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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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事例一】公司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肩负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买--施工”承包任务。

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

 

某施工单位。

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含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

施工任

 

务达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照是有甲署名确认的所增添的工程量。

设计院

 

以为甲其实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认可甲署名的效劳。

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商定的设计院的受权负责人,

 

也没有设计院的受权拜托书。

但合同中商定的受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

事实上,该项目向来由甲实质负责,且

 

有设计院以前认同甲署名付款的情况。

 

【问题】

 

设计院能否应该肩负付款责任,为何?

 

【事例剖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商定的设计院受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受权拜托书,但因为合同

 

中商定的受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向来由甲实质负责,且设计院以前认同甲署名付款的情况。

施工任务达成

 

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照是有甲署名确认的增添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该肩负付款责任。

因为,因为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由,让施工单位以为甲拥有署名付款的权利,以致本案付款纠

 

纷的出现。

《民法公则》第43条规定:

“公司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余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肩负民事责任。

”因为种

 

种原由,我国当前常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常常不在现场的状况。

本案的真切背景是设计院以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

 

拒绝付款。

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

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署名时,必定要找其受权人;假如发包或总包单位变

 

更受权人的,应该要求发包单位达成更改的手续。

 

【事例二】P13

 

甲施工公司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置一批水泥。

甲施工公司的采买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置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

因为两方有长久的业务关系,未签署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

但乙建材公司发货

 

后,甲施工企拒支付款。

甲施工企提出的原由是,公司某的水泥是A度等而非B度等。

两方由

 

此生。

 

【】

 

(1)水泥合同能否有效?

 

(2)合同当怎样理?

 

【剖析】

 

(1)本案中的理,第一要判明水泥合同能否有效,而于合同效劳判断的重要依照是甲施工企的介信是如

 

何写的。

《民法通》第65条定:

“民事法律行的拜托代理,能够用面形式,也能够用口形式。

⋯⋯面拜托代理

 

的授拜托当明朝理人的姓名或许名称、代理事、限和期,并由拜托人名或许盖印。

”据此,甲施工企开

 

出的介信是“介某水泥”,某行是合法代理行,其B度等水泥的行在代理限范内;两方

 

的口合同也是有效的,当执行,即甲施工企当付款。

假如甲施工企开出的介信是“介某A度等

 

水泥”,某B度等水泥的行就超越了代理限,两方的口合同是无效的。

 

(2)假如合同被确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结果是返,即甲施工企能够退、拒付款。

乙建材公司的失,依照《民法通》第66条对于“没有代理、超越代理或许代理止后的行,只有被代理人的追,被代理人材肩负民事任。

未追的行,由行人肩负民事任”的定,当向某主。

但在司法践中,乙建材公司的点

 

是当怎样明某要求的是B度等水泥。

 

【事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中某大厦工程,施工承包。

2012年5月,甲公司将大厦装

 

工程施工分包乙装公司(以下称乙公司)。

甲公司目的目理李某;乙公司目理王某。

李某与王某

 

是多年的老朋友。

2012年6月,甲公司在目上需租部分架管、扣件,但金。

李某听王某与丙资料租站(以

 

下称丙租站)关系亲密,便找到王某帮忙租架管、扣件。

王某答了李某的求。

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用

 

章的空白合同及位的空白介信交王某。

同年7月10日,王某找到丙租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信(没有注明租

 

赁的财富)和空白合同书,要求租借脚手架。

丙租借站经过审察,以为王某出具的介绍信与空白合同书均盖有公章,真切无

 

误,确信其有受权,于是签署了租借合同。

丙租借站如约将脚手架交给王某,但王某将脚手架用到了由他负责的其余的工程

 

上。

后丙租借公司多次向甲公司催要价款无果后,将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王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仍是表见代理,为何?

 

2)表见代理的法律结果是什么?

 

【剖析】

 

1)王某的行为组成表见代理。

因为,王某固然是乙公司的项目经理,向丙租借站公司租借脚手架也高出了甲公司对其受权范围,但他向丙租借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空白合同书,使丙租借公司相信其有权代表甲公司租借脚手架。

 

2)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停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结果是由被表见代理人来肩负的。

所以,甲公司对丙租借站恳求

 

的租借花费应肩负给付义务。

自然,对于自己的损失,甲公司能够追查王某的侵权责任。

 

P18-19

 

P21

 

P29

 

P33

 

P38

 

P39

 

P42-43

 

P45-46

 

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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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0-61

 

P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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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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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5

 

P93

 

P98-99

 

P110

 

P112

 

P113

 

P117

 

P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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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29

 

P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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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3

 

P147

 

P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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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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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37

 

P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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