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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地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容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容。

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

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

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

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的佛道思想,又有新的发展和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朱熹。

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是理的最主要容。

他认为,三纲五常是“天理”的体现,谁要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制的制度。

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

儒家归纳的伦理原则,主要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孔丘首倡“正名”,主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

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

“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

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2)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礼调整家庭部的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部的关系。

礼不仅视“家”为“安身立命”的基础,而且视“家”为“忠君报国”的基础。

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孟子所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

而孝和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主要思想表现。

儒家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孝就是对父系家长的绝对遵从,主要表现为:

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弟妹必须恭敬兄长,卑幼必须服从尊长。

同时强调人们在国家中“忠”,即对于君主的忠诚和服从。

这是孝的扩大和延伸。

儒家认为“孝慈则忠”,作到孝就能作到忠。

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

这样一来,家族被国家化、政治化,而国家又被家族化、伦理化,从而形成了家族伦理的法律化,家长成为支配家族权利的法律主体。

    (3)以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等级差别是儒家之礼的本质特征。

儒家认为,礼就是专门用来区别和规定亲疏贵贱、上下等级的行为规。

儒家的这一思想,成为封建等级特权法的理论基础。

儒家强调“正名分”,强调“忠”、“孝”,无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高低贵贱。

孔子说:

“礼乐征发自天子出。

孟子说:

“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贤役小贤。

”荀况说:

“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少事长,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儒家主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首先要明白“德”指的是什么。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既包括具体的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的原则。

儒家继承了西周的“德”,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

主要表现在:

(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的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

(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和法律。

为什么这样说呢?

儒家把德看作是“人君”与“暴君”的标准,

    

(1)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儒家认为统治应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教的辅助。

孔丘主“为政以德”,孟轲强调仁义原则是制定法令和政策的依据,更明确地反对单纯使用刑罚等暴力手段,荀况认为“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

生乎由足,死乎由足,夫是之谓德操。

”[6]

  儒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但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仍主诉诸暴力,使用刑罚。

孔丘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

孟轲也认为: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董仲舒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其事异域,其用一也”。

朱熹的德、礼、政、刑说也是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思想提出来的“愚谓政者,主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出政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

    

(2)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教化”是指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

儒家注重“教化”是建立什么伦理基础之上呢?

孔、孟从性善论出发强调教化的功能。

孔孟主“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苟不教,性乃迁。

”而董仲舒所创造的性三品也是进一步发挥了儒家的人性论。

君子小人的道德区别是后天习染而成的,可以通过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

因此,教化与刑罚相比,

(1)教化可以保持人善的本性

(2)教化可以预防犯罪

(2)犯罪之后,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

这就达到了“以德去刑”的目的。

这种“以德去刑”的教育预防思想,是儒家的创造和贡献教化。

在儒家看来,教化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巩固封建统治。

    (3)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实际上是“注重教化,以德去刑”的延伸。

儒家主“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就要求“先教后刑”,即先教化后刑罚,如果因为没有教化而施用刑罚,则是“虐政”,即他们所讲的“不教而杀谓之虐”。

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例如,孔子主“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儒家提倡“仁政”反对酷刑滥杀。

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在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

或者说,是什么在支撑着一个较为和平的社会的生死存亡?

有人说是统治者的道德感化,有人说是法律强制。

自古以来,这就是“人治”与“法治”争论的焦点。

儒家是“人治”论者。

他们注重并强调“为政在人”强调人起着决定法的作用。

儒家主“人治”,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解说。

孔子和孟子从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入手,认为政治就是道德的扩大,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认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所以,“惟仁者宜在高位”,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是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所谓的“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8]儒家为什么又提出一个“人治”思想。

实际上,“人治”是“礼治”和“德治”所派生出来的,并且以“礼治”和“德治”为其主要容。

因为:

宗法等级是“礼治”的原则和特征,级别愈高,特权越大,权力越大,则统治者的个人作用越大,所以“礼治”必然导致出“人治”。

同时,统治者越有德行,越能够使人“心悦诚服”,而且“德治”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的实行,所以“德治”必然导致“人治”。

   

(1)圣贤决定礼治

   儒家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立废,都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君主个人的品德。

只有“圣君”和“贤臣”才能保证礼治的实现和德化的推行。

孔子:

“礼乐征伐自君子出”,只有天子才能制礼作乐,才有立法的权力。

因此,天子维系着国家的命运。

孔子说到“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

”因此,儒家主天子要用其德行来维系国家的生存。

孔子说“子为政,焉用杀?

子欲善而民善矣。

”孟子说“一正君而国定矣。

”为此,儒家提倡根据“近不失亲”,“远不失去举的原则”选贤纳才。

即既要任用亲贵,又要让那些非贵族出身的贤才直接参与国政。

孔子认为;上行下效,统治者个人的行为至关重要,只要统治者先正其身,从修身入手,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修身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

(2)“身正”则“令行”

  儒家认为‘人治’的关键是统治者要能够以礼法“正己”,用自己的优秀品质和模行为去感化民众。

孔子认为只有先“修身”才能“齐家”,再“治国”、“平天下”。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执政者自己的行为端正,不必发号施令百姓也会行动;相反,自己的行为不端正,就是有了号令百姓也不会服从。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为政在人”的思想,提倡“贤人政治”,主用贤德的人来实行“仁政”,提出了“尊贤使能”,“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认为“不信仁贤”则“国空虚”。

他一再强调任贤的重要性。

四、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的积极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成为我国走向新世纪的时代口号和社会目标。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不仅要借鉴国外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也要批判地继承国的法律历史遗产。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和德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法制的建设,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儒家用“德治”力图实现道德的一统,用儒家经义来阐释和制定法律原则,使得儒家思想等同甚至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重德轻刑”的正统法律思想在古代社会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治统治下,道德的一统天下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却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即使如此,以辩证的观点来看,作为中华法系主体的儒家法律思想,仍包含有许多积极、合理的因素,可为建设具有现代中国特色的法制服务。

    <一>宽民惠民的重民思想

    儒家主“为政以德”的德治,“德”指的是“德政”或“仁政”,含有宽惠爱民之意,强调了“顺民”、“利民”的要求,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合理因素。

儒家之所以具有重民思想,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儒家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把民心的向背看成是“得天下”或“失天下”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在于已认识到民众是统治者的财用之源,“无野人,莫养君子”。

基于这样的认识,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说;荀子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以民为本”,儒家法律思想这一精髓在今天仍有积极意义。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立法必须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于稳定民心,兴邦治国,具有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

    <二>重教化的教育预防思想

    儒家把对民进行道德教育称为“教化”,通过教育,化外在的“他律”为在之“自律”,是儒家德治容的重要方面。

孔子一生都十分重视道德教化,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当然,儒家道德教化的主要容不外是封建的礼教或德教,这些容只要我们根据当前我国社会道德的实践,赋予新的意义,加强对人民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于提高我国人民的道德水准,稳定社会秩序,仍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礼法互补,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思想

    儒家虽然重视德治和道德教化的作用,但从不否定法与刑的必要性。

如孔子在强调“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同时,仍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并提倡君子既要“怀德”,又要“怀刑”。

怀是注重之意,可见他视德与刑为政治的两手,二者都要注重。

儒家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的主,实际上揭示了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为补充,从而有效地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礼法互补、综合为治,儒家法律思想中的这一合理因素,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仍有十分重要的启示,要实现依法治国,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必究;另一方面要加强新时期的道德建设,使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同步进行,协调发展。

    <四>“身正令行”,强调加强为政者自身建设的思想

    儒家主“为政在人”的人治,他们已认识到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法制的贯彻离不开人。

如荀子说:

“法不能独立”,是说法律是要由人制定出来的。

孟轲进一步说:

“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是要靠人来贯彻实施的,否则,“虽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属无效”。

儒家要求为政者不仅要品德高尚,同时还要具有治国驭民之才,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

儒家人治思想中强调加强为政者自身建设这一合理因素,对我们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具有启迪的意义,当然,所谓素养高,即指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还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更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反映封建统治阶级的要求,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与现代社会的要求相冲突。

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核。

比如:

重视犯罪预防,德主刑辅,身正令行等思想主。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应该重视这一思想理念,对儒家法律思想我们就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制建设所用。

我们知道儒家法律思想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深厚的历史积淀,富有丰厚的历史底蕴,并且传承下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因此,在中国进行法制建设,对于儒家法律思想,我们必须纠正以前“一棒子打死”的历史虚无主义错误观点,重新审视,辩证地来看待这一问题。

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发展的要求。

正因为此,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于我们当前的法制建设是很有价值的。

总结:

    中华民族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史,儒家文化是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它不仅对我国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周遍国家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形成了“东南亚儒家文化圈”,亚洲“四小龙”的崛起同样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响。

法制儒家文化是在中国本土形成的具体有中华民族特色的制度文化,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但对于今天社会发展而言,这种制度文化仍有其现实意义,应在扬弃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法制儒家文化,尤其是在现代化法制建设时,要以儒家文化中的“仁、义、礼、智、信”作为法律制定和制度建设的价值基础,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使两者更好的发挥其治理国家的功能。

    儒家文化关于个人道德修养的观点及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对今天仍有积极作用,我们应继承和发展。

一个民族的文化是这个民族存在、发展和进步的动力,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所在。

在对外开放的今天,外来文化的引进,必然冲击传统文化的地位,在我国中西文化的冲突自古就有,但怎样保护我们的优秀文化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中之重。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完善的法制建设是维系社会稳定,经济顺利发展的关键,在这设过程中在吸收外国先进法律文化的同时,不能脱离传统优秀文化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真正得到实施,发挥其维护公正和正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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