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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代工合作协议书

 

易工堡平台OEM合同协议书

 

业主方合同号:

合同编号:

买方(甲方):

营销商(自然人或法人企业)

卖方(乙方):

制造商

丙方(易工堡):

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址:

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1

订货技术规范要求

附件1.1

订货技术规范书

附件1.2

备品备件

附件1.3

订货简图

附件1.4

设备喷涂技术要求(买方提供)

附件2

供货其他要求

附件2.1

设备制造供货工期表

附件2.2

设备生产进度汇报

 

第一部分合同条款

西安易工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工业制造互联网平台-电气成套产业联盟(简称:

易工堡平台),针对电力、石油、化工、有色冶金、水泥、煤炭、铁路、建筑、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环保节能等行业所需的高低压开关柜及成套设备产品,勇于创新,打造产业升级,提供B2B互联网平台。

易工堡是一个集供应、采购、报价、企业招标等专业模块于一体的电气设备行业的平台,专注于营销商、制造商、供应商服务,全力为客户打造一个全方位,多角度,跨区域的交流服务平台。

为高低压开关成套设备行业的营销商提供销售报价招投标、标书制作、制图、技术咨询、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物流、售后一体化服务,打造营销商专业化销售、制造商专业化生产,降低营销商生产负担,轻资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为制造商提供订单、专业化制造、降低营销成本、材料集中采购、降低产品成本、生产专业化、提高效率、实现就近交货降低运输费用,从各个环节提高经济效益。

为电器元件供应商扩大市场规模,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营销模式,降低营销成本,实现产业升级。

将促进营销商、制造商、供应商抱团合作,共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促进电气成套制造产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规模化发展。

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家倡导“一带一路”的广大用户提供精良的电气成套设备,实现物美价廉、提供精良的电气设备及完善的售后服务等。

乙方为制造商,甲方为有自主获取订单能力的专业销售高低压开关成套设备自然人,甲、乙双方通过丙方共同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通过丙方委托乙方加工、装配高低压成套产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本合同构成文件及解释优先顺序如下:

1)补充协议(如果有)

2)合同条款

3)技术附件

4)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

5)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合同签订前各方为本合同所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录以及相互承诺等文件。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甲、乙、丙三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阐明的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卖方的款额;

1.3“货物(设备)”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包括钢构件等);

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时提供的技术协助、培训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1.5“买方”系指营销商(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1.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8“验收”系指合同买卖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

1.9“技术资料”系指根据合同规定,由买卖双方编制、确认、并提交的用来解释所供货物或货物的某一部分的一切图纸、图表、设计数据、材料清单、说明书、计算书、手册、程序、报告、详细说明、目录等;

1.10“相关资料”系指合同执行过程中由卖方提交买方的设备资料、质量检查报告、二年期备件清单、生产进度计划、装箱单、相关认证资料等;

1.11“最终性能考核验收”系指本项目各项性能指标达到买方与业主(客户)的合同要求,买方成功获得业主颁发的临时验收证书。

2.技术规范

供货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投标文件的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在合同签订之日前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卖方履行合同义务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环境污染,确保生产经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若本合同供货货物属于危险品类别,卖方需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生产许可证,以证实卖方具有相应生产资质;在设备运输过程中,卖方需要求运输单位车辆严格做到防撒、防泄露、防火、注意安全、严禁漏油等事项;如果运输途中造成第三方损失,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3.知识产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全部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指控。

当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索赔时,卖方应向第三方提出其处理答复,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的和经济上的责任。

4.涂漆与防锈

为了保护产品表面免受腐蚀、侵害,须将对所有钢制机器、设备、钢结构件进行防锈涂漆处理。

设备涂漆必须保证内陆运输及现场条件下长期安装使用,并自交货之日起36个月内涂层不起泡、不剥落、无裂纹、表面不粉化、不严重变色。

否则卖方自费赴现场处理,或者买方自行处理(如果卖方在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没有实质性响应),卖方承担为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若本合同相关文件中未明确涂料的质量、喷涂标准,则按照国家最新颁布的最高标准执行。

在“合同条款”基础上的其他补充详见“附件1.4:

设备喷涂技术要求”。

5.包装与设备铭牌标识

设备产品包装:

应保证设备安全、不遗失、不掉漆、不破损、不潮湿、不变质、完整齐全直到现场顺利安装调试。

如果卖方交货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包装要求或包装不合理的,则由卖方自行到交货地点处理直至符合合同要求,或委托买方处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果卖方在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没有实质性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整改,费用由卖方承担。

6.交货与装运

6.1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6.1.1运输方式:

汽运至项目安装现场,车板交货。

交货地点:

交付时间:

年月日前(具体发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

上述日期指货物、资料全部完好无损到达指定交货地点的日期,具体以买方通知为准。

6.1.2买方指定地点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的日期为交货日期(如果货物为分期分批到达,以最后一批货物到达时间为交货时间)。

6.2交货通知:

6.2.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天以电话和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买方,并同时提交详细交货清单;

6.2.2买方根据交货时间,提前7天通知卖方具体发运时间,卖方需严格按照买方要求时间进行交货。

6.3在指定地点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6.4装运通知:

卖方需于货物已装车完毕后的2小时内将合同号、货物名称编号、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毛重、体积(立方米)、货名、数量、最大件尺寸、最大件重量及装运、保管注意事项以及提货单号、发货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预计到达指定交货地点时间,以电话和短信通知买方;同时,卖方要用电子邮件形式将:

详细交货清单、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文件发送给买方相关人员。

6.5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话和电子邮件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6.6货物交到买方的指定地点后,在通常储存、装卸和运输条件下,由于包装质量原因引起的包装损伤,卖方应及时自行修复或重新包装,并承担为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凡因包装质量原因引起的货物损伤、灭失、生锈、性能劣化或变质,卖方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在现场开箱验收时,如外包装为原包装且完好无损而发现设备损坏、短缺,由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和责任由卖方承担。

不管任何一方的责任,卖方有义务修复或补齐,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6.7货物交到买方的指定地点后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引起不予接货,则责任由卖方负责。

6.8货物在交付前发生的一切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7.保险

7.1卖方负责办理自出厂到指定地点的运输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

7.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毁灭损失,无论责任属于卖方、买方还是第三方,卖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不得以货物处于理赔阶段或者其他原因而推脱,否则由此引起的整体项目损失由卖方承担。

8.合同价及供货范围

8.1本合同价为万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额:

元。

合同价格构成清单如下:

a.设备全套供货。

b.该价格包括现场安装指导及调试服务。

c.其他:

该价格含设备检定检验所需费用。

8.2本合同价格为最终价格,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条件而变动。

除非因供货标的物发生变化而导致价格变化,这种情况下需相关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8.3供货范围

序号

设备名称

名称型号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万元

万元

1

电气柜

详见技术附件

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订货技术规范要求”。

 

总价(含税价):

万元

如遇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原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变,含税价格按新税率执行。

随机备件清单见“附件1.3:

备件”;

供货货物主要外配套部件品牌如下(详细参数见技术附件1.1):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制造商

备注

1

2

...

9.付款方式(20%预付款,20%到货,30%安装调试,20%验收合格,10%质保金)

9.1预付款(20%电汇或电子承兑)

合同签订后,卖方提供如下文件后,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0%作为预付款。

a.相关设备正式设计图纸资料;

b.等额收据。

9.2到货款(20%电子承兑)

经买方质检确认合格后的卖方供货的全套设备(包装完好)发运到合同指定交货地点(项目现场),并提交了如下资料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货款。

a.经买方接货人员签字的货物接收单;

b.等额收据;

c.合同额全额增值税发票(发票税率13%,)

开票信息如下: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注:

因包装质量而导致设备到达项目现场前发生损坏(如掉漆、变形、因包装不合格引起的碰撞、腐蚀等问题)的损失由卖方承担,所发生一切费用将从其他后续款项中扣除。

9.3安装调试款(30%电子承兑)

该部分货款在满足如下条件后支付:

a.卖方服务工程师按照买方要求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服务,设备完成单机调试;

b.等额收据。

9.4调试验收合格(20%电子承兑)

a.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负荷调试运行后各项指标符合合同要求,最终性能考核验收得到业主颁发的临时验收证书;

b.等额收据。

9.5质保金(10%电子承兑或电汇)

如质量保证期(质保期为2年)内未发现设备质量有问题,质量保证期满后,买方提供等额收据,由买方在30天内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

10.合同的补充与变更

10.1合同补充

10.1.1本合同签订后,对于该项目下买方补充订货的设备,买方有权选择如下几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操作:

10.1.2买方有权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10.1.3若各方均接受对方价格以及相关条款,则签订补充合同;

10.1.4买卖双方均接受对方价格以及条款,买方通过“发送正式电子邮件确认采购订单,在设备发运前补签合同”的方式进行操作。

卖方收到买方的邮件确认通知后,需按照买方邮件中的要求(或本主合同的时间要求)进行相关设计资料的提交,以及设备的制造。

10.2合同的变更

10.2.1卖方对本合同下供货设备的选型、配置、外配套件的选择等方面负责,保证供货货物符合本合同技术附件的要求,即使本合同技术附件中已经明确相应的型号,但选型的适用性由卖方负责。

由于卖方选型错误导致实际供货的成本增加由卖方承担。

10.2.2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买方工艺设计原因需对图纸进行修正、对设备规格型号进行调整、以及图纸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卖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更新版图纸。

该更新图纸的费用包含于本合同价格内,买方将不再另行支付该费用给卖方。

11.质量保证

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技术性能要求。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维护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根据买、卖双方按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卖方,并提出索赔。

11.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书面回复,并在7日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卖方未能在本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缺陷的弥补或弥补结果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买方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所有损失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包括因不能及时排除从而使买方不能按期投产而导致的损失,例如业主的罚款)。

11.4质量保证期限

11.4.1常规质量保证期限:

本合同项下供货货物的常规质量保证期限为自货物经业主验收确认后2年。

11.4.2除上述常规质量保证期限外,设备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及设备性能担保见“附件1.2:

性能担保及测试性能担保罚则”。

12.质量检验

12.1卖方自行检验

12.1.1卖方交货前应对产品做出全面检验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列出清单,作为买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和产品合格证、设备清单应随货物交买方。

12.1.2卖方所供产品应满足最终用户所处地区的使用条件。

由于卖方报价和签订合同时疏忽而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设备不能满足最终用户使用要求,由此引起的责任归卖方承担.

12.2买方检查

12.2.1买方认为卖方已经完全理解并且将会严格执行质量控制计划(QCP)的规定,详见“附件2.2:

设备质量控制计划(QCP)”。

12.2.2买方/业主代表(QCP中的参与方“2”即是买方/业主代表)将会根据QCP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和出厂前对设备进行检查,卖方需要积极配合和提供检查的条件(包括工具)。

但是买方/业主代表的检查和所采取的措施并不能免除合同规定的卖方需要承担的任何责任。

12.2.3买方/业主代表的检查项目至少要包括QCP中标注有“2”的内容,必要的情况下,买方/业主代表具有增加检查项目的权力。

12.2.4在QCP中有买方/业主代表参加的检查点到来之前,卖方需要提前7天通知买方准确的检查时间,以便买方安排相应的计划。

12.2.5因为路途不熟的原因,卖方有义务在机场/车站至厂区之间派车接送买方/业主代表。

12.2.6QCP中标注有“CC或CR”的项目,需要买方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或质量记录,在买方/业主代表检查设备的时候出示,用于追溯和判断产品的质量。

卖方按设备制造节点,要按照QCP等质量进度文件要求提供必要的实际制造照片及进度报告。

12.2.7对于检查不合格的部件或产品,卖方必须采取任何可以采用的措施去处理,直至满足合同的要求。

如果第一次没有通过检查而被拒收,或者检查计划不准导致检查没有完成,再次检查(包括业主或第三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食宿、差旅和劳务费2000元/人/天)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从合同总金额中扣除这部分费用。

12.2.8对于提前量少于上述12.2.4条要求时间的情况,买方检查人员未到厂前卖方不允许进行下一程序,否则导致的返工后果全部由卖方承担。

检查合格后才能安排后续工作,出厂检查合格后并得到买方的相应通知才能发货。

12.2.9按照QCP需要卖方提供的质量证明或质量记录(QCP中标注有“CC或CR”的项目),卖方必须按合同(附件2.2.1~2.2.2)中对其格式、文字、顺序等的要求按项目分类进行整理和归档,并作为合同供货内容(或范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设备交货前按合同要求的地址和方式一次性向买方提交。

延期提交质量检查资料的违约罚款按每延一周扣合同总额的0.50%计算,买方从合同总金额中扣除。

12.2.10买卖双方在卖方厂内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买卖双方对最终性能考核指标的认可。

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认可,拒绝签收,后果由卖方负责,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

12.3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

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24个月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有证据证明责任应由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2.4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2.5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买方签署的任何质量或验收报告均不代替、不解除卖方对货物承担的质量责任。

12.6交货后买方将对货物进行“过磅称重”处理。

“实际供货重量”与“合同重量”的误差必须在5%以内;

12.7若“实际供货重量”轻于“合同重量”的数值大于5%,买方将对缺少部分按照合同价格进行扣款(扣款范围包含“5%”,即将按照实际差额进行扣款);

12.8买方将按照实际设备重量支付“安装队伍”安装费用。

因此,若“实际供货重量”重于“合同重量”的数值大于5%。

超出部分的安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5%,即按照实际差额产生费用扣款)。

12.9若因卖方提交的时间节点不准确而导致买方错过相关检查项目,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将设备恢复之前的检查状态;

13.索赔

13.1质量违约索赔

13.1.1买方有权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违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1.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对于买方提出的对卖方供货违约进行的索赔,卖方应按照经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3.1.2.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检验费、装卸费以及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3.1.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3.1.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包括买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同时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质保周期与本合同规定的质保周期一致。

13.1.2.4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书面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1.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或从卖方的质量质保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3.1.3在以下情况下,卖方的责任将不只限于合同价格,而应承担下列因素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害和损失:

13.1.3.1卖方存在欺骗、失职、违法或非法行为。

13.1.3.2卖方的行为或疏漏违反了作为专业供货商应有的基本原则(这种原则是一个合格、尽职的供货商应该遵守的),此种行为或疏漏应解释为“严重失职”。

13.2延期交货索赔

13.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13.2.1.1如果买方同意卖方的延误理由和时间,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3.2.1.2如果买方不同意卖方的延误理由和时间,应书面通知卖方。

卖方仍然拖延交货/拖延派遣服务人员,将受到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的制裁;

13.2.2如果卖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而拖延交货,将受到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的制裁。

13.2.2.1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或双方书面协议的交货期交货或提供服务,买方有权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每迟交1天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5%,最高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3.2.2.2因卖方迟延交货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

13.3油漆和包装索赔

13.3.1设备油漆、包装应严格按照包装应严格按照附件1.5:

设备喷涂技术要求”约定执行。

约定执行。

保证满足长途运输、现场储存等不受损的要求。

13.3.2如因卖方油漆或包装不合格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13.4服务违约索赔

13.4.1如果买方因采用卖方的图纸、资料或文件而造成设计错误,并引起现场修改和返工,卖方有责任承担所有的设计修改或现场修补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3.4.2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卖方的图纸、资料或文件的错误和/或现场服务工程师的错误指导,而造成货物部分或全部损坏,卖方应及时指导修复、更换损坏的部分或全部货物,并承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3.5合同要求资料延迟提交索赔:

合同要求资料属于卖方供货范围一部分,全部提交完成进度见“附件2.1”。

若卖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交满足设计要求资料,买方有权以“每迟交1天罚款合同总价的0.1%,最高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进行罚款。

13.6设备制造供货工期延误索赔:

13.6.1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卖方依据设备制造供货工期表(附件2.1)每周(周三上午)定时,必须提供给买方买方相应进度的进度报告(按合同附件2.3中相关格式要求)。

卖方没有及时提供进度报告(或进度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内容,包括进度要求)超过1日时,买方将次日安排监造人员到工厂去监造,监造费用按每人每天1000元核算(含路途时间),从卖方后续付款项中扣除。

13.6.2当设备制造工期滞后时,卖方应采取措施赶工期,并按后续每3日(紧急情况要求每日)向买方提供进度报告。

因卖方制造供货滞后,影响合同交货期的,按上述13.2款项有关延迟交货违约罚则执行,相应核算罚金,从卖方后续付款项中扣除。

13.7货物(设备)性能未达标(合同要求)索赔,按照“附件1.2:

性能担保及测试性能担保罚则”执行。

14.技术服务

14.1为保证供货货物(设备)的性能,设备在现场安装及调试阶段的技术服务(指导)为卖方的供货范围,所提供的现场服务应至该设备达标验收为止。

14.2买方将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需要要求卖方服务人员进驻现场服务,卖方应在收到现场服务通知后3日内服务工程师到达现场。

14.3卖方技术服务工程师必须具有一定丰富经验(特殊情况的需要资格证书)、身体健康且能胜任现场工作。

若派遣服务工程师不能胜任现场工作,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服务工程师,若出现因卖方服务人员不能够按时完成现场服务工作而导致买方遭受的损失和费用由卖方承担,例如延期导致的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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