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docx
《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
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
要考的题型:
辨析题:
(3*10’):
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这三道题的题目观点都是错误或片面的,要求辨析+法条理由)
案例题:
(2*10’):
票据法(无因性);保险法(其实案例跟辨析没什么不同的,只是叫法而已)
简答题(25’):
公司法、证券法(二选一,建议选证券那题,老师说的)
论述题(15’):
注册制与审核制的比较以及注册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答案的参考资料我在后面做了)
一、票据法:
1.票据的含义:
(1)广义:
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文书凭证。
(2狭义:
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理解:
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②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
③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④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
2.票据的分类: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学上对票据的分类:
①依照付款人是出票人还是出票人委托的人,将票据分为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②依照票据作用上的主要差别,把票据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
③依照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把票据分为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
3.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权利义务,全凭票据这张纸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断定,而不能进行任意的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
一切以票据上的文义来执行。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上的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造成票据无效。
(这个很有可能会考到)
(3)票据是无因证券,无因并不是说没有原因,而是讲不问原因,任何票据的签发、取得、流转肯定有原因,如买卖、借贷、赠与、租赁等。
但票据是不问原因的,票据一经签发或流转便与其背后的原因关系发生了分离。
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
票据作为完全失去证券,无论证据多么充分都无法主张权利。
票据的这个特点要求持票人必须妥善地保管票据。
4.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这部分的考试重点哦我觉得,他上课有着重的将,跟上面的无因性)
4.1票据关系:
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票据关系是持有票据的债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理解:
①票据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②票据关系是票据行为所生权利义务关系;③票据关系是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具有抽象性(我觉得:
票据关系就是“是什么”;票据基础关系就像是“为什么”,是导致票据关系的背后原因)
4.2票据关系的种类(略)
按照票据名称区分,有三种票据关系。
(一)汇票关系:
基本当事人有三方:
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
(二)本票关系:
基本当事人有二方,即出票人和持票人。
(三)支票关系:
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银行。
4.3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凭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
包括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的当事人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
出票人与收款人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款及其其他合同的给付事宜以及票据本身的转让的起因。
(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与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如经转手,A与B双方的原因关系就断开了。
)
(2)票据资金关系:
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
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是因为他们之间有一定的约定代为给付的关系,例如,付款处存有出票人的资金,形成债务人与委托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
(3)票据预约关系:
由票据原因导致票据行为,由票据行为产生票据权利,票据预约就是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之间的媒介。
票据预约是当事人之间就票据权利的获得给予达成的一个民事合同,此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
5.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5.1票据行为:
是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而依照票据法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理解:
①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②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③票据行为是依照票据法实施的要式行为
5.2票据行为的分类:
狭义:
含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五种。
广义:
除上述五种外,尚有付款、(支票的)划线、参加付款、(本票的)见票、(支票的)保付等行为
5.3票据行为的特点:
①是法定要式行为;②属无因性行为;③以文义确定行为内容;④是独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5.4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含义:
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债权人要求支付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
(p105页)
(1)从出票人处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从持有票据的人(持票人)处受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只要背书连续、交付有效,受让人即可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3)依照法定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注意事项:
1.票据的取得,须以给付对价为必要。
(为获得票据必须付出同等价值的代价才能受法律保护)
2.法定情形下票据的取得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无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5.6票据权利的种类(p104页):
票据法理论上,将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外,还有主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的分类
主票据权利——就是付款请求权
副票据权利——就是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辅助性票据权利——指与支付票面金额的目的直接相关但起辅助作用的权利,如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等。
付款请求权:
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
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当票据上的金额不能被支付时,向票据的前一个人索取支付)。
6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6.1票据的伪造:
假冒他人名义出票的行为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票据伪造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票据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自己的姓名,因而其不承担票据义务,但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票据伪造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由于被伪造人自己并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3)票据伪造对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
当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其他真实的签章时,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真实的签章人应对自己所为的票据行为承担票据义务。
(4)票据伪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57条及《支付结算办法》第17条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对票据上的签章及各项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的审查,不存在恶意及重大过失的情形,那么,即使其未能辩认出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而付了款,这一付款行为也是有效的。
6.2票据变造:
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票据变造的前提是该票据在变造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而在变造后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
同时,应注意的是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依法进行的变更及行为人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1)票据变造对变造者的法律后果
如果票据的变造人本来就是票据上的行为人,在票据上有其签章,那么该变造人应当按其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变造票据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如果票据的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负有票据上的义务,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2)票据变造对票据上其他签章人的法律后果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变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
票据变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与票据伪造对票据付款人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
二、保险法: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时诺成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比较(可能会涉及到)
①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③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以是否缴纳保费作为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关于合同生效需要注意:
(可能会考案例分析)
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支付保险费一般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在保险期间开始时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的,通常不能构成保险人以缺乏对价为由的有效抗辩,除非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缴纳保险费构成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的处理办法:
一、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限期缴纳并补交利息;
二、保险人可以正式通知投保人终止合同,并对终止合同前投保人应负担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其交付。
2.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
(1)主体不合格
投保人:
无完全行为能力;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人:
不具备依法设立的合法资格;超范围经营;无效代理<表见代理
(2).内容不合法
①保险标的违法②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③恶意重复保险或超额保险
④易诱发道德风险---死亡保险
(3)意思不真实:
不公平对等有偿---赠与保险;不诚信---隐瞒或欺诈;不自愿---胁迫
1.保险合同的履行:
2.1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交纳保险费(法第14条)
投保人未在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
①催告---限期交纳保费及迟延利息;
②催告后仍不交纳,合同即行终止;
③直接终止合同,但应正式通知投保人。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一次付清,也可约定分期交付。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分期交纳,但按保险惯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交纳了第一期保险费后生效。
保险合同的宽限期:
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以后的交费享有一定的宽限期。
(通常1-2个月)
效力中止与复效
但投保人在宽限期之内仍不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中止保险合同。
以后,如果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得到恢复。
相关法条:
第36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37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危险增加”的通知(财产保险)
①意义:
危险程度的大小是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
通知是诚信原则对投保方的要求。
②含义【危险增加】
是指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所无法预见的有关
保险标的的危险因素及危险程度的增加。
③危险增加的原因:
一是由投保方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的;
一是因投保方行为之外的某种客观情况引起。
被保险人承担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责任,一般应具如下条件:
1.有危险增加的事实。
2.被保险人明知或应知危险增加的事实。
3.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关于危险增加的事实。
被保险人不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2.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如果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是由新增加的危险引起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与新增加的危险没有联系,保险人不得免除责任。
2.危险施救的义务:
①定义:
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财产,并对损后财产整理、修复,以减少损失。
②意义:
促使投保方注意管理财产
③违反:
扩大的损失不赔。
3.预防危险,维护标的安全(财险)
第51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三、商业银行法:
1.银行在保险箱业务中的合同义务:
(1)银行至少应当保证保管箱的保安设备和防卫措施达到“相当的”标准。
例如工商银行规定:
银行对保管箱库的安全负责。
保管箱库内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库房门锁钥匙和密码应分别由专人掌握,2人会同方可启闭库房大门。
2、保密义务。
例如建设银行规定:
经办行核对开箱书、资料卡、身份证件及是否授权或终止授权,对开箱人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由持保管箱公锁钥匙的开箱员领进保管箱库。
开箱员将公锁开启后应立即离开该箱位,由租用人自主存取物品。
注意银行保管箱业务当中的免责条款
保管箱的开启、锁闭及物品的存入、取出,均由租用人或其代理人自行操作。
银行除负责核对印鉴、开启及关闭库门和陪同开启保管箱外,对其他事端不承担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
对银行保管箱业务提出的改进建议
商业银行的保管箱业务可以实行保管物价值申报制度,确定银行赔偿的最高限额,使得风险可控;同时,实行巨额财产保险制度,分散风险;另外,银行可以按照客户申报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加收保管费,做到权、责、利相对等。
商业银行存款保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商业银行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义务:
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税务、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监察机关、军队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管机关计15个机关和部门均属于“有权机关”。
有权查询的机关一定有权冻结、有权扣划吗?
不一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三部门有权查询、冻结和划拨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其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均无权划拨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金融机构对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三家以外的机关和部门要求划拨单位或个人存款的,不予执行。
第一章金融概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银行业金融工具的是(B)A定期和活期存款单B国债C汇票D本票
2、金融市场按照融资的期限,可分为(A)A、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
3.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C)C金融工具
4、下列不属于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是(C)A、证券B、金银C、财产D、货币
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对会员国提供(D)D中短期贷款
二、多项选择题
1.金融业的特征主要有(ABCD)A以金融工具为经营内容B金融机构的业务以信用为表现形式C金融交易主体广泛D金融活动场所相对固定
2.金融业的作用主要有(ABD)A、中介作用B、调节作用D、服务作用、
3.金融市场的范围分类(AB)A直接融资市场B间接融资市场
4.下列属于金融机构负债业务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有(ACD)A、定期存款单C、定活两便存款单D、大额可转让存单
5.金融工具的特征有(ABCD)A收益率B偿还期C变现能力D风险性
三、判断题
1、金融工具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契约。
(对)
2、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错)金融法:
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名称。
3、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业。
(错)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1)金融交易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3)金融调控关系。
4.金融工具是用以交换货币以图增值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只能采用书面形式(错)也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
5.金融市场仅指以金融机构活动为主体的有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错)还包括以非金融机构的为主体进行自由交易的无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
6.金融工具的信用等级越高,流动性越强,其变现能力也越强(对)
7.风险往往与收益成正比,收益高的金融工具,其风险也较高,而风险低的金融工具收益也相对低。
(对)
8.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错)是股东大会
第四章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单选题
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B)任命B国家主席
2.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C)A发行的银行B银行的银行C企业的银行D政府的银行
3.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D)D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4.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D)D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5.下列不是货币政策委员会当然委员的是(B)A中国人民银行行长B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C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D中国证监会主席
二.多选题
1.200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机构改革,新增加的职能部门是(AB)A反洗钱局B管理信贷征信局
2.中国人民银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ABC)A存款准备金B再贴现政策C公开市场业务
3.下列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论述正确的为(BCD)A分支机构是按照行政区划分来设立的B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C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总行统一领导D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
4.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主要有(BD)B利率D货币供应量
5.征信内容中信用获取的原则包括(ABCD)A保证征信数据可靠原则B保证被征信人的合法权益原则C保证征信数据的安全性D保证征信市场公正、有序竞争原则
三.判断题
1.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不是企业法人。
(对)
2.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对)
3.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
(对)
4.货币政策是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唯一手段。
(错)国家的财政政策外汇政策
第五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单选题
1.中国银监会的法律地位是(C)C行政监管部门
2.拟担任董事和高管的人员,由金融机构报银监会批准,后者须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C)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C30天
3.发现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由(B)依法对该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B银监会
4.如果银监法与驻外银行机构所在国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属地优先原则,优先适用(A)A驻外机构所在地的法律
5.银监会有义务对中国银行提请监管的对象进行监管,在收到建议之日起(C)内予以回复。
C30天
二.多选题
1.银监法制定的监管银行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有(ABCD)A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使
监管权力以银监法为依据。
B银监会依法、独立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
C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D银监会行使监管权力由必要的监督和问责制约。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调整的对象有(ABC)A银行业金融机构B非银行业金融机构C驻外银行业机构
3.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检查包括(BCD)B不定期检查C金融机构年检D专题检查
4.下列哪些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违法(ABCD)A未经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B未经批准变更、终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C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D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5.银监会对金融机构业务监管的法律性质是(CD)C监管其组织行为的合法性D监管其业务行为的安全性
三.判断题
1.设立商业银行总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
(错)6个月内
2.银行的变更、终止无需行业主管部门银监会的批准。
(错)
3.监督预警制度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一个新内容,也是提高金融监管质量的一个新举措。
(对)
4.银行业机构在成立前的股东资格应当获取银监会的批准,在银行业机构成立后增减股东的,也须经银监会的批准。
(对)
5.对于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事银行业工作的任职资格没有任何限制。
(错)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六章商业银行法
一.单选题
1、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A)A、8%
2、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B)B、25%
3、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例不得超过(C)C、75%
4、下列可以充当贷款合同保证人的是(C)C、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
5、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优先支付(D)D、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二、多项选择题
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BCD)B、安全性原则C、流动性原则D、盈利性原则
2、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是(ABC)A、负债业务B、资产业务C、中间业务
3、储蓄存款的原则(ABCD)A、存款自愿B、取款自由C、存款有息D、为储户保密
4、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有(ABC)A、保证B、抵押C、质押
5、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由以下方面构成(ABCD)A、商业银行内部监督B、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C、银监会的监督D、审计机关的监督
三、判断题
1、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