚与奖励

1、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各种计划的罚单位500元/次,罚责任人200元/次;多次出现类似情况,加倍处罚。

2、施工单位不按时参加甲方或监理组织的会议的罚单位500元/次,罚责任人200元/次;多次出现类似情况,加倍处罚。

3、施工单位周计划延误罚单位500元/次,罚责任人200元/次;多次出现类似情况,加倍处罚。

月计划延误罚单位1000元/次,罚责任人500元/次;多次出现类似情况,加倍处罚。

季度计划延误罚单位5000元/次,罚责任人1000元/次;多次出现类似情况,加倍处罚。

年计划延误罚单位20000元/次,罚责任人2000元/次;多次出现类似情况,加倍处罚。

4、施工单位在甲方总进度计划的范围内,后一个节点的计划按时完成(前一节点计划也同时完成),甲方将前一个节点计划延误的罚款全部退给施工单位。

5、施工单位在甲方总进度计划的范围内保质、保量提前完成施工任务,甲方可适当给与奖励。

●工程变更实施管理办法

为保证大连船用推进器有限公司数控加工、抛光车间、露天跨接长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管理和审批程序,保证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生产工艺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特制定本工程变更实施管理办法。

一、变更的目的:

使设计更加合理,在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生产工艺的情况下,降低建设成本。

二、变更的种类:

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签证、技术联系单等。

变更的原因:

设计的缺陷、勘查结果有误、生产工艺的要求、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合理化建议。

三、变更的提出: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发现的设计缺陷以及综合分析其他各种情况(特别是造成成本增加)后提出。

设计单位由于本身图纸设计缺陷或勘查结果有误提出。

勘察单位由于本身勘查结果缺陷提出。

监理单位认为设计(勘察)不合理且违反了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有好的建议能降低建设成本,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质量、进度和安全的情况下提出。

施工单位根据其施工经验,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质量、进度和安全的情况下降低建设成本而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及根据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勘察)缺陷提出。

四、变更的提出流程:

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应先报给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提出意见后,经与设计代表商量后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执行。

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执行。

以上变更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经济、技术论证会。

以上的变更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统一由设计(勘察)单位签字盖章后下发变更通知单。

五、变更价款的确定:

以上单位提出的变更涉及到工程量的增减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有单价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单价的按照市场价由施工单位提出,先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修改批准后报建设单位批准作为结算依据。

变更价款确定后的支付随进度付款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六、变更提出的时间:

从变更通知单下发之日起,施工单位对涉及费用增加的变更在14日内提出书面变更价款的报告,否则建设单位视为该变更通知不涉及费用问题。

施工单位对涉及费用减少的变更亦在14日内提出书面变更价款的报告,否则建设单位可以单方定价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七、变更的审批:

变更不涉及到费用增加的,同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生产工艺没有影响的,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变更不涉及到费用增加的,同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生产工艺有影响的(只要涉及到一项),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有重大影响的报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变更涉及到费用增加的,首先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公司批准。

在追加费用报告上必须是公司班子成员全部签字后才生效,缺一人的签字追加报告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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