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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管理规范

 

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管理规范

 

目录

1.1目的3

1.2适用范围3

1.3应用领域3

2.参考文件3

5.管理要求4

5.1基本要求4

5.2放射源管理4

5.3作业人员管理6

5.4作业场所管理6

5.5作业过程管理7

5.6放射性事故应急反应9

5.7资料管理9

6管理系统10

6.1资源支持

6.2管理记录

6.3审核要求

6.4复核与更新

6.5偏离管理

6.6培训和沟通

6.7解释

附录A放射性作业审批单

附录B放射性作业许可证

1.范围与应用领域

1.1目的

为加强对射线装置、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确保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油所属企业,包括中国石油控股的合资企业,以及为中国石油服务的放射性作业单位。

1.3应用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射线装置、放射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报废等过程的防护及管理。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117-2006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125-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GBZ142-2002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GBZ118-2002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

GB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2射线装置

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3.3有效剂量当量

人体组织或器官发生的辐射效应为随机效应时,全身受到非均匀照射的情况下,人体各器官或组织所接受的平均剂量当量与相应的机重因子的乘积之总和。

3.4放射性事故

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3.5放射性废物

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

4.职责

4.1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范。

4.2专业分公司(事业部)组织推行、实施本规范。

4.3企业根据本规范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管理程序。

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企业HSE部门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管理程序,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6员工接受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程序的培训,执行放射性作业危害控制管理程序,参与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企业应遵从放射性工作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三项基本原则。

5.1.2企业应建立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及制度,并指定专人对放射性作业的放射源、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及操作过程进行管理。

5.1.3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及职业卫生审查。

5.1.4放射源实行许可备案制度,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报废放射源必须经地方政府行政许可。

5.1.5《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发生变更,包括企业法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应向当地政府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5.1.6进行放射源的转让、调拨和借用,必须持有许可登记证,并只限于在许可登记的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

5.1.7放射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5.2放射源管理

5.2.1购置

5.2.1.1购置放射源应当事先在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准购批件,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源的订购手续。

5.2.1.2每一个放射源应备有说明资料,其内容至少包括:

放射源编号、核素名称、活度、辐射类型、理化特性、所用射线的辐射输出量率(或注量率)及其测量日期、表面沾污与泄漏的检验结果和检验日期等。

放射源外壳应标有放射源编号与核素名称。

5.2.2运输

5.2.2.1运输放射源的车辆必须是专用车辆并设专人押运,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搭乘。

运输车辆外表面任一点处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2mSv/h,在距其表面2m远的任一点处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0.1mSv/h,司机和押运人员座位处辐射水平不超过0.02mSv/h。

5.2.2.2专用车辆应在醒目位置设有电离辐射标志,并按规定路线行驶,行驶路线应远离生活区和人口稠密地带。

5.2.2.3运源车应设有固定源罐的装置,实施上锁管理。

油田测井运源车执行GBZ142《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5.2.3贮存

5.2.3.1放射源贮存库建设应遵从《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规定。

5.2.3.2放射源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5.2.3.3对放射源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安全措施。

5.2.3.4对放射源应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核查,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5.2.3.5放射源必须存放在加锁防护容器内,防护容器应标明核素名称、活度,其任何一点的表面剂量应小于0.5mSv/h。

5.2.3.6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5.2.4报废

5.2.4.1需报废的放射源应事先进行清理登记,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

废源应按规定移送指定机构处理。

5.2.4.2放射源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后,应由最终使用单位履行报废手续。

5.3作业人员管理

5.3.1放射工作人员资质管理

5.3.1.1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应体检合格,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5.3.1.2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人员每年复核一次,2年培训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证书。

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需重新办证。

5.3.1.3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5.3.2个人剂量管理

5.3.2.1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企业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5.3.2.2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

个人计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必须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5.3.2.3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

具体执行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

5.3.3健康管理

5.3.3.1应依法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到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就业前体检、定期体检、离岗体检及应急性体检,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3.3.2放射工作人员应享受放射作业保健津贴,每年应安排2-4周的放射性休假。

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一个月的基本保健津贴。

5.4作业场所管理

5.4.1在役放射性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下列要求:

——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合格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维护保养;

——每年由有资质机构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工业加速器、探伤等大型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有多种联锁装置和应急装置,并做到单一联锁装置发生故障时,其余联锁装置仍能正常工作;

——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定,保证正常使用。

5.4.2应将作业场所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在4OμGy/h以上的范围内设为控制区,并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5.4.3应将作业场所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在4μGy/h以上的范围内可设为管理区,并在其边界上设置信号灯、铃、警戒绳等警示标识,悬挂清晰可见的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5.4.4野外进行放射源示踪试验的区域,应依法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5.5作业过程管理

5.5.1承包商资质审核

5.5.1.1企业应对承担放射性作业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备案登记。

审核内容可包括:

——承包商所在地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作业人员的资格证;

——异地作业应经迁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放射性作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放射性工作人员本年初到目前为止的放射暴露记录,以及放射性作业培训证书记录;

——使用放射源的类型和活度大小。

——测量设备的品牌、型号,以及校准记录。

——放射源运输设施的类型,以及放射源和容器的泄漏检测记录。

5.5.2放射性作业许可管理

5.5.2.1放射性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填写“放射性作业审批单”(见附录A),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作业申请,批准后方可安排射线作业。

5.5.2.2作业单位应会同属地单位针对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内容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并提出作业许可申请。

5.5.2.3属地单位管理部门应现场确认各项放射性作业条件具备后方可签发作业许可证。

5.5.2.4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个班次,且不得延期。

建设项目的射线探伤作业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一个班次不能完成作业时,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批准人可放宽射线探伤作业许可证期限,但总期限不得超过24小时。

5.5.2.5作业完成后,经申请人与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关闭作业许可。

5.5.2.6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发生事故等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方都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作业许可,并通知相关方。

射线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作业,需要重新申请射线作业许可证。

取消射线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正本上签字,并将已下发的副本收回。

5.5.2.7放射性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

——正本(白色):

批准人留存;

——第一副本(黄色):

交给申请人放置在作业现场;

——第二副本(粉色):

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以便现场所有人员可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第三副本(蓝色):

送交属地主管部门。

工作完成后,正本由申请人、批准人签字关闭后交批准方存档并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放射性作业许可证式样参见附件:

B。

5.5.3沟通

5.5.3.1实施放射性作业,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可能会受到放射性作业影响的所有员工及相关方提供下列信息:

——放射性作业承包商名称;

——计划使用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主要技术指标;

——暴露的准确位置和计划的围栏位置的草图;

——作业人员信息;

——工作开始与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5.5.3.2若在任何时间上述信息中的任何一条有任何变化,承包商必须立即停止放射性作业。

5.5.3.3未经事先批准,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得将放射源带入到作业现场。

5.5.4防护

5.5.4.1放射性作业应采取合理有效的防护措施。

防护基本原则包括:

--减少暴露时间;

--增加与辐射源之间的距离;

--屏蔽。

5.5.4.2作业过程应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维修规程。

5.5.4.3对放射性作业安全和防护状况应进行定期防护检测,并且进行年度评估。

5.5.4.4放射性作业人员作业时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按期进行检测。

5.5.4.5放射性作业应根据需要设置屏封、铅门、铅玻璃、报警仪等安全防护设施。

5.5.4.6放射性作业人员作业时应佩戴铅眼镜、防护服、个人剂量报警仪等个人防护用品。

5.5.5开放性同位素作业特殊要求

5.5.5.1开放型放射源的开瓶、分装、配制应在专用通风橱或操作箱内进行。

工作台面、地面要光滑无缝隙,易去污易冲洗。

5.5.5.2应设置放射性废物临时贮存库,放射性废物收贮在专用废物桶里,桶外标明废物的数量及其所含核素的种类,定期送有关放射性废物库处置。

5.5.5.3使用开放型放射源时,应严格检查注入装置及容器有无破损、泄漏,严禁泄漏及污物乱扔、乱放。

5.5.5.4现场使用完毕,立即送回贮存场所。

开放性同位素未用或剩余开放型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废物必须带回贮存场所处理。

严禁在施工现场清洗被开放型放射源污染的容器及器具。

5.5.5.5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工作人员每次操作离开时,应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5.5.5.6放射性废物处理具体执行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5.5.6使用含密封源仪表特殊要求

5.5.6.1含密封源仪表应粘贴电离辐射标志,仪表的安装场所,必须牢固、可靠地安装源容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丢失密封源。

5.5.6.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源容器的结构,掌握放射防护技能,并取得放射工作资格,能够安全的执行密封源的安装、检查及维修。

5.6放射性事故应急反应

5.6.1发生放射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5.6.2 发生放射性事故单位应立即将可能受到放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具备救治放射损伤能力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诊治。

5.7资料管理

5.7.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检测档案、作业现场检测档案等健康资料应依法进行永久保存。

5.7.2放射源的购置、使用许可、监测、报废及其他过程记录资料应存入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6管理系统

6.1资源支持

集团公司、企业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范的可利用的资源。

6.2管理记录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保留本规范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审核要求

集团公司和企业都应把眼睛和面部保护安全管理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6.4复核与更新

本规范应定期评审和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年。

6.5偏离管理

企业依据本规范制定本单位眼睛和面部保护安全管理程序时,发生的偏离应报专业分公司(事业部)批准;企业眼睛和面部保护安全管理程序在执行时发生的偏离,应报企业主要领导批准。

偏离应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

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6.6培训和沟通

本规范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培训。

相关管理、维护和作业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本规范应在整个组织内沟通。

6.7解释

本规范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录A放射性作业审批单

放射性作业审批单

施工单位

施工负责人

作业单位

作业负责人

作业地点

作业位置

作业计划起止时间

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作业计划描述:

 

施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

单位:

年月日

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注:

放射性作业审批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施工单位用于办理放射性作业许可证,第二联交项目主管部门留存,第三联交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留存。

 

附录B放射性作业许可证

放射性作业许可证

作业

内容

申请(施工)单位

作业单位

属地单位

作业区域

作业位置

作业描述

 

射源种类

射源数量

安全距离

□安全工作方案

□HSE作业计划书

(含作业规程)

□附图纸

有效期限

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主要

安全

措施

按规定设置了控制区和管理区

设置警戒线、夜间警示灯、警告牌

员工进行了充分的培训

操作现场配备适当的辐射防护器材

操作人员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对射源进行标识

其它

许可

证的

签批

我保证我及我的下属或分包商,已经了解本次射线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此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并保证在射线作业前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确保在作业过程中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在作业结束后及时通知批准人。

申请人:

年月日时

作业负责人:

年月日时

本人在工作开始前,已掌握本次射线作业的内容及安全要求,并对作业内容及安全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

作业人:

年月日时

作业单位监护人:

年月日时

安全监督:

年月日时

本人已审核与本许可证相关的文件,并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并符合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意进行射线作业。

批准人:

年月日时

本人确认收到许可证,了解作业对本单位的影响,将安排人员对此项工作给予关注和配合,并与相关各方保持联系。

单位:

确认人:

年月日时

单位:

确认人:

年月日时

单位:

确认人:

年月日时

属地主管部门确认人:

年月日时

关闭

□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

□工作完成,已经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并已恢复到正常状态,同意许可证关闭。

申请人:

年月日时

批准人:

年月日时

取消

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

提出人:

批准人:

年月日时

备注

1.射线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包括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正本(白色)批准人留存;

第一副本(黄色)交申请人放置在作业现场;

第二副本(粉色)张贴在现场的值班室或控制室;

第三副本(蓝色)送交生产运行处。

2.取消射线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正本上签字,并将已下发的副本收回。

3.工作完成后,正本由申请人、批准人签字关闭后交批准方存档并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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